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儿童性侵70%是熟人做案,受害者多为农村留守女童
7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通报称,新城控股集团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刑事拘留。儿童被侵害、儿童性教育以及儿童保护等话题因为此次热点事件,再次成为公众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根据每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幼童案件统计发现,近6年性侵儿童案年均300起以上,2018年曝光的性侵幼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
↑2019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讨论青少年儿童防性侵教育的现状与难点。图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官网
为什么侵害幼童案件频繁发生?这些案件有什么共性?家长、学校、社会如何联动进行幼童保护?红星新闻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常年从事预防性侵害、援助遭遇者公益项目的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项目部部长王佩,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幼女遭性侵害案件的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以及“女童保护”基金主要发起人、负责人孙雪梅。
性侵犯儿童的案件中70%-80%都是熟人做案
(王佩,深圳市春风应激干预服务中心项目部部长)
红星新闻:性侵、猥亵幼童的案件为什么频繁发生?
王佩:性侵、猥亵幼童案件近来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其实一直存在,早在100多年前就有相关的研究和文献记录。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全球预防暴力状况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5个女童就有一个遭遇性暴力,在某些国家甚至每3个女童就有一个受到性侵犯。只是大多数性侵、猥亵幼童的事件并未进入公众视野,更未进入司法程序。
究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比如儿童与成年人的权利不对等、人性的弱点,欲望的膨胀等。还有由于此类案件取证难,例如有些性侵犯儿童的案件中不一定有可见的身体伤害,大众对心理创伤也因不了解而视而不见,施害人比较容易逃避罪责,极易造成重复犯案。另外,社会文化中的不良宣传导向、儿童情色视频、照片等的传播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助推。
红星新闻:一些人认为性侵、猥亵幼童的人是恋童癖,你怎么看?
王佩:在性侵犯儿童方面比较常见的确实有“恋童癖”在内。恋童癖是一种性变态,属于心理变态,表面上是很难识别的,但又并不是每一个性侵犯儿童者都是恋童癖。有一些侵犯者可能只是偶然发现孩子比较容易受到摆布,在收到“好处”或者“威胁”时很容易去保守秘密,他们的负面情绪触动了自私或侵略的欲望,于是开始用性侵犯的方式去伤害儿童。
近年来在媒体统计的数据中,报道出来的性侵犯儿童的案件中70%-80%都是熟人做案,比如这次热点事件中两个孩子也是被熟人带到上海。这次事件也在给父母等孩子的监护人敲响警钟,孩子的监护人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护权的转移要慎之又慎。
红星新闻:因为你常年从事相关工作,在儿童保护方面你有什么建议?
王佩:首先,家长要营造安全的、温暖的家庭环境,和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互动,保持良性沟通,允许探讨任何孩子有疑惑(比如性教育)的话题;保护孩子远离危险的情境,不将孩子的日常照护轻易托付他人;家长要相信孩子的话,发现异常时细心探究,不轻易责备和怪罪孩子。家长还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逐步学习不同孩子相应年龄段的性教育知识,从生命的起源、隐私部位的名称、隐私部位的保护再到身体的界限识别、拒绝一切不舒服的触碰到人际的尊重、坏人可以骗等。
其次,学校是较容易集中对儿童、对家长进行统一科普教育的最佳场所,在家庭性教育和保护知识欠缺的当下,学校也是弥补缺失的重要一环。学校不仅可以邀请专业的儿童保护机构和专业的师资来进行对于儿童和家长的科普,还可以对教职人员进行科普、监督教职人员是否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等。
再次,保护儿童全社会有责。对于日常的生活环境而言,我们所居住的社区和街道可以从社会管理的层面去看我们可以做什么。比如在孩子上下学的路上,是不是可以加强一些保护?一旦发现一些可疑的人,可以做些怎样监管?政府的职能部门比如妇联、团委、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联动起来。儿童保护需要全社会联动,需要大家坐在一起认真讨论如何联手,从各方面出发去保护好孩子。
红星新闻:你之前接触的案件有没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可以讲讲?
王佩:我们常接到来自不同省市、地区的相关求助,有寻求心理服务、法律支持、科普教育、专业督导、技能培训等不同需求。因相关个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专业伦理,春风一直恪守保密原则,我也不会例外。我只能谈谈相关感受,但凡遇到孩子受到侵害,家长第一时间大都感受到强烈的冲击,非常愤怒的、自责,觉得自己没有保护好孩子,甚至觉得天塌下来了……这样的事情我们每一个家长都不希望发生,也绝不是哪个家长没有做到位就会发生,而是各种因素叠加起来才可能导致伤害的发生。这样的侵犯案件中,不是家长的错,更不是孩子的错,而是加害人的错。
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农村留守女童
(吕孝权,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红星新闻:我国法律中,对于幼童的猥亵和强奸,定义上有何差别?
吕孝权:新城集团的案子,是否涉嫌强奸罪,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在我国法律中,对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既遂)问题,主流的观点是以十四周岁作为区分的节点: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强奸,采取性器官插入性器官的犯罪构成(既遂)要件说;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害人,则采取性器官接触性器官的犯罪构成(既遂)要件说。
↑图据IC photo
而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通常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涉及多人、当众、情节恶劣等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红星新闻:在你所代理的幼女性侵害案件中,是否有一定共性?
吕孝权:根据我多年代理的幼童性侵害案件来看,有以下特点:第一,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农村留守女童,且由家中老人照顾;第二,受害人都不止一人;第三,被害人年龄大多是14岁以下,也就是我国法律界定的幼童。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相关案件注意到,儿童性侵害案件中,不乏有一些是曾经的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介绍其同龄人加入,身份由被害者转化为施害者,这种现象普遍吗?
吕孝权:确实有此现象发生,这类案件中,也确实会伴随组织强迫卖淫等情况。但据我了解的情况,这些幼女一般都是受到了胁迫,性行为也并非出自自愿。2015年嫖宿幼女罪已废除,现行法律中对于这种身份由被害者转化为施害者的角色是否定罪,目前一般意义上是按照年龄来划分的,若未满14岁,是不会定罪的。
曾经的受害人后来变成施害者
(孙雪梅,“女童保护” 基金主要发起人、负责人)
红星新闻:您所接触到的女童受到性侵害或被胁迫卖淫的案件中,有哪些共性?
孙雪梅:就我所接触到的案例中,共性一是受害者都是处于弱势的儿童;二是受到伤害以后的儿童,都因为惧怕而不敢说,难以启齿,这也导致了施害者得以对他们进行长期逼迫。甚至有些案件当中,曾经的受害人后来变成施害者。
↑2019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图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官网
红星新闻:如何来尽量避免此类伤害案件的发生?
孙雪梅:家长的监护当然是第一位的,要加强家长的监护,其次如果孩子出现有任何异常的话,家长才能及时的发现;第二方面是提高孩子和家长双方的防范意识,家长有责任对孩子要进行一定的防范教育,比如告诉孩子哪些是属于性侵的行为,具体遇到的时候应该怎么应对,这些需要提前告知孩子,因为家长也不可能24小时都盯着孩子;同时也要告诉孩子,一旦发生这类事件,要及时的告诉监护人,才有可能及时的获得帮助。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沈杏怡
编辑 陈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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