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案非《狩猎》也绝非《素媛》
高票答案大都对媒体的行为表达出极度的愤怒与对女孩的同情,笔者绝对不是故意要与众不同,但至少可以负责任的说,大部分知友甚至是律师大咖朋友对于此事恐怕还是情绪多于理性。此文有得罪之处还请见谅。
1.此事与电影《狩猎》里的剧情完全不同。
抱柱对该新闻的报道用的是中国版《狩猎》。《狩猎》讲的是一个女孩在谎言与多方力量暗示下,导致一个本分的年轻人无辜遭到调查,从而人生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的故事。
但此事与电影《狩猎》仍有极大不同。
首先,《狩猎》的女孩是一个三岁左右的幼儿,完全没有自主意识能力,她之所以说谎是本来的渴望爱的错位表达方式,另外与警察老师等一堆人的暗示默许下做出的所谓“构陷”,这种行为很多时候并不是三岁女孩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汤兰兰则完全不是这个情况。汤涉事期间已经11周岁,一个11岁的女孩在心理成长认知能力层面已经接近成熟,具有比较好的判断力与意思表示能力,能分辨出最起码的善恶与相应行为的后果。
因此汤兰兰绝不是《狩猎》中那个三岁小女孩。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可类比关系。
2.汤兰兰的控诉背离了常识,肯定有人受冤枉了。
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来看,此案的客观真相也许永远无法查清,但从媒体报道所反应出的法律事实来看,11个人被判刑,不敢说都是冤枉的,至少有不小的一部分是真的可能受冤了。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媒体报道中的这一段话:要钱电话:“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了”……汤兰兰的老姑刘桂英称,到了事发后的第9天,汤兰兰突然在电话中对她说,“我老姑父给我祸害了”,“你要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刘桂英又气又急,她跑到村里的小卖铺,想找丈夫。……刘桂英提供的录音中,她数次追问汤兰兰,“搁哪祸害的你啊?”“多咱啊?(什么时候)”。汤兰兰只说“去年冬天”,便不再接话,只是不断地向刘桂英索要“学费”,“一把拿齐一万块”,“拿完一万块钱,就不逮他(老姑父)了”。汤兰兰还说,“还有你老弟,也就是我老叔。” “小姑娘到处咬人。”10年过去,小卖铺老板老董仍对这个电话记忆犹新,“又害怕,又气愤”。老董记得,当时小卖铺陆续聚集了不少人,都听到了他们打电话。多位亲友称,事后,刘桂英的丈夫和弟弟并没有受到追究。“她(汤兰兰)那种语气,很玩笑。”王丹阳说,这段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如果录音属实,相关人员的证言属实,那么也意味着,如果刘没有付钱或做其他处理,她的的弟弟和丈夫也会进入监狱。
如果是这样,谁能保证这11个关监狱的人员中每个人都是真正的犯罪者没有一例冤案呢?
此外从汤兰兰所描绘的剧情来看,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何其恶劣,何其令人愤慨!即使是如此,我们还是要梳理一下。
父亲、爷爷、叔叔、姑父强奸汤兰兰,不仅仅是强奸,还涉及到乱伦。又是强奸,又是乱伦,家族的所有男性都加入了进来,完全没有一点纲常,居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这对于一个传统农村家庭的是非伦理观简直沦落到了何等可耻可悲的地步,令人发指呀!
(家中仅剩4岁的小弟弟男性未涉案。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尸检鉴定书中的案情摘要载明,他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
特别强调,参与强奸轮奸乱伦汤兰兰的,不仅包括他的父辈亲属,甚至其母辈亲属也参与在其中,其中就包括了她的舅舅,如果说他父辈一家男性都是流氓无耻之辈,难道他的母辈亲属也是这般无耻下流到这般境地吗?
但,这有可能吗?知乎的律师大咖们你不会有些许怀疑吗?
古怪的是不仅汤兰兰这个家族道德伦理沦陷,他们整个村的道理伦理也完全沦陷了。根据报道显示:当年的判决认定,2006年春的一天,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万秀玲的丈夫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兰兰发生了性关系,万秀玲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那年,汤兰兰11岁。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汤兰兰指控,她7岁时第一次被父亲强奸,两人的性关系一直保持到她14岁。这7年间,汤兰兰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轮奸,情节均为聚众看黄色录像后模仿……
聚众看黄色录像,组织村民轮奸自己女儿,村民多次参与聚众轮奸……如此长时间,如此公开,如此多次,何以该村没有一个村民站出来说:
不!
这个村是怎么了?淫乱村吗,有淫乱传统?所有的女人都明知自己丈夫在外面强奸幼女,却不加以任何制止甚至还纵容?一个都没有?
根据报道,参与强奸汤兰兰的并不止于她家庭所有的男性,也不止于她们村的村民,还包括她上学的老师:
此外,判决书认定,汤兰兰还曾被其姨夫及小学班主任性侵。
做为法律从业者,我丝毫不怀疑人性的黑暗与堕落,但这种全家男性全部参与轮奸幼女,全村集体默许强奸轮奸幼女的事情,倒是第一次听说,不由得让笔者开始怀疑人性是否有善以及邪恶的尽头到底在哪里?
但从法律人的质疑角度来看,笔者对此“事实”保持高度怀疑。
3.无刑讯逼供无诱供?你也真敢信!
众所周知,在缺乏米兰达警告与严格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尤其是在刑事领域非常偏重于实体正义,这就导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侦察阶段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实存在的。
该案的卷宗材料说,零口供定罪,无刑讯逼供,你也敢信?
公开的报道材料显示: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刘长海是其中之一…… 判决书显示,侦查期间有9名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而庭审时,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诱供。此外,其余2名被告人始终“零口供”,但因“被害人指控、同案人供述相互认印证”,最终亦被定罪。 庭上,4名侦查人员出庭证实,在审讯时没有刑讯逼供、诱供,另有12名侦查人员出具了同类证言。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均未受到刑讯逼供。2018年1月28日,澎湃新闻联系到了当年该案的侦办人员之一贾德春以核实上述说法,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如果抛开该案《素媛》式的情绪带入感,请用你的理性告诉我,你真的相信相关报道,没有刑讯逼供吗?
当然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个案子是一个冤案,那为什么公检法要配合小姑娘造就这一冤案呢?他们与汤家并没有深仇大恨,汤兰兰又的确没有大的政治背景与势力。
具体的真相也许我们永远无法得知,但一些中国的常识或许仍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那就是中国侦察系统对于大案要案的热情与侦察机关限期破案的政治压力。
首先,这是一个大案要案,且影响极其恶劣,民愤极大。
幼女,长期强奸,轮奸,乱伦,人数极众……这些关键词还不足以爆掉你的眼球吗?
其次,针对这样的案件,必然要限期侦破,还民众一个公道,政治任务巨大。
在限期侦破,政治压力巨大的背景下,你敢说侦察机关没有压力,不会诱供甚至刑讯,逼迫当事嫌疑人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吗?
用脚趾头都能想清楚的事情。
4.若是冤案,是什么让汤兰兰做了这一切?怀孕,青春期,叛逆期,逃学?
还是那句话,从现有的媒体公布的证据来看,我们无法判断出汤兰兰是否完全说谎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她一定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谎了,也就是说至少11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受冤了。
为了便于笔者本文的阐述,暂时设定汤兰兰全面做了伪证,若有冒犯之处,还请见谅,笔者绝无对您的贬损之意。
本案中有一个极其关键的信息必须不断强调,那就是汤兰兰涉案时的年龄,即11岁。11岁的女孩在那个阶段会有一些什么样的信息值得我们关注,或许 我们可以从生理发育教育等方面的背景进行分析阐述,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1),早熟与早恋。叛逆期
11岁的女孩生理各方面的发育会比相同年龄段的男孩更成熟,这应该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了,这个阶段的女孩更多的出现了性方面的需求,因此11岁的女孩在中国早恋早已是共知的事情了。尤其是现代女孩普遍营养非常好,早熟的现状非常明显。
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汤兰兰的家庭并不困难,并且对于汤兰兰的投入也不小例如上面曾说:为供其上学,家里每年要花五六千元。
常识告诉我们,在这个年龄阶段的女孩处在人生中最大的叛逆期,而基于汤兰兰的早熟与叛逆期特征,可想而知她与其母亲与家人的关系未必很好。
(2),厌学,疏于管教。
报道中的一些关键内容可以完整的反应出汤兰兰在学习阶段的混乱状态,且可能长期家长无法对其管教,从而产生叛逆期放任的可能性。例如:这已经是汤兰兰第6次转学。万秀玲说,这次转学是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由于路远,家属说,平时汤兰兰和当地的学生们一样,只有“五一”、“十一”、寒暑假才会回家。而2008年的“十一”,汤兰兰没有回家。多名亲友称,“十一”前的那个暑假,汤兰兰没有回家。“她说要留着补英语。”万秀玲回忆,自己还去王凤朝家给孩子送了六七百元的学费和住宿费。
11岁的小女孩,何以6次转学?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她转了6次学?报道没有给出任何答案。长期外宿寄养在他人家,只有五一十一寒暑假才回家会对叛逆期小孩的成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3),怀孕,也许是压倒汤兰兰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是导致后来一切的导火索!
首先,汤兰兰到底有没有怀孕?为何法庭判决书对于汤兰兰怀孕与否的关键是实只字不提,让我们先看一组报道。万秀玲称,接孩子那天,李忠云塞给她一张B超单,“说已经带兰兰做过流产了”。“卷宗里有两张B超单,一张显示怀孕,一张显示没怀孕。”1月23日,万秀玲此前的辩护律师王丹阳对澎湃新闻称。家属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这两份B超单均为龙镇农场职工医院出具,报告日期均为2008年3月31日,检查医师也是同一人。而结果却截然相反。而这两份B超单上的姓名都是“王兰兰”,年龄“17岁”。据警方询问笔录显示,李忠云称没填真实姓名和年龄,“是怕万一单子被其他同学发现,真是检查出问题,对汤兰兰不好”。但李忠云否认查出了怀孕,也否认带汤兰兰做过流产。物证提取笔录显示,报案后的第19天,警方在万秀玲家中,从她衣服口袋里提取到一份B超单,姓名、日期、医院与上述相同。但诊断结果为,“子宫内有胎儿症状。”案卷中收录的其中一份B超单。(手写部分为律师阅卷时批注)受访者供图王丹阳称,在该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对抗非常激烈,多位辩护律师都对“怀孕”一事提出质疑。“‘怀孕’是重大案情,这直接指向女孩报案的起因。”王丹阳说。该案的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中,均未提及“怀孕”情节。两审法院均采纳了一份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判决中载入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而该鉴定意见书上,还有另一条鉴定意见,“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鉴定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
这些关键信息或许直接从逻辑推演的角度来看,汤兰兰怀孕的可能性极大,或者说接近于事实真相。另一组报道记录可以印证这一事实。万秀玲称,刚放假不久,她就接到了女儿电话,“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万秀玲称她当时不信,怕女儿是“处对象了”。随后,万秀玲叫上孩子大姑汤玉英一起,到王凤朝家想把孩子接回来。汤玉英的儿子丁福开车送她们。
一个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小女孩,一个学习成绩遇到障碍六次转学的小女孩,一个长期在外寄宿在他人家里的小女孩,一个长期不受父母管教的小女孩,突然有一天:
她处了对象,偷吃了禁果,怀孕了……
这对她来说是多大的打击,这会对她的生活与学习产生多大的影响,这对她的社会评价与自己的价值观产生多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她又会如何抉择,以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她需要引产,而引产就需要一定的理由,唯一可以帮她做引产的也许就是她的所谓干爸干妈,于是,一连串的说谎便开始了……
也许我们永远无法得知这个小女孩腹中的小孩到底是谁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应该,这一系列谎言应该不是小女孩一个人自发的行为,也许,这其中有一个或两个同谋者,而这个同谋者或许就是那个胎儿的生父,也许是一个学生,也许是一个社会青年,也许是干爸……
当然,我所说的这一切都只是推断,我从来没有说这是真实的,更没有对汤兰兰女士的污蔑之意,但本着对本案的合理怀疑与推演,我说出这一切我所设想的另一种可能性,或许对于当事者与读者提供一个另类的思考空间。
另外,还请大家注意本案报道的另几个关键之处,或许读起来也能让你毛骨悚然:据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了8笔犯罪事实,3笔表述为“二零零几年的一天”,其余5笔表述为“二零零几年春(夏、秋、冬)的一天”。
事实真的清楚了吗?临走前,万秀玲记得女儿站在窗口突然说了一句,“我把你们都送进去”。干妈李忠云也曾向警方描述过类似情节,她称汤兰兰在后屋把窗户打开,对万秀玲说,“妈你回家告诉他们,这都是你们把我逼的,我到公安局都把他们告进去”。
怎么逼的,什么原因,他们做了什么?“小姑娘到处咬人。”10年过去,小卖铺老板老董仍对这个电话记忆犹新,“又害怕,又气愤”。老董记得,当时小卖铺陆续聚集了不少人,都听到了他们打电话。多位亲友称,事后,刘桂英的丈夫和弟弟并没有受到追究。“她(汤兰兰)那种语气,很玩笑。”王丹阳说,这段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到处咬人,玩笑话,一万元,不追究……不值得沉思吗?
5,媒体的罪与罚。
我同意本案大部分律师对于媒体的看法与态度,这是一个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里面的一些关键信息被泄露了,且以非法的手段向社会公布了,媒体的行为的确是欠缺妥当之处的。
我看到有些案件相关的公检法机会出来说,这个案子铁证如山,是汤兰兰的母亲想炒作此案,企图翻案,其心可诛!
这种说法笔者倒是并不同意。笔者认为,此案媒体披露未成年人案件的信息或许有不妥之处,但恐怕这也是因为正常的申诉渠道被阻才出此下策的,试想一下,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案进行认真审查,他们用得着这么做吗?
当然,我们还要给该案的相关民警与检法人员点一个赞,那就是不管该案是否有冤,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他们使用行政手段将汤兰兰的户籍与相关信息进行了另类处理,从而使她开始了新的生活。
笔者认为,媒体与公众所谓的”寻找汤兰兰“大可不必,如果此案已经进入了最高法申诉阶段,那么就可以依法定程序审理走程序即可,做为最高司法机关,他们有能力找到汤兰兰,媒体与公众就不必操那个心了,当然本案的最终结果,请务必向社会公示。
综上,汤兰兰案,既非《狩猎》也绝非《素媛》!
有得罪之处,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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