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制度刍议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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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专设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体现,也使得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得以贯彻落实,同时也是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作出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如同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一样,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设立也并非完美无暇,笔者结合实践,试图从司法层面浅谈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未成年人犯罪;合适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新刑诉法将原刑诉法规定的“可以通知”改为“应该通知”,并扩大了合适成年人的范围。虽然仅仅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使得纸面上的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规范了以往在讯问和审判时的随性和恣意,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仍比较笼统、原则,如果不加以细化和完善,将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即到场的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同时又规定了在审判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这一规定就明确了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较之以往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未成年人正视自己的错误。未成年人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历来都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新刑诉法适时地专章设立合适成年人制度意在从法律层面明确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处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尤其是那些步入犯罪的泥潭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一方面来自自身成长所带来的种种烦恼和不安,另一方面还要因犯罪遭受法律的制裁,这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讲,将无法承受生命之重。如果在讯问或审判时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这将为迷途的未成年人勇于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误增强信心和动力,不至于感到无助和困惑。

  3、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因为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我们日常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因为行为人的好奇、无知以及所谓的哥们义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讯问或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从未成年人教育入手,可以直接地大幅度地减少犯罪。同时,对于预防犯罪也有潜在地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不谙世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讲。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新刑诉法只是笼统地规定讯问或审判未成年犯罪人时,在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人到场,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选择、怎么选择,如果选择的其他成年人不愿到场又该怎么办,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是纷繁芜杂的,特别是基层办案单位,时间紧、任务重且列入合适成年人的人员素质可能存在参差不齐。一旦查明犯罪人为未成年人,需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怎么选,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2、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进一步明确。新刑诉法在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在讯问、审判中有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既不像是义务也不像是权利。从法理上讲,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现在虽然有了法理上的依据,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过于模糊。这样就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甚至有可能造成合适成年人会消极地行使其权利。

  3、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人的,办案人员在讯问时,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规定的不明确。在日常办案中,由于办案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对于如何依法办案,在认识上存在差别,有些人可能会轻程序、重实体,违法办案。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4、办案人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知道该人为未成年人的,是否应当立即停止讯问,并立刻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尚无作出规定。当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得知其系未成年人,是继续讯问还是立即停止并寻找合适成年人参与再进行讯问,本次修法未予以明确,极会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困惑,甚至有无所适从的感觉。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完善及路径

  1、从法律层面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应该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建立相对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新刑诉法规定,可以从未成年犯罪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当中选取,但这样做在实践中是否可行,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这样无论是对本地犯还是流窜犯都同时适用,既保证了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2、细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鼓励合适成年人及时到场,在法律层面上不妨借鉴证人出庭制度,对于拟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方面的补偿,例如,交通补助、务工补贴、食宿费用等。同时,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

  3、重视对司法人员程序正义的意识教育,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法彦有云:“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必须得到很好的执行,否则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程序正义的教育,纠正轻程序、重实体传统观念的羁绊。如果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明知犯罪人是未成年人而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又未依法补正,那么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完善立法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未成年人的程序。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律应该明确而具体,这样不仅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操作,而且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秩序。办案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得知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是继续讯问还是立即停止并寻找合适成年人参与再进行讯问,应尽快制定法律或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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