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男女朋友”不应成为脱责挡箭牌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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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应开除行为不端的官员

  文 |若夷

  针对最近网上爆料的“陕西华阴一镇政府公职人员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警方:不予立案”,日前,华阴华西镇政府发布“情况说明”称,经过多方核实,雷某与王某属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之间发生关系属实,但不存在所谓的强奸犯罪嫌疑;虽然雷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事实,但作为公职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规,决定给予雷某记过处分。(《华商报》6月30日)

  以当事人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来论证“不存在强奸犯罪嫌疑”,如果仅从“强奸罪”认定角度,当然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毕竟,依据相关法律,“强奸罪”的一个基本前提和特征便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性关系,无疑一般都属于是“自愿”性质,并不“违背妇女意志”。

  同时,针对“奸淫幼女”中的“幼女”,目前我国法律的认定标准是“未满14周岁”,如据《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上述与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的15岁少女,已不属于上述“幼女”范畴,不能再简单按“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的“奸淫幼女”标准追究刑责。

  但尽管如此,对于上述这起“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事件,笔者以为,仍不宜过于简单拿当事人之间“男女朋友关系”身份说事。

  因为在笔者看来,即便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完全属实,一方面,这种“男女朋友关系”,事实上仍并不能完全否定排除“强奸”的可能。首先,“男女朋友关系”毕竟不等于“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依然可能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情况;再者,如果网友爆料的“长期胁迫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属实——其中的“长期”涉及到该少女未满14周岁之前的性关系,那么无论是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都可能涉嫌“奸淫幼女”。

  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即便“男女朋友关系”属实,两人之间的性关系不涉及法律上的“强奸、奸淫”,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这种发生在政府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之间的“性关系”,事实上也是非常畸形、病态,明显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

  众所周知,15岁少女,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实际上都属于尚不成熟、仍十分青涩幼稚的未成年人,不仅在法律上属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行为完全负责,而且在道德伦理上,也无法对“男女性关系”这种关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理性认知把握能力。

  如据《民法总则》,“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这种背景下,身为成年人尤其是政府公职人员的雷某,竟然与15岁未成年少女,建立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即便不构成违法,但在道德伦理上,无疑仍是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的,完全有理由被定性为党纪《条例》中所指的“不正当性关系”。

  我们知道,新版党纪《条例》中的一个重要修订正是将“与他人通奸”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明显扩大对“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性关系的认定范围。这也就是说,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对于这种“公职人员与15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仍可以按照党纪条例,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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