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案例20篇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9
手机版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20篇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浅议医疗美容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叶萌;李冉  【期刊名称】《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  【年(卷),期】2008(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容医疗纠纷案例20篇,供大家参考。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20篇

  浅议医疗美容纠纷损害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叶萌;李冉

  【期刊名称】《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

  【年(卷),期】2008(19)4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整形美容外科事业有了蓬勃的发展。然而,在医疗美容兴起的同时。一系列的问题以及纠纷也随之产生。在解决这些医疗美容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中。诉诸法律是大多数医疗美容纠纷所选择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探讨医疗美容纠纷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效、妥善地解决医疗美容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2页(P278-279)

  【作者】叶萌;李冉

  【作者单位】100875,北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00875,北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制度的完善[J],陈广华2."不当出生"医患纠纷中的赔偿责任——曲某诉某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J],杨志强3.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王某与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J],寇姗;陈特;洪子夫

  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J],邵华;薛梦茹5.医疗纠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答辩之一[J],刘革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医美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代社会,美容早已成为了大众接受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美容机构,水平良莠不齐。如果消费者选择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美容手术,会面临较大风险。严重者会导致手术失败而引发纠纷,日常生活中,▲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少见。那么这类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下面通过小编整理的一篇案例学习下吧。

  ▲一、案例介绍:2004年2月,关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医学美容”广告,该广告称:“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关女士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并当场交付了300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关女士脸上10余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第二天,关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

  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关女士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并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3万余元,整容后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容院退还关女士治疗费300元,及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同时一次性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二、点评:从狭义上讲,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狭义的医疗行为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广义的医疗行为应包括: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一点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本案中,关女士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关女士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关女士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在上面▲美容医疗纠纷案例中,这位女士就是因为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

  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判处责任方支付医疗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小编提醒大家,对待美容手术,要慎之又慎。

  Rememberwhatshouldberemembered,andforgetwhatshouldbeforgotte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医美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代社会,美容早已成为了大众接受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美容机构,水平良莠不齐。如果消费者选择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美容手术,会面临较大风险。严重者会导致手术失败而引发纠纷,日常生活中,美容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少见。那么这类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下面通过整理的一篇案例学习下吧。

  一、案例介绍:

  年2月,关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医学美容”广告,该广告称:“本美容院使用进口药物,根除脸黑痣,并聘有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操作,效果明显。”于是,关女士特意到该美容院要求除去脸上黑痣,并当场交付了300元治疗费,

  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关女士脸上10余处深浅不等的黑痣全部点除。第二天,关女士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仍留下铅笔头大小的疤痕十余处。关女士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并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3万余元,整容后疤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容院退还关女士治疗费300元,及其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共计3万余元,同时一次性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

  二、点评:

  从狭义上讲,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通过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狭义的医疗行为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广义的医疗行为应包括:

  1、诊疗目的性医疗行为,即上述狭义的医疗行为,也是范围最广的一类医疗行为。

  2、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

  3、实验性医疗行为。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4、侵袭性医疗行为。诊疗对人体造成一定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一点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应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本案中,关女士去美容院接受“医学美容”,虽然为其操作实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医院的医学美容专家,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医疗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容院为患者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其执业注册的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这不再是医疗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也就属于一般侵权案件,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责令美容员赔偿关女士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关女士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现代女性为了提升形象,进行适当的美容也无可厚非,但是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在上面美容医疗纠纷案例

  中,这位女士就是因为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了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做美容手术,从而给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判处责任方支付医疗费、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提醒大家,对待美容手术,要慎之又慎。

  医美纠纷现状及应对策略

  作者:胡洁人,郭涵格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11期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美容等领域连续多年是消费者投诉热点。医疗美容侵权纠纷频繁发生,受害者往往因得不到相关赔偿而导致利益受损,又因维权艰难而备受折磨。

  2018年11月,一条以“整脸做了修复,现在以泪洗面”为标题的视频报道在微博引起热议,原因是受害者朱女士的维权之路堪比“一场大戏”。朱女士想再婚,于是来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做了面部整形手术,共花了五万八千元,做了眼部大综合,隆鼻和下巴整形等项目。可谁知手术后,朱女士由于鼻翼过于狭窄开始呼吸不畅,产生头痛等症状,下巴整形后导致的唇部提拉过紧更让她讲话吃力。朱女士在视频中泣不成声地哭诉道:“我现在什么都失去了!我本来好好一个人,被他们毁成这个样子,我真的不想活了!”当朱女士来到该整容机构讨个“说法”时,接待人员却一口咬定:“朱女士整得很成功,并且双休日负责人不在。”谁知众人却在一楼大厅发现了她的主刀医生。朱女士情绪激动地冲上去对峙,双方僵持造成了警方的介入。直到视频报道后,朱女士也没能成功获得赔偿,只说还会继续想办法维权。

  生活中美容整形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他的事件还有2018年10月杭州市的聂女士到杭州某医疗美容医院做整形,抽大腿脂肪填充额头。额头虽然填好了,但由于医生包扎不当导致大腿留下触目惊心的伤口,整条腿走路都瘸了。当聂女士来到该机构理论时,却发现被商家蒙骗签了协议,无法获得赔偿。整容失败除了会给生理造成极大伤害外,也会给受害者的心理留下很大的创伤。2019年1月,来自河南的网络女主播小刘因整容失败情绪失控,她坐在阜阳市一幢高楼顶上,试图轻生,在被救援人员及时救下后却于次日凌晨再次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外,也有很多消费者因整容失败或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其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造成人财两空的悲剧。

  医疗美容纠纷总体可分为两大类: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医源性纠纷主要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医务工作者的原因(管理不力、技术薄弱、设备故障、虚假宣传;美容技术低下、缺乏沟通、经验缺失、医德缺失等因素),又区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差错,以及医德性、恶意性等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主要是指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意外,以及美容就医者方面的认知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具有不可控、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常见的问题显著的医源性矛盾纠纷开展分析,提出预防和有效化解的对策建议。

  医源性纠纷所包含的对消费者的损害事实有三种:第一,财产损害:由于美容使消费者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二,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第三,精神损害:是指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这三种损害事实在法律上可体现为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知情权、生命健康权、自主选择权、肖像权与名誉权这五方面权利的侵害。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可表现为风险无预先告知,拒绝消费者查阅、复印医疗文书等行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可体现为相关机构药物以次充好、非法医疗行为等。如早在2017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联合重庆市、渝北区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查处了多个医疗美容“黑窝点”,被查封的美容院很多都是使用假冒伪劣的美容药剂,其中多家机构负责医疗美容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医师资格证》,这些机构也没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医疗美容行业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美容行业纠纷的产生主要由于该行业较易出现侵权现象以及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包括维权不当造成失败和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其中,医疗美容行业侵权背后的原因呈层层推进的形态: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媒体对人们审美观的影响等因素使得女性对美容整容的需求大幅提升,消费的反作用使得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并渐渐迸发出生机。但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监管效力较差,因此,不良商家钻法律空子,最终使得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产生财产及身心的不良影响,具体可总结为以下五条:

  1.相关医疗美容机构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多数消费者反映医疗美容机构片面追求高收益,对消费者手术体验、结果不重视,逐渐导致因机构管理不善、制度不全而产生的纠纷增多,滋生乱象。

  2.医师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美容手术不仅要求整形医生具有扎实的医学知识,而且要具有美学素养和丰富的想象能力。因此,医疗美容行业对于医师的要求比较严格。不少黑心机构,为了盈利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很多都不具备手术资格,导致手术失败案例增多。

  3.法律制度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专门针对医疗美容事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条文。虽然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根据实情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给出判决,但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学术界,关于医疗美容纠纷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仍存在争议,这为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4.行业监管不力。美容整容机构大量产生,完全符合行业标准的机构数量占比极少。虽然医疗美容要求在国家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但非法机构仍然存在。

  5.消费者自身原因。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会抱有“尝试”的心态参与医疗美容项目而忽略了手术本身的风险性,除此之外,更有一些消费者经不起诱惑落入不良商家的陷阱。同时,也存在部分消费者隐瞒身体状况强行手术的现象,这些都会造成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根本区分不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这也为日后纠纷的处理埋下了隐患。

  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的措施及建议

  纠纷的有效化解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考虑。从消费者角度而言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通常而言,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和医院方进行调解,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帮助;第二,请相关行政部门介入,主要是医院的主管机关卫生局,或司法局下辖的调解中心;第三,起诉到法院走司法程序,一般都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据此,消费者维权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维权;第二,知晓美容整容前的注意事项。

  本文格式为word版本——可以修改编辑

  美容医疗纠纷协议的范本

  【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第1页,共3页

  本文格式为word版本——可以修改编辑

  美容医疗纠纷协议的范本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乙方(患者):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元)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

  第2页,共3页

  本文格式为word版本——可以修改编辑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3页,共3页

  喻阳辉、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喻阳辉;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当事人】喻阳辉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当事人-个人】喻阳辉【当事人-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喻阳辉【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喻阳辉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1/9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

  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证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喻阳辉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上诉人

  喻阳辉提出其提交了证据证明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新的事实,产生了新的医疗费

  用,其诉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从喻阳辉提交的证据来看,2017年的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后产生了医疗花费,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对喻阳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理。上诉人喻阳辉提出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

  采纳。

  综上,上诉人喻阳辉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民初7376号民事裁

  定,二、指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17:51: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4月20日,原告喻阳辉因“减肥致面部松

  弛、法令纹明显"而至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希美美容部")就

  诊,被告于当日为原告行“自行脂肪填充法令纹"术。2014年4月22日,原告因“感双侧鼻

  唇沟处疼痛、麻木、发硬"就诊于娄底市中心医院,该院诊断为“双侧鼻唇沟自体脂肪+生长

  因子填充术后",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娄底市医学会对原告伤情进行鉴

  定,娄底市医学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娄医鉴[2014]1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此

  次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者无面部功能障碍后果。2014年6月25

  2/9

  日,原、被告在娄星区卫生局调解下,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被告已赔偿原告15800元。后原告喻阳辉于2015年6月19日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娄星区希美医疗门诊部赔偿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8万元。2015年11月19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过错、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期医疗费及医药费合理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湘雅司鉴中[2015]临鉴字第1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原告诊治过程中未记载手术记录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医疗费用增加及面部术区不适有因果关系,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据此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1116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喻阳辉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13民终1204号判决,认为喻阳辉在调解时自愿接受希美美容诊所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800元的调解方案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处理并无不当。判令被告希美美容部补偿原告喻阳辉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次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户籍资料、被告工商登记资料2、《美容外科手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4、《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发票若干,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13-2017年原告医疗花费,分别为:1、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检查门诊收费票据4张,合计金额206元。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及手术治疗收费票据16张,合计金额23465.7元。3、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中药费票据20张,合计金额4916元。4、娄底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药费票据17张,合计金额2666.45元。5、娄底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张,合计金额251.5元。6、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30张,合计金额8517.84元。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元门诊挂号费收据6张,共计737.6元。7、北京市雅克之家酒店住宿费收据

  3/9

  1张,共计1072元。8、湖南省娄底市渡头塘镇卫生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共计1553.105元。总计43386.195元。第二部分,2017年以后,原告医疗花费,分别为:1、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合计金额45元。2、长沙三和医疗美容门诊费、手术费票据3张,合计金额6730元。3、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医药费票据2张,合计金额810.4元。4、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合计金额175元。5、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门诊收费、CT项目收费、检查费票据6张,合计金额1046.8元。6、北京艾玛医疗美容诊所门诊收费,手术费,医药费收据3张,合计金额22897元。7、北京安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合计金额100元。总计金额31804.2元,以上费用主要用于眼部检查和诊治。【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核实的情况,原告在2013年至2017年的医疗花费已在之前的诉讼中提交,原告2017年后3万余元的医疗花费主要是对眼睛的检查及诊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眼部出现的症状与被告的手术有关。原告的请求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和请求没有不同,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裁定:驳回原告喻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喻阳辉。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上诉人诉称】喻阳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喻阳辉提交的证据病例资料证明喻阳辉的医疗费用均系用于诊治因被上诉人不当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016年2月22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明确载明“后期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现喻阳辉后续实际发生了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喻阳辉的诉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上诉人喻阳辉的

  4/9

  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喻阳辉、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民终6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阳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娄底

  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某某(邮政局旁)某某。

  经营者:蒋松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阳辉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民初7376号民事裁

  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喻阳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继

  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喻阳辉提交的证据病例资料证明喻阳辉的医疗费用均

  系用于诊治因被上诉人不当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016年2月22日,湖南省湘雅司法

  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明确载明“后期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现喻阳辉后续实

  5/9

  际发生了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喻阳辉的诉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

  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没有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喻阳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暂计为13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4月20日,原告喻阳辉因“减肥致面部松

  弛、法令纹明显"而至被告娄底市娄星区希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希美美容部

  ")就诊,被告于当日为原告行“自行脂肪填充法令纹"术。2014年4月22日,原告因

  “感双侧鼻唇沟处疼痛、麻木、发硬"就诊于娄底市中心医院,该院诊断为“双侧鼻唇沟

  自体脂肪+生长因子填充术后",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委托娄底市医学会对

  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娄底市医学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娄医鉴[2014]11号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认定此次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患者无面部功能障

  碍后果。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在娄星区卫生局调解下,签订了《医疗纠纷调解协

  议书》,被告已赔偿原告15800元。后原告喻阳辉于2015年6月19日向娄星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娄星区希美医疗门诊部赔偿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8万元。2015年

  11月19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过错、原

  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期医疗费及医药费合理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

  2016年2月22日作出湘雅司鉴中[2015]临鉴字第15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在

  原告诊治过程中未记载手术记录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医疗费用增加及面部术区不适

  有因果关系,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据此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5)娄星民一

  初字第011169号民事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

  意思之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与双方

  6/9

  的约定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喻阳辉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13民终1204号判决,认为喻阳辉在调解时自愿接受希美美容诊所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800元的调解方案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处理并无不当。判令被告希美美容部补偿原告喻阳辉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次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户籍资料、被告工商登记资料2、《美容外科手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4、《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医疗发票若干,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13-2017年原告医疗花费,分别为:1、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检查门诊收费票据4张,合计金额206元。2、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及手术治疗收费票据16张,合计金额23465.7元。3、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中药费票据20张,合计金额4916元。4、娄底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中药费票据17张,合计金额2666.45元。5、娄底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5张,合计金额251.5元。6、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30张,合计金额8517.84元。7、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元门诊挂号费收据6张,共计737.6元。7、北京市雅克之家酒店住宿费收据1张,共计1072元。8、湖南省娄底市渡头塘镇卫生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共计1553.105元。总计43386.195元。第二部分,2017年以后,原告医疗花费,分别为:1、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合计金额45元。2、长沙三和医疗美容门诊费、手术费票据3张,合计金额6730元。3、湖南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医药费票据2张,合计金额810.4元。4、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3张,合计金额175元。5、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总医院门诊收费、CT项目收费、检查费票据6张,合计金额1046.8元。6、北京艾玛医疗美容诊所门诊收费,手术费,医药费收据3张,合计金额22897元。7、北京安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合计金

  7/9

  额100元。总计金额31804.2元,以上费用主要用于眼部检查和诊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核实的情况,原告在2013年至

  2017年的医疗花费已在之前的诉讼中提交,原告2017年后3万余元的医疗花费主要是对

  眼睛的检查及诊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眼部出现的症状与被告的手术有关。原告

  的请求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和请求没有不同,原告基于同一事实

  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裁

  定:驳回原告喻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喻阳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查,一审查证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喻阳辉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上诉人喻阳辉提出其提交了证据证明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了新的事实,产生了新

  的医疗费用,其诉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从喻阳辉提交的证据来看,

  2017年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产生了医疗花费,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喻阳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理。上诉人喻阳辉提

  出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喻阳辉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民初7376号民

  事裁定,

  8/9

  二、指令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

  审判长胡春贤审判员王芝芝审判员李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郭桃花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9

  国外美容医疗纠纷法律法规

  作者:高荣伟来源:《检察风云》2019年第11期

  媒体报道,在国外,整形外科已经成为“热门”产业,人们对于整形美容就如同去医院看病一样寻常。与此同时,美容整形纠纷频发,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发展。为维护整形者权益,世界各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规范各自美容整形市场。

  美国:各州的法规处于不断完善中

  美国是全球整容第一大国,做整形手术的数量全球第一。数据表明,美国人一年要花掉400亿美元在“制造”美女上。美国将整形美容纠纷列入医疗纠纷范畴,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联邦的法律、法规和以往判例;二是各州的法律、法规和以往判例;三是联邦和各州法院的规定。在美国,医疗机构、医生、健康管理组织和保险公司大都由各州管辖,因此整形美容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各州法院进行。

  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法规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中。2012年,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一项新法律,旨在规范整形手术市场,确保手术安全性,保护求美者的正当权益。新法律重点对吸脂手术的医生、手术地点及手术中的事项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法律规定,在小诊所或无牌的美容院开展吸脂手术是违法行为,只有开设整形美容科的正规医院或手术中心才能进行吸脂手术,而且这些医院或中心必须每年定期接受州政府的审核。另外,新法律还要求,如果吸脂手术抽出的脂肪超过了两磅,必须在标准的手术室实施手术。此前,佛罗里达州有多达十几人死于吸脂手术,该项法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的。据美国整形外科协会统计,吸脂手术是最流行的整形手术,在该法律出台之前约有30万美国人接受了该整形手术。

  在美国,没有规定未成年人整容方面的联邦法律,这个问题主要由州法律规定。大多数州法律视18周岁以上公民为成人,与任何手术一样,许多州都要求整容者必须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些州允许未成年人(18周岁或以下)整容,但前提是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而且不仅要与医师签订书面协议,还必须录音、录像,以作为产生纠纷后诉讼的证据。然而事实是,许多医生并不严格遵守这种规定,而是在正在发育的小孩子身上动刀,其结果可想而知。

  路易斯安那州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进行整容或文身等行为,否则违反者将被罚款10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或监禁30天至100天之间,或两者兼而有之。弗吉尼亚州规定,禁止任何人文身或未满18岁的人进行穿耳等行为,除非知悉整容者为已满18岁的成年人或该未成年人已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医师或其他医疗服务人员实施该整容行为时,可能面临一类轻罪的指控。

  美国整形外科医师协会还特别建议家长在为子女整形前,首先要评估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度,并制定了相关守则:(1)必须有未成年人主动提出整容的请求。虽然父母的支持至关重要,但未成年人自己渴望整容的愿望必须本人清晰表达,且一段时间内重复表达。(2)未成年人要有现实的目标。该未成年人必须能够理解整容手术的好处及其局限性,甚至潜在的风险,避免对整容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3)未成年人要足够成熟。未成年人必须能够容忍可能产生的不适和临时毁容的处境和风险。

  韩国:必须有家长同意书

  在韩国,早些年始于演艺圈的整容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全民运动,在民众心里,整容就和化妆和换发型一样简单。据报道,在这个“人均做整形手术最多的国家”,“平均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接受过整形手术”。韩国以庞大的整容市场闻名于世。令人担忧的是,韩国整容低龄化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据韩国《朝鲜日报》报道,越来越多的人从高中时代就开始整容,整容手术甚至成为高中生考上大学的奖励。

  针对未成年人整形,韩国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韩国医疗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要接受手术,必须征得法定保护人,也就是家长的同意且有家长陪伴,没有家长的同意书不能接受手术。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限制接受整容手术的年龄,但对于未成年人整容,无论是家长还是医院都会持非常保守的态度。医生们认为,未成年人还处于身体成长的阶段,整容之后出现副作用,需要重新接受手术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那些要动骨头的部位,比如隆鼻。

  澳大利亚:医生须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

  近几年,澳大利亚美容整形市场高歌猛进,尤其是微整形美容,因多为注射整形,吸引了不少年轻女性。据澳媒报道,澳洲年均进行约50万例整容手术,总金额高达10亿澳元。

  但当前澳洲的整容市场良莠不齐,除了正规专业整形机构,一些开在普通住宅公寓的小作坊式的工作室也加入其中。为规范美容整形市场,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从业人员,在受监管和拥有牌照的场所才能进行注射整形。根据《澳大利亚整容师协会从业指南》,严禁整容师给未成年人实施吸脂或隆唇等整容手术,除一些因生理或心理原因不得不进行的整容手术外。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没有正当理由给未成年人整容的整容师,将面临最高达2年的监禁。

  按照新的规定,所有的整形行业医生都必须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病人在考虑实施手术以前所应该享受的7日冷静期;18岁以下病人应该享受3个月冷静期,以及心理学家、心理医生或者全科医生的咨询;整形医生必须负起“手术后护理”的责任,给予病人详细的书面手术费用信息。新的规定将适用于包括专业整形外科医生、美容整形医生和执业医师。

  奥地利:禁止用“术前”“术后”照片进行宣传

  奥地利新美容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禁止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美容手术。对16岁到18岁的人,虽可进行手术,但必须有三个前提:要对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手术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从同意手术到进行手术至少有4周的思考期。

  该法规定,进行美容手术的医生必须受过专业培训,耳鼻喉科、皮肤科、生殖科等普通科室的医生,必须提供其有进行美容手术的资质证明,否则不得进行美容手术。该法同时规定,禁止用“术前”和“术后”的所谓成果照片进行广告宣传,违者将处1.5万欧元罚款,重犯或情节严重者,将处2.5万欧元罚款。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美容医疗纠纷协议范文

  (2022标准版合同范本)

  甲方:***个人或单位乙方:***个人或单位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第1页,共4页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美容医疗纠纷协议范文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乙方(患方):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乙方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事由: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放弃上诉、申诉、起诉、医疗事故鉴定等权利,无需通过医疗鉴定明确责任,通过第三方调解,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包括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中已垫付的医疗费用)。二、补偿款给付时间:乙方凭身份证并交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补偿费余款人民币,并签写领条。三、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从签本协议之日起,乙方的病情及一切问题都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追责乙方在此纠纷中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甲方付给乙方的所有赔偿(包括支付乙方的柒万元及其他费用),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2页,共4页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留存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第3页,共4页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4页,共4页

  “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

  算。可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如经鉴定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另外,由于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整容美容水平也日益提高。但现实生活中,因为所谓的美容整容行为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美容”损害,也是医疗事故吗?本文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冯女士今年40出头,平时很注重打理自己的容貌,

  她一直对自己是单眼皮而耿耿于怀,但因为年轻时没有条件,也没什么办法。现在,她听说医院可以做双眼皮手术,咨询下来得知,割双眼皮在整形美容中是最常见不过的,只是一个小手术。在问了很多朋友又看了不少广告后,冯女士决定前往市区一家知名度较高的整形美容医院做这个“小手术”。

  然而,小手术却出了大问题。手术中,为了美观,

  医生将冯女士眼睑上的一颗霰粒肿,一并割除,谁知这看似不起眼的霰粒肿,却惹了大祸!因为手术不彻底,导致原本尚且安分的霰粒肿复发,变成一个巨大的肿块,疼痛异常。原本想变得更漂亮,谁知现在却“变丑”了,连看东西都吃力。

  更令人震惊的是,多家医院检查下来,发现这个大肿块居然癌变了!这对冯女士来说,无异于一个晴天霹雳,好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而此前经过市医学会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冯女士一直在和医院交涉但没有结果,最终只能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以医院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余元告终。

  ▲法官点评: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达到美容整形的效果,目前属于“医学诊疗”范畴。因此,找一家资质齐全、手段正规的医疗机构非常必要。因为只有正规的医疗机构,治疗中出现问题后才能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是路边“黑店”,则日后很难维权。另外,但凡医学手段整形美容,难免有风险,消费者就应当慎重考虑。而医疗机构也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案例二高小姐是一名“90后”,一直以来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想通过整形手术让鼻子变得更挺。在打听一番后,

  高小姐看上了一款韩国进口知名品牌假体材料。手术前,高小姐再三提出要使用自己指定的假体材料。

  手术也很快结束了,不过高小姐留了一个心眼,她让医生把她的手术材料盒拿给她看一下,结果就这一看看出了问题,竟然是另一款从没听说过的假体材料盒,并非是高小姐反复要求的那一个品牌。感觉被骗的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院方理论。协商之后,医院同意退还了本次手术的费用6000余元,承诺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更换高小姐指定的假体,并且约定如有不良症状医院愿承担法律责任。但高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医院给她用其他品牌的假体是以次充好,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未使用原告指定材料确属违约,但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者均为符合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并且价格相差不大,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高小姐质疑医院的价格表但未能举证说明,因此驳回了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作为患者主动要求接受的医疗手段,患者既然事先明确指定了所用材料品牌,医院擅自更改应当视为违约。但事后双发的协议中,医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医院是否以次充好,判断标准并不在于什么品牌,而在于产品本身质量。医院使用的产品同样有质检证明,说

  明它“不次”,进货单显示两者进价相差无几,说明所谓知名品牌也不比它“好”,因此不能就因为使用其他产品就认定医院以次充好,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案例三楚女士今年35岁,随着自己年龄慢慢变大,她希望通过美容整形来保持青春容颜。近几年曾多次去医院通过医疗手段进行美容保养,可以说是一个资深人士。去年年初,她得知市区某医院来了一位韩国回来的整形美容专家,便前往咨询。在专家的建议下,楚女士接受了“削骨”手术,希望能把脸型修得完美些。手术很快结束了,但拆掉纱布后她发现,骨头虽然削了,但完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她于是找到医生和医院交涉,医院认为这是术后恢复的正常现象,虽然没有达到楚女士预期效果,但风险已经提前告知并由楚女士签字确认了。楚女士事后越想越不舒服,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方只是退还费用,但这远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最终她还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消协议并赔偿。但因为楚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的情形或后果,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整形手术虽然是医疗手段,但和一般就医治疗不同

  的是,它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消费。作为患者主动要求的治疗手段,往往会有一个预期的效果。这种预期和治疗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的差距,也是大多数类似纠纷的重要原因。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医疗事故来要求赔偿,依旧需要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前的协议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所以被驳回起诉。

  ▲思考:三种情况最易引发美容纠纷姑苏法院通过整理近年来多起涉及整形美容服务纠纷的案件发现,类似案件呈现出医疗服务纠纷和消费维权纠纷双重特点。因为现在整形大多采用医学手段,通过手术等手段来拉双眼皮、垫鼻、抽脂甚至削骨瘦脸等,很多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是美不美的问题,很可能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这和一般的医疗纠纷有很多共同点。另一方面,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消费性,除去少部分人因为事故等原因毁容后来进行修复,大多数是主动要求手术希望能让自己更“美”,但因为个人的审美标准等差异,手术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比比皆是。▲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下列三个纠纷多发点:一是美容机构在手术前,不征求美容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主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美容者不能接受手术效果。二是医生技术上不过关,导致失误出现医疗事故。

  三是医院夸大宣传效果甚至虚假宣传,事后造成患者不满意。同时也有不少纠纷是因为医院随意更换手术材料造成的,甚至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Thewindblewhollowly.(页眉可删)

  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

  导读: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一是医生技术水平欠佳导致美容失败。二是医生未征得受术者同意而在手术中忽略了受术者的要求而导致的纠纷。三是医生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或极力鼓动就医者做美容手术而导致的纠纷。

  ?一、医疗美容纠纷有哪些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一是医生技术水平欠佳导致美容失败。二是医生未征得受术者同意而在手术中忽略了受术者的要求而导致的纠纷。三是医生为了增加经济效益或极力鼓动就医者做美容手术而导致的纠纷。2、患者原因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患者期望值过高和舆论影响了患者的美感两类。

  3、因非法行医导致美容纠纷。此类纠纷可分为因缺乏解剖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导致手术失败以及因缺乏药理知识导致相关美容失败两类。

  二、医疗纠纷诉讼怎么请求回避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要求回避

  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帆布包女式双肩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

  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ls、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0左右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2医方认为鉴定结论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c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c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1患儿虽系早产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3患儿11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4患儿11日上午手术5患儿11日上午发生缺氧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c发生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1患儿42根据病程记录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正文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鉴定结论】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该鉴定分析说明已经指出“自2007-11-04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护理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即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俯卧位对患儿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为避免发生窒息,一是采取正确的姿势和保护,如将患儿头部偏向一侧,以棉气圈垫于头部,增加舒适感,双手向上垫于软枕上,为避免胸腹及关节部受压,需用空心软垫垫于前胸、骨盆、髋部、膝和踝等关节处;二是专人陪护或者给予监护,各型监护仪均配有报警系统,医护人员可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报警阈值,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当停监护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

  (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而缺氧与NE的发生直接有关。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指出“NE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可能与早产儿胃肠道功能不成熟、感染、肠粘膜缺血缺氧和摄入高渗溶液有关”,并认为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的原因之一。

  笔者对这一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本例患儿而言,笔者认为缺氧窒息应是发生NE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

  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禁食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

  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

  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NE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着《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

  (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NE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2及Pa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2、Pa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徐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对照上述规范可见:1、患儿4日、5日、6日、8日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此为手术指征之一;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此为手术指征之二;

  3、血小板10月19日191×××109,呈进行性下降,此为手术指征之三。可见,患儿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院方应行而没有行手术干预,错失抢救时机,导致患儿病情不可逆进展,死亡。因此,被告的上述过错应是明确存在的,且与NE的发展以及患者最终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患儿钱某某,生于2007年10月18日,卒于2007年11月8日。患儿系孕35+4周在南京市鼓楼医院妇产科行剖宫产出生,生后反应差,呼吸促,由鼓楼医院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新生儿内科,治疗12天后恢复正常,10月30日因骶尾部畸胎瘤转入新生儿外科,11月3日上午行畸胎瘤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生命体征平稳。11月4日上午8:30左右,主任查房后认为患儿病情平稳,为暴露手术切口,将患儿俯卧,并撤去心电监护和吸氧设备,患儿就这样趴了近3个小时,中间没有医护人员查看;11:30左右,家属看到患儿脸色发紫发青,急按铃叫来医护人员,将患儿平卧,同时予以吸氧和心电监护;10分钟后患儿口唇转红,但精神萎靡、面色欠佳,下午即出现腹膨胀,呕吐黄色液体,X线诊为肠梗阻,被告考虑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患儿病情逐渐加重,于11月8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07年12月,死者父母委托笔者将南京市儿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辩意见】1、患方认为,患儿的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系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发生NE后,医方未予足够重视,错过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2、医方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措施恰当,患儿发生NE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鉴定结论】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7月出具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分析认为:患儿在骶尾部手术后出现缺氧表现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患儿发生NE与其自身基础差(早产儿、低体重儿)、感染、手术创伤等因素有关;患儿发生NE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原告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2008年10月,受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司法鉴定结论:1、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存在过错;2、本例患儿病情加重、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与院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远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医事法律评析】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笔者作为代理人也予以认可该鉴定分析说明已经指出“自2007-11-0409:00至14:00之间缺乏危重症护理记录,使患儿发生缺氧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即在发生NE前,院方对患儿监护不力”,这一过错具体表现有二:(一)俯卧位护理不当俯卧位对患儿可能会产生以下影响:腹部受压影响腹式呼吸,面颈部受压可能导致呼吸道阻塞进而发生窒息;且因为这个时期的新生儿还不能抬头、转头、翻身,尚无保护自己的能力,更容易发生意外窒息。为避免发生窒息,一是采取正确的姿势和保护,如将患儿头部偏向一侧,以棉气圈垫于头部,增加舒适感,双手向上垫于软枕上,为避免胸腹及关节部受压,需用空心软垫垫于前胸、骨盆、髋部、膝和踝等关节处;二是专人陪护或者给予监护,各型监护仪均配有报警系统,医护人员可根据患儿具体情况,设立报警阈值,以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院方将患儿俯卧3个小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当停监护又没有安排专人陪护,致使患儿窒息未被及时发现,存在明确过错。

  (二)违反一级护理的要求患儿当天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相应的护理要求是“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30分钟巡视一次”(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33条“护理工作制度”)。院方违反上述要求,近5小时没有巡视患儿,同样致使缺氧没有被及时发现。而缺氧与NE的发生直接有关。二、认可“院方的过错可能影响NE的发生和发展”的司法鉴定结论,但院方对NE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鉴定分析说明指出“NE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可能与早产儿胃肠道功能不成熟、感染、肠粘膜缺血缺氧和摄入高渗溶液有关”,并认为本例患儿系早产儿、加之患有早产儿肺炎,故NE与其自身疾病条件有关,但缺氧窒息也是发生NE的原因之一。

  笔者对这一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对本例患儿而言,笔者认为缺氧窒息应是发生NE的主要原因,理由如下:

  1、患儿虽系早产,但是NE发生在生后16天,此时的年龄已是38周,胃肠道的发育已达足月儿的标准;

  2、肠道感染表现为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患儿11月4日前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禁食无呕吐,无腹胀,小便有,尿量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而不存在肠道感染的因素;

  3、患儿11月2日晚前一直是配方乳喂养(见十病区危重症护理记录单),没有发生腹胀、呕吐,2日晚后禁食(见二病区一般护理记录单),更不会有高渗乳、高渗溶液摄入史;

  4、患儿11月3日上午手术,手术满意,次日上午各项生命体征平稳,无呕吐、无腹泻,神志清楚,精神反应均可(见11月4日9:30病程记录),故手术创伤对NE的发生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患儿11月4日上午发生缺氧,下午即出现腹胀,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窒息缺氧导致NE的可能性更大。

  三、被告尚存在市级鉴定已经明确认定的“患儿NE发生后,医方对其内环境变化监测不力”的过错,且与患儿病情的加重以及死亡也应有一定的关系

  (一)没有及时行摄片检查随访NE疾病初期及进展期每8小时行腹部X线检查,若腹部体征有明显改变应立即随访X线片(中华医学会编着《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4页)。院方在11月5日考虑NE后,只有5日、6日、8日三次腹部立位片,对腹部病情的变化跟踪不及时。

  (二)没有重视维持血容量NE重症患儿要加强呼吸管理,要重视血容量维持,当Pa2及Pa2正常而代酸不能纠正时,要考虑血容量不足(《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75页)。院方没有做过一次血气分析,对Pa2、Pa2是否正常有无代酸均不了解,在11月7日出现无尿时,没有考虑低血容量的因素,仍给予速尿(临时医嘱单),加重低血容量,促发多脏衰。(三)对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错失手术良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编《手术学全集-小儿外科手术学》,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行手术治疗:1、合并肠梗阻,乃因肠管肥厚、水肿、僵硬致使肠内容物通过受限引起;2、腹壁红肿、发硬、腹肌紧张,常提示肠坏死;3、非手术治疗过程中临床表现恶化,如嗜睡、体温不升、呼吸暂停、心动徐缓、休克、血小板进行性减少,多提示有肠坏死,应及早手术(114页)。对照上述规范可见:1、患儿4日、5日、6日、8日四次腹部平片均提示肠梗阻,此为手术指征之一;2、根据病程记录,11月4日、5日“腹胀明显、腹部静脉显露、腹肌紧”,6日“腹壁红”,7日“腹膨明显”,8日9:00“腹胀如鼓、腹壁红”、X线“腹壁致密膨隆”,此为手术指征之二;

  Amanisnotoldaslongasheisseekingsomething.Amanisnotolduntilregretstaketheplaceof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处置案例的处罚和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每当大家的生活中出现医疗问题之后,如果大家再不好好处理的话就会升级成了医疗纠纷了。对于医疗纠纷处置案例,其实我们的国家是有专门的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的。我们对于没有接触过医疗纠纷的大多数人来说可能都不清楚处罚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就为您简单的说明下

  处罚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

  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为您解释医疗纠纷处置案例就是指发生在医院的卫生、或者疾病的预防、医甚至于美容等医护人员或机构中,其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过失,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了避免双方的麻烦以上就是处理流程。

  美容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美容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充分的沟通是美容医疗纠纷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其他方面的因素,沟通本身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明确沟通内容

  医生与受术者及家属沟通内容应包括:①向受术者介绍自己;②向受术者及家属交代诊疗计划;③向受术者讲解有关检查、治疗和手术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意外;④要认真倾听受术者的问题,以准确回答,并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抚慰;⑤手术后的病情变化和处理,要随时向受术者交代清楚。

  2.语言沟通技巧

  美容整形受术者来就医时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心理活动或心理异常,所以我们医生说话要有耐心,解释要清楚,说话要充满同情心,尤其对于那些有严重缺陷的受术者。如果医生说话语气不耐烦甚至出语不逊,受术者在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一旦术后效果不满意,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此外医务人员在说手术效果的时候,应该

  尊重科学,注重现实,不可夸夸其谈,把手术效果说得过于完美,如手术效果并不像医生说得那么好的话,往往会引起受术者的不满。

  3.尊重受术者的权利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疗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患者不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而且对医生治疗上的决定,可行使同意或否决的权利,这就是知情同意权。随着医学的发展,可供选择的治疗和手术方法很多,受术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医生应尊重他们的权利。

  4.执行谈话与签字制度

  术前谈话是医生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也是受术者对侵袭性医疗行为的危险与痛苦予以承受的意思表示。其要点是:①先要问清楚美容整形的目的,是单纯为了美容还是为了改善功能,或者两者皆有;②问清楚受术者美容整形手术后要达到什么要求。如重睑术,是希望宽一点好,还是窄一点好;是希望开扇型,还是平行型

  等。③医生要向受术者讲明手术方法、手术过程、手术效果、并发症等,使其有精神准备,便于与医生配合,也便于受术者下决心是否手术。医生决不能把手术效果吹得神乎其神,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不满意结果一定要说清楚,这样受术者闹事的可能性就小。长期以来,医院执行手术、麻醉前谈话及签字制度,对于减少纠纷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5.知识面广泛

  由于美容外科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它涉及许多学科知识。因此一个好的美容外科医生应尽可能多掌握一些整形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骨科、心理学、美学等学科的知识。我们医生只有掌握广泛的知识,才能设计出最适合受术者的治疗方案和手术方案。另外,医生要打有准备之仗、有把握之仗,对无把握或是难度大的手术,一定要请有经验的上级医生指导手术,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

  6.术前术后照相

  术前术后进行对比照相可显示美容整形手术的效果,便于总结经验,进行学术交流。当术者对手术结果不满意时,医生还可用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进行解释和辩解。术前术后照片都不应化妆,其大小、位置、背景角度都应尽量一致,以便于对比,具有说服力。

  7.注意互相补台

  美容整形医生所做的手术有成功的,也有效果欠佳的。医生有擅长做某一部位手术的,有擅长做另一部位手术的,也就是说各有所长。医生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绝不能互相看不起,最可恶的是互相拆台,这就存在医疗道德问题。曾经发生过,医生在受术者面前挑拨而引起纠缠不休的闹事经历。所以说,每个医生应有自知之明,谦虚谨慎,即便对外院医生做的手术,也不能故意贬低,以此来抬高自己的名气和威望,应注意互相帮助、互相补台。

  8.完善的记录

  病历、术前术后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要求我们医生记录时要认

  真,要实事求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完整的病历记录可以使医院、医生摆脱一些不必要的纠缠。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陈某与广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要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2015年1月4日,医方经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后行内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术(ERCP)检查。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以右上腹明显,全腹膜炎体征。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上消化道穿孔诊断明确,即完善术前准备,送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经探查十二指肠未见明显穿孔,为避免探查十二指肠乳头造成更大的损伤,不作缝合处理。将胃管送至十二指肠降段,于后腹膜处放置引流管1条。术后加强禁食、抗炎、营养支持治疗。同年1月

  26日患者出院。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电子胃镜/结肠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ERCP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陈某撤回鉴定申请并拒绝申请鉴定,同时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不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导致鉴定不能。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查清案件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诉讼中一般通过“同行评价”的方式予以查明。我国民事诉讼对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医疗纠纷大多涉及医学专门性

  问题,故较之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很高。医患双方均有义务配合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患方应当承担对医疗过失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可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不仅是患者的诉讼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在人民法院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患方应履行举证义务,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患者术后出现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本身属于ERCP术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仅根据术后出现手术并发症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手术有过错。因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本身具有高风险,手术预后不良产生并发症是因医疗过失行为所致,还是属于难以防范的并发症范围,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应当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鉴定,并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人民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两项责任成立要件所

  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碍的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李某东等诉张某达(某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案——个体诊所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责任认定

  【案例要旨】个体诊所超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依法应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个体诊所

上一篇:终于等到你,古部×王者荣耀系列拼图全新上市!
下一篇:原创“西班牙郁金香”的三部大尺度电影推荐

最近更新娱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