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医生,选我 | 请您评评理·协和八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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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热议】医生,选我 | 请您评评理·协和八

  

  案例回顾

  (点击案例回顾,链接跳转案例篇)

  王女士,54岁,女,是一个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同时有肾脏、中枢神经系统受累、TTP、血象异常,处于狼疮活动期,情况危急。既往病情发作时于某医院进行过血浆置换治疗,效果良好,2019年5月21日收住该院风湿免疫科病房。同日,该院急诊接收了一位14岁小女孩小林,病情与王女士几乎相同,她与王女士均是AB血型。由于AB型血浆比较稀少,医院每天能从血库获得的量大约为2000ml,而规范的血浆置换治疗需要1600ml/(人*天),一个疗程需要持续数天。你是该医院血浆置换团队的组长,你有通过专业知识决定血浆资源使用的权力,你明白:

  1、AB血型的血浆一直是血库最紧张的资源之一,现在大约2000ml/天的供应量也是各大医院之间平衡的结果,很难额外获得。

  2、两个人不可能同时达到标准用量,除去血浆置换这种治疗, 其他梯队的替代治疗方法的效果会差上不少。

  背景补充:关于两个人,王女士是高级知识分子,家庭经济宽裕,陪同就医的儿子是外院医务人员(具体不详)。小林是父母陪同就医的,近年来家庭经济情况因为求医陡转直下,家里人已计划卖房。

  请您评评理:医疗团队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分配血浆?

  案例来源:协和医大八年制博士生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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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热议

  个人选择: 优先供应小林。

  1. 年龄:王女士54岁,虽然年纪偏大,但连退休年龄都未达到;小林14岁,虽然不是幼儿但仍未成年,从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说, 王女士在年龄上处于较强势的一方;

  2. 经济状况:小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有“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无形中可以选择的方案会更少;

  3. 社会资源:无论是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王女士,还是作为外院医务人员的儿子, 可供调配的社会资源都优于小林,通过社会资源进行血浆调配、转院治疗等潜在的备选项更多;更何况王女士之前在某院进行过血浆置换治疗,说明在现就诊医院进行治疗并非唯一选项,而 转院等方案对于小林及其家庭来说会加重负担。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应优先供应小林。

  —— 的爪子

  这确实很难抉择,如果是我可能倾向于 王女士吧,第一已经确定了会有效,第二后续治疗还能做,我只是站在 物尽其用的角度,觉得用在王女士身上作用更大。说实话个人觉得,那姑娘爸妈就算把房买了也不一定够她一直治病,到时候依旧会面临危险的情况还没钱看病了,而且父母以后住哪啊,年纪越来越大了,父母也需要养老,最怕这种人财两空的情况。

  ——华南虎+1

  个人会将这有限的资源给予能够 带来较大社会价值的王女士(该本身是高级知识分子,该女士恢复较好的话身为医务工作人员的儿子也能够在工作上投入更大的精力去服务社会)。

  ——平阳

  其实想跟各位医生说,这个条件下, 怎么选,都不是错误,不能觉得自己宣判了另一个人的生死,不能给自己背这个心理包袱。在这个基础上,再选

  ——胡文浩

  真心希望可以从根源解决问题,我是学医的,我真的这个问题很难解决,但是泛化一下,如果是五个人,十个人面对这个问题,我们要一个一个分析选哪个吗?

  ——仲夏@壹贰

  篇幅原因本处只展出部分网友热议评述,更多精彩内容请见上期案例篇评论区,如果您有任何想法也欢迎在下方评论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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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开始案例讨论前,看看古人怎么说:

  唐 孙思邈《大医精诚》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

  西方怎么说:

  希波克拉底誓言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

  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古今中外, 均认为患者享有相同的权利,有权获得相同的待遇。除病情有轻重缓急不同外,凡相同病情的患者, 均应当相同对待,不存在孰先孰后,谁应该优先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是 资源的有限,这时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患者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定权。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包括病情、医疗措施、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信息,期待患者做出决定。案例中的资源有限的信息,也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期待患者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医疗机构应当进行 书面告知,告知内容包括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各自利弊、资源有限及后果等情况,提出建议,并取得患方书面意见,并将告知情况如实记入病历。

  医患双方面对的敌人不仅是病魔,更有现实的无奈、客观的局限。只有 充分告知,知情理解,才能医患并肩、携手同心,共战病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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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视角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本期案例讲述了一个十分现实又充满争议的问题:有限的资源,该如何分配。评论区展现了不同的观点,有的是从功利主义角度,也有的是从道义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角度不同,自然结论也是不同的。医生不是神明,没有权力决定患者的生死,但遇到这种情况总要做出抉择。这种情况下究竟该如何选择,是我们每一位医生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从伦理学角度看看,该如何分析这个问题呢?请看本期伦理学讲解~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编辑:曼陀罗华

  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人文学院 张迪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聂学、王姗姗

  北京协和医学院 协和八小编 曼陀罗华

  协和八·热心网友们

  审核:大长杆君、 如日中天、金眐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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