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没有强奸、蹭脸、口交,只是露出下体,儿子使用事先藏好的刀把人弄成一死三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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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到了新闻,对法官的判决不敢苟同。

  原标题为假如是强奸,是否算自卫乃至见义勇为。

  提这个问题来自于看到新闻时内心的恐惧,毕竟,今天这是某些人眼里可能是连(猥亵)都算不上的小问题。但如果哪天(我)碰上了更严重的情况时我是否仍会被要求以“正确”方式处理。

  “@李方权 你如果对题目有异议可以另开问题或者在描述里添加,但不应该删改问题,这是对其他人疑惑的扭曲也是对诸位答主的不尊重,更何况结合你的评论,你的倾向性太过直白。”

  口供记录已经爆光了好么,事实就是露出下体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事实明了清楚,何来“如果强奸”这样不负责任的假设?

  另外公共编辑是知友们公共的权力,怎么我就一定要新开一贴?何来逻辑。

  第一,假设就是假设,没有不负责的假设,从一开始我的疑问就来自于案件的引申而不是案件本身。

  第二,你当然可以不开贴,你不在下方补充说明直接就更改是否对我不尊重?

  ----------------对以上问题的回复------------------------

  一、好一个假设不用负责任的神理论,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假设一下:

  @半缘君 和他某亲人有一腿,然后被对方男人发现了,@半缘君 情急之下杀了人,请问知友该如何判罚?

  反正按你的理论,假设就是假设,假设不用依照事实、不用承担责任,那我的假设似乎也并没有什么问题,嗯,这很正确。

  二、直接删改问题是因为过多的删改历史会导致问题结构的混乱,就像现在这样,问题描述中有大量无关的信息和话题,亲,你把知乎当贴吧了吧,这里只需要清楚的问题,错的模糊的本来就应该丢弃掉。

  上两个链接,希望原题主可以好好看看

  为什么知乎的问题都是可以被公共编辑的? - 知乎

  为什么知乎鼓励让问题减少个人特色? - 知乎

  ------------------------回答结束,不知道您对这个排版结构是否还满意,这还像个问题么----------------------------------------------

  具体侵害行为有:

  1、露出下体,然后被制止。

  2、让苏闻儿子的鞋。

  3、控制行动。

  4、殴打。

  新闻链接: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判决书第14页第五行是时间错误吗?

  其实舆论发酵到这个地步以后,于欢案最后的判罪结果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它带给了国民什么样的影响,引起了有司什么样的反思。

  但让我们仍然从题主的问题出发,由浅至深地回答知友们对此事抱有的普遍疑问:

  1. 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应该被定为什么罪?

  2. 警察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3. 南方周末的报道是否存在事实性错误或指向性误导?

  ————————第一部分————————

  1. 在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应该被定为什么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院的任务一共有两个,一是定罪,二是量刑。

  我们先来看对于于欢,应当定什么罪:

  A. 故意杀人罪

  B. 故意伤害致死罪

  C. 正当防卫

  D. 过失伤人致死罪(防卫过当)

  先说结论:这道题选B没毛病。即山东聊城法院一审对于欢的定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如下:为什么不选A(故意杀人罪)?

  根据判决书中的法院陈词,于欢并没有表现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且被害人当日下午一直对于欢及其母亲要账、纠缠,证明于欢不具有主观性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则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为什么不选C(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必要条件:1.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3.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4.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5.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1)条件1是否成立?

  (图:苏银霞证词)

  (图:刘福昌证词)

  (图:于欢证词)

  (讨债人一方的证词我不截,他们只说到于欢捅人的动作,没有说明自己当时在干什么)

  判决书中来自于欢及其母的证词可以表明,被害人一方对于欢及其母存在“扣”“打”“按”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于欢的行凶。那么其中的“扣”“打”“按”是否对于欢及其母构成了不法侵害?

  (图:法医鉴定)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显示,于欢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即被害人一方对于欢的殴打、推搡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

  故被害人一方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百度百科对“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才予立案;但是被害人一方对于欢及其母的拘禁行为甚至并未超过7个小时。

  故被害人一方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那么是否构成侮辱罪?

  (图:苏银霞证词)

  (图:张立平证词)

  从证词我们可得知,此前被害人一方存在过的行径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凑在苏银霞鼻子边;用“你怎么不去卖”类似的淫秽语言污蔑、攻击于欢和苏银霞;对苏银霞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

  故,我认为是构成侮辱罪的。

  就算不构成侮辱罪,还有在公司门口烧烤也仍然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以条件1成立。

  2)条件2是否成立?

  (图:出自微博@专业戳轮胎熊律师 )

  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求对方进行不法侵害时候的时间为“正在进行”。

  然而根据熊律师整理的时间轴,我们可以得知:被害人一方施行侮辱行为的时间,与于欢行凶的时间相差了一大截。

  导致于欢行凶的直接导火索不是来自对方的侮辱,而是来自对方的一系列挑衅动作,不构成不法侵害,不满足条件1。

  且就算于欢是为母受辱而复仇进行的防卫行为,依然只能看作为“事后防卫”,而并非正当防卫。

  所以条件2不成立。

  事实上,只要一个条件不成立,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过为了深入解决知友们的疑问,我们继续再看剩下的3个条件。

  3)条件3是否成立?

  条件3要求对自己正当防卫的一方的攻击行为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也就是说于欢的攻击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方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一旦解除,于欢则不能再攻击对方。

  (图:郭彦刚证词)

  根据郭彦刚的证词,我们得知,当他看到于欢拿出刀子捅人的时候,转身逃跑,证明此时已经不再对于欢有人身威胁,但仍然被于欢抓住脖子往后扯,最后背部中刀,法医鉴定为二级重伤。

  所以正是这一多余的举动让条件3不再成立。

  4)条件4是否成立?

  条件4是正当防卫所攻击的对象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而因为判决书中的证词都很模棱两可,被害人一方的四个人都没有明确表示自己做了什么,而于欢表示自己不记得砍了谁。

  而按照刚才对条件1的论证,被害人一方的四个人对于欢造成的伤害不够构成不法侵害。

  所以条件4也不成立。

  5)条件5是否成立?

  条件5要求正当防卫不超过限度,而于欢造成的一死、两轻伤、一重伤的局面与他自己身上的“不构成轻微伤”实在不能说是正当防卫。

  所以条件5仍然不成立。

  因此,于欢不能被定为正当防卫。为什么不选D(防卫过当/过失伤人致死罪)?

  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满足构成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必要条件,而超过了条件5的限度。

  然而由上文所述,于欢的行为无法使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2、3、4成立,所以不能算作防卫过当,无法按照过失伤人致死罪来处理。

  综上所述,于欢被判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从司法角度上来解释,是合理的。

  但是,我仍然对判决书上一笔带过的解释存在一个质疑。

  (图:法院陈词)

  根据法院陈词:因为警察已经到达现场 → 所以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认为这是一个用词模棱两可的伪命题。

  为什么警察到达了现场,于欢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了?是因为警察可以阻止现场不法侵害的发生吗?

  那么既然警察可以阻止现场不法侵害的发生,又为什么会发生于欢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呢?

  由反证法,说明警察没有阻止现场不法侵害的发生的能力。

  那么就证明了于欢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总有人说我逻辑有问题,再说一遍,我逻辑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直接找出式子推算错误。

  要怪就怪法院陈词没有写清楚。为什么说于欢没有防卫的紧迫性?由此可见,光是警察已经到达现场这一理由无法说明他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接着再来说法院对于欢的量刑。

  先说结论:判无期徒刑不合理。

  正如深圳卫视时事评论员陈迪所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回应好人心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于欢案因为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所以定罪为故意伤害致死罪,这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上来说的。但是从人道主义上来讲,于欢为母杀人,对大部分人来说,都希望他被轻判。

  事实上,于欢案并非完全没有减轻量刑的方式,我这里列举了几位po主或知友的辩护思路,仅供参考:

  1)于欢应该争取的是轻判,而不是无罪。不是无罪辩护自己正当防卫,而是从激情伤人角度去探索进一步的从轻。

  微博@耿直的MT

  2)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因杜志浩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耽误急救时间的行为(自己开车、去较远的地方就医、在医院门口与人发生口角)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与于欢无关,那么于欢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知友@有所思

  3)由于于欢对其母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面对11人和警察的不作为/过失行为,对其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以减轻处罚甚至无罪。

  知友@有所思

  ————————第二部分————————

  2. 警察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根据于欢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们还原场景:2016年4月14日晚上十点左右,警察开着警车来到了厂里。进入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打人。”后离开接待室,和于秀荣(报案人)以及苏银霞的员工马金栋“了解情况”。接着接待室就发生了命案。

  我认为案发现场应该是“接待室”,而不是“接待室门外“,更不是“办公楼外”。警察到达案发现场的第一件事不是进入接待室,向被害人与施害人询问具体情况,而是让被害人和施害人留在接待室里,走出办公楼,任由施害人对被害者母子进行威胁和推搡——

  不知这算不算渎职行为?

  如果这上升不到渎职行为的话,至少也算是工作失误。我仍然认为警方的不作为与惨案的发生逃不开干系。

  ————————第三部分————————

  3. 南方周末的报道是否存在事实性错误或指向性误导?

  事实性错误目前无法得知,因为作为不了解事实真相的看客,我们没有资格指责任意一方存在事实性错误。

  但指向性误导是有的,具体理由如下:

  1)南周:警察说完话后“随即离开”。

  随即离开了哪里?判决书表明警察只是在接待室外侧,并不是直接开车走人,而就是这一句“随即离开”燃起了众读者的怒火,他们认为警察不作为、不负责,直接开车走人,直接得出了黑社会与公安高层有勾结的结论。

  这不是事实性错误,而是话音不全。警察的确离开了,但只是离开了接待室,不是直接开车走人。

  2)南周:讨债人露出生殖器对苏银霞用“极端手段侮辱”。

  根据判决书上的证词,在场证人看到的是讨债人“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而南周使用“侮辱”一词,引发众读者遐想,更甚者脑补出口交、性侵等不实消息。

  这也不是事实性错误,而是用词模棱两可。讨债人的确是脱下裤子“侮辱”了苏银霞,但这里的“侮辱”是强制性让母子观看,至多算侮辱罪,而非强奸罪。

  3)南周:将于欢行凶的关键过程直接跳过。

  将事件直接串联成于欢和死者杜志浩的“辱母”矛盾上,而没有写出直接引发于欢行刺的导火索。于是很多人会认为于欢在“辱母”发生的同时进行行刺,可算作正当防卫,但事实是于欢在“辱母”发生之后才进行行刺,事后防卫也不能算作正当防卫。

  这依然不是事实性错误,而是隐藏事实。

  而关于微博盛传的“南周只写了杜志浩生前肇事逃逸,却未对苏银霞之前非法借贷、放贷的犯罪事实进行点名,是严重的指向性误导”在这里我不写,因为还没被证实。

  不得不说南周将春秋笔法用得炉火纯青,这本身其实没有错,但是会引导一部分舆论走向,造成了那些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群众过度脑补、强行主观臆断的后果。

  ————————彩蛋部分————————

  鉴于这几天有不少知友问候我的母亲,在这里我统一回答一下你们的疑问。

  1)答主,我就问你,要是你的母亲被羞辱了,你会怎么做?

  这个问题我怎么好回答啊?……那说就说一下吧。如果真的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我会在第一时间砍断对方的生殖器,并且一定要快、狠、准。

  2)答主,你还有没有人性?别跟我谈法律,我不想听。

  人性我是有的,你不想听那886……

  3)答主为什么不提高利贷和黑社会犯罪的事情?

  因为我不懂啊……

  讲实话我是那种看到和钱、经济、金融相关话题就会直接休克的人,而且和此题目不相关。

  4)答主,你妈死了。

  那我现在是不是应该捅你一下,然后被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最后的话————————

  说说这件事情带给了我们什么:其一,让人们正确认识到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其二,让有司反思是否应该参考英美法系扩大正当防卫的定义。

  感谢这几天在评论区辛苦作战的知友,大家共同探讨才得以得出这个完整答案,他们是:@有所思 @闻逗比 @一只东南枝的知更鸟 @鱼果儿

  说句不好听的,你们见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都说祖国母亲,祖国妈妈

  如果你祖国母亲被侵犯了,你去拼命,这有错吗?

  更何况是这是他亲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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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公安你这是几个意思?

  花点时间,整理一下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之间的比对。大家如果要打嘴仗,本文内容请随意拷贝粘贴拿走。虽然我觉得这个工作毫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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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一下媒体报道的关键点,这样大家讨论也有个焦点。

  《南方周末》报道和判决书内容应该说毫无二致,找茬是毫无意义的。你要看明白它的报道逻辑,它并不是为了报道一份描述一年前案件的判决书, 而是为了让读者能理解现场的情境和捅刀杀人的原因 。怎么读懂报道,找判决书里没有的事情, 这些事法院认为和作案没有联系,但记者认为是有密切联系的。 哪些事情?两件事:

  1.讨债前一天发生的同样的事情:集体催债、人身侮辱、报警、警察到来“了解情况”,然后走了。

  2.对死者杜志浩的报道:黑社会成员,驾车撞死一个14岁女孩,身首异处,未处理,交警说抓不到人(当然,半年后他就冒出来风风火火讨债),他父母赔钱了事。

  为什么要报道这两件事?是为了暗示大家(其实手法不隐蔽,已经是明示了),警察走出案发现场,让讨债团伙依然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不是为了“了解情况”,是他们处理不了这件事,侵害仍将(在当天或者第二天)继续。注意报道逻辑:

  1.在案发前一天,发生过几乎同样的事情(当然相信这事也不只发生两次),恶劣程度不下于案发那一天。讨债团伙限制负债人人身自由,拉屎,然后把负债者的头往马桶里按。警方来了以后,“了解情况”后,走了。负债人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阻拦。没有任何讨债人因当天的行为受到任何处罚。

  第二天发生的事,除了“把负债人的头往装着屎的马桶里按”改为“脱下裤子朝女方露出下体,用鞋侮辱,搧巴掌”之外,情况有其它变化么?没有。警察再次出去“了解情况”,负债人再次试图和警察一起走,被讨债团伙再次阻拦控制。此时发生了命案。如果命案并未发生,情况是不是完全和昨天一样?今天熬过了,明天是不是同样还会发生?

  2.如果杜可以开车撞死人逃逸而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照样出来参与讨债团伙。那么,发生一件比撞死人更轻微的事情,猥亵也好,打人也好,他因此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是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计?

  很多细节也在暗示这些人是法外之人,比如讨债团伙出场时开着“三辆没有牌照的轿车”。

  这篇报道的实质就是在问大家:假如这两点都成立,你认为不法侵害会“中止”的原因是什么?如果这样的不法侵害持续,怎么做才是“正当”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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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选择了两个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媒体《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法院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南方周末 - 刺死辱母者

  华西都市报《 于欢刺杀时警察正离开 部分侮辱细节判决书没提》于欢刺杀时警察正离开 部分侮辱细节判决书没提

  法院判决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经济部分的指控(比如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等)我就不摘了,主要摘涉及命案刑事的部分。厂房有摄像头,这事发生在公共区域,所以信息非常充裕。从判决书看,几方供述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矛盾(但有一些A说B不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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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发生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

  1.《南方周末》: (主要内容:讨债人让手下拉屎,把负债人按进马桶,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情况后离开,负债人欲一起离开被拦住,工厂被卡车堵门。)

  (隐含的主要指控:聚众侵入和扰乱生产秩序、人身侮辱、警方不作为,非法拘禁)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职工刘晓兰。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2.《华西都市报》:(疑似直接抄了南周的报道,不能视为另一信源)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3.《判决书》:

  (没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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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发生当天:(2016年4月14日)

  一、聚众侵入并扰乱生产秩序:

  时间从当天下午4点开始。

  1.《南方周末》:(附加指控,没有车牌的轿车)(主要内容:讨债团约10人在办公楼门口烤串饮酒、堵门。)

  (员工:刘晓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是在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她预感不妙。

  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

  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刘晓兰说。

  2.《华西都市报》:

  (没有相关内容)

  3.《判决书》:

  (检方)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3-4页)

  (厂区监控录像)2016年4月14日16时许,有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13页,判决书里2016误写为2014)

  (苏银霞,欠债人)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晚上他们从办公楼门厅外弄了个桌子吃饭喝酒。(14页,判决书里2016误写为2015)

  (于秀荣,被告于欢姑妈)2016年4月14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我从家到公司上班,一进公司大门,看见在办公楼门厅附近有一伙人,得有十个八个的,现场乱哄哄的。当时对方还有一个年轻的女的,在那里大喊大叫。(15页)

  (张立平,员工)4点半多的时候,接苏银霞电话,我来到办公楼,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和几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楼前面站着。苏总和对方互骂,后来他们去了一楼办公室,那些要账的人就坐在一楼办公室外面台阶上了。(15页)

  (李忠,讨债者)昨天下午,我和郭延刚、杜志浩(注:死者)、严建军、程学贺等十一人找老板苏银霞要账。……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门南边弄了桌子烧烤、喝酒。(16页)

  (幺传行,讨债者)2016年4月14日,我到冠县源大工贸厂子里去了,晚上就从大厅外面烤的烧烤。我们吃饭的时候杜三(注:死者杜志浩)开车到了。(17页)

  马金栋、刘付昌(均为员工)、郭树林、杜建岗、张书森(均为讨债者)、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均为被刺受伤的讨债者),于欢(杀人者)与上述证言无大矛盾也未提供更多信息,不列。

  二、限制人身自由

  时间从下午8点开始,直到晚上11点。

  1.南方周末:(主要内容:苏银霞、于欢被人身限制在案发现场,即公司接待室)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2.华西都市报:(疑似直接抄了南周报道,不能被视为另一信源)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

  3.判决书:

  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

  (刘付昌,员工):晚上的8点多的时候,苏总和于欢来伙房里面吃饭,有两个人跟着过去的。……苏总、于欢等人回到了办公室的接待室,那伙要账的人有跟着进去的……后来我走到楼前面的时候,看见要账的那伙人围的圈更小了。

  (张立平,员工):晚上,苏总、于欢等去伙房吃饭,要账的那边也派人轮流跟着。吃完饭后,他们都回到了办公楼一楼。

  (张博,讨债者):吃饭的时候我们安排人看着那个女老板,晚上十点多钟吃完饭,杜志浩、郭彦刚他们进去接待室了。

  (程学贺,讨债者,被刺受伤):幺传行和另外一个矮个儿瘦子轮流守着他们了。……吃完饭我们就进接待室。

  于秀荣(于欢姑妈)、李忠、幺传行、苗龙松、郭彦刚(均为讨债者)说法与之类似。但张树森(讨债者)、严建军(讨债者,被刺受伤)在描述中没有提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

  三、侮辱、暴力与性侵行为

  1.南方周末:(主要内容:辱骂、鞋子捂嘴、抽耳光、烟灰弹在女方胸口、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

  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2.华西都市报:(主要内容:放黄色录像、辱骂、脱裤子对着女方弄生殖器)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他们不让进去,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他妈妈都坐着,那边的人是站着,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

  3.判决书:

  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里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苏银霞,欠债人):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注: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刘付昌,员工):马金栋出来后对我说:“快,报警吧,他们开始侮辱霞了。”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

  (张立平,员工):八点半之后,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带胡须的男子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

  (张博,讨债者):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

  (幺传行,讨债者):杜三说了几句就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儿前了。

  (张树森,讨债者):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搧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郭树林(讨债者)承认了脱裤和用鞋捂脸,杜建岗、程学贺、李忠(均为讨债者)只承认了骂人,但李忠否认要账时殴打。其它讨债者证言中均未说明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事。

  四、报复报警者,毁坏财物

  1.南方周末: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当晚,于秀荣老伴的电话一直拨不出去,他走出去几百米,才打通了110。

  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他问是你报的警不,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就把我的手机摔了,然后把我踹倒在地。”

  2.华西都市报:

  于秀荣:我老公打110,我打110,打不出去,我老公就急着跑,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因为我打没打出去,不是我打的他把我手机摔了,把我踹了一脚。

  3.判决书:

  (没有相关内容)

  五、警方到来后离去,当事人要随警方走,被限制自由后,捅刀杀人。

  1.南方周末:

  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判决书显示,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又过了4分钟,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 ……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2.华西都市报:

  于秀荣: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他们就不再闹了,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我没想到出事,我见110要回去了,我就拦了110的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我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她把胳膊甩了我,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你,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走到大厅台阶,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往外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110进了接待室时候。110进去以后,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110一来,他两个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110要走,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110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3.判决书: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

  (苏银霞,欠债人):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内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对方的人都出去了。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然后民警就把我和我儿子带到派出所了。

  (刘付昌,员工):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到我左眼上。

  (李忠,讨债人):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的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让他坐回屋里去。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我扭头一看,于欢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接待室东南角那里站着大声咋呼着。郭廷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

  (郭树林,讨债人):派出所的民警进接待室之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这边的人拦着他娘俩不让他们出去。杜志浩拉着女老板的儿子说:“你坐下,坐下不咋着你。”后来我听见郭彦刚喊起来了:“哎呦!”我看郭彦刚一只手捂着后背,一只手扶着桌子,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右手拿着一把刀。

  (幺传行,讨债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

  (程学贺,讨债人,被刺伤):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我返回接待室之后,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子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那个女老板的儿子他攮的。

  (郭彦刚,讨债人,被刺伤):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杜建岗、张树森、严建军(均为讨债人)的证言与上述无矛盾。

  六、对死者的其它指控:

  1.南方周末:(讨债公司老板系黑社会,杜志浩曾撞死人未被处理)

  2016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

  杜志浩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2.其它媒体和判决书均未涉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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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于欢的供述:

  2016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地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边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注:死者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它人让我坐在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里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攮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派出所来了。

  (注:这里要提醒一下,有人说“讨债团伙看见自己人露下体上来劝阻”,这是不对的。于欢证言里,上来劝阻的马金栋系企业员工)

  媒体人职业道德:

  具体为:1、真实报道事实,不要颠倒是非,不要屈服于权利,有独立的话语权。2、不恶意伤人,价值中立性。不会偏袒谁,只报道事实,不伤害报道人,媒体业无权伤害被报道人。3、全面描述,不要断章取义,挑拨离间,片面,给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不要刊发骗人的广告,这是当前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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