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精子库面临的伦理问题
精子库面临的伦理问题
精子库的建立作为辅助生殖科学的一项新技术和一种新的医疗手段,毫无疑问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造福人类,使用不当,则会给整个人类带来极大的危害。
精子库的设立给人类带来了福音,引起人们观念的转变,但它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希望大家针对精子库所产生的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问题两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说一下人类精子库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
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供精者、受精者原则:
无论是供精者还是受精者,精子库工作人员都必须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供精者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经常对捐精难以为情,有时对精子库工作人员的询问也觉得难以启齿。因此,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友好地接待他们,给他们解释和鼓励,采用社会认同的文明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招募供精者,并对他们进行严格筛查。同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让他们明白,捐精与鲜血一样是一种高尚的人道主义行为,有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冷冻的精液经检疫合格后才能使用。
受精者由于长期不孕,心理、精神上长期存在很大的压力,往往觉得自己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如果他们在治疗期间受到粗暴的对待甚至人格侮辱,即使人工授精成功,也会因人格尊严受到损害而患上心理疾病。因此,热情的接待、优质的服务将给他们的心灵带来极大的安慰。二、知情同意原则:
供精是自愿、高尚的行为,精子库的工作人员应该告诉供精者所供精液的用途,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原因下,供精者有权终止供精。在与精子库协商并补偿部分费用后,供精者可要求销毁自己已冷冻保存的精液。对于进行生殖保险者,精子库工作人员必须告诉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冷冻对精子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冷冻保存时间,让他们尽可能地了解精子冷冻的利弊,只有在他们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精子库才可以进行精液冷冻。三、保护后代原则:
对于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供精者仅仅是生物学上的父亲,对出生的后代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得以任何方式打探出生后代的信息。为做到这一点,精子库与生殖中心之间实行双盲操作,以编号和病历号代替捐精者与受精者。但精子库应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在尊重双方隐私的前提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儿提供免费的婚姻咨询服务,防止近亲通婚。四、社会公益原则: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都应对社会负责,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告诉捐精者只能在一个精子库捐精,也不能将精液当商品出售。在要求捐精者自律的同时,精子库应建立全国统一查询的网络系统,在保护捐精者隐私的情况下,严格禁止同一捐精者多处捐精。由于封建思想影响,重男轻女现象在中国许多地方、许多人中还比较严重,往往有人要求进行性别选择,要求进行无医学指征的X/Y精子分离,对于这种要求,精子库的工作人员应坚决回绝。五、保密原则:
医患关系是一种专业关系,病人作为当事人处于脆弱、依赖地位,在医学上处于不利或不平等地位。因此,在人工授精过程中,为了维护受精者正当权益,保护供精者正当行为,精子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保密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为受精者及其后代保密;
2、为供精者保守秘密,永不泄漏他们的姓名、地址;
3、生殖中心与精子库实行互盲,供精者与受精者实行互盲。六、严防商业化原则:
精子库的建立以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及生殖保险为主要任务,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因此,精子库应将社会公益放在首位,不得向未获得批准的生殖中心提供精液,也不得为获利而降低精液质量,更不能与流通服务公司合作,把精子当作商品,进行市场化运作牟取利润。七、伦理监督原则:
为确保精子库伦理原则的实施,由相关学科专家及群众代表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应对精子库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督,并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遇到的新的伦理问题及精子库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
1.同父异母者会否相爱结婚?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必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由于“互盲”,就产生了另一个伦理学问题:同一个捐赠者、不同受精夫妇的后代,日后如果相遇、相爱、结婚,这对同父异母的“兄妹”、“姐弟”可能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而互不知情。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我认为一个捐精者只能向一名妇女捐精。
2.离婚孩子怎办?
受精夫妇日后离婚后,最常产生男方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我国应规定,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3.单身妇女可否借助精子库?
我认为单身妇女“借种”生仔不利于孩子日后发展,应当禁止。我考虑的问题一:“精子婴儿”会否出现两个父亲?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捐精过程及生育妇女受精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保密原则,人类精子库的工作人员必须尊重供精和受精当事人的隐私权并严格保密。除了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得到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外,其他任何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均应隐去供精者、受精者、申请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资料等。受精夫妇虽然可以要求提供捐精者身高、血型、学历、籍贯和其他特殊的资料,包括肤色、发质、单双眼皮、鼻梁等外观资料,但供需双方的身份资料和详细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因此这个问题应该能够避免。
问题二:“精子婴儿”会否影响亲子感情?
最常出现的情形是受精夫妇以小孩不是自己亲生而拒绝支付赡养费甚至进行虐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捐精者对捐精产生的婴儿是不必承担任何义务的。而且医院在提供精子前,会要求受精夫妇签定有关条款。即使日后受精夫妇离了婚,男方也不能免除对“受精婴儿”的各项义务。只要执行严格,我认为这个问题也是能够解决的。与自然生育的子女及人工授精相比,人工授精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自然会引起父子关系的确认问题。人工授精子女会出现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的社会学父亲,另一个是提供遗传物质的生物学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之间,谁对人工授精子女具有道德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呢?
从目前各国实践看,绝大多数供精者都是匿名供精,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根本无法知道谁是供精者,自然切断了供精者和人工授精子女间关系,有效避免了关系复杂化,使供精者、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和所生子女摆脱了许多困扰,易于为各方接受。从实施异源受精夫妻的本意看,他们只想获得自己子女,并不想知道谁是供精者,也不需要供精者认领子女并承担父亲责任。如果供精者和受精者相互知情,就可能产生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供精者身份应被保密,各种责任和义务均应由养父母承担。
尽管精子库在法律上有相应条文,但在实际生活中,其存在的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精子库不是挽救生命,而是创造生命,它所带来的道德和法律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sunsine wrote:
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
1.同父异母者会否相爱结婚?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必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由于“互盲”,就产生了另一个伦理学问题:同一个捐赠者、不同受精夫妇的后代,日后如果相遇、相爱、结婚,这对同父异母的“兄妹”、“姐弟”可能像普通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而互不知情。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我认为一个捐精者只能向一名妇女捐精。
这个属于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卫生部规定,同一份精液只能让五个妇女受孕,以防止近亲结婚。但如果其后代地理位置相近,就大大增加了近亲婚配的可能性。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的迁徙性很大,近亲婚配的可能性也将增大。虽然国外学者早已通过群体遗传学理论及统计遗传学方法论证了异源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AID)出生儿血缘婚配的总体危险性微不足道的。但是,精子库还无法控制同一捐精者多处捐精。因此,目前存在同一捐精者生出多名AID小孩的可能。nanabeijing wrote:
与自然生育的子女及人工授精相比,人工授精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自然会引起父子关系的确认问题。人工授精子女会出现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的社会学父亲,另一个是提供遗传物质的生物学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之间,谁对人工授精子女具有道德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呢?
从目前各国实践看,绝大多数供精者都是匿名供精,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根本无法知道谁是供精者,自然切断了供精者和人工授精子女间关系,有效避免了关系复杂化,使供精者、实施异源受精的夫妻和所生子女摆脱了许多困扰,易于为各方接受。从实施异源受精夫妻的本意看,他们只想获得自己子女,并不想知道谁是供精者,也不需要供精者认领子女并承担父亲责任。如果供精者和受精者相互知情,就可能产生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供精者身份应被保密,各种责任和义务均应由养父母承担。
按照目前已有的规定,只要遵守精子库伦理原则,这个问题自然就可以解决了。只是目前国内生殖市场混乱,好多生殖中心以营利为目的,缺乏最起码的责任心,有意或无意的透露捐精者或受精者的资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立法,泄漏机密的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sunsine wrote:
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
3.单身妇女可否借助精子库?
我认为单身妇女“借种”生仔不利于孩子日后发展,应当禁止。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未婚女子采用人工授精生育小孩,但并未禁止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而失去丈夫的妇女进行人工授精。这样,就可能出现许多单亲家庭。单亲家庭生长的孩子会有许多问题是我们现在难以想象的。当他们长大到一定年龄看到别的孩子有父亲而自己没有,吵着向妈妈要爸爸时,怎么办?这个问题是要引起重视的。潜水数天又回来了,大家好
我这有个卫生部的文,大家看看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5228258908.doc (26.5k)《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1日开始实行,其中规定: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采集精子后必须冷冻6个月,经过复检合格,才能使用。而且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给5名妇女受孕。
据统计,不孕不育者约占人口的8%左右,照此推算我国有1000万左右的患者。需求造就了市场。前一阶段,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医疗部门和个人也开展了这一技术。他们采集精子不规范,有的甚至就在旅馆里,对供精者也不做筛查,这样做会造成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传播。另外,有的地方还推出了所谓的“名人库”、“博士库”。对此,卫生部科教司司长祁国明说:精子库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而应以医疗为目的,为不孕不育者提供服务。他介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人类精子库和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规范,禁止买卖精子、受精卵和胚胎,以保证这一做法安全、有效和健康地发展。
“精子库”背后的问题
1、供精者与子女的关系 .据报载,美国旧金山的罗斯去年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告诉他,多年前当罗斯本人还是一名学生时所捐的精子,后来生出了一对双胞胎,分别是14岁的姐弟琳赛和杰祝,想和自己真正的父亲见见面。接到电话,罗斯十分不安和恼火,当年填写的表格明明白白说明他有匿名权,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事件。
美国如今每年有3万名新生儿是用名人精子库的捐赠品,通过人工授精而来到这个世界上的。随着他们的长大成人,他们不约而同的要求寻找自己的“真正的父亲”。专家们已经在担心所谓的名人精子库最终是一枚社会问题的“定时炸弹”,会引发许多目前不能预料的道德以及伦理问题,难以解决。
专家强调指出,他们将严格为双方保密,双方都享有隐私权。受精双方不仅互不见面,其姓名等相关资料也严格保密,谁也不知对方是谁。但要向受精者介绍捐精者的基本情况,比如,身高、长相、职业、年龄等。受精者还必须签定协议,写明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发生纠纷。
2.避免近亲结婚的问题
人工受精当然会造成同父异母的孩子,这些人长大后万一相遇相爱,会不会出现近亲之恋呢?这样的可能性不能说完全没有。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早在1990年9月,国家卫生部就颁布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的紧急通知》,四川省计生委也做出明确规定,一个捐精者一般只捐精一次,一份精子只能用于同一妇女。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目前捐精者太少,一般一人可献3至5次,如果他的精子使一名妇女受孕,那么这位男子今后必须停止捐精。如果在做人工授精技术时使用同一份精子,必须把受精妇女限定在不同省份地域。
3.社会监控问题
在一次暗访中,一位姓黄的医生热情地接待了笔者。黄医生表示:“保证一次只收500元,而且这儿不需要任何手续。”还说可以随时来,因为“精源每天都有”。骇人听闻的是,有的“地下医院”总共就一个医生。该医生对整个人工授精术在极短时间内一步搞定。他自己取精,不难排除这“货”是他自己的,自己给接受手术者授精。这种“1+X”模式可谓“多快好省”、“简单便利”。正规的人工授精手术,精液必须经过严格的分析、筛选等程序,但“地下医院”由于没有正规的献精渠道和严格的医疗程序,精子质量难以保证,下一代的质量也无法保证,有的妇女被染上疾病后甚至终身无法生育,“生子梦”就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4.一些家庭矛盾
对于求精方来说,其做丈夫的永远有孩子不是亲生的心理;做妻子的会感觉孩子不是她与丈夫的爱情结晶,还有万一感情破裂,丈夫会不会不管孩子的隐忧;对孩子,长大后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不利于孩子健康。对于供精方,一旦做妻子的知道丈夫在外面供精的事,是很难予以理解的。为此记者采访部分供精人,他们普遍摇头表示缺乏信心。一位明确表示:“如果妻子知道了,肯定会与我闹得不可开招,所以说做这事一定得保密!”精子库
精子库是将精子冷冻贮存在由蛋黄、甘油、柠檬酸钠等组成的液氮罐内,使它们在-196℃的低温下冬眠,一旦复温后,精子可恢复生命机能。20世纪60年代,美国、英国、法国、印度等均先后建立人类精子库,进行优生研究。中国于1981年11月在湖南医科大学建立了人类精子库存,接着又在一些大城市如青岛、北京、沈阳、上海等地的学校、医院中陆续建立了规模不一的人类精子库存。1983年1月16日中国首例人工授精婴儿在长沙诞生。
精子库的建立优点甚多:
一、是提供“生殖保险”,为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开拓了广阔前景。冷冻精子可贮存20年,由此可 使大量男子放心作结扎手术;
二、是有利于优生,目前世界上已发现的各种遗传性疾病约4000余种,选择健康的精子可使患有遗传性疾病男子的妻子受孕,杜绝父方的有害遗传;
三、是为解决男性不育症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四、是为优生学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是有利于解决珍稀动物和濒危动物的种族繁衍。人工授精技术的公众伦理态度调查研究
人工授精技术的公众伦理态度调查研究.CAJ (19.36k)试论人工授精技术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试论人工授精技术管理的问题与对策.CAJ (20.6k)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CAJ (40.57k)对“名人精子库”的再思考
对“名人精子库”的再思考.CAJ (25.66k)790330tony wrote:
对“名人精子库”的再思考
名人精子库的产生还是起因于金钱利益。
1987年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埃斯孔迪多开设了一个“诺贝尔”精子库,主要用于储存诺贝尔奖获得者提供的精子。1999年,某市推出了中国第一家“名人”精子库。后来,“博士”精子库也出现了,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并引发了争论。持赞同意见的人认为,成功人士的精子理应具有优秀的遗传基因,用他们的精子人工授精出生的后代因遗传基因的先天优势,长大后获得成功的机会将会比普通人高,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有益尝试。而反对者则认为,人生在复杂社会环境中,除了遗传基因的作用以外,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非常大,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制约人的一生。
“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多少有些哗众取宠、谋取钱财之嫌。精子库的设立应以优生、服务社会为首要目标,不能片面的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对捐精者素质的要求,但通过建立“名人”精子库用于牟利也是不可取的。一篇文章
辅助生育技术的伦理问题 .doc (21.13k)人类精子库向社会开放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精子库日前宣布,从即日起接受25-45岁健康男子的自存精子要求,减轻人们对环境与疾病等因素导致的生殖忧患,为即将从事放射等特殊工种的未婚男士未来的健康生育提供可能的保障。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精子库的卢教授说,建立人类精子库的初衷是为了计划生育的优生优育服务,同时治疗男性不育症。但早在7年前,精子库就在个别有识之士的要求下,开始为提供自存精子服务。在民众需求推动下,湘雅医学院生殖遗传专科医院意识到,向社会公开开放自存精子服务,可以有效减轻许多人的生育忧患。在临床实践中,他们发现有一些人正当生育能力旺盛的时期,却因种种原因只能推迟生育,当他们想要孩子时,却发现精子质量下降、甚至无精了。
自存精子服务仍然合乎优生优育的目标。她说,男性的生殖忧患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国内外的相关研究都表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的工业国家男性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呈现下降趋势。这种情况的产生与环境污染、地球变暖、生育年龄推迟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个体来讲,工作与生活环境以及疾病、意外伤害等许多因素,都可能使生育能力不可预测地发生变化,自存精子服务,就是为男士们未雨绸缪。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精子库目前拥有5万份精液冷藏能力,从1999年1月以来,累计冻存人类精液1万多管,解冻复苏后用于人工授精、体外授精治疗的达6600多管,冷冻复苏率在60-95%之间,达世界先进水平。迄今为止,诞生的2000多名试管婴儿中,采用的精液最长冷冻了10年以上。卢教授解释说,精子是最耐冷冻的人体细胞之一,冷冻保存在摄氏零下196度的液氮中,10-20年仍能保持其活力。
据介绍,2003年4月广东省也成立了人类精子库,并于当年7月推出了首个自存精子服务。
由于精子可在这里储存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是否会引发"父精媳用"等诸多伦理问题呢?精子保险与精子库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精子一旦保险后,只能供其家庭提取,无论存精或取精时,均需对存精者或其妻子验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别人是无法"冒领"的。而在储存保险期间,工作人员将对存精者的精子作严格的专人专号并建立专档管理。由于档案、编号与使用分由不同人员管理,即使工作人员之间,也绝不会有哪一个人会明确知道所存的某号精子的"父亲"是谁。这样,既可为存精者严格保密,也可从根本上避免伦理等社会问题。代孕和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是国家卫生部明确禁止的两项活动,对于代孕精子买卖的商业化操作,应该绝对禁止。但是仅有禁止是不完善的,它需要相应的配套理论得以展开。
1.代孕的直接原因
(1)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人道主义,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控制,即使是无偿的人道主义行为,日后也会产生很多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对此种商业化运作行为进行禁控是有益的。
(2)极少数人需要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来获得后代。在我国约500万左右的男性中,患无精子症的有20%,妇性由于生殖系统有问题而不能养育胎儿的比例更少。因此,对于此类原因,可以在医疗部门的允许下采取代孕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孕。这样做不仅不会伤害大多数人利益,而且可以杜绝许多与此伴生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
2.代孕的间接原因
(1) 市场尚未形成良好的运作秩序。在这个转型社会,借腹生子是极容易被商业化操作的。如果代孕技术被商业化而又调控失灵,就可能出现大量的伦理问题,甚至造成新的犯罪,如因败卖精子而至人致残致死,因代孕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买卖妇女等,这都是有据可寻的,应引起高度注意。从这个意义看,禁止代孕无可厚非。
(2)要想避免上述不良后果,通过禁止代孕是杜绝不了的。因为在行为无序较为突出的转型社会,调控失灵难以避免,加之利益驱使,即使依法禁止,也会禁而不止。如贩毒吸毒,国家绝对禁止且打击力度之高,情况又如何呢?代孕问题尽管明文禁止,可与代孕行为有关的科研不能禁止,比如精子库建设、试管婴儿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还在进行,代孕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禁而不止是必然的。
(3)是禁止好还是规范好是有待研究的。如精子库设施混乱,采集精子不规范,这是规范管理问题。禁止乱采精而不是不采精,因此是规范问题而不是禁止问题。代孕商业化必须禁止,代孕却有一个规范和禁止的关系问题。尽管大多数母亲都能生育,少数不孕妇女的利益不能不考虑。我们应该禁止代孕商业化的同时,给不孕妇女一个出路,这是一个规范化问题。
3.代孕导致的后果
代孕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有许多行为不符合规范或不合理。如精子来源混乱,对供精者提供的精子不做任何健康筛选直接用于人工授精等,这样可能会导致以下几方面的后果:
(1)容易造成像乙肝、性病、爱滋病例等传染病和血友病等遗传病的扩散。
(2)对接受供精的患者不进行随访,长此以往将导致近亲结婚。
(3)对精子不筛查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人口素质,于国于民都是有害的。
(4)代孕日后会引发诸多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
4.代孕必须禁止的操作
(1)以商业为目的的辅助生育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上述几方面的后果。
(2)禁止乱采精是必然的。禁止代孕只可能会给极少数的确无法自己孕育后代的母亲带来影响,但绝不会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
5.禁止代孕商业化的解决办法
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如生活质量提高带来富贵病,工业化带来环境污染甚至可能毁灭地球。代孕商业化也不例外,如果不对其加以制止,将来它带来的社会问题将更多。那么,人类的解决办法是怎样的呢?社会学家周运清这样说:
(1)理智选择规范与科学,如环境问题方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不是禁止工业化发展。
(2)我们对待问题的基本选择应是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包括加大惩罚力度。如果禁止代孕而又惩罚不力,禁与不禁也无多大差别。
禁止代孕绝不会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有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加上相应的法律和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也许我们会重新允许代孕技术的实施。不育夫妇经过各种治疗仍未生育,并且目前尚无治疗方法的情况下,为了使女方怀孕,就不得不依靠其他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这些方法统称为辅助生殖技术。现行的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试管婴儿)术。
一、代孕是否合法
代孕是否合法是做试管婴儿中伦理争论焦点。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中,接受移植的小胚胎、并生下足月婴儿的妇女,并不一定必须是婴儿的生物学母亲(提供卵子的人),一位代孕母亲就可以代替之。
代孕母亲,顾名思义它是指出借或出租自己的子宫代替他人生育后代的妇女。代孕母亲根据契约可以提供自己的卵子,通过体外受精,然后再将小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或者是将他人在体外受精后发育的小胚胎移植入自己的子宫,经过足月怀胎后将所生下的孩子交给契约方收养,代孕母亲从此以后不再与孩子有任何往来,即代孕母亲不参与抚养孩子的活动。
1985年,理查德和她的妻子贝弗利通过代理孕母生下一名女婴,取名特莎。可是事过不久,他们就分居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他们闹上了法庭。与此同时,代理母亲玛丽也提出了孩子的监护权问题,理由是她不忍心看着孩子在一个破碎的家庭中受罪。1990年,就在法院裁决理查德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几个小时之后,贝弗利在房间中开枪将其前夫打死,她本人也被判决11年有期徒刑。
二.人工授精的伦理学问题: 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异源授精问题,即使用的精子并非来源于丈夫。
异源授精出现的主要问题:
1、割裂了生儿育女与传统婚姻的纽带
2、导致近亲繁殖的危险
3、精子的商品化
4、优生工程有喜有忧
5、谁是孩子的父亲?sdsunyuan wrote:
代孕和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是国家卫生部明确禁止的两项活动,对于代孕精子买卖的商业化操作,应该绝对禁止。但是仅有禁止是不完善的,它需要相应的配套理论得以展开。
1.代孕的直接原因
(1)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人道主义,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控制,即使是无偿的人道主义行为,日后也会产生很多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对此种商业化运作行为进行禁控是有益的。
(2)极少数人需要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来获得后代。在我国约500万左右的男性中,患无精子症的有20%,妇性由于生殖系统有问题而不能养育胎儿的比例更少。因此,对于此类原因,可以在医疗部门的允许下采取代孕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孕。这样做不仅不会伤害大多数人利益,而且可以杜绝许多与此伴生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 quote]
据我所知,无精症好像占不育男性的10%左右。
代孕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伦理原则,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在AID中,男方没有生育能力,使用供精者人工授精,虽然是经过夫妇双方知情同意,但是大家都能想到到,不是自己亲生的后代,以后在男方心中永远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话说回来,男方无生育能力我们可以采取AID,那么女方没有生育能力,男方是否可以要求“AED”呢?是否可以要求代孕来得到后代呢?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然后找到一个志愿提供子宫来代孕的妇女,一切都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实施呢?是否男方有这个权利要求这样做呢?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世界上存在的事物都有它存在的道理,这些伦理问题也就是我们以后要面对的问题吧。lfpsnake wrote:
sdsunyuan wrote:
代孕和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是国家卫生部明确禁止的两项活动,对于代孕精子买卖的商业化操作,应该绝对禁止。但是仅有禁止是不完善的,它需要相应的配套理论得以展开。
1.代孕的直接原因
(1)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只要不是出于人道主义,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控制,即使是无偿的人道主义行为,日后也会产生很多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因此,对此种商业化运作行为进行禁控是有益的。
(2)极少数人需要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来获得后代。在我国约500万左右的男性中,患无精子症的有20%,妇性由于生殖系统有问题而不能养育胎儿的比例更少。因此,对于此类原因,可以在医疗部门的允许下采取代孕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孕。这样做不仅不会伤害大多数人利益,而且可以杜绝许多与此伴生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 quote]
据我所知,无精症好像占不育男性的10%左右。
代孕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伦理原则,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在AID中,男方没有生育能力,使用供精者人工授精,虽然是经过夫妇双方知情同意,但是大家都能想到到,不是自己亲生的后代,以后在男方心中永远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话说回来,男方无生育能力我们可以采取AID,那么女方没有生育能力,男方是否可以要求“AED”呢?是否可以要求代孕来得到后代呢?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然后找到一个志愿提供子宫来代孕的妇女,一切都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实施呢?是否男方有这个权利要求这样做呢?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世界上存在的事物都有它存在的道理,这些伦理问题也就是我们以后要面对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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