总局发号令:有线电视运营商可申请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个人可自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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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0月1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9号令”及“第10号令”,公示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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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

  众视AsiaOTT, 总局发号令:有线电视运营商可申请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个人可自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在“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第9号令)中,涉及《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几项规章的修改,如下图所示:

  众视AsiaOTT, 总局发号令:有线电视运营商可申请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个人可自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其中值得注意的部分有: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可申请许可证

  新令第35号中,“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的,

  应当

  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本次新增了第三类:“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

  注:原令第35号中,可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有“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并且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此外,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投资

  新令第33号令中,“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新35号令中,“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注:原令第33号令“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原35号令“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不限责任人担任节目总编等要求

  新令第35号中,删去第三十一条“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

  新令第3号中,删去了两项具体条款:

  原第三十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原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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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众视AsiaOTT, 总局发号令:有线电视运营商可申请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个人可自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在“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第10号令)中,涉及了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几项修改,部分规章如下图所示:

  众视AsiaOTT, 总局发号令:有线电视运营商可申请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个人可自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其中值得注意的部分有:

  个人可自用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新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注:原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不受理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申请

  新令第 11 号中,增加第三条款“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

  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

  新增可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新令第 11 号中,第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 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 2 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 写字楼、公寓等;

  (四)

  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

  注:原令第 11 号中,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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