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互最新发布处理涉疫情互联网纠纷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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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2月12日,广互印发了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
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又有哪些亮点?
广互君马上为你解答!
为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以下简称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广州互联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于2月12日印发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涉疫情互联网纠纷,是指疫情对互联网纠纷的基本事实或者诉讼程序有重要影响、标的物涉及防疫物资、当事人属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与疫情或者防疫工作有关的下列纠纷: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对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充分保障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公平保护纠纷所涉各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处理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应当充分利用本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全流程在线进行。
第四条本院依托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联合各类互联网纠纷调解力量、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卫健、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数据共享、诉调对接等机制,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推动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在线多元化解。
第五条本院综合运用大数据、司法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涉疫情互联网纠纷相关问题的分析研判和法治宣传,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社会治理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处理中,因疫情产生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问题的认定,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网络购物和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应当着重从疫情事件的发生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等方面加以审查。
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仅因恐慌、担忧等主观因素不履行合同,并以疫情事件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因疫情事件导致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经营者,虚构、编造、夸大产品的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诚信经营秩序。
第十条标的物为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受政府调配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迟延发货或者无法发货,消费者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进行野生动物及相关制品交易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会议、在线医疗、远程办公等网络服务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目的、性质、内容及行业发展等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
互联网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因疫情事件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当加强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积极促成新的还款协议。
第十四条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疫情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提出以下抗辩的,本院不予支持:
(一)疫情事件影响偿付能力,主张免除偿还本金责任;
(二)主张免除迟延履行责任,但不能证明疫情事件与迟延履行有因果关系;
(三)疫情发生前已存在迟延履行情形,仍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四章
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实施下列行为,权利人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侵害权利人民事权益的;
(二)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重点疫区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的;
(三)非法收集、传播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权利人隐私的。
第十六条处理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疫情防控为由,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索取用户权限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信息收集的相关性、必要性、当事人意愿等因素,依法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侵权人以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由抗辩的,本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第十八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介绍、评论疫情而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院酌情予以认定。
第五章
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侵权人利用疫情信息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快审快判。
第二十条侵权人利用互联网侵害购买防疫物资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快审快判。
第二十一条侵权人利用互联网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涉疫情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快审快判。
第六章
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疫情互联网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及时妥善化解互联网行政纠纷。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防疫物资网上交易进行监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互联网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快审快判。
第二十四条对疫情期间因行政指导、行政征用或者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权以及疫情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七章
互联网纠纷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院依托“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全流程在线实施查控财产、网络拍卖、执行约谈、发放案款等执行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保障执行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六条充分运用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对疫情期间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化正面激励,对利用疫情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加大互联网信用惩戒力度。
第二十七条本院依托在线执行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提升在线分析、核查被执行人财产能力,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涉疫情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兑现。
第二十八条坚持善意执行、柔性执行理念,对积极配合但受疫情影响导致履行法律义务确有困难的互联网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为确诊、疑似患者的,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在线申请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暂时解除网络信用惩戒、延期执行、减免迟延履行金、促成线上执行和解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力战“疫”
广互一直在行动!
这份《规定》值得你深入了解~
五大亮点带你GET到它的特别之处!
第一,服务防疫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定》要求对涉疫情互联网纠纷的处理应充分保障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并针对涉互联网纠纷处理中保障防疫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了明确。例如,标的物为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因受政府调配而导致无法正常交付防疫物资的情况,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违法进行野生动物及相关制品交易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防疫物资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等。《规定》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受理涉疫情行政案件,坚持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
第二,聚焦互联网纠纷,突出全流程在线,强化对前沿科技手段的运用。在防疫期间,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优势进一步凸显,该审理方式在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同时,也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规定》对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疫情期间贯彻和完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执行模式的工作方向予以明确。同时,针对涉疫情互联网纠纷,《规定》要求强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区块链等科技手段的运用,确保对涉疫情案件审判、执行和社会治理相关问题分析研判的及时性、全面性。
第三,注重涉疫情互联网纠纷的多元化解,引导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尽可能减少疫情对当事人的影响。《规定》对涉疫情纠纷多元化解的依托平台、调解力量和机制完善作出了规定,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暂停催收等措施,积极和借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帮助其渡过难关。《规定》在加大力度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等涉疫情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兑现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体现善意执行、柔性执行理念。
第四,公平分配风险,注重实现利益平衡。对当事人主张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或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定的,《规定》明确了对该类抗辩的审查原则、重点、例外情形等,为广州互联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统一了思路;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因在线教育培训、在线会议、在线医疗、远程办公等网络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提出了处理原则;在依法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对为了防疫工作需要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予以合理考量,努力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对疫情期间因行政指导、行政征用或者政策调整等引发的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综合考虑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权以及疫情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五,在涉疫情公益诉讼和侵权纠纷中,依法维护英雄烈士、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注重公益诉讼作用的充分发挥,规定对侵权人利用疫情在互联网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利用互联网侵害购买防疫物资的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本院将予以快审快判。《规定》明确,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侵害权利人民事权益,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重点疫区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非法收集、传播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权利人隐私的,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疫情防控为由,违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索取用户权限。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杜绮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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