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突发疾病,情人延误治疗致男子七级伤残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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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她的床上发病,她不送我去医院,差点危及我生命,必须赔偿”,61岁的男子张大成情绪激动,提起上诉。

  一、主要案情简介

  61岁的张大成和51岁的李红梅各均有各自的配偶,但两人多年来长期保持着情人关系。

  2018年6月23日凌晨,因为李红梅的丈夫外出办事,张大成与李红梅相约,到李红梅的家中幽会。

  

  张大成在李红梅的卧室与其发生关系后,突发疾病。

  因为担心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发现,李红梅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到药店自行买药给张大成服用。

  在发现张大成彻夜未归后,张大成的亲属开始寻找,却发现张大成的手机一直关机。

  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张大成的亲属怀疑张大成在李红梅家中,于是上门要人。

  面对张大成亲属的怀疑,李红梅情绪激动,坚决否认,并拒绝张大成的亲属进入其家中。

  

  直到第二天晚上20时许,因为一直没有张大成的消息,张大成的亲属最终选择了报警,并将李红梅家锁定为最高怀疑对象。

  当天晚上22时许,在警方的强力介入下,李红梅交出了卧室的钥匙。

  众人打开房间后,发现张大成瘫在李红梅家卧室的地板上,大小便失禁,不省人事。

  经医院诊断,张大成的病情为:1.急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并破入脑室);2.慢性支气管炎;3.肺气肿。

  张大成随后在医院住院治疗64天,用去医疗费7.1万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大成的伤情为:因自身疾病致七级伤残。

  张大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红梅及其丈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张大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8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李红梅对张大成不构成侵权,李红梅的丈夫自始至终不知情,两人均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大成不服,提起上诉。

  

  二、本案争议焦点

  张大成诉称:

  第一,张大成在李红梅家中突发疾病彻夜未归,其家人到处寻找并报警,李红梅却一直隐瞒实情,延误治疗,导致张大成留下了终生的残疾。

  第二,在张大成准备自行拨打120急救电话时,李红梅抢下其手机,并将手机电池卸下,虽然现在没有找到手机,但李红梅在一审中已经当庭自认。

  李红梅辩称:

  第一,张大成因为其自身疾病导致七级伤残,在发病时李红梅已经尽到了义务,帮助买药、喂食、喂水,李红梅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第二,张大成与李红梅的不正当关系,属于道德评价的范畴。李红梅作为一般人,并不能预见张大成当时的疾病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无主观故意。

  

  三、@谈情讲理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四项,缺一不可。

  1.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过错,即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来看:

  张大成与李红梅系多年的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张大成突发疾病。

  对于在李红梅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张大成与李红梅均害怕他人知道。

  李红梅无法准确预见到张大成的病情,仅为其购买药品服用,已经尽到与张大成作为亲密男、女朋友关系的照顾义务。

  在张大成的亲属及警察询问李红梅时,李红梅否认张大成在其家中的事实,该行为亦不属于违法行为。

  据此,李红梅的行为,仅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即该行为属于道德谴责的范围,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不具有违法性。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2来看:

  虽然张大成客观上具有损害事实,不仅住院治疗,还留下七级伤残,但经过鉴定,这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3来看:

  张大成发病前,李红梅自愿和张大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

  张大成发病后,李红梅买药给张大成服用、隐瞒张大成在其家中的行为,亦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具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4来看:

  作为不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李红梅,当时对于张大成突发的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不能准确预见。

  但李红梅仍然购买药品给张大成服用,已经尽到与张大成作为亲密男、女朋友关系的照顾义务,不符合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构成条件。

  至于张大成认为李红梅不让其和家人通信,把其手机藏起来,该手机至今未找到的意见,因不能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李红梅的丈夫自始至终均不知道张大成在自己家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大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大成与李红梅相互邀约,张大成到李红梅家中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李红梅的卧室突发疾病。

  在相对封闭的特殊环境下,只有李红梅知晓张大成的发病,可能会让张大成处于危险的状况。

  在此情况下,李红梅应当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预防、阻止损害后果扩大。

  

  李红梅辩称,在张大成的家属找上门来后,李红梅已经将其家属在寻找他的消息告诉了张大成,是因为张大成不想让家人知道,才让李红梅不告知其家人的。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张大成与李红梅因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主观上都存在刻意隐瞒的心理,双方对此次损害后果的扩大均有过错。

  在张大成发病期间,李红梅虽然采取了买药、喂药、喂食等措施,但在张大成发病20小时后,上述措施仍未对张大成的病情起到明显作用。

  在此情况下,李红梅应当主动及时联系医院,对张大成进行全面的治疗,避免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而李红梅在警察找到其家中时,仍然试图隐瞒张大成在其家中的事实,导致张大成被发现时病情已经危及生命。

  

  两位多年的老情人,在一场意外后,留下一地鸡毛,让人警醒,发人深思。

  最终,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酌定由李红梅赔偿张大成2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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