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这些法律知识你得懂~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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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巾帼法律课堂第11讲

  我们将为您解读

  “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小知识”

  一起来看!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设立的制度,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防范未来风险的方式之一。监护具体包含法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临时监护和国家监护多种形式,每种形式均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优点。

  关注我们的朋友知道,我们已经对《民法典》颁行后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一些介绍。今天的小文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有关成年人监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构成,然而成年人需要监护的比例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对于一些成年的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对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可以发现,父母不再是首要的法定监护人,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序是配偶。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在成年后,配偶逐渐占据成年人的生活,婚姻关系里,配偶对成年人有更多的监护照顾时间和义务。其次,父母与子女成为第二顺位。父母的监护资格毋庸置疑,而子女的监护资格与赡养父母义务有关。子女赡养父母的内容涵盖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的照看义务。

  各位女性朋友虽然在家庭里主动承担了照顾家人的责任,但是也不用太顾虑,你们仍然拥有被照顾看护的权利。

  二、成年人的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针对该条款,可以分析得出其背后的法律理念: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提前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签订监护协议,待协议条件满足时由个人或组织履行监护职责。该法律规定给予成年人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是对法定监护的灵活变通,扩充了监护形式。

  第二,选择意定监护的成年人可以不按照法定监护的顺序选取监护人。这表明意定监护可以直接选择法定监护外的人员或机构,如当事人认为法定监护人在未来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选择采取意定监护方式,选定自己相信的监护人。

  第三,该条款尊重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的思维与认知能力,如其认为有合适的监护人人选,法律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不会强制要求选择法定方式。

  三、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既有产生,也有终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关系是否终止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评定:

  (一)被监护人是否仍需要监护。被监护的成年人如恢复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其已能够自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护人的存在价值减少,此时监护人的义务是报告和转交被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和财产。如被监护人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二)监护人是否还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如自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监护职能无法实施,监护关系也自然终止。

  

  四、发生争议的处理

  如果就监护事宜发生了争议,如何处理呢?

  有以下主要的处理原则:

  (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依据上述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四)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除了以上常用的监护方式,我国还有其他的监护措施为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着想。希望广大妇女同胞,能善用手上的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帮助的,请及时联系南沙妇联020-39910697,我们始终在您身边。

  供稿:闫丰华、冯杰楷

  编辑:曾宝恒

  信息来源:南沙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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