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杀害未成年人后自首并赔偿损失的可从轻处罚——张xx故意杀人案
【争议焦点】
未成年行为人在校园里实施杀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向未成年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的,应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校园里故意杀害未成年被害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应对行为人从宽处理。同时,行为人存在自首情节,且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情节亦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但由于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亦是未成年人,故不能仅考虑行为人一方利益,被害人一方利益亦需要加以保护,且行为人是在学校内实施的杀人行为,对学生的潜在危害性较大。因此,综合衡量双方的利益并根据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不仅要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亦要注重未成年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故依法对应行为人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
【法理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我国一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是指国家在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中,既要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又要注重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从而在整个少年司法活动中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秩序和公正的目的,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行为人应当从宽处罚,这样有利于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效果。但是行为侵害的对象亦是未成年人,所以不能仅考虑一方的利益,对未成年被害人亦要加以考虑。同时,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要求既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又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双方均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方面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感化和教育,另一方面亦要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从而达到平衡双方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案中,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其在校园里持刀故意杀害未成年被害人致其死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行为人应对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行为人存在自首情节,且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遵循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为达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目的,减轻处罚相比从轻处罚更有利于行为人,但行为人在校园的实习基地实施杀害行为,杀害的对象亦是未成年人,实习基地中学生较多,对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不能仅考虑对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改造,还要考虑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且行为人平时极易暴躁,情绪不稳定,法律意识淡薄。综上所述,应对行为人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试述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简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3.简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xx。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xx均系北京市x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xx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xx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xx。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4月22日,张xx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其处分,担心处分会影响其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xx四处扩散此事所致,遂对王xx怀恨在心,再次起意持刀报复王xx。次日9时许,张xx携带弹簧刀在该校实习基地操场找到王xx,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xx持弹簧刀划刺王xx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刺破王xx的肝门静脉及肝固有动脉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xx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后该职业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及其法定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xx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张xx予以谅解,并撤回对张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带民事部分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张xx的情况调查报告:张xx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张xx故意杀人罪一案,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张xx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依法对张xx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张xx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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