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2018年行业政策VS影视行业的“虚”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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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重拳出击,严肃整治网上近期出现的歪曲演绎红色经典、恶意拼接经典卡通形象散布血腥暴力、低俗炒作明星绯闻隐私和炫富享乐类视听节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级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督导检查,完善监测手段,强化引导管理,持续综合整治;

  网络视听新媒体传播平台要增强底线思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举一反三,完善内控制度和追责机制,绝不给任何存在导向问题、内容问题的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对网络视听直播答题活动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网上传播秩序,防范社会风险。主要内容有:

  1、网络直播答题的内容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得传播格调品味低下的内容,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

  2、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

  3、具有资质的平台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备案审核手续,完善内容审核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做到问题处置及时,责任追究到人;

  4、直播答题节目主持人应当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5、网络直播答题活动不得过度营销和过度炒作。

  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通知》做出四点要求:

  1、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

  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4月,全国电视剧创作规划会议在宁波北仑区召开。这是新组建的国家广电总局首次召开电视剧大会,且是个史无前例的“创作规划会议”。 创作五大方向

  以现实主义为主体:文艺作品(这里主要指电视剧)必须坚持人民导向,反映时代精神;

  市场价值要服从于社会价值:文艺作品必须以社会效益为先,不能过分依从市场(大数据一边倒),“当两个效益、两种价值发生矛盾时,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

  优化产业结构,淘汰冗余产能:必须把握高质量发展,以创造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即将主要资源聚焦于高品质内容的创作上;

  坚持创新:务必提高原创力,在拓展题材、内容、形式、手法上下功夫,保证文艺作品的丰富性、多样化;

  统筹网台:统筹网上网下两个传播平台,构建传播新体系,充分发挥两个平台的综合效益; 五大整改重点

  不欢迎:遏制止于一己悲欢、杯水风波、不问世事、不接地气、脱离历史真实和生活真实的电视剧作品,主要包括戏说帝王将相、架空历史、非现实都市言情等过度娱乐化类型;

  要改进:针对电视剧制作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去冗产:最大程度减少无效益、效益低的电视剧产品;

  救卫视:“一剧两星”的现存模式或将打破;

  压片酬:加大《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监督执行;推动建立省级卫视协作机制,协调参加综艺节目影视明星的合理片酬;建立违规惩戒机制,在政府评奖中对过高片酬的作品实行一票否决。

  5月,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郭卫民对影视走出去提出五点新要求:

  1、切实增强四个自信,着力拓展国际视野,积极开展海外受众研究,面向全球市场打造适销对路的影视作品;

  2、凸显价值引领,提升作品思想内涵,与国外观众实现情感共鸣、价值认同;

  3、加大创新力度,不断丰富题材类型,积极探索新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技术,努力提升影视作品的吸引力;

  4、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借助国外的创意资源、技术力量打造融通中外的精品节目;

  5、大力拓展渠道平台,用好新媒体传播手段,为中国影视作品搭建多元立体的对外发行传播网络。

  6月“崔永元事件”后,五部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7月,广电总局对外发布《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被行业人士称为最严限秀令。《通知》发布当日,陷入版权纠纷的《明日之子2》就被传出停播消息。主要内容有:

  1、制作传播正能量鲜明的青少年节目。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视听网站做好暑期节目安排和引导,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少年追求真善美、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优秀节目放在显著位置。

  2、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督促各视听网站暑期进一步严把节目导向关、内容关,持续监测清理低俗有害节目,严防不良内容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对于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要组织专家从主题立意、价值导向、思想内涵、环节设置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

  8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第一次就“未成年人节目”发布相关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广电总局明确规定了内容“14禁”,并对未成年人节目提出了明确要求: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9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对境外人员的聘用、配比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其中明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合作举办在境内外播出的晚会类节目,以及国际频道、频率确需聘用境外人员担任节目主持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部国产电视剧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港澳台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编剧和导演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境外人员担任。

  每期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中聘用担任主创人员的外国人,不得超过同类别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港澳台人员不作数量限制。

  同时还发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体现了针对互联网影响下视听节目发展时代特征的政策方向,不仅延伸了对境外综艺、体育等各类视听节目的题材范畴,也从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形态和管理适用范围方面都做了较大的拓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国家电影局于11月下发了《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规定》已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复映影片的规范,是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要求影片的复映应严格保护各版权相关方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划分了复映影片的管理办法,国家电影局直接重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队、军队所属电影单位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片。其他影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第一出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重审,但重审意见及放映安排需要上报国家电影局。

  此外,复映影片的放映规模有所限制,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11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使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通知要求:

  1、各机构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3、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片酬;

  4、加大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5、坚持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维护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有序发展;

  6、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

  7、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鉴于今年不少网络视听节目频频下架,“上线许可”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对网剧制作过程进行规范,上线之后再“下架”问题将得到缓解。

  节目类型结构化管理指明研发新方向:倡导‘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的创作方向,大力扶持‘公益、文化、原创’节目,让好节目进入好时段,加大对创作基础性环节的鼓励、扶持,认真研究加强对原创内容、原创节目模式的保护和鼓励的办法,推动研发更多原创节目模式、打造更多原创品牌节目。

  广电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减证便民的部署,取消了部分证件章的设定和流程,进一步优化服务。

  12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节目管理12条,从多方面对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比如坚持台网同一标准,同等管理;严格备案审批,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报备信息的同时,须提供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承诺书;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红黑名单”动态管理制度等。

  影视文化产业在经历了2018年整年的规范化措施影响下,终于在年底迎来重大利好:国务院颁发了两项针对文化产业的政策规定。

  其中《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明确,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政府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在资产和土地处置方面,将文化类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指出,要推进国有文化资本授权经营,形成国有文化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增强实力、活力、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

  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产解散、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拨、组建集团、发行债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动事项,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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