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能不能不随父母姓?-变更姓氏的那些事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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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留意一下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大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孩子的姓氏,并不能任意选取。不随父母姓,姓奶奶姓,或姥姥姓,也是可以。姓其他姓,得符合条件或要求说明正当理由。

  1、2014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基于此,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如下: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这个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对姓氏的解释,可能有助于理解立法的意图。

  需要说明一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这个法律解释废止了。

  2、更早的规定就是主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查到一个2005年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姓氏为耶律,公安机关认为耶律既不是律诗的父姓也不是母姓,不属可变更的姓氏范围,行政诉讼未获支持。当然这个案件发生时,还没有民法典,法律解释也还没有。民法典的规定,较之前的规定还是放宽了一些的。

  2019年北京有一桩案子:有一家人去派出所给新生儿上户口,给孩子取名姓李,但孩子的父亲姓韩,母亲姓付。派出所就问为什么不姓父姓也不姓母姓而是姓李,孩子的父母说孩子的爷爷姓李。原来孩子的爷爷是孩子父亲的系韩先生的继父。韩先生为了报答感恩继父20余年养育之恩,尊崇中华民族的伦理孝道,和孩子的母亲一致同意,孩子姓李。派出所不给办,说不符合户籍规定。

  后来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派出所两个月内为原告李某办理户籍登记。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法院的说理很精彩,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为便于理解,个别文字有改动):

  (一)关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以“李”姓为李某(注:李某指前文叙述的新生儿)进行户籍登记,虽然没有和李某父或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但该行为有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并不会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动混乱无序的严重后果。另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仅仅凭借姓氏无法对家庭关系作出准确判断,家庭关系的最终确定尚需根据户籍登记材料才能最终确认,因此,李某不随父母之姓增加社会管理成本、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概率很低。综上,李某随父亲韩某继父之姓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关于是否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理性。何为“其他正当理由”,立法解释并未详细列举,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只要其理由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都不宜禁止。相反,以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或者颓废为理由的,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李某随“李”姓是韩某为了报答继父的养育之恩,该理由积极向上,对于弘扬“父慈子孝”的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具有积极意义,且因祖孙出生于同一日期,李某随“李”姓又具有纪念意义。因此,李某随“李”姓具有合理性,属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

  我查一下,发现因为姓氏打官司的还真不少,有自己要求改姓名的,有父母发现孩子的名字,公安机关给登记错了要改的也有,离婚后一方就给孩子改姓或或者一方改了姓另一方要求另一方要求撤销的。

  2017年某李先生,要求将姓名变更为“林启趣境”,公安机构对李先生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口头告知其申请事项不符合变更姓名规定。后诉到法院,法院以当事人未提供材料证明其直系长辈血亲中有姓“林”者,也不属于被收养人选取抚养人姓氏的情形,申请将姓名变更为“林启趣境”具有恣意性,不属于需要变更姓名的特殊原因。

  其实,如果不是入学、考学、签合同、公司登记、入住酒店、银行开户、办手机卡等要查明真实法定身份啊什么的那种正式的场合,当前现实生活中,尤其互联网当中,叫什名字很随意,几手机没什么限制的,何苦非要变更户口登记的姓名呢!

  另一则案例是,某先生,原随母亲的姓,2018年申请改为随父亲姓,公安机关不予变更,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当前户口管理和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工作的通知》第13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不予变更。没想到受过刑事处罚,还有这样的影响。

  这个案件很有名,为最高法2016年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

  一对夫妻为他们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不给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不父姓也不是母姓。后诉至法院。当事人陈述了其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法院认为“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未提出正当理由。

  判决书阐述的理由摘录如下:

  (一)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二)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正当理由,不应给予支持。

  “北雁云依”,多有诗意名字,可惜父母的良苦用心。不过,不给上户口,但不妨碍父母这样称呼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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