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共同犯罪问题分析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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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51刑初13号:2015年9月16日,胡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提议到学校附近寻找学生下手要钱,被告人任某某和范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均表示同意。当晚21时许,三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某某宾馆对面人行道处,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的手段,强行拿走廖某某(未成年)随身携带的天语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同日晚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范某某、胡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花园后门处,强行将陈某某(未成年)拉进巷子内,并采取搜身的手段,强行拿走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康佳牌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是围绕本文的主题进行的片段摘要,现主要针对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定性涉及到下一步的量刑)。以上两个案例发生的共同点包括: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行为方式是人身威胁加索要财物;被索要的财物价值较小。裁判的结果均是以寻衅滋事罪作为定性的结论,至于两者一个适用缓刑,另一个没有适用,则是根据全部案情,结合次数、手段、危害结果、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等予以综合评估。那么何种情况下,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呢?

  抢劫罪侵犯的双重法益,既包括人身又包括财产,只看案件中的行为方式,如湖南的案例:拿小刀逼迫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重庆的案例:将被害人拉进巷子内,强行搜走随身携带财物。两个案例中实施的行为皆是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抢劫罪的财产权包括占有权),侵害了双重法益。因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符合抢劫罪的客体,定抢劫罪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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