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女子被逮捕!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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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王丽娜介绍卖淫案)

  

  

  朔城检刑诉〔2022〕38号被告人王丽娜,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90********,**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派出所,逮捕前住朔城区金山怡园小区**号公寓***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2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2月2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娜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丽娜于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为伊某某(女,2003年12月26日出生)、吴某某(女,2006年8月12日出生)联系嫖客,接送二人在朔州市慧源酒店(青皮树宾馆)、机电城公寓、格林酒店等多家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王丽娜获利人民币4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丽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娜多次介绍两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朔城区人民法院检察官  仝艳青2022年2月25日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涉案款物情况一并随案移送。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点亮“赞”和“在看”再走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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