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学十篇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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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伦理学篇1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伦理 协同化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行政伦理和行政法是当代伦理学和法学研究中的热点。行政与伦理和法律交叉融合分别衍生出了行政伦理和行政法,因此,行政被认为是行政伦理和行政法共同的基础。行政伦理和行政法的近缘性使得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在现实中,二者不仅在行政实践中被割裂开来,而且在大学的专业教育中也被割裂甚至对立起来。重法律、轻道德的教育在高校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中并不罕见。在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培养中,加强和改善行政伦理与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的协调,是培养未来公共管理人才的必然要求。

  本文在对国内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开设行政法学与行政伦理课程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两门课“协同教学”的新思维,并就协同教学的具体实施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1 国内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行政法学、行政伦理课程开设情况

  依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7-2009年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排名,选取了包括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参评的44所高校,通过访问高校公共管理学院网站来获得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简介等,调查了行政法学、行政伦理(或行政道德)两门课程开设情况。在44所高校中,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公共管理专业并未开设本科,因此没有纳入研究范围。

  在40所高校中,开设行政法学(或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与政府)的院校共有33所院校,占调查总数的82.5%。仅有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7所院校没有开设此门课程。在开设该门课程的院校中,大部分将其列为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仅有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及潍坊医学院2所学校将其归为专业选修课。

  40所高校的公共管理类院系行政伦理开课率偏低,仅有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11所学校开设这门课程,仅占调查总数的26.8%,并且11所院校均将其归为专业选修课。

  行政法学在国内大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中开课率较高,这与我国日益推进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分不开的。但同时行政伦理课程开课率偏低,这种重法制而轻伦理的本科教育理念对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培养将是极其有害的,不利于解决学生在价值观上的矛盾与冲突,不利于培养既懂法、守法又遵从行政伦理、拥有较高道德水平的21世纪管理者。

  2 关于行政法学与伦理学课程教学协同化的调查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本科生开设了行政法学和伦理学(而非行政伦理)课程。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调查,试图了解行政法学以及伦理学课程教学的现状,以及学生对两门课程协同化教学的态度。本次调查对象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和2007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生。发放问卷41份,共回收有效问卷41份。

  调查发现,48.8%的学生同意“教师在上伦理学课程时有考虑到行政管理专业特点,并不是泛泛而谈”,43.9%的学生同意“教师在上伦理学课程时有穿插与行政法学相关的内容”以及43.9%的学生认为“教师在上行政法学课程时有穿插行政伦理相关内容”。这说明,两门课在实际教学上存在一定的协作。

  36.8%的学生表示“伦理学与行政法学所教授的不同价值观会让我感到困惑”;29.3%的学生认为“伦理学与行政法学两门课程的教学是完全脱节”。可见,由于两门课所代表的不同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不少学生的疑惑。

  65.9%的学生认为“如果伦理学在授课中配合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我觉得效果会更好”以及75.6%的学生同意“如果行政法学在授课中配合伦理学课程的内容,我觉得效果会更好”,说明学生希望两门课程能够实现更好的协同。

  3 行政法学与行政伦理课程教学协同化的实现途径

  两门不同的学科(法学与伦理学)究竟有没有可能为了一个共同的培养目标而相互协同?如果能,其协同的具体措施和形式是什么?我们提出了教学改革思路,并在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初步付诸实践。实践途径可概括为“三同三共”方案,即,同一个教师团队、同一个学生班级,同一个开课学期、共享教学案例库、共享公共管理理念、共同开展课程实习。整体思路是:协同不一定要全部在课堂内完成,而主要靠(教师+学生)=团队协同,(课内+课外)=时间协同,(理论+案例)=内容协同。

  具体方案如下:其一,培养计划的修订。基于广泛调研,并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公共管理学院所有本科专业开设行政伦理,作为专业基础必修课,学时为32学时,2学分。同时开设行政法学课程,学时为48学时,3学分。两门课程开课学期及班级实现同步,以利于协同教学。其二,教学团队的组建。行政法学课程组与行政伦理课程组共同组成协同教学团队,实现集体备课,共同开展教学研究。其三,课堂教学协同化。两门课分别在教学进度计划中将协同的课次、内容列明。两门课均单设三次以上的案例讨论课,由两门课的教师共同参与主持。其四,课下实践协同化。两门课共同组织课外1~2次实践教学,包括采访政府公务员、旁听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等。其五,案例库建设。在原有两门课案例素材的基础上,编写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案例汇编,作为辅助讲义,条件成熟的时候正式出版。其六,第二课堂活动。面向公共管理学院全体学生推出“影像中的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系列活动,通过看电影、专家点评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轻松活泼的气氛中思考行政法治与行政伦理的问题。

  行政伦理学篇2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涵义

   

  (一)工具理性的涵义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率先提出并详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界定与差异。他认为,工具理性是指“通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客观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2]公共行政学中的工具理性取向主张“按照企业管理的原则与价值取向来对公共组织进行管理,试图通过科学化、技术化的管理来实现政府目标,效率中心、技术至上、价值中立是其核心内容。[3]工具理性可以分为成本理性和收益理性。“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精密的科学计算来实现效率或效用的最大化”[4]是工具理性取向的目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是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中工具理性取向的代表流派,公共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是这一取向的创立者。

   

  (2)价值理性的涵义

   

  马克思韦伯认为价值理性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的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形式的自身价值,无关于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简言之,“价值理性注重信仰和理念,要求所追求的目标必须符合某种伦理道德或者人类内心深处的某些信念。”[6]公共行政的价值理性取向“把公共行政理解为通过不断地向公众传播和灌输公共精神以培养公民资格的过程,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7]公共精神的内容主要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价值理性取向“强调公共服务的公平性、政府官员的回应性、民主行政、公民参与和社区自治等基本价值。”[8]新公共行政理论、弗吉尼亚工学院重建学派(黑堡学派)、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是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中价值理性取向的代表流派,美国行政学家沃尔多是这一取向的创立者。

   

  (一)IR模式主导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脉络

   

  总体而言,这一段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仅停留在表面分析阶段:尚无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兴趣深入持久并进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没有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面世;没有召开过关于行政伦理学的专门学术会议;没有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

   

  行政伦理学在这一时期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其一,政治行政两分法学派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对后者而言,所谓的行政道德说到底只不过是服从命令,照章办事而已。,M]其二,行政原则学派认为,遵从上级指示、注重效率并认真办事就是行政官员的道德要求。这两大学派在公共行政学发展的早期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主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政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并决定了工具理性模式在行政伦理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这两大学派的主张促使行政学者思考:行政官员应该怎样做才算符合公众利益?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西方行政学者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是官僚责任派,关注政府官僚部门的责任感,代表人物是弗雷德里奇、范纳、凯登和库珀等等;其二是组织人本主义派,关注政府部门中组织人本主义的重要性,代表人物是福莱特和丹哈特等等。

   

  (3)奠基时期(20世纪3060年代)

   

  19351941年,美国行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行政伦理的论战,代表人物是弗雷德里奇和范纳,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保证行政官员操守的途径。这场论战使行政学界对行政官员的责任及其制约的关注度得以提高,使学界、政界和公众对行政伦理的重视度得以加强,实质上催生了西方行政伦理学。高斯、怀特和迪茂克则在《行政学的意义与范围》、《公共行政的责任》和《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的角色》等文章中“肯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并提出了行政人的裁量性判决应对谁和对什么负责的问题。,15]维恩李斯在《道德和行政裁决》一文中“不但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裁决上,而且更强调了公共行政的政治性和公共行政中价值观的不可忽视性。,16]罗伯特达尔在《公共行政科学:三个问题》中指出传统公共行政学遇到三个难题,他的批判为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与系统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后至20世纪60年代,行政伦理学领域的主要文献有:保罗阿普尔比的《通向更好的公共行政》、弗瑞兹马克斯的《行政伦理和法治》和阿普尔比的《民主政府的行政和道德》、

   

  斯蒂芬贝利的《伦理与公共服务》、罗伯特戈兰姆比乌斯基的《组织作为一个道德问题》和《人,管理和道义:走向新的组织伦理》等等。

   

  总体而言,20世纪30—60年代,西方行政学界开始有一批学者提高对行政伦理学领域研究的重视程度;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分别于1952年、1959年和1963年召开过三次全国性的行政伦理学专题研讨会。行政伦理的研究取得长足进展,为行政伦理学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该时期的研究依然显得不够系统、稳定,没有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出版面世;没有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工具理性模式在该领域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尽管某些学者的观点已倾向于倡导价值理性模式,但未能在短期内发展为完备的价值理性模式。这一状况直到1968年新公共行政学派创立之后才得以改变。

   

  (二)IR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

   

  20世纪70年代之前,工具理性模式在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0世纪70年代之前,工具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学(行政伦理学的源学科)中占据主导地位直接导致该取向在行政伦理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具体原因如下:

   

  外部控制理论的影响。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三大基础理论(政治行政二分法、官僚制理论和科学管理理论)都关注对政府官员的外部控制而忽视个体美德。主张对政府官员进行外在的政治控制;下级应该受到上级的绝对控制并绝对服从上级;个体美德应该从属于组织的外部控制。三大基础理论对外部控制理论的倡导使价值理性取向难以在西方行政伦理学中占据主导地位。

   

  实证主义研究的影响。实证主义研究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大行其道,众多学者倡导效率主义,关注行政的“可行性”研究。公共行政学领域中奉行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原则、行政与伦理二分模式。“理论研究者们热衷于把行政活动归于科学的事实领域,而认为伦理学属于价值领域,两者无法建立起内在关联。,17]“实然”的事实问题是行政实践与理论的关注点,“应然”的价值问题被忽视。

   

  官僚制理论对工具理性取向的倡导。韦伯在其官僚制理论中把合理性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认为形式合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科学精神相符,在官僚制中应该摒弃价值理性的因素,应该依据科学性、技术性、逻辑性等原则、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构建官僚制,其倡导工具理性取向对工具理性模式在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初期占据主导地位有重要影响。

   

  三、行政伦理学中的VR模式

   

  行政伦理学中的价值理性模式(ValueRationalityMode)可以简称为VR模式,这一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取代工具理性模式成为行政伦理学中的主导模式。1968年,新公共行政学派建立,该学派对传统公共行政学进行批判,其观点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倡导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主义”截然相反,引发新一轮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批判与反思,并推动价值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取得主导地位。20世纪60、0年代,传统公共行政学在西方国家的政府实践过程中引发一系列伦理困境(民权运动、越南战争及“水门事件”等),引发学者思考行政权力腐败和公务员的伦理价值等问题。在这两大背景下,行政伦理的研究开始取得长足进展,西方行政伦理学进入发展时期。

   

  (一)VR模式主导时期的西方行政伦理学发展脉络

   

  斯科特和哈特在《公共行政危机》一文中“主张把伦理学和公共行政结合起来,但他们已不再提倡传统的基督教的价值观或者前一时期人们谈论的各种浅层次的道德规范,而是转向了哲学的沉思。”[18]德怀特沃尔多在《公共道德的反思》一文中对“水门事件”进行了分析。特里库珀是这一时期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极具影响力的学者。他于1982年出版《行政伦理学》一书,“试图通过对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中的公共行政人员所面临的伦理困境与冲突问题的大量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出通向行政伦理学的一种‘设计的方法'”[19]此外,还出版了《公共行政中的公民伦理》《行政伦理学手册》。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行政伦理学的特征如下:首先,有一批学者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兴趣深入持久,并进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如凯登、库珀和马国泉等;其次,有一批以行政伦理为专题的学术专著和学术刊物不断地出版面世。除前述著述之外,《公共廉政年鉴》于1996年创刊,1998年改名为《公共廉政》,该刊的创刊与发展是行政伦理学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再次,行政伦理学专门学术会议持续召开,如:美国行政协会(ASPA)分别于1974、1976、1978、1980、988和1990年召开了有关行政伦理的讨论会。1989年,ASPA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全国行政伦理学大会”。1991年,第一届“政府伦理研究大会”在犹他州帕克城召开。1995年,全国伦理学与价值观研讨会”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公共行政学院召开;最后,众多高等院校开设以行政伦理为中心的专门课程,如1989年,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研究院所联合会(NASPAA)”制定MPA课程标准,要求把行政伦理学作为必修课程,推进了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发展。可见,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是在这一时期得以构建和完善的。

   

  (二)VR模式在这一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

   

  价值理性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取代工具理性模式成为行政伦理学中的主导模式的主要原因是:

   

  1.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影响

   

  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创立促使众多行政学者对公共行政学领域中新的价值定位(社会公平)的可能性进行思索、对公共行政行为进行伦理思考。该学派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是社会公平,但并未忽视效率理念。他们认为:公共行政是政府理论与管理理论的结合,相比之下,前者注重社会公平,后者注重经济和效率。行政人员应该用效率作为手段实现社会公平这一目的。可见,该学派在扬弃传统公共行政学的“效率至上”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公平理论,促使价值理性取向在公共行政学和西方行政伦理学领域中成为主导取向。

   

  2.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意识的增强。

   

  这一时期的学者对西方国家面临伦理困境进行反思:当上级命令与公共利益冲突时该如何选择?这种思索促使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不断增强,维护公共利益”、“坚持社会公平与正义”等理念越来越成为公共行政学领域的主导理念,这种改变为公共行政学领域和行政伦理学领域的主导理性模式的变更创造了条件。

   

  3.对传统公共行政学三大基础理论的批判。

   

  其一,对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批判(实质上是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批判)。斯科特和哈特于1973年发表《公共行政危机》一文批判实证主义研究,他们倡导用伦理视角和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对行政组织和公务员的价值观进行审视。其二,对官僚制的批判。官僚制片面强调工具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过分施行“非人格化”使行政人员异化。另一方面,封闭、保守、呆板的官僚制难以适用于信息资源丰富、快速变化、知识密集型的现代社会。这两方面受到某些学者的批判。其三,对效率至上主义的批判。这实质上是对泰罗制的批判。

   

  四、R模式与VR模式的融合

   

  自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奠基时期以来,其内部的IR模式与VR模式一直在相互冲突,20世纪末期(尤其是21世纪)以来,部分学者开始探讨两种模式的融合途径,西方行政伦理学进入融合时期。目前,主要的融合途径有三种:政治伦理视角下的融合,“D模式”的融合与“E模式”的融合。以下将简介这三种融合途径并阐释本研究的IR模式与VR模式融合途径。

   

  (一)政治伦理视角下的融合

   

  1989年,凯丝瑞丹哈特和卡纯在《理想的管理:伦理学的政治前景》一文指出:官僚理念和民主理念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共行政精神要素,民主理念关注个体权利、平等、公平、自由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官僚理念是工具性的,关注程序、手段:有效率、经济、标准化、等级权威结构、职责体制、无偏私、应用程序等。”[20]工具理性是手段,价值理性是目的。他们主张在政治伦理视角下实现工具理性模式和价值理性模式的融合:这一视角与民主理念的实现是相联系的,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方式来看待公共行政伦理,这是一个能加速民主与官僚理念融合的方式,从而为行政的政治提供伦理指导。”[21]行政人员在行政体系中,应该将官僚理念作为工具和手段,通过对效率和标准化等价值的追求,保证民主理念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等等价值的实现。

   

  (二)“D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

   

  伯克(Burke)在《行政伦理学和民主理论》一文中探讨了“D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试图找到行政伦理学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途径。其研究重点是:民主政治的内涵、官僚制在民主政治秩序中的定位、行政人员在组织结构内的角色定位。他阐释了民主制与伦理的关系,并指出存在行政伦理困境的原因在于:同一情境下,行政人员的角色因不同的民主理论而不同。“因而,伯克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是分别考察:古典民主理论,律法主义、多元主义与参与进路、民主责任、宪法启示这些理论中的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变化与行政伦理定位。”22]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之后,伯克指出,行政人员的个体价值取向应该与民主政府的目标协调一致,民主责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民主责任的话语重点在于关注行政管理者角色的官僚性质以及它在民主框架内的定位。”[23]探究“民主制的特点与行政人员的义务和角色密切相关”这一命题时,需要考虑“民主责任”问题。

   

  (三)“E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

   

  2005年,杨开锋与候泽在《再次接近政治行政二分法及其对行政伦理学的影响》一文中探讨了“E模式”的行政伦理解释方式,试图找到行政伦理学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途径。他们认为官僚精神和民主精神并非绝对二分,官僚价值并不等同行政价值,行政效率同样能够通过参与制、放权和自我管理等行政伦理中的“高道路”实现。“官僚价值的内容能够扩充到包括民主价值在内。通过重建一个公共哲学与公民精神,公共行政能够加强民主制。”24]他们主张通过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构建公民精神和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促使行政人员关注社会问题、

   

  2.IR模式与VR模式融合的途径

   

  实现公共价值管理范式(PVM范式)的基本主张能够较好地实现IR模式与VR模式的融合。公共价值管理范式的基本主张及实现后的成效如下:

   

  (1)对集体偏好的关注。政府应该对公民的集体偏好进行回应,而非对“顾客”进行回应;创造公共价值的基础是基于政治协商的、集体性的偏好表达。公民可以视为关注自己支付的税赋被如何使用的股东;公民通过投票箱、真正的参与、咨询和调查等方式来促进他们的税赋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

  行政伦理学篇3

  关键词:行政伦理;行政伦理研究;公共性;美德伦理;规范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6-0106-06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异常复杂的历史转型期,这一处境反映到学术研究领域,使得建构在历史和经验向度的“价值选择”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在哲学界和公共行政学界,学者们针对行政伦理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通过CSSCI数据库检索2000年以来以“行政伦理”为篇名的文献,从背景、内核、属性、主要论域及研究展望等方面,对十多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

  一、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第一,从历史背景看,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源远流长,这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土壤和价值要素。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倡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并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充满了朴素行政伦理的火花。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为传统行政伦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源与基础。随后,儒墨道法相继嬗替的博弈形塑了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主流与边缘之态势[1]。中国丰厚的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基础,在适当的契机可以顺势开出现代行政伦理之花。

  第二,从现实背景看,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型构了行政伦理研究的现实境遇。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受到了极大冲击,与之相应的行政伦理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行政的需求,因此,新世纪以来,为了引导对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治理,中国理论界广泛开展了对行政伦理的研究。

  传统行政伦理思想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铺垫与支持,行政伦理问题的严峻现实为行政伦理研究提供了现实动力,加之近年来学界逐渐形成的有利的研究氛围,促使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呈现勃兴之势。

  二、行政伦理的价值核心:公共性

  价值向度的行政伦理通过行政价值的内化起着提高行政人员道德水平、规范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作用。作为公务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道德追求,行政伦理价值具有重要的评价和导向功能。顺理成章地,行政伦理价值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行政实践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活动,这一复杂性决定行政伦理价值并非是一种单一价值,而是多种价值构成的有机体系,表现为诸如“公正和正义的结合”[2]、“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3]等。但是,这种宏观勾勒式的描述只能为我们展现大致的轮廓,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需要从伦理价值体系的内核入手。不少学者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有些学者认为“勤政”是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4];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之间,因为行政伦理实践的复杂性决定“我们只能在某一视角范围内肯定公平优先而在另一视角范围内肯定效率优先”[5]。然而,勤政仅仅是行政人员应当遵循的一种具体法则,并不能指导复杂的行政伦理实践,特别是当行政人员面临激烈的伦理冲突时,作为价值核心的“勤政”往往应对无力。而如果将行政伦理价值核心置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则往往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特别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更是严峻的考验。

  结合理论文献和社会现实来看,中国行政伦理体系实际上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内核生长起来的。公共性是行政体系合法性的来源和行政活动正当性的依据,嵌含在每一项现代行政活动中,具体表现为行政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行政制度的“公共性”是在其本身建构和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是“对作为非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以及同作为正式制度的行政伦理之间关系的研究”[6],并实际上成了现代行政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指向。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现代行政所承载的这种“公共性”必然内化为行政伦理要求,并成为统领行政伦理价值体系的核心。

  价值核心内含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本质,明示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定位,指引着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方向。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正是围绕着“公共性”这一价值核心构建起了庞大的学术图景,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行政伦理的价值属性:美德伦理抑或规范伦理

  人的伦理道德生活是由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个层次构成的综合系统,不同层次的伦理形态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问题意识不同,对道德认知和动机的看法也不同。一般而言,元伦理涉及的是终极信仰和道德形而上的议题,行政伦理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那么,行政伦理的属性究竟是美德伦理还是规范伦理?

  “规范伦理学与道德伦理学之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的中心:前者以‘我应该做什么’为中心;后者以‘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为中心。”[7](p4)换言之,规范伦理追求从制度和规范的维度解决伦理问题,而美德伦理强调从个人的道德心性方面解决伦理问题。沿着这个逻辑,我们的疑问就转化成了另一个问题:行政伦理是依靠制度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还是通过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来引导其自身的行为?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美德伦理,那么就可以借助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超越官僚制的弊病,从根本上保证公共行政的公平与正义。中国传统行政伦理追求和崇尚的“内圣外王”模式正是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的典范。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美德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内在化”的道路,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水平和行政人员的道德素养,最终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有些学者提出的“建立行政伦理价值观与社会成员价值观之间的灵活调适机制”[8]、“行政人的活动是一种德性实践”[9]等观点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但从实践来看,在政治科学中,“‘社会人的设定’、‘人的权力’、‘理性的限度’等理论为制度设计存在着的诸如‘权力会被滥用’等作了各种前在的预设”[10],如果过分相信人的道德素质,放弃制度的约束,行政伦理建设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如果行政伦理是一种规范伦理,那么就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来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把行政伦理当作一种美德伦理有悖逻辑,而且蕴含着内在的矛盾性和脆弱性[11]。因此,只有将行政伦理的属性明确为规范伦理,才能检讨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沦为空谈的理由,并对当代行政伦理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将行政伦理视为规范伦理,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应该走“外在化”的道路,即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引导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实现行政公平和公共利益,如李沫阐述的“行政伦理法典化的运作构想”[12],丁成际提出的“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与利益保障机制”[13]等观点。但是,反过来说,行政伦理本身就是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的价值选择,如果单靠外在的规范而没有内化为道德法则,其效果必定堪忧。

  事实上,我们讨论行政伦理属性的目的并非是要以规范伦理否定美德伦理或以美德伦理否定规范伦理。这两种属性在本质上并不是对立而是互补的,“表达了良好道德秩序建构和传承所需要的相辅相成的两条思路”[14]。在行政实践和行政伦理的建构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决定着行政伦理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四、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主要论域

  (一)行政伦理困境:利益指向与效忠对象

  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并非是“我该不该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必须在“两种以上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而每一种行为均有其价值标准予以支持”[15]。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伦理困境。处于伦理困境中的行政人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

  这一问题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关注,有从内、外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的[16](pp281286),有从冲突角度加以审视的[17],也有从终极善的冲突和基本价值的矛盾方面进行阐述的[18]。这些研究虽然庞杂,但若进行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行政伦理困境实际上指向两个关键性的抉择。

  第一,行政人员要追求何种利益?这要从行政人员自身的角色定位谈起。行政人员既扮演着“公务员”的角色,也扮演着“公民”的角色,如何调和这两种角色以及角色背后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中,这两种利益诉求可能是矛盾甚至对立的),成为行政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行政人员如果缺乏正确的道德意识,可能会为了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行政人”的要求,违背应当履行的职责,淡化甚至牺牲公共利益[19]。退一步讲,即便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先,伦理困境依旧存在,例如“在资源分配的公共行政过程中,如何公正而合理地分配资源,对行政人员来说就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选择”[15]。

  第二,行政人员要效忠何种对象?效忠行政组织是行政体制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之一。但是,作为整体的行政组织的一分子,行政人员又必须效忠于行政组织所效忠的对象,即人民。这种效忠对象的二重性蕴含着冲突的可能。当行政组织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存在偏差时,效忠组织的要求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就会对行政人员进行道德拷问。从理论上看,行政体制必须效忠公共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先。但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由于前者的道德约束力和激励机制强大而具体,而后者却往往是模糊而缺乏硬性约束的,此时,行政官员就可能为了组织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20]。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二)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与原因

  行政伦理失范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罔顾行政伦理的规范与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的行为。新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利益结构的重组,导致行政实践中的伦理失范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引导行政伦理、规避伦理失范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伦理失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多种多样,肖勇将其归结为八种类型:经商型、权力寻租型、公款公贿型、贪污腐化型、卖官鬻爵型、渎职型、泄密型、隐匿财产型[21];高中义、高伟认为行政伦理失范表现在利益倒错、权力角逐、权力扩张、欺下瞒上、任人唯亲五个方面[22];还有学者运用统计工具,借由行政伦理观调查来反映行政伦理失范的现状[23]。但是,无论表象如何,其本质是一致的,即行政主体放弃或者违背了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运用“公共”的权力谋求“非公共”的利益。

  第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从个体层面来讲,行政人员的道德缺位是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的关键。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角色表现出不稳定性”[24];“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角色冲突”[13]直接引发了行政伦理失范。从制度层面来讲,现行监督制度没有切实发挥作用,为行政伦理失范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在“行政伦理规范内容模糊而零散、执行不力、奖惩机制不对等、监控不严”[8],“权力约束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存在问题”[25]等方面。个体道德的缺位和制度监督的缺位其实也就是行政伦理失范的内在原因与外在原因,这二者的共同作用催生了一系列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三)行政伦理建设:三种典型模式

  行政伦理建设是应对行政伦理失范的有效途径,对于中国公共行政实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至关重要。在理论与现实的结合点上,学界系统地阐述了行政伦理建设的路径,并主要形成了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的统一,这样,行政伦理建设自然就包含了两重逻辑。行政伦理蕴含着“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二者的结合体现出“道德他律与自律、外在与内在、硬化与软化、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的关系”[26]。具体而言,就是“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通过个人的道德实践活动来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27]。此外,还有学者将制度伦理进一步细分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维度[28],既强调制度的伦理价值,又凸显价值的制度取向。这种分析条理清晰、逻辑明确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日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第二,结构导向型。这种观点将行政伦理视为一个多维结构,这样,行政伦理的建设自然就是一个多维过程。如董建新提出要从政府组织伦理、政治家个人伦理和政府官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29];王云萍提出要从公共政策伦理、公共组织伦理及公共行政人员个人伦理三个层次建构行政伦理[30]等。但是,这类划分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困境,另外,在能否保证逻辑上的互斥和范围上的穷尽方面也有待商榷。

  第三,问题导向型。这种观点认为行政伦理建设必须落实到行政实践中,主张要以问题为导向。如彭未名、丁辉霞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服务理念-角色定位-行为模式-制度内化”[31];向波从公共危机治理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入手,将行政伦理构建的路径归结为“制度约束、张扬‘公共人’特性和责任意识的觉醒”[32]等。这类观点具有显著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实现行政伦理与现实环境的合理对接。

  (四)行政伦理法制化:可能与限度

  有学者认为,将行政伦理建构在行政人员的自律上,往往无异于“空中楼阁”,公权道德化、公权伦理化的观点是受到质疑的[33];有学者明确提出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措施[34]。这些研究都肯定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其观点逐渐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针对行政伦理能否立法这一问题,有学者曾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行政伦理规范一旦上位为法律规范,就会失去道德约束的意义,伦理规范就不再具有道德性而呈法律性[11]。但从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伦理规范都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次,即便在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伦理规范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底线原则、非心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同一原则”[35]等。这些原则为行政伦理法制化构筑了边界,保证了行政伦理法制化的良性运行。

  当学界在欢呼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时候,有些学者则忧心地指出这一进程可能存在着的过度化倾向,重法制、轻德性也可能带来严峻的问题。法制化确实可以成为解决行政伦理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绝不能成为行政伦理重制度、轻德性的充分理由。法制同样并非尽善尽美、无所不能。基于这一点,有学者提出要改变“伦理-制度-法制”的思维方式和建设路径,提倡“制度(法制)-责任意识-伦理自主”[36]的逆向思维,将伦理自主作为终极目标。这类观点也应当得到关注。

  当然,无论争论如何,行政伦理法制化对于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未来的行政实践中,进一步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应当是题中之义。

  五、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展望

  新世纪以来,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学科体系日趋完善,研究广度和深度日趋扩展,在实践领域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仍有不少可以继续深入的空间,这里提出几个可能的方向。

  (一)在研究内容上,关注后现论可能带来的突破

  从已有研究来看,传统行政伦理和现代行政伦理都试图构建自己的范式,并借此厘清理论、指导实践。但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这种思维模式遭遇了不小的挫折。正因如此,我们需要转而寻求思维方式的突破。后现论的逐渐兴起和扩散渗透到公共行政实践中,为中国行政伦理研究的转变揭示出某种图景。后现论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通过对传统的怀疑和对现代的批判,在解构的基础上重构,有可能突破现有困境,实现良好的公共行政。从另一个方面说,后现论推崇对话和沟通,反映出一种开放式的思维,实现了不同观点间的互动,主体与主体间、主体与客体间形成了伙伴关系或合作关系。建构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政伦理价值或许会为行政体系带来新的改变,这一点值得引起关注。

  (二)在研究方法上,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

  回顾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采用了单一学科的方法,突出价值判断。但行政伦理是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领域,既直接涉及行政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也间接涉及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学科。正是由于涉及学科的复杂性,行政伦理研究需要“用‘全学科’的方法研究行政伦理问题”[37]。近年来,不断有学者使用社会学或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审视行政伦理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长远来看,从单一学科的研究方法向全学科的研究方法转变是行政伦理研究的必然趋势。

  (三)在研究视角上,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转变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行政伦理研究,核心在于专注构建行政伦理的概念、体系等学科层面的整体性架构。应当说,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理论贡献毋庸置疑。但是,“一旦某个学科有了制度,那么在某个专题上,甚至在知识的推展上,并不需要才气,或者天分,只要规规矩矩地努力就可以了。”[38](p72)当行政伦理研究到达一定的高度之后,过度重视学科导向反而限制了行政伦理研究的发展。可喜的是,不少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特别在最近几年,关注时展中展现的实际问题成为大势所趋。这种从“学科导向”向“问题导向”的转变必将引导行政伦理研究走向深化、细化、具体化。

  参考文献:

  [1]高振杨,刘祖云.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与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

  [2]罗德刚.行政伦理的基础价值观:公正和正义[J].社会科学研究,2002,(3).

  [3]曾盛聪.论行政伦理的价值――21世纪初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势下的阐释[J].道德与文明,2007,(3).

  行政伦理学篇4

  关键词:行政伦理失范;发生机制;治理之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066-02

  后工业时代的浪潮带着势不可挡的全球化与信息化席卷整个地球,管理主义的价值迷思使得行政领域出现大断裂之势。对于我国行政伦理失范问题的发生机理及治理之道的相关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一、行政伦理失范问题概述

  (一)大断裂:基于后工业时代的向度

  过去大半个世纪中,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逐渐完成了向“信息社会”或“后工业时代”的转变。阿尔文?托夫勒将这一转变称为“第三次浪潮”。

  回溯三次浪潮,其演变遵循“权力意志――法的精神――理精神”的历史图式。古希腊的哲学运动、中国的“百家争鸣”等提出权治体系;欧洲思想解放运动提倡人的基本权利;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历程,伦理精神燃起星星之火,旨在呼唤服务与合作等价值理性的回归。

  从20世纪60年代中到90年代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社会状况严重恶化。暴力犯罪上升、社会秩序崩坏、社会不稳定加剧,这些变化在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被提及,并宣称这是工业时代社会价值的大断裂。

  (二)我国的行政生态

  改革开放后行政生态日新月异,我国政府必须面对双重历史使命――既要实现工业化,又要面对后工业化。丛日云从中外伦理学比较的视角提出,中国式的公民文化不同于西方,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偏重集体主义,强调整体利益。

  基于当前社会的行政生态,如梁治平在《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中所言,“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自己独特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

  (三)行政伦理失范概念界定及研究综述

  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的价值规范,旨在构建人类判断及评价行政行为、组织管理、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是非善恶标准,促成某种价值优先,并由此形成某种公共管理秩序。

  当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多元价值观的冲突导致行政主体遭遇角色冲突,从而造成秩序的紊乱或缺失,即行政伦理失范。我国学者丁成际意识到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趋利化,他将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概括为:行政权力寻租普遍化与政府信用缺失经常化。程建荣进一步细化为:权力异化、地方主义、暴力行政、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成本过高。

  尽管国内行政伦理研究起步较晚,但已初步形成了我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三大问题群系:一是基本理论研究,包括对行政伦理的界定、框架体系等问题的探讨;二是有关行政价值问题的研究;三是对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发掘以及西方行政伦理的借鉴。目前我国行政伦理的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关的基础和实用研究缺乏深度和实效性,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处于争论和探索阶段等。

  行政伦理学研究大致有两种途径:描述(或认知)性的和评价(规范)性的。对于前者,主要任务在于剖析与揭示伦理推理根据、过程和主张;后者则重视对现有政策价值基础的批判和改进。

  我国既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性研究,“道德哲学胜过和遮蔽了客观的描写和说明。”若无深厚的理论功底,人文式的行政伦理学研究将沦为空洞的说教、肤浅的评价和武断的抉择。本土化的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后工业时代背景与我国行政生态的深入观察和分析之中。

  二、行政伦理失范问题发生机理

  (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

  教军章提出,行政伦理包含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维度,分别体现了行政主体活动的本体性与价值性以及主客观的统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体现了法、道德与伦理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是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阶段。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初级阶段,道德是主观意志的内在法,而伦理是抽象与道德的统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成为我国学者关于行政伦理失范问题发生机理及治理之道的两个重要的研究维度。

  (二)行政伦理困境

  行政伦理困境即行政价值冲突,是指两种或多种行政价值观念或实践不仅不相容而且从道德上不宜厚此薄彼,又称为行政伦理两难。据笔者的认识,行政伦理困境现阶段于我们而言是必然存在且难以解决的难题,一方面矛盾的冲突难以避免,另一方面伦理的指标难以量化。主观能动性以及个体差异性导致行政良心等主观因素难以快速普及,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做到形式上的细致入微、鞭辟入里。

  (三)行政伦理失范问题之原因透析

  丁成际认为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行政人员的责任只在于遵循工具理性去执行国家意志,但作为公共组织中的一员,当团体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民负责成为其棘手的两难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会按照成本――收益的原则促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从而造成行政伦理失范。三是监督及制约机制缺失。

  李春成基于赛亚?柏林对传统哲学的反对提及“终极善的冲突”。传统哲学认为所有善和谐共存且相互包容。但柏林认为,善与善之间不可相容,人类无法逃避选择。李春成还提及“资源限制、规范竞合、主体因素”等三项直接原因。其中,规范竞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指涉对象、价值主张等)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合的情况。根据竞合的逻辑关系,规范竞和分为相容的竞合和不相容的竞合。不相容的竞合导致行政伦理困境。

  中外无数学者从社会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等角度讨论了行政伦理两难的原因。基本共识是,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共时性存在的道德价值多元化,导致人们的价值取向矛盾化、道德评价多元化、社会道德控制机制缺乏秩序化基础、道德教育缺乏统合力,并由此决定了现代社会道德冲突和伦理两难的不可避免。

  三、行政伦理失范问题治理之道

  (一)重建:基于治理与善治的向度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库依曼和范?弗利埃特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而是需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进行互动。

  治理的出F,弥补和改善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治理本身也会由于共同目标或共同利益的矛盾造成失灵。因而,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引论》一文中强调了善治的概念,即: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状态。

  因此,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必须注重价值理性,将公益责任作为衡量治理工具的重要指标,将伦理引入政府治理之中。“伦理远不是治理这块蛋糕上的一点樱桃,而是治理不可分的部分”。

  (二)内部强化路径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说,德性不同于智性,它要通过习惯和重复才能获得,以致最初不受欢迎的活动最终变得受欢迎或者多少不那么招人反感。社会化过程通过仪式化而得以增强。

  弗雷德里克森也同样认为公共管理不仅是一门职业,更是一种信念。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中有过如下的表述,“作为一个理想的公共管理者,应当有公共精神、公平感、乐善好施、爱国主义等道德情感。”

  现代学者程建荣认为良性的行政伦理利益观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找寻个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R?J?斯蒂尔曼同样表示,公务员的行政艺术就是将个人利益寓于公共利益之中。反之,不愿把合法的个人利益纳入行政事业中来的人是不适宜担负公共服务的。

  因此,从形而上的层面来说,行政人员需要树立合理的行政伦理观,充分发挥行政良心的作用。从而达到内部强化的功能。

  (三)外部控制路径

  非正式规范和价值将随着时间推移被理性的、正式的法律和规则所取代,这一直被作为现代社会理论的支柱之一。自“水门事件”起,行政伦理立法刻不容缓。1978年,《政府伦理法案》――第一部有关行政伦理的法案在美国诞生,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伦理要求。

  基于制度层面,我国对于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规范也做出了许多规定。例如《关于党政人员国内收礼登记制度的规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丁成际从形而下的层面提出,需要建立行政伦理法与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具体而言,要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将道德伦理问题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此外,构建利益保障机制以及行政伦理道德代价补偿机制等。

  对此,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的思想与其不谋而合。他对于腐败的动机给出如下公式:“腐败的动机=(贿赂所得―道德代价―查处概率―所受制裁)>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感”。

  我国学者马智博认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政府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快健全行政伦理立法、加强行政伦理教育,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是有效治理行政失范行为的可行性措施。

  基于实践的角度,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伦理监督机构。如美国的道德办公室,旨在预防和调节政府官员间的利益冲突;加拿大的道德咨询办公室,针对本国政府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和外国政府的咨询,给出相关意见与建议。鉴于此,我国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不同等级的“行政伦理委员会”,相对独立且不受同级政府机关的限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我国的行政伦理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不仅对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以奠定学科的深厚基础,更重要的还要回答现实中的重大问题:如何继承中国传统行政中的优秀道德资源并进行现代性的转换,如何提高行政主体的道德自觉,如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使道德与法治共同发挥作用,如何借鉴西方的行政伦理建设的有益做法,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伦理之中等等。我国行政伦理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郭小聪,聂勇浩.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J].中山大学学报,2003(1).

  行政伦理学篇5

  (一)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本质关于对职业伦理的界定,学界的基本概念大体一致。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认为:“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以此演绎和推理,职业伦理可以总结为一定职业的从业人员或在职人员以伦理道德为基点,根据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特点和知识,经过逻辑推演形成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强调“责、权、利”的统一,以协调“个人、组织、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是行为伦理在公共行政关系、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体现,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领域履行公务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应然关系,以及调节这种应然关系的伦理规范和公共行政人员由于内化伦理规范而形成的伦理品格。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内容一般来说,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要维护公共利益,凸显其公共性。从这个层面讲,政府组织或公共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不得贪图私利或者一味追求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二是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公共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遵纪守法是公共行政人员履行义务的保证。公共行政人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自己还要认真守法;三是要忠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使公共职业伦理体现阶级性和政治性。公共行政人员应该忠诚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服从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高效廉洁,尽心尽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四是勤勉负责,鞠躬尽瘁,突出其职业性。作为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活动中要勤恳工作、遵守职业操守,认真负责,不得。

  (二)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共同的本质属性和特殊的本质属性的矛盾统一,或称为共同属性和特殊属性的统一。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本质属性指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区别于其他职业伦理的根本属性。从这个角度看,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在公共行政中的体现与应用,从属于职业伦理,同时又有自身的特质。

  1.以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客观存在从属性上看,这属于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根本属性。伦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存在于社会和人们的观念之中。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从属于伦理范畴,其根本属性也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从社会意识的层面讲,公共行政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事业,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掌握马克思主义,运用马克思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经受住各种考验,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和遵守严格的管理和纪律,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同时,公共行政人员还要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较高的文化程度、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知识修养等。

  2.以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发挥作用从属性上看,这应该属于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内在属性。公共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人员所特有的职业伦理。一般来说,一切伦理学说都应当是规范性的。从本来意义上说,“伦理学知识的特点是,它的目的在于给人以实际指导,即提供生活方针,指出人生的意义和目的及其实现的方法。”具体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是非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它相对于法律来讲是非制度化的。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作为政府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它是社会伦理规范在公共行政职业中的体现,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是由公共行政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提炼和不断发展而形成的。

  (2)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伦理“像法律一样,包含了必要时用来约束义务的规定。但是,这种约束不包括外在的机械压力,它具有更隐秘的心理学特征”。伦理规范是以某些应然的规范及标准为基础,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对彼此及自身的要求与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同样,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作为伦理规范的分支,它的运用和执行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与习惯等某些应然的规范及标准达到自觉与自律,并接受外在的监督来完成预期的目的。

  (3)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是内化并自律的规范。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这种外在的规范相比较,它只有为人们从内心接受而且内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在个人的具体行动中予以运用和实施。良心是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标准,内化的规范也被称为良心。这种被内化的规范促使人们形成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并以此来促使自己按照标准和规范采取行动。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源于公共行政人员的情感、意志和信念,在接受的同时内化为自身的品格和良心。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自律规范具有与他律规范不同的特殊性。公共行政活动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外在性的制约,更需要伦理自律的规范。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共行政人员具体的行为,还包括他们的心理、思想、品格和行为动机,它涉及政府形象和公权的运行和执行。所以,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全面实施和执行主要依靠“政治良心”、社会舆论,是一种精神上的“自律”。

  3.以特殊的责任伦理产生效应以特殊的责任伦理产生效应是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独特属性。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讲,责任伦理是指从政者必须具备务实的态度,为自己言论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德国著名哲学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提出“责任伦理”概念以来,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中产生了很多影响。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责任伦理”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或是信念伦理。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以特殊的责任伦理产生效应,这意味着公共行政人员承担职业角色的好坏或影响的优劣,需要通过其履行职业责任的效果来确认。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之所以具有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责任伦理和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共行政人员是指具有依法、章程负责或行使执行权、管理权和领导权的人员。公共行政职业最大特点在于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而且是广大民众赋予的公权,代表广大人民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公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意志的执行者和公共人际关系的协调者和设计者,处于“组织”“协调”“控制”“管理”“服务”的地位,也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其职业的特性,使得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对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和内心的规范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于公共行政人员个体的要求,而是达到对全社会的调整。

  二、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制度构建分析

  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的实施与科学运行,需要制度保障。但是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制度的构建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公共行政职业伦理制度的构建必须从外在和内在两个向度着手,也就是说,既要健全公平的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行政伦理职业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快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法治化建设等外在机制,还要加强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达到外部、他律和内部、自律的统一。

  (一)健全公平的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体系规范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有机整体。一个社会的行政制度、行政体制、行政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是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保障,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

  1.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中的公平从公平的伦理内在属性看,公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数:其一,公平是一个关系概念或群体概念,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是就其所有成员而言的;其二,公平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而且包括整个社会资源,涉及的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其三,公平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第四,社会公平要求对害人者予以惩罚,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公平”对公共行政人员而言,其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平”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公平”主要是维护正义,核心是平等。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中的公平是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概念,是一个专门用来表述行政制度、行政活动与伦理规范、道德评价之间关系的交叉概念。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中的公平是关于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制度的公平,是指人们在行政制度安排、行政行为中产生的公平观念、公平原则以及对行政行为和行政发展的目的、过程、手段、结果所体现的复杂关系所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评判。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中的公平所反映的是行政发展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涉及行政制度、行政活动中的公平问题,涉及处理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相互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制度、行政活动的道德评判。

  2.健全公平的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健全公平的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就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构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新型的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把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规范化、纪律化、法律化。首先,加快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立法。公共行政职业伦理立法,是把公共行政职业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借助公共行政职业伦理法,对公共行政人员的、、决策失误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并予以严肃处理的相关约定,从而保证公共行政活动的有序性、合法性、公正性。其次,完善我国公共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行政人员管理中的激励、晋升、考核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在行政领域中,基于“经济人”假设的个人追求最大化的个人利益,国家应依照按劳取酬、奖优惩劣的原则,对行政伦理水平较高的公共行政人员给予适当的奖金和晋升。通过在用人机制上赏善罚恶,对公共行政人员形成内在的吸引力和外在的压力,促使其在行政活动中趋善避恶。通过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以确保一切行政行为都能够有规可循,有据可查,能体现公众意志,使政策或决策确保公众利益,真正使政策成为公共利益的公平规则,做到改革成果为大众所共享。

  (二)加强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公共行政职业伦理侧重的是公共行政人员如何在行政执法中自觉地接受伦理规范,使公共行政活动贯穿着伦理精神,属于一种“以伦理为轴心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从外部要求和“他律”的需要,也是正确处理解决问题的需要。加强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不断提高公共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真正解决“自律”的问题,对伦理规范产生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并内化成对国家和群众负责的“政治良心”。

  1.加强公共利益至上思想的教育公共行政人员活动的目的都不是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而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人们合法和合理的需要,改善人们生活质量,避免或尽量避免其行为给人们造成的损害,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使人们能够享受到公共服务带来的好处。公共行政人员任何时候都不要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而要为民众带来福祉,提供好的公共福利。公共行政人员应始终把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为公众服务,满足公众的需要,树立“公众至上”的意识,一切以公众的满意为标准。自觉抵制行政自利性,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国家和集体利益与地方和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公共利益,实现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2.加强以人为本思想的教育关于人本思想,同志认为“以人为本,是以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共行政活动的客体归根结底是人。公共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树立“民本位”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时刻铭记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时刻准备为人民服务。同时,公共行政人员在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并勇于承担公共责任。

  3.加强公共责任意识的教育公共行政的责任体系包括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公共责任主要是指与公共行政权力相对应的社会公共职责和道义,体现的是高度的社会公共责任感。公共行政人员各司其职,有各自的权力,因而也应该承担各自的责任,以推进社会发展为己任,促进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公共行政人员要把公共责任意识内化为工作追求,升华为坚定的、持久的行政伦理信念,把为公众服务、谋求最大公众利益的行政伦理义务变成发自内心的真诚人格,并自觉按照这一信念来选择符合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群众事务,投入高度的工作热情与智慧,用业务成就行政政绩。

  行政伦理学篇6

  [关键词]行政伦理;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39 ― 02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的职能发生分化,主要表现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政府公共政策化,政府也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求,尝试着逐渐的从传统管制、管理转变为服务,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即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1〕在服务型政府日益发展下,行政伦理的建设也迫在眉睫。

  一、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提出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提出建设行政伦理,有其理论的支撑和现实的因素。

  (一)理论依据

  其一,人民当家做主的立国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我国,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人民赋予政府权力,因此。政府应该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构建的根本。其二,政府构建行政伦理的积极功能。政府建设起行政伦理的制度规范,通过规范,指导,教育,处罚,积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 其三,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行政伦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须树立并贯彻民主、公正、责任、效益、法治、协调、透明和自律的行政伦理理念,以便更好的履行服务型政府的各项职能。〔2〕

  (二)现实依据

  现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政府原有的行政伦理理念并没有与时俱进,积极转变,导致现有的行政伦理理念极大地阻碍着政府以及社会的发展。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不配套、舆论监督程度不够等原因,导致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伦理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行政伦理失范是因为行政权力发生了变异。〔3〕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行政伦理失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1)经济领域。近几年,从媒体公布的因贪污受贿而被逮捕的高级官员数不胜数,主要是利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隐匿财产。(2)政治领域。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权力寻租、渎职失职,随意侵害公民权利,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3)社会生活领域。一些官员借用工作,考察的名义,到处吃喝玩乐,游山玩水,挥霍公款等,甚至违基本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失范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危及到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因此,要想建立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行政伦理建构刻不容缓。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内涵

  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服从于法律和上级,严格执行命令,追求行政效率的最大化。而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人员不仅仅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更加强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行政伦理精神应当囊括几个方面的精神:责任精神,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正精神,是政府的首要理念和价值目标;协调精神,是政府正确处理与公民的关系的基础;宽容精神,是对公民生活态度和方式的理解,有助于促进公民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三、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伦理的控制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改革的浪潮开始席卷全世界,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构行政伦理。美国学者特里库珀曾经界定,行政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4〕客观责任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对行政人员的一种期望,对于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而言是一种外在压力,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要对国家、社会和公民负责,行政人员首先必须要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交代的任务,其次在社会公平原则的指导下维护公共利益。主观责任基础是行政人员自己心中对忠诚、良知的信仰,它通过环境影响的特点,影响行政人员的认知思维,然后通过行政人员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

  透过对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可以总结出在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要想保持住行政人员负责的态度和行为,构建合理的行政伦理,可以分为两种控制途径:内部控制途径和外部控制途径。

  (一)外部控制途径

  外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客观责任特征的认识,是通过改变外界的影响因素,而不是通过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思想来达到一个理想的权力运行状态。首先,行政伦理制度化、规范化。可以看到,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所以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巴基斯坦等都已颁布关于培养行政人员伦理素质的法律文件。这表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意识到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一个国家的影响之大,行政人员起着示范带头作用。为了强化这种外部控制的效果,许多国家还设立了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即行政伦理的管理监督机构。例如,美国设立的“政府道德署”,日本的“人文院”等。通过设立这种管理监督机构,既可以保证相关行政伦理法规的实行,也大大的促进了行政人员良好的道德素质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内部控制途径。

  内部控制途径是基于对主观责任特征的认识,与外部控制途径不同,内部控制途径是改变行政人员个人的价值观和信仰,通过定期的开展一些教育培训活动,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使行政人员从内心确立起一套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从而能够正确的指导活动行为。世界范围内有许多国家的做法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例如,在美国,政府会将行政伦理规范长期公布在类似《公共行政评论》的杂志的封页上,对其行政人员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伦理素质,形成正确的伦理观。

  四、 服务型政府背景下行政伦理的构建措施

  (一)解放思想,创新行政伦理理念

  “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构建新形势下的行政伦理观,首要任务是继续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的前提下再创新行政伦理理论。因此,行政伦理也应及时更新,使其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相适应。第一,要培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公共理性,促进行政人员形成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高度自觉性,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决定和政策。第二,政府及行政人员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以服务为目标,使他们意识到服务不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政府职能,更是政府的一种基本信念和价值追求。〔5〕

  (二)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即政府该以怎样的姿态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还是“大政府,小社会”?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强调政府应该尽量放权,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但是,从美国的政府改革历程来看,它走过的却是一条从小政府到大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日益深广,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却越来越受到抑制的道路。〔6〕

  美国的这条道路给我们的启示是大政府与腐败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政府要做的就是明确自己的角色,及时的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无所不包”的观念转变过来,正确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转变政府原有的经济管理职能为市场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是行政伦理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三)加强行政伦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

  法律是现代行政的理论依据,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障,更是建构行政伦理的基本前提。我国目前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实施十几年,对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许多规章条例因过于死板而无法与时俱进,从而减弱了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规范制约作用。因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尤为迫切。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国的行政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尽管已经有法律规定了公务员务必“德、能、勤、绩”,“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带头起模范作用”,对“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责任。〔7〕但是,这只是一小步,为了从根本上铲除行政人员的伦理失范现象,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定一部行政伦理方面的专门法律,加强法制化的自律,把公务员行政伦理的培养提升到法律约束层面。〔8〕

  除了制定系统完整的专门法律外,政府应该进行制度上的设计,确保行政人员的行政规范和道德准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和制约机构,这是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其他的制度设计也只会流于形式。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和新闻媒体的参与,发挥他们强大的监督作用。其次,建立行政信用制度,依法设立起行政信用资源管理的结构,根据行政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信用状况,建立行政人员个人行政信用档案,从而有利于提高了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最后,设立行政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把行政伦理纳入到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估考核中,同时引入道德惩罚机制,从而提高了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重视程度,激励行政人员奋发向上。〔9〕

  (四)加强行政伦理主体自身的建设

  首先,营造良好的行政环境。良好的行政环境是行政伦理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条件,行政伦理的优化与社会风气的息息相关。通过良好的氛围,能够影响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和选择。〔10〕其次就是行政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政府应在汲取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区分不同行政人员进行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行政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应定期举办关于行政伦理的学习班、进修班,广泛宣传正确的伦理观,树立模范,使行政人员形成正确的伦理价值,从而有力的指导了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减少了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刘熙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服务型政府建设〔R〕. 第十六期司(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授课提纲.

  〔2〕 彭未名,丁辉霞.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行政伦理建构〔J〕.太平洋学报,2005:10.

  〔3〕 石国亮.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伦理研究〔J〕.江海学刊,2009:05.

  〔4〕〔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73-75.

  〔5〕 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M〕. 北京:研究出版社:147-150-156-157-159-163-166.

  〔6〕 严波.美国政府行政伦理的构建及其启示〔J〕.道德和文明,2006:05.

  〔7〕 段龙飞.服务型政府时期的行政伦理建设研究〔J〕.兰州学刊,2005,(04):19.

  〔8〕 方苏,乔姗姗.关于服务型政府行政伦理法制化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7,(04).

  行政伦理学篇7

  解决伦理思维的理论有效性的条件。伦理思维的实践性前提批判,则对于解决伦理抉择的现实困惑、伦理实践的宽松社会环境问题等,至关重要。

  伦理思维理论性前提批判的展开,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于习以为常、未经理论审查的伦理观念.进行严格的甄别.以便析出在理论上可以完全成立的伦理规范。另一个层次是对于合理的伦理思维有制约作用的伦理理论基本预设,加以分析性陈述。

  审查习以为常的伦理观念,一方面,要关注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对于人们日常生活有序进行的不可须臾或缺的性质。所调真正常识意义上的伦理戒条,是指那些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自然进行中间,不为人经意地发生着规范人的行为的伦理观念。这些观念,来自于相沿以久、自然有效,可谓伦理“公理”的历史性伦理传统。尽管这些观念也需要批判地审视,以厦给以理论确证。但这方面还不构成审查的中心问题。因为诸如“不要欺骗”、“应该诚实”一类的常识性伦理戒条.在其还不为人们普遍怀疑与抵制的情况下,它们还可以维持其固有的伦理调节功能。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审查那些经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执意提倡,既涵盖了日常伦理内容,又充满了意识形态要求,而且久而久之被视之当然的伦理条规。这些条规,因其包含了日常伦理中人们以为当然的成分,而不容易引起伦理学研究者的警惕,更不容易引起芸芸众生的置疑。同时,也因为其中还含有以激动人心为目的、以号召人们忘情地投入某一社会运动为宗旨的政治化因素,往往使身在其中的人们陷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伦理遮蔽状态之中。这两个理由都促使我们对此类伦理观念加以严格的理论审查。可以说,这类观念对于当代中国人建构合乎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伦理,有亟需矫正的一面。这是由于,一衬混杂了常识伦理与政治性伦理界限的伦理规范,既无法准确地给予人们调整行为决策的伦理指令,也无法使人辨别干扰人们伦理自律的政治畸因,从而造成政治对伦理的替代。一种基于政治要求的强制规范,便可能升格为必须如此的“崇高”伦理。进一步,使伦理要求因政冶强控而变质为阻碍人的发展的伦理绳索,使政治控制因伦理制约而导致社会生活高度紧张。在此,伦理与政治相互损害。理解这一点不难,只需看看“文革”时期的伦理状况就行了.

  审查伦理与政治混杂的那些“伦理规范”,目的是还伦理以保护人们行为确当性、还政治以维护人们合法利益正当性的本来面目,从而解除两者相互损害的危险。在审查的方式上,可以多样化.但需要强调,那种含有伦理名义进行政治迫害、以政治要求进行伦理镇压的可怕“伦理规范“,既不属于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属于有确证必要的伦理旧制,而应当予以坚决的拒斥.在审查中,对于那些各需安顿的要求,应有一个合理的安排.如对于鼓荡其中的激情加以净化,安置于纯粹理想的领域内,使其成为批判社会一伦理生活中不合理现象的伯神动力,就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又如把政治从政一伦混杂的状态中割离开来,从而使其着力的制度建构完善起来.更好地将权力与利益关系加以约束,对于形成伦理实践的优良环境,也不无意义。再如将伦理作为独立的社会要素对待,对其理论论证加以周密的关注,对于提高我们的伦理生活质量,也会有积极作用。

  至于关乎伦理思维确当性的基本理论预设的批判,因其属于伦理学的方法论,必须在伦理理论建构之前进行。这一工作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对伦理致思的范围进行划界.之所以需要划界的理由是,划分伦理学的专门致思领域,有益于伦理学解决自己这一学科的独有理论问题,而不致于使理论界限模糊,变成其它学科的附庸。其实这也是任何一门学科为自己的学科存在进行辩护的要求。具体的划界,可有三点。一是划分伦理一道德领域与非伦理一道德领域的界限。这一划分,既是为了避免传统中国思想(尤其是古典儒学)混淆伦理与政治两种社会要素的伦理思维误区,也是为了避免在现代社会备种不同要素日益分化的情况下,去徒劳地进行因匮缺有针对的分析,因而显得无意义的贯通性研究.从而将调节日常人伦关系的“伦理”和提供与之相关的价值论证的“道德”,作为伦理致思的学科主题。二是划分伦理学的内部科际界限。这种划分的起因,既是由于伦理学要解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愈来愈多,需要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去加以透视,也是由于伦理学在发展中已显出内部学科分化的明显迹象。在最抽象的哲学层次上,伦理学以道德哲学的理论形态,通过解释最深层的伦理实际问题来树立伦理学的理论尊严。在伦理学所需面对的最大量理论阐释的个体道德与公共伦理问题上,沦理学以较严格的理论筹划,分别为个体的私人生活与公共活动提供伦理辩护与道德要求,并以此来显示伦理学的严诬理论性与实践有效性。在其处理的种种边缘性伦理问题方面,伦理学以应用学科的理论致思,将“现代问题”纳入伦理探讨的范围,给环境、军备、企业、生命、死亡等问题以伦理诠释。伦理学的内部科际分界,无疑给了伦理学以更宽广的理论视域和发展动力。三是划分伦理理论类型的界限。在这里,伦理学以其义务论一目的论的划分,来表明它如何为人的尽职尽责与台目的的行动,进行理论分辨,以其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划分,来刚立伦理思考的命题可靠性、行为正当性和行动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论证途径。这类区分,为伦理学提高自身的理论质量奠定了基础.从现代视角来看,这三种划分,已成为任何伦理致思所必须首先择定的问题。

  第二,对伦理思维的基本指向加以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伦理致思究竟是为实践提供先导性的原则,或是为其进行跟踪性的辩护,或是为理论自身的逻辑可靠性提供自足的论证,将其囿限于“智力体操”(费孝通语)的狭窄范围内,还是以理论的严密筹划去为伦理实践服务,从而开拓伦理研究的广阔天地。在习以为常的观念中,伦理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似乎伦理原则是在任何行为发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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