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专题 | 香港地区的成人监护体系 | 和谐监护公众号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24
手机版

  

  图片来源:香港监护委员会网站

  监护令

  (the Guardianship Order)

  谁可以提出监护令申请 当事人的亲属 社会工作者 注册医师 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

  谁可以成为建议监护人

  建议监护人应当: 年满18岁 愿意且有能力担任监护人 性格与当事人大致相容 与当事人没有利益冲突 能促进当事人利益 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意愿 以书面形式同意担任监护人

  若委员会认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则应指定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

  如何申请监护令 填写《监护令申请表》,填妥期限在申请人最近一次和当事人见面后的14天内。 随申请表附上两位医生出具的医疗报告。申请人必须在第二位医生检查完当事人之日起的14天内,向监护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医疗报告。

  其中一份医疗报告必须由医疗管理局认可的医生填写,该认可医生应当为精神科或老人精神科医生,且在诊断和治疗精神紊乱、评估或判定智力障碍方面具有专业经验。

  另一份报告可由普通科、老人科或医疗管理局辖下诊所的医生填写。

  委员会处理申请 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文件做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由委员会正式受理,向申请人通知受理结果,并把申请文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和社会福利署署长。 社会福利署应当就当事人及其家人出具一份社会背景调查报告,报告须在四周内完成。社会福利署员工将安排会见当事人及其家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愿望,并向家人询问当事人的社会背景、社交及财政状况。 当相关材料和社会背景调查报告齐备后,委员会将安排聆讯日期,并通知聆讯各方,包括当事人、申请人、社会福利署署长、建议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如有),如亲属、医生、照顾者等。 聆讯小组成员:最少由委员会的三位成员组成。 自委员会收到正确的申请材料起至监护令作出之日,一般需要三到九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受虐待、或需要接受手术),则可向委员会申请紧急聆讯,委员会可应申请缩短社会背景调查报告和聆讯通知期的期限。

  委员会作出监护令时应考虑的因素

  委员会应遵守和运用的原则为: 促进当事人的利益。 在当事人的意愿及愿望可以被确定的范围内,尊重该等意愿及愿望。

  委员会还应运用下述准则: 当事人的精神紊乱或智力障碍程度,构成足够理由为其指定监护人; 上述的精神紊乱或智力障碍情况,限制当事人就与其个人情况有关的事宜作出合理的决定; 当事人的特定需求只有在作出监护令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满足及照顾,且没有其他更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及 为当事人的福利或为保护他人着想,应当为当事人指定监护人。

  监护令可赋予监护人的权限

  监护人有以下六种权限,监护令可包括全部或部分权限。 有权指定当事人居住的地方。 有权将当事人送往或安排送往指定的地方,并可为实现该目的使用必需的合理武力。 有权为治疗、职业、教育或训练之目的而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安排到指定地方。 有权代表当事人同意接受治疗(特别治疗* 除外),但只限于在当事人无能力理解该治疗的性质及效果的范围内。 有权允许注册医生、社会工作者或相关的其他人(如有)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接触当事人。 有权为当事人的供养或其他利益,而代当事人持有、收取或支付一定的款项。该款项金额在监护令中予以明确,且月标准不超过在当时政府统计处所发表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季度报告中指明的属最近期的就业人士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按2021年10月至12月的季度统计数据,该标准为港币18,000元)

  * 特别治疗:指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指定的、具有不可逆转效果的或具争议性的医疗、牙科治疗或两者兼行的治疗,具体类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Gazette)公告。目前来看仅有一个类别:绝育手术,且不包括主要是治疗生殖系统的其他疾病但有绝育效果的手术。

  监护令的有效期 监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续期的监护令有效期不超过三年,自监护令作出之日起算。 紧急监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监护令指示

  监护人可就监护令的性质和程度、权力的行使、范围、期限、个别职责的执行等方面申请委员会作出指示。

  监护令的复核

  在监护令到期前,委员会应在以下情形对监护令进行复核:

  1、当事人、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委员会认为与当事人的福利有真正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出复核申请。

  2、委员会认为有需要自行启动复核。

  3、委员会必须对监护令进行期满前复核。

  针对上述第1和第2种情形,委员会复核后可决定: 更改监护令,如将监护人的资格转移给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人。 撤销或中止监护令。 对监护令不作任何改变。

  针对上述第3种情形,委员会复核后可决定: 将监护令续期。 更改监护令,如将监护人的资格转移给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人。 对监护令不作任何改变。

  产业受托监管人

  (the Committee of the Estate)

  如上面所述,监护人若获授权,可代当事人持有、收取或支付一定的款项。但该款项的标准较低,截至2021年底仅为每月18000元港币,未必能满足当事人的居住、照护、医疗等需求。且该款项仅能用于当事人本人的供养,若当事人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突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也无资格接受和使用该等款项,容易陷入困境。

  面对这些情况,则可依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委任当事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以处理当事人的财产事务。

  谁可以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亲属 若当事人的亲属没有提出申请,则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定代表律师*、或监护令指定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请。

  * 法定代表律师,是根据香港法例第416章《法定代表律师条例》所委任。法定代表律师是一位公职人员,在诉讼中代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即未满18岁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利益。

  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 通常适用于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只是提出法律论点的争议要求法庭作出决定的情形)方式提出申请。 一并附上两份医生证明书、关于当事人的亲属或最近亲及财产(如有)的证据,以及原讼法庭所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据。

  产业受托监管人的权限

  产业受托监管人的职责和权限应严格限于法院的指令和授权范围内。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实际情况,在与财产相关的方面作出指令和授权,包括代当事人保管财物、领取福利金养老金、履行合同、追讨款项、甚至处分物业和股权等。

  产业受托监管人与监护人的区别

  简单而言,产业受托监管人是由法院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部委任的人士,根据法院的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当事人处理资产和财务事宜。

  监护人则是由监护委员会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VB部委任的人士,主要负责处理当事人的人身健康福利事宜,例如居住、医疗、教育培训等,同时具有一定的处理财务的权限,但金额和适用范围限制较大。

  持久授权书

  (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香港在1997年制定《持久授权书条例》,后于2011年作进一步修订。

  授权人可在其具备精神行为能力时,通过持久授权书来授权受权人,在其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处理其财产及财政事务。持久授权书中的“持久”,即指该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仍持续有效。

  见证签署 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一位注册医生和一位香港律师面前见证签署。 授权人可以同时在医生和律师面前签署;也可先在医生面前签署,并自签署之次日起28天内在律师面前签署。

  授权书内容 持久授权书仅限于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及财政事务。 授权人应明确指明受权人有权处理的具体事项,不得概括授权、也不得留空,否则授权书无效。 持久授权书应采用《持久授权书条例》第18条所规定的格式订立。

  持久授权书的注册 如受权人有理由相信授权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则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法院注册持久授权书。 在持久授权书注册之前,受权人不得依据持久授权书作出任何事情。

  持久授权书与产业受托监管人的区别

  持久授权书的受权人和产业受托监管人,都是处理当事人的资产和财产事宜。

  持久授权书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具备精神行为能力时,自行指定受权人、自行规定权限范围。

  产业受托监管人,则是在当事人已经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由他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和规定权限范围。

  持久授权书的改进设想

  持久授权书机制虽然比产业受托监管人更为便利、也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其中一个明显的限制,就是只涉及当事人的财产管理,而不涉及人身照管。

  为此,香港律政司建议制定《持续授权书条例》,扩大持久授权书的适用范围,并将文件取名为持续授权书("Continuing Powers of Attorney"),以便与现行的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进行区分。该条例草案已于2017年底进行公众咨询,目前尚未立法。

  - E N D -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李凤影、张博轩、张春汇;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上一篇:暴雨来了作文450字
下一篇:成年人的世界究竟有多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