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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裁判规则 | 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在未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能直接当然推定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青某某,杨某1与杨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渝民再8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青某某去世前虽患病多年,但青某某在签订案涉《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签定案涉《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杨某1提出案涉房屋买卖时青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提出案涉房屋买卖并非青某某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二:
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明确认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痴呆(老年痴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向法院主张该老人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杨某1与杨某2、杨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号:(2022)京民申42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文字内容清晰,意思表达明确,可以认定该遗嘱正文、日期及曹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1虽主张曹某某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一审中申请对曹某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均以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案。二审中杨某1提交北京天康昊正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对曹某某精神状态的审查意见》,欲证明根据曹某某的病历,曹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该鉴定文书系杨某1单方委托所作且与一审中法院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的回函内容相悖,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文书未予采信,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涉案遗嘱真实有效,并按照遗嘱分割涉案遗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实务要点三:
老人子女提供门诊病例说明老人处于痴呆状态,不足以证明老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时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案件:韩某1、韩某2与韩某3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2)京02民终106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某某、韩某3、韩某1、韩某2共同签署了《分家协议》,对拆迁款、安置房、存款、股金以及韩某某的遗产进行分配,且部分钱款各方已履行,韩某1、韩某2、韩某3已出具收据,该协议体现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韩某1、韩某2主张时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时某某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且从双方提交的时某某的病历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时某某在签订协议时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故本院对于韩某1、韩某2的主张不予采信。
实务要点四:
痴呆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应否确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问题,应通过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
案件: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与乔某、刘某5赡养纠纷案
案号:(2022)豫14民终41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乔某自2020年5月即患有痴呆症,其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应否确定监护人参加诉讼,直接关系到乔某能否独立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问题,应通过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乔某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后,可另行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五:
老年痴呆症对老人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
案件:孙某1等与叶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70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滕某7的病历记录,滕某7作出公证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对滕某7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法院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滕某7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检材不完整,缺少鉴定时间节点的精神科专科检查(如精神状态、记忆、智能状态的测评等),无法对其订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由不予受理。滕某1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由其单方委托,出具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评定滕某7系重度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依据系首钢医院2005年9月29日住院病历及2016年10月29日五里坨医院住院病历,此两份病历已涵盖在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中,故《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依据充分与否存疑,法院对《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不予采信,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滕某7作出公证遗嘱时欠缺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小结
在民法体系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法体系中各项制度的基础,其连接着民事主体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现有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以是否患有精神病为标准,不免过于简单粗暴,并不能正确体现老年人的真实精神状态,所造成的后果必然是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民法其它制度之间的不协调,进而导致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体系与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之间的脱节。目前,我国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面的制度规定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迫切的问题亟待解决。完善贴合老年人群特点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体系关乎老年人群合法权益的保障,更事关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根本“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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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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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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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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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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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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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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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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