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未成年人保护
内容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法治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中都能看到法治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与保护。但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件需要多方共同发力才能做好的事情,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缺一不可,本文将从法治角度论述各方如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发挥作用,做到预防和惩治齐抓共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正 文:
一、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1.成因
欺凌者的形成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类因素:(1)家庭因素,未成年人若缺乏家长关爱、管教,或者家庭冲突与威权式管教以及家庭内有暴力情形,会让未成年人有以暴制暴的倾向;(2)个人因素,除了未成年人本身易冲动的个性、神经生理疾病之外,媒体与社会环境充斥暴力,以及个人受暴经验,将造成未成年人思想偏差,认同以暴制暴的行为;(3)学校因素,老师对于学生攻击行为的处理与态度、学校的管教与风气皆是影响欺凌行为的关键,若老师及学校经常以隔离、体罚等负面方式来处罚欺凌者,将形成学生以暴制暴的情形。另有研究指出学生的学业成绩表现、能力分班的教育政策,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疏离是校园欺凌发生的主因。
2.表现
(1)肢体欺凌。肢体欺凌通常出现在权力不对等的学生身上,一些人长期欺负、虐待、殴打弱小者,比如抢夺同学物品、勒索同学钱财、在同学的身体上留下明显伤痕,恐吓同学不能告诉家长和学校,极易发展为校园暴力事件,是最令人恐惧的一种欺凌。
(2)言语欺凌。言语欺凌指通过语言来刺伤别人,使别人精神压力增大,语言上的欺负、讥笑、贬损、诋毁、造谣会让人的心理严重受挫和扭曲,丧失自我感,造成的心理伤害大。
(3)关系欺凌。关系欺凌是对某个人排斥和拒绝,使他脱离小圈子,让他觉得被孤立,是最为常见的,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通常通过言语欺凌进行表达,比如散布谣言、冷嘲热讽。
(4)反击型欺凌。长期受到欺凌的学生,在得不到学校和家长的有效援助情况下进行迫不得已的反击行为,对实施欺凌者进行打击报复,或威胁恐吓,也有部分受害者会转向去欺负比他更弱小的人。
(5)性欺凌。性欺凌包括有关性或身体部位的黄色笑话、评论和取笑;对性别取向的取笑;传播令人厌恶的与性有关的纸条或流言;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别人的身体,强迫别人进行非自愿的性行为,是涉及性与性别的侮辱和侵犯。
(6)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指利用网络散布流言、攻击辱骂同学、发布暴力欺辱同学的视频和照片,向同学示威,炫耀自己的能力。
(二)网络侵害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动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违法犯罪快速向网络空间蔓延。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有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他们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
(三)性侵害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性侵未成年人是在对最没有反抗能力的群体施加暴力,这种伤害往往成为受害者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很多儿时性侵受害者直到成年都无法摆脱负罪感和耻辱感,往往会走上绝路。且,性侵儿童的案件发生隐秘,这个过程处于成年侵害者把控之中,被害方提出控告后取证并不容易,造成查证事实和定罪的困难,诉讼过程难以顺利推进。
2021年3月,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2020年调查报告)统计,在2020年公开报道的332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数逾840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遭遇性侵人数中女童占九成,小学和初中学龄段儿童受侵害比例高。其中,受害人3人以上的案例78起,占比23.49%;受害人5人以上的案例38起,占比11.45%;受害人10人以上的案例17起,占比5.12%,平均每起案例受害儿童2.55人。332起案例中表明人际关系的有312起,在312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31起,占比74.04%;陌生人作案81起,占比25.96%。231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占比由高到低依次为教师和教职工(含培训老师)30.74%、亲人亲属(父亲、继父、兄长、叔伯等)20.78%、网友18.18%、邻居朋友(含同村人)16.02%、其他生活学习接触人员14.28%。
(四)未成年人犯罪
2013年,广西一12岁女孩因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杀害并肢解;2014年8月,四川一名13岁女孩将一名3岁女童丢进粪坑窒息死亡;2016年7月,广西一13岁男孩为钱财,将一家4岁、7岁、8岁的三姐弟杀害……这些案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的特点,从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发现,有不少父母在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不太“称职”,使得孩子的成长没有得到家庭的匡扶和庇护,甚至受到伤害,影响到身心健康成长。
从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做一个归纳总结,可以把家庭因素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家庭宠溺型,有些孩子从小娇生惯养,家长在长期迁就放纵甚至满足孩子的过分要求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会导致他们在生活上好逸恶劳,成为家里的小霸王,接触社会过程中愈发逞强好胜、打架斗殴,这也为以后的成长埋下了可怕的隐患;二是望子成龙型,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学习和言行要求苛刻,稍有过错,就会呵斥谩骂,或者对其采取粗暴的棍棒教育,未成年人有的会因此而离家出走或被其家长撵逐出门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加之外界不法分子的影响,未成年人便会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三是家庭缺失型,父母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独立打工与父母分离缺少家庭生活和亲情抚慰的家庭,这些家庭没有给未成年人应有的关爱与温情,不仅会导致亲子关系的疏远,孩子还可能因此受到同龄人的歧视冷落,久而久之,心理的阴影集聚难消,会影响其生活道路的选择。
二、各方共织“保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防火墙”
(一)家庭、学校织成“保护网” 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最开始与社会产生连接的地方,与未成年人有着最密切的接触和联系,遍布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的足迹。家庭、学校能快速发现、掌握未成年人的变化和遭遇,处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线。
1.家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通常来讲,家庭是最有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父母是最适合承担监护职责的主体,但是适合不等于做得好。从2020年调查报告中可知,亲人亲属(父亲、继父、兄长、叔伯等)作案的性侵案件占比极高,并且受传统观念影响,通常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导致侵害行为长期持续。本应承担保护之责的家庭反而成为不法侵害行为的“温床”,在监护缺失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需要外力介入亲权。
案例:胡某与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张某某由父亲张某抚养,此后张某经常酗酒,长期对女儿张某某实施殴打、谩骂,并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与外界接触,严重影响了张某某身心健康。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某向司法部门写求救信,揭露其父家暴恶行,态度坚决地表示再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胡某生活。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向法院提出了保护张某某人身安全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威胁、殴打张某某;二、禁止张某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某由胡某抚养,该案发出了全国第一道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2.学校
学校、幼儿园应做好教育工作,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结合学生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教育、辅导方式,从卫生、安全等各个方面给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合理保障。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幼儿园、学校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案例: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学教师,在祁某执教期间有学生家长曾向学校举报祁某非礼其女儿,祁某因此写下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后祁某退休,学校因师资力量短缺对其返聘,祁某开始利用教学之便,在课间活动及补课期间,多次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最终祁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法院审理后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职业。案件审理期间,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涉事小学、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小学分别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后,该市教育局对涉案小学校长进行了行政处分。
(二)社会、政府织牢“保护网”
1.社会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工作。
案例:林某,女,生育一子小龙,因小龙生父身份不明,故小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林某共同生活。林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小龙,致使小龙后背满是伤疤。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仍拒不悔改。某日凌晨,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小龙的后背、双臂。后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林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法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2.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案例: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镇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已入学就读。
(三)司法织密“保护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可从以下两方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面向未成年人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法律通识教育。探索性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走进幼儿园、走进中小学课堂,使未成年人更早的接触法律教育。法律可以明确告知未成年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能让处于价值观形成时期的青少年能够更好的规范自身的行为,避免成为“迷途的羔羊”,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的一种行为规范。
(2)防性侵专题教育。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也呈高发严峻态势,因此可结合案例对未成年人进行符合其认知能力的性教育、防性侵教育,拓宽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覆盖面,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从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变为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惩治。
(3)体验式法治教育。参照现有的亲子活动形式开展儿童模拟法庭等体验式活动,在对未成年人有警示教育作用的案件进行审理时邀请未成年人旁听庭审,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面对、处理校园欺凌和网络侵害等不法侵害,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的一种价值取向。
2.面向社会开展系列法治宣传活动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法治宣传。以发放法治宣传单、座谈会等形式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组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制报告制度,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儿所、医院、诊所、旅店、宾馆等,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大格局。
(2)案例普及。与电视台、网络媒体合作,利用自身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推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视频、动画片,结合案例宣传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让旁观者成为主动保护的参与者。
三、结语
每一个未成年人在降临到这个世界的时候,除了躯体上的差异,其他方面并无二致。但是随着未成年人慢慢长大,其行为、思想开始像一个原点向周围发出无数条方向不同、长度不同的线段一样产生巨大的差距,这种情况是这个世界差异性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造成的,如留守、失学、单亲、教育资源的失衡、色情暴力信息、性侵害等。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迫切的工程,直击其中的痛点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才能形成更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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