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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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假冒“Lee”“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和运动鞋,通过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的直播账号进行销售;张某等网络主播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形下,通过在直播间演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获取打赏;李某经营着一家美容美发店,为进行宣传推广,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的账号,在顾客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胡女士美容的过程进行全程直播;赵某是某酒店的客房部经理,其在该酒店多个房间内安装了微型摄像头,对入住的客人进行偷拍,并在自己的直播间播放偷拍的视频。

  分析: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达7.59亿,网络直播用户达4.33亿。网络直播火爆,在丰富了广大网友日常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网络乱象,涉及直播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问题比较突出。

  直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直播间表演、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未经他人同意,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播中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直播方式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为了增加流量或赚取利润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及时保留、固定证据,通过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王勇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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