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涉案宾馆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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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特别邀请一批优秀律师,现身“以案说法”栏目,每月定期为您讲解女性在工作、恋爱、婚姻等方面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关注~~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汪婉婉律师,欢迎大家关注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以案说法”在线普法栏目,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涉案宾馆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汪婉婉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公益律师“我助妇儿康·妇女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 项目讲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特约调解员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宾馆没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强制报告等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对被害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情简介

  

  成年男子沈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了小玲(化名),并得知小玲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022年1月,小玲被沈某和方某带至某宾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宾馆工作人员既未询问三人的关系和入住的正当性,也没有向小玲的监护人确认后记录备查。入住后,沈某、方某轮流对小玲实施侵害。2022年8月检察院以沈某、方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沈某、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11年9个月。遭受侵害后,小玲心理和精神受到严重创伤,其父母强烈要求宾馆给予精神赔偿。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涉案宾馆没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等义务,应当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申请,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法院判决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向王某借钱应视为其个人债务,江某无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理由如下:王某借钱给郑某。江某并不知情,也并没有在借条、还款协议上签名及追认债务。郑某虽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根据王某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只能够证明郑某借钱是用于炒股、投资古玩等,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王某不能证明借款由被告江某使用或者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审判决郑某负责偿还王某所有借款,驳回王某要求江某承担债务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宾馆违反法定登记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沈某、方某二人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小玲损害结果的发生,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由该宾馆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律师说法

  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案警示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谨慎交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旅馆、宾馆、酒店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风险防控,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篇提到的案例来源于红安检察)

  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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