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涉毒案件罪与非罪,关键在细节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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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6年。

  涉毒案件罪与非罪,我国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不论数量一律入罪“零容忍”,这就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其中制造毒品与贩卖毒品很容易定重罪乃至死刑。第二种是非法持有毒品,往往是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前三种涉毒犯罪有数量较大的,例如非法持有鸦片50个以上、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个以上则构成本罪。第三种是吸毒,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很容易因为种种原因构成其他涉毒犯罪。

  律师想为当事人做涉毒案件的无罪辩护,往往会见第一件事就是提供“普法咨询”,告诉当事人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切忌一来就向当事人询问案情,而应该先告诉他们法律如何规定、司法解释如何认定、司法实践如何判定,让他们基本掌握了这些涉毒法律知识,才能通过公安机关的问话与当事人的回答来研读是否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如果说办案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的任务是“不放过一个坏人”,那么我们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之所以要先普法咨询再询问,就是当心侦查机关“嫉恶如仇”,结果将一些表达错误的无辜者也作为犯罪分子“重拳打击”。许多人第一次遭遇警察的讯问,他们很容易做出错误表述从而误导办案机关,甚至在一些办案人员的诱导、引导下自证其有罪,最终酿成冤假错案。许多笔录中,清晰记载着警察讯问当事人,你因为什么原因来派出所、你构成什么犯罪、你如何构成犯罪,这就让一些无辜者被警察的这种逼问变成“对其犯罪供认不讳”。其实警察应该讯问当事人做了什么,而不是直接定性“你构成什么犯罪”。许多人在外面人五人六,在警察讯问面前确实不知道如何准确表述。律师虽然经常强调“被告人认罪不能降低公诉机关举证责任”,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就认罪的,律师辩护难度会增加太多。我在办理涉毒案件时,会首先介绍我国的几个原则,即制毒、贩毒、运毒“零容忍”,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非法持有毒品属于数量犯,只要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就构成犯罪;吸毒不构成犯罪,但你一次囤积数量较大的毒品,很容易被理解为非法持有毒品。帮人代购毒品不构成犯罪,但你从中获利就被理解为贩毒。你只能免费。跟别人一起免费吸毒不构成犯罪,但向他人支付费用或者收取他人的费用就构成犯罪,依旧是贩毒罪。别人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你知情且一起行动,则构成共同犯罪。你确实不知情,你跟着一起去的行为另有原因,则不构成犯罪。法律只处罚坏人,不处罚笨人。你确实见识浅、心思少,确实不认识毒品,确实没有人告诉过你那些物品是毒品,你甚至没有怀疑过那些物品,办案机关只能长叹一声“这么笨的人,抓他干嘛?走吧”。我经常告诫当事人,你不能猜测是否可疑,你发现可能就可能对犯罪知情,此时罪与非罪之间只有一步之遥。那次办理周某贩毒案,就是因为周某坚持自己的免费给朋友吸毒,没有收他的钱。他的朋友说有现金支付两百块钱,但他的钱包里根本没有两百块的纸币,即使有两张百元大钞,谁能证明这就是购买毒品的钱?而且两人之间有经济往来,这就更加难以做到“排除合理怀疑”了。结果周某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我感叹说毒品犯罪“口供为王”,稍有不慎就定罪判刑了。那次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同案犯判刑15年他被判刑9年,我接手后无罪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我就坚持洪某确实不知道同案被告人包裹里运输有毒品。洪某与朋友黄某吸食了毒品是黄颜色的,他看到的涉案物品是白色的,他如何知道这白色粉末就是毒品K粉?他以为人家携带的是一包盐,这种理解合情合理啊。中级法院最后改判无罪,其实我也是黄某走出看守所才知道他却是无罪。涉毒案件罪与非罪,关键在细节。对于那些铁证如山的案件,我们就有些无能为力了,毕竟我们在证据面前必须尊重法律遵守逻辑。对于那些可能无罪的案件,律师尽快介入避免被误导,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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