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LGBT和伦理生活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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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微博上看到一个,感觉挺有意思。

  第一种观点我认为也是自然的,人毕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虽然Kenneth Clark说“自然”这个词的意思在历史上有五十多种含义,但即使从基因突变上来理解自然,从事实上来看大部分生物都保留着繁殖的行为,人类也保留着自己繁育后代的某些冲动,毕竟性欲是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人类的很大一部分群体都在或者希望延续自己的后代。这是产生于先验条件的事实。人应不应该生育,这是一个价值判断,或者说,对这个问题产生的判断可能是伦理上的观念。人在生育或者人的生育能力,这些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我记得同性恋是一种不止人类群体之间有的现象,那么我们也可以说这也是一种先验的事实,与观念无关(不过这都不是关键的,毕竟人饿了会抢人家东西吃,生物界的同类相食和乱伦也是一种生物事实,这样类比动物难道这就合乎伦理?)。我认为同性恋与观念发生关系最大的地方还是在于一种伦理判断:例如有什么理由禁止同性恋?或者说为什么同性恋是可以的。这些禁止的理由相当大一部分和生育有关:不自然(这个之前已经有人反驳了),影响人类繁殖(这个我觉得很可笑,但不是问题的关键)。

  问题的关键在于生物事实与伦理观念之间的冲突,谁优先,或者两者价值的高低?

  这个抽象的思想实验想表达的无非是,自启蒙运动以来,促进现代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些基于公正,平等,自由的伦理观念比人类作为生物的许多本能都要重要(所以我们不可能类比动物那样去证明同性恋在生物事实上很'自然')。提出这样看法的人或多或少认为自己应该过一种伦理生活,并且相信这些伦理知识是有效力的:自由,平等,公正。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名道德怀疑论者对她说:这些知识的效力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如果世界末日,社会环境改变,这些所谓的普世价值还会是普遍有效吗?或者他们蛮可以这样说:当这些普世价值和某些紧急状态下的事实相冲突,它的普遍有效性不足以抵御“特殊”的力量。

  这是个困惑我多年的相对主义迷思,对此一般的回答是可以着眼于:有多特殊?具体的冲突在哪?哪些是虚假的概念,是否有虚假的东西产生虚假的概念?我们可以说若没有这些具体的环境,通过纯粹的抽象的思辨是无法得出结论的,哲学只会这样问:这种特殊的本质是什么?而这是我们无法回答的,这多多少少要依靠后来的史学家来回答。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一名道德怀疑论者可以是什么样的。

  伯纳德威廉斯在《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中这样定义一个道德怀疑论者:不同于一般怀疑论者,道德怀疑论者并不怀疑伦理知识是否存在,而是怀疑其本身是否有效力。毕竟伦理知识不同于科学知识,牛顿三大定律有效是一种事实,在宏观上不和任何东西产生冲突,不同的是伦理知识却经常和个人利益产生冲突。关键在于,一个道德怀疑论者蛮可以做一些道德且符合伦理价值的事,却并不承认伦理知识的效力,他可以说因为同情和慈悲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而拒绝任何行为的伦理性,他的行为并不考虑这些伦理知识。苏格拉底之问:何为良好生活?其实并没有给伦理生活以优先地位,我们甚至会怀疑这是否是个伦理问题,柏拉图很清楚,为伦理生活的辩护并不是理所当然的有效力,它必须被“造就为”有效力的,这种辩护是十分困难的。我们对伦理生活的辩护,很大程度是为了说服这些道德怀疑论者或者说所谓的相对主义者。人们可以因为共同的利益,规避灾祸而产生各种理性的共识,可这种外部性并不能说明伦理生活本身的内在价值。而很多道德主义者完全相信伦理知识有其内在价值。我们可以说这位思想实验的PO主抽象了一切社会条件,完全是因为她相信基于自由平等的选择具有其内在的价值。

  按这样的看法这似乎足以表明,若目的有限,人们无需共享某种伦理系统也可以进行理性讨论。但威廉斯认为这是不可能的,理性对话的前提是需要某种东西讲其合拢,例如:对话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或者共享着某种对客观事实的看法。野蛮与文明就无法进行理性对话,因为两者不包括最低限度共同的伦理意识,或者说对价值的共识。这个共识和共同体如何形成,我觉得很难回答,这要设计说明成吨的起作用的力量。

  我们不能说第一个PO主着眼点在于生物上的事实,就断言其是个非道德主义者,或者说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我们假使他是,那也不能否认我们生活在一个伦理共同体中。因此:我们如何向他给出为伦理考虑的辩护?我们只能说:辩护的着眼点不应该在于劝导人们做何事,而在于促进人们自我理解。若不考虑把辩护当做劝导人们转变信念的工具,那么这样的辩护所能预设的东西就会变得非常少,甚至这个阿基米德支点只有这样一条:“理性行为的观念”。

  以上是伦理辩护应当对一个非道德主义者要说的。

  最后,我们再来重复一下第二个PO主的逻辑:如果繁殖不是出于平等和自由选择的原则,那么就应该被规避。我们完全可以把这种判断看做是伦理学的一个命题。这个命题完全可以看做是一种反驳“自然主义悖谬”的说法:不能从“事实”推演出“应当”(比如动物乱伦的“自然性”不能推出人乱伦的“自然性”,同性恋也同理)。这涉及到“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关系。伦理学的语言学转向处理的就是在语言上区分“事实”和“价值”。不过这似乎有极大的困难,因为类似“不守信用”这个词(因为这个词到底是个事实陈述还是价值观批评就只能根据语境推断),就有着“事实”与“价值”互相缠绕的情况,没有上下文的语境难以判断这样的词究竟代表着什么。就比如原PO预设了他的学生只写繁殖,所以他的学生没考虑这些内在价值,但是他又是怎么知道一定会有一个外在的权威去强制繁殖,而不会去考虑伦理价值呢,因为毕竟他们也处在一个伦理共同体当中。

  还有一个表达问题,我说:“我支持同性恋。”像这样的表达无疑是很含混的。比如一个场合我问:“要是和同性相爱,你怎么看?”答曰:“我支持”,这种说法毫无问题。另一个场合我问:“我不知道我到底是和同性还是者异性相爱?”答曰:“我支持同性恋”。这就显得非常奇怪了,这个表达有几种歧义:1.我鼓吹同性恋,贬低异性恋。2.我就是纯粹觉得同性和异性一样有共同的权利。像这样含混的说法,根本体现不了支持同性恋真正的内在价值:我支持的是我自己自由选择的爱情,为什么不能采用这样清晰的表达呢?

  至于同性恋被歧视层面,这更像个文化冲突的问题,就像人觉得“狗比猫忠诚”一样,在逻辑上你觉得异性恋在“心理上”比同性恋“更健康”我觉得似乎没太大问题,这比起科学上的说明背后更多的是个文化观念之争,是另一个层次的东西(这又是一种歧视和个人价值观的缠绕),如何调和个人文化观念与歧视,我觉得主要着眼点在于:人不能只被某个标签所代表,比如基督徒歧视同性恋,不卖蛋糕给他是处于自己的价值理念而采取的行为,这个行为的前提是:同性恋作为某一个身份标识所蕴含的价值权重大于公民这个标签所蕴含的价值权重。因此我们可以再这一点上质问他:为什么他作为公民的身份不能高于他作为同性恋的身份?而不用总是翻来覆去套个帽子说:你这是歧视。这只会激化矛盾,这很可能激起一种过激反应:他妈的老子就是歧视怎么了?!上文说过辩护的阿基米德支点就在于促进自我理解,而不在于证明什么。

  说实话我只想说像这样的价值和事实的冲突,很大程度有赖于问题所在的社会维度,上面已经说了,某一派的伦理学家很在转变人们信念时所作的辩护很难产生什么有用的效果。我们只能说促进人们真正的自我理解和阐述问题的明晰性才能真正的触动社会的变迁(虽然只是微弱的诸力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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