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税漏税的事件(关于逃税罪你不得不知道的几件事|范冰冰为啥没犯罪)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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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前置”立大功

  “无讼案例”共收录刑事判决书4,476,786份,其中案由为“逃税罪”仅有497份,占比仅0.01%,稀有程度堪比野生滚滚。

  比例如此之低的原因在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纳税人五年内因逃税已经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司法机关才可以越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多少有点“三振出局”的赶脚~

  由此可以看出,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十分过硬——行政处罚前置,而且是两次!

  这也是范冰冰“阴阳合同案”中虽然涉及的金额极大,但是最终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对此,官方的说明如下: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哪里是逃税罪多发地?

  哪里是逃税罪多发地?东南地区要背锅!

  以“无讼案例”收录的判决书为样本,小编发现,逃税罪判决最多的地区是河南,占总数的19.48%,与之同属第一梯队的还有广东、四川、山东、安徽和浙江。从地图上看,西部地区逃税罪判决要少于东部,南方多于北方地区。

  逃税罪判决多发的原因有很多:经济发展水平、税务机关执法力度、司法环境等等。

  数额标准多样性

  逃税罪有两档法定刑——“数额较大且10%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加罚金”;“数额巨大且30%以上”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加罚金”。但是,无论是数额还是比例对最终的量刑都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逃得多,处罚就重”这个命题并不成立。

  根据“无讼案例”,45.07%的逃税罪属于“数额巨大”,48.89%属于“数额较大”。

  但是,目前“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可言,法官一般参考逃税比例自由裁量。比如, (2009)宝刑初字第1125号,被告人逃税131,421.43元,占应纳税额的42.03%,法院认定其“数额巨大”; (2016)冀1102刑初604号,被告人逃税5,850,494.08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22.65%,法院认定其“数额较大”。

  避税与偷税的界限

  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来安排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目的的行为。避税行为虽然对抗了税法精神,但本质上不违反刑法,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法来解决。主要有:

  利用选择性条文避税;

  利用模糊条文避税;

  利用伸缩性条文避税;

  利用矛盾、冲突的条文。

  特别是第一种避税方法,它既不违反刑法,甚至也无碍税法的实施,可以说是很优秀了。而签订阴阳合同、大小合同等行为却超出了避税的边缘,走入了偷逃税款的禁区。因此,一个专业的会计师是非常重要的!(会计专业的同学记得给小编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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