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第一课知识点总结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适用民法。(政府作为管理者适用行政法,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适用民法)
(2)自然人(相对于法人而言,范围大于公民)。
①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③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效力待定,需监护人追认,但接受赠与有效)
④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关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4)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5)民法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能调节人身、财产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2.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等7编。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事法律关系
(1)基本内涵: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专利、著作)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者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②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5.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⑴基本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确立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社会成员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⑶内容: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特别提醒】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使出于善意,可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拓展】正确认识民法的诚信原则
①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③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协议,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④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俱可贵
⑴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点提示】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⑵人身权的内容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特别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⑶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⑷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姓名肖像受保护
⑴姓名权
①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②享有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③具体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特别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④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
a.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b.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⑵肖像权
①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易混易错】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例如: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不算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知识整合】比较姓名权与肖像权 姓名权肖像权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法律特征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侵权行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的肖像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名誉隐私不可侵
⑴名誉权
①含义:a.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b.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名誉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特别提示】区别名誉权与荣誉权
①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③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⑵隐私权
①含义:a.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b.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②隐私权的要求: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a.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b.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c.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提醒】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②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特别提示】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知识整合】比较公民人身权法律允许法律禁止生命健康权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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