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忠诚与良心忠诚
《勇闯夺命岛》(The Rock)作为一部动作大片,看起来着实过瘾,但是有心人也会发现电影所传达出来的更深层次的信息。汉默将军组织手下夺取化学武器,并挟持人质,威胁政府,不是为了钱财。而是因为他看不下去政客们对于众多殉难将士的忽视。他的许多手下在各种军事行动中为国捐躯,但是由于政府否认了曾经进行过的秘密行动,这些可怜的人得不到奖励、得不到补助,甚至得不到正式的军方葬礼。他们的家人最终只得到一个虚假的理由,从不知道他们究竟为什么而死。汉默将军就是在为这样的一群人请命。
还有一个令我动容的细节,是海豹小队被汉默将军的人马发现后,队长和将军的对话。将军让队长放下武器,以避免无谓的牺牲。而队长则说:“将军,我知道你为什么在这里。上帝在上,我完全赞同你。但是我也曾向你一样发誓,捍卫祖国,消灭敌人,不论他们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我们都曾有情同手足的弟兄血洒疆场,而他们的心灵却被五角大楼视如粪土,可是这并不能赋予你们背叛的权利。”
为国捐躯的烈士们应当得到国家的褒扬和抚恤,这应该是最浅显不过的道理。但是,如果国家辜负了烈士,是否能够用偏激的手段来要求国家改正呢?在这一点上,汉默将军和海豹突击队队长的看法恰恰相反。进一步言之,公务员对于国家的忠诚是无限度的吗?如果上级指示自己做的事情是不正义的,能否拒绝履行这一职责呢?这里就存在着“职务忠诚”和“良心忠诚”的冲突的问题。
除了《勇闯夺命岛》之外,还有两部德国的电影也相当深刻地涉及了这个冲突。第一部是史蒂芬·戴德利执导的《朗读者》(The Reader)。片中凯特·温斯莱特饰演的女主汉娜在二战期间是纳粹集中营雇佣的一名女看守,她负责过挑选送到奥斯维辛集中营的女囚犯。在后来,转移囚犯的过程,关押囚犯的教堂起火,里面的犯人们被活活烧死。战后汉娜被起诉犯杀人罪,从她在法庭上的言语中,观众会发现她似乎并没有反省过自己在集中营时所接受的命令的合理性。甚至在教堂起火时,她考虑地更多也是“如何维持秩序、防止囚犯逃跑”,而不是立马开门把犯人放出来。这不禁令我们追问:是什么使得汉娜对屠杀如此冷漠?是什么让她服从命令高于尊重人的生命?是什么使得一个在生活里能援助他人爱护他人、一个喜爱文学聆听朗诵的人变成法西斯手中好用的杀人工具?
令人感慨的是,二战结束,德国又迎来了东德和西德分裂的局面。电影《窃听风暴》(Das Leben der Anderen)就讲述了这一时期发生在东德的故事。
1984年,忠心耿耿冷酷无情的东德秘密警察维斯勒接受了文化部长的命令,监听剧作家德瑞曼。他认定德瑞曼“有嫌疑”。维斯勒和另一名秘密警察轮流值班,24小时监听德瑞曼夫妻的生活。
然而,维斯勒没有料到的是,就在窃听的过程中,他的人性逐步复苏。他带走了剧作家书桌上一本布莱西特的诗集、并被那些诗句深深打动;当他在监听器里听到德瑞曼饱含情感的钢琴弹奏时,忍不住流下热泪。就在德瑞曼开始向西德媒体秘密匿名撰写揭露东德人自杀状况的报告时,维斯勒选择牺牲自己的仕途,凭一己之力保护他们。他遣走了另一名值班警察,一个人监听德瑞曼夫妻,并杜撰监听报告,最后在危机当口,帮助剧作家躲过一场巨大的劫难。维斯勒因此被降职到地下室做拆信员。两德统一后,他仍生活在社会底层,做一个投递免费广告的送报员。
同为上级命令的执行者,和《朗读者》中的汉娜比起来,《窃听风暴》里的维斯勒并不是简单地听命,而是选择说“不”。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更是人性光辉的体现。
《朗读者》中汉娜的例子固然是虚构的。但是真实的例子也确实存在,也是和“汉娜”有关的故事。1961年,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被以色列军情人员逮捕,带回以色列审判他的罪行。在美国大学任教的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接受《纽约客》的委托,前往以色列聆听审判并撰写专栏文章。在法庭上,阿伦特发现在被告席上的艾希曼看起来相当普通。艾希曼不认为自己罪大恶极,而只是执行了国家的法律和上级的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谁在他那个位置,都会这样做,他只不过是听从命令的一颗螺丝钉。
艾希曼的发言令阿伦特印象深刻。经过思考,她提出了一个概念:即“平庸之恶”(The Banality of Evil),这种恶指向的不是统治者和决策者,而是如你我一样的芸芸众生。阿伦特认为,现代社会的管理制度,将人变成复杂管理机器上的一个个齿轮。在第三帝国时期的德国这样的极权社会中,人们对权威采取了服从的态度,用权威的判断代替自己的判断,平庸到了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本质和意义。换言之,“不思考”本身就是一种“恶”。
除了哲学层面的思考,法律层面的讨论也早已存在。在纳粹德国投降后,同盟国举办的“纽伦堡大审判”中,许多纳粹战犯以自己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为由,为自己辩解。这也令当时的法学家们思索法律的正当性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界流行的是“实证主义”的观点,即只要是权威机关制定的法律,就是有效的,应当奉行并遵守。在这样的理念下,对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似乎没有什么界限。而面对这一问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这段论述后来作为“拉德布鲁赫公式”广为人知。
国家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行政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为了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法律上为行政机关配备了许多辅助制度。第一种就是在行政机关体系内部建立了严格的科层制组织,上级机关领导下级机关,每一机关内部则是由机关领导负责,如此方可做到命令的上传下达、快速执行。第二种就是行政行为的效力规则。不同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被法院判决撤销,则视为有效。并且行政机关无须请求法院,依法就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上级传达的命令是不合理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严重不合法的,下级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有没有救济的渠道呢?针对这一情况,上述的两个理论上进行了一定的更正。首先,我国《公务员法》第60条有如下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这一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其次,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也因此,立法者认为有着“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也就是那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受传统的起诉期限拘束,且该行为当然不具有效力,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正是通过上述的两个制度调整,我们看到了立法者一方面坚持对于“行政效率”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法”的理解是形式主义意义上的,也就是权威机构制定的条文,而排斥所谓的“不成文法”。但是,有了二战中侵犯人权的惨痛经历,所谓“实质法治”观念开始出现,诸如法律原则、惯例等不成文法也被纳入法律渊源的序列中,更重要的是,“法”本身必须实质上符合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规范,否则就是违宪的文件,可以为合宪性审查机关所撤销。
如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那种公权力机关肆意妄为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了。但是,还是会时不时地出现侵害人权的现象。除了用“平庸之恶”来批评那些执行者外,我们还需要去反省造成“平庸之恶”的制度本身存在着哪些问题,并督促立法者进行修改。借用康德的话,除了遵守“国法”,我们更应该信仰“心中的道德律”,而后者是我们作为人的尊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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