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题目,为什么说宋代的农民生活比唐代农民生活的要更快乐?
题目给了“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我当时认为是错误的,所以就跳过了,没有看答案。现在很后悔,希望各位帮我解答一下。
出处:原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5期,已删减注释,引用请见原文。
作者简介:刘玉峰,首都师范大学首位博士后,现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隋唐史和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
唐代农民问题研究作为唐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已有近百年的研究史,中外学界对唐代农民生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农民经济形态、农民阶级构成、逃户、客户、括户以及中晚唐农战史,进行了长期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留有进一步探讨的充足空间,如关于唐王朝农民政策制定、调控及执行的研究就缺乏有唐一代的贯通性,除对武周至玄宗时期逃户、括户政策及其调控取得突出成绩外,对武周以前和玄宗之后农民政策的探讨就明显不足。笔者对此撰有专文加以述评。本文即基于已有述评,专论唐高祖和唐太宗在位时期的农民政策。
唐高祖和唐太宗在位期间的初唐时期,是唐王朝创建、巩固和初步开疆拓土的时期。挖掘梳理有关史料会发现,这一时期唐王朝的农民政策既有对于农户和农民的安抚培植,也有对于农户和农民的控制役使。两个方面相互矛盾冲突,却又一齐共同构成王朝国家的农民政策,并使得农民政策具有明显的内在悖论。这种政策的内在悖论,决定了当时农民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必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以下详为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对于农户和农民的安抚培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实施,来具体开展。
武德元年(618)五月甲子,隋亡唐兴,高祖李渊即皇帝位于长安太极殿,颁布登基改元大赦诏,宣布即位以前,除“子杀父、奴杀主,不在赦限”外,其他“罪无轻重,已发露未发露,皆赦除之”,“百官及庶人赐爵一级,义师所行之处给复三年,自余给复一年。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旌表门闾;孝悌力田,鳏寡孤独,量加赈恤”,着手在全国范围内缓解自隋末动荡以来紧张的社会氛围,缓和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其用意之一在于通过免除赋税和旌表赈恤来慰抚怀柔以农民为主体的庶民百姓。同年十月,诏命右翊卫大将军、淮安王李神通为“山东道安抚大使”,对西起赵、魏二州,东至海岱的地域广阔的山东地区进行安抚,重点对“罹兵革之灾”的“惵惵黔首”进行“宣风布教”和“柔服招携”,派遣安抚使宣慰黔首百姓,争取民心归附。
武德二年(619)二月,颁布大赦诏,对并、浩、石、介等州犯辟罪以下的“已发觉系囚见徒,悉从原放”,缓和“汾晋之地,王迹所基”的河东地区的阶级矛盾。闰二月,诏命皇太子李建成巡行京城侧近诸县,秦王李世民巡行京城以东,右仆射裴寂巡行京城以西,要求“诣彼闾阎,见其耆老,观省风俗,廉察吏民,乏绝之徒,量加赈给。如有冤滞,并为申理。高年疾病,就致束帛”,做到“宜加存问,救其疾苦”,在京畿地区实施社会安抚,特别是安抚乡里社会。同年五月,河西之地归唐,颁特赦河西凉州、甘州等九州诏,宣布“罪无轻重,已发系囚见徒,悉从原免”,“有恶言不顺,及邪谋惑计者,并从洗涤,一无所问”,旨在“绥静氓黎”,安抚“元元之民”,并任命黄门侍郎杨恭仁出使河西,负责诏书的具体落实。
武德三年(620)二月,颁诏令秦州总管、酂国公李轨和御史大夫、滑国公李无逸“为益州道安抚大使”,前往益州“宣扬朝典,进擢廉平。贬黜苛暴,申理冤滞。孝弟贞节,表其门闾。鳏寡孤独,量加赡恤”,重点安抚“隋末丧乱”的“流寓之民”。同年六月,击败河东刘武周、宋金刚,颁诏宣布河东晋、潞、隰、并四州之内,“被刘武周、宋金刚等所诖误者,罪无轻重,皆赦除之。各令复业,一无所问”,旨在恢复当地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同年九月,“给复陕、鼎、熊、谷四州二年”,即免除四州农民两年的赋税。
武德四年(621)五月,平定河北窦建德,颁诏宣布武德四年五月八日以前,山东诸州为窦建德诖误者,“皆赦其罪”,并派遣太子左庶子郑善果为“山东道抚慰大使”,对山东诸州“存问民俗,宣布朝章”,“其有率众全城因机立效者,量其功绩,就加职任,奇才异行,随事旌擢”。六月,平定洛阳王世充,宣布河南诸州为王世充所诖误者,“皆赦其罪”,“若有率其部众保城邑,因事立功以归朝化者,量其效绩,就加职任。奇才异行,随事旌擢,鳏寡孤独,以时恤理”。七月甲子,秦王李世民俘虏王世充献于太庙,丁卯,颁大赦诏,宣布“天下民庶,给复一年。其陕、鼎、函、虢、虞、芮六州,供转输之费,幽州管内,久隔寇戎,给复二年。身死王事,量加褒赠”,“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所在详列,旌表门闾。奇才异行,随状荐举,高年惸独,量加赡恤”。这是登基改元大赦诏之后,又一次面向全国的大赦诏,其缓和社会矛盾,宽慰黎民百姓的政策表述更加明确。武德七年(624)三月,平定江淮辅公祏。四月庚子,颁诏大赦天下,宣布除犯十恶、劫贼等罪外,“大辟罪已下,已发露未发露,系囚见徒,悉原免”,“扬、越之民,新沾大化,见在民户,给复一年”,收拢江淮地区民心。
武德九年(626)六月,秦王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成功抢班夺权。八月甲子,李世民登基于东宫显德殿,是为唐太宗,颁布即位大赦天下诏,宣布“自武德九年八月九日昧爽以前,罪无重轻,已发觉未发觉,系囚见徒,悉从原免。武德元年以来流配者,亦并放还。凡厥庶僚,进爵一级。其五品已上先无爵邑者,封开国男,六品已下,各加一级。关内及蒲、芮、虞、秦、陕、鼎六州,免二年租调。自余率土,普给复一年。八十已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已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量事优恤。其有至孝纯著,达于乡党,征诣阙庭,厚加褒擢。节义之夫,贞顺之妇,州府列上,旌表门闾。高年硕学,直言正谏,所在长官,随状荐举”。这次面向全国的大赦诏,大力赦免、晋爵、减赋、赈恤和旌表,全面安抚笼络社会各阶层,对农户农民实施赋税给复和赈济忧恤。
太宗贞观年间,此类赦诏、赦敕仍不断颁布,安抚赈济农户农民仍是明确目的之一。如贞观元年(627)夏,山东诸州大旱,“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同年八月,关东及河南、陇右沿边诸州霜害秋稼,九月,令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徵、治书侍御史孙伏伽等人,“分往诸州,驰驿检行”,重点勘查各地“苗稼不熟”和“户口乏粮”情况,并“速以奏闻”,“量行赈济”,以“抚育黔黎”,“务本劝农”。贞观三年(629)四月,诏令各地州县长官对鳏寡茕独和回归故土的逃户“量加赈恤”。同年五月,关内诸州发生旱灾。六月,令中书舍人杜正伦等“往关内诸州,分道抚慰,问人疾苦”,“见禁囚徒,量事断决,人有冤枉不能自申者,随状理之。事有不便于人,及官人贪残为患者,并具状,还日以闻。困穷之徒,比虽赈赡,仍有乏绝者,亦量加支给。在京见禁囚徒,亦令所司量事断决,务从宽简”,责令切实做好抚慰工作。
贞观四年(630)二月甲寅,再颁诏大赦天下,宣布除犯谋反、大逆等罪外,其余“罪无轻重,自大辟以下系囚见徒,皆赦除之”,“逋负官物,三分免一分”,“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州县量加赈济”。同年十月,太宗巡幸岐州、陇州等地,颁诏特赦岐、陇二州十月一日以前量刑的所有罪犯,并“放免二州户民,无出一年租赋。八十以上,鳏寡笃疾,及旧任二州杂职佐史以上,赐物各有差。百岁以上,就加优恤。行经咸阳、始平、武功三县,见禁之囚,徒罪以上,各降一等;杖罪以下,并宜释放。年八十以上,及鳏寡笃疾,并武功县旧军主帅,亦加赐物”,“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随事褒显,旌表门闾”,要求二州三县官司“务从周厚,以称朕意”,对巡幸所经之地吏民给予赦免、优恤、旌表和给复。贞观七年(633)七月,遣大理少卿李弘节、太子中允张玄素、都水使者长孙师,“巡抚岭南”。贞观八年(634)正月,颁诏遣使巡行天下,“命尚书右仆射李靖、特进萧瑀、杨恭仁,礼部尚书王珪,御史大夫韦挺,鄜州大都督府长史皇甫无逸,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誉,幽州大都督府长史张亮,凉州大都督李大亮,右领军大将军窦诞,太子左庶子杜正伦,绵州刺史刘德威,黄门侍郎赵弘智,使于四方,观省风俗”,要求众位大使,“分行四方,申谕朕心。延问疾苦,观风俗之得失,察政刑之苛弊。耆年旧齿,孝悌力田,义夫节妇之家,疾废茕嫠之室,须有旌赏赈赡,听以仓库物赐之”。贞观九年(635)三月十六日,又诏赦天下,宣布“大辟罪已下,皆赦除之”,“鳏寡茕独不能自存者,所在官司,量加赈恤”。
据《册府元龟》记载,贞观十年(636)至二十二年(648)期间,太宗不断遣使赈恤遭受水旱等灾害的地区,如十年遣使赈恤遭水灾的“关东及淮海之地二十八州”,十二年(638)遣使赈恤遭旱灾的“吴楚巴蜀之地二十六州”,十七年(643)令开仓赈济遭旱灾的“汝南州”,十八年(644)开仓赈济遭水灾的“谷、襄、豫、荆、徐、梓、忠、绵、宋、亳十州”,十九年(645),开仓赈济遭水灾的“易州”,二十年(646)诏令赈济遭水灾的“沁州”,二十一年(647)赈恤遭水灾的“冀、易、幽、瀛、尝、豫、邢、赵八州”,遭蝗灾的“莱州”和“渠州”,遭旱灾的“绛、陕二州”和“夔州”,二十二年(648)开仓赈贷遭蝗灾的“建州”、“泉州”和“通州”,遭水灾的“泸州、交州、越州、渝州、徐州”,二十二年,令陕州刺史孙伏伽和太子詹事张行成分行河南,河北,“亲见父老,存抚百姓。从军之家,州县为之营农”。
由上述赦诏、赦令及安抚赈恤行为,可以看出,所赦免、慰抚、赈恤的范围包括社会官民各个阶层,即所谓“百官及庶人”,或者说,是对官民各阶层均予赦慰安抚。也不难看出,对于农户和农民的赦免、安抚和赈恤是其重要内容,即赦诏中强调的要“绥静氓黎”、“抚育黔黎”、“存抚百姓”,要对“天下民庶”和“见在民户”予以赈恤等。在当时情况下,特别是武德七年未基本完成全国统一以前,这些赦诏、赦令及慰抚难以真正地如实地得到执行。不过,重要的是,这些赦诏、赦令和抚慰行为宣布的是王朝国家的政策。这种政策对于隋末大乱之后劫后余生的农户和农民等,显然具有安抚培植之意义。
隋炀帝的残暴统治以及隋末大动乱使社会经济陷入混乱和萧条,稳定并整顿社会经济秩序成为唐王朝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以武德元年七月高祖所颁《隋代公卿不预义军者田宅并勿追收诏》开其端。该诏有云:“其隋代公卿已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所有田宅,并勿追收。若困穷粮食交绝,具录名簿,速加赈赡”。该诏的重要性,是承认隋末大乱之后上自公卿、下至民庶的社会各阶层人户的现有田宅资产,即使“不预义军者”也予以明确承认,其要旨在于通过承认现实经济状况来稳定现实的经济权益和经济秩序,这对于当时包括农户在内的有田宅资产的所有人户来说,都是一颗定心丸,显然有利于稳定王朝立国之初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防止因王朝政权更迭而引发进一步的经济混乱。
武德二年(628)二月,“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承继了隋朝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但所规定税额比隋朝有所减少,并强调除规定税额外“不得横有调敛”,用意之一在于明确立法并减轻农民的赋税负担。武德七年四月,在全国统一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全面制定了均田制、赋税徭役制、乡里邻保村坊制、计帐户籍制等,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主要针对广大的农户和农民而制定安排,本质目的在于控制基层乡里社会和广大农民,也有培植扶持农户和农民的积极成效,如均田制的制度目标之一是从制度上授予并承认农户和农民的小土地,保障农民小土地占有的土地权益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扶植农户从事个体小生产农业。又如乡里邻保村坊制和计帐户籍制,也具有稳定农户农民和基层社会的积极作用。
武德六年(632)三月,高祖颁《简徭役诏》,宣布在河南、河北、江淮以南及荆州大总管内诸州,“自今以后,非有别敕,不得辄差科徭役及迎送供承。庶其安逸,明加检约”。同年四月,为配合当时军事统一全国的形势,再颁《禁止迎送营造差科诏》,宣布“新附之民,特蠲徭赋。欲其休息,更无烦扰,使获安静,自修产业。犹恐所在州县,未称朕怀,道路送迎,廨宇营筑,率意征求,擅相呼召。诸如此例,悉宜禁断,非有别敕,不得差科。不遵诏者,重加推罚。布告天下,咸知此意”。前后两个月内,连续两次颁诏,均强调“非有别敕”,各地州县官司等不得节外生枝加重农民负担,实际上宣布了对农民的轻徭薄赋政策。贞观元年七月,太宗又颁《宽缮治器械功程诏》,责令少府监等官司“宽立功程,务从闲逸”,“缓其日用”,要求缓用、轻用工匠和农夫,减轻对工匠和农民的役使,进一步强调了减轻徭役之政策。
武德六年六月,高祖颁《劝农诏》,宣布要改变隋末丧乱以来“百姓凋残,弊于兵革,田亩荒废,饥馑荐臻,黎元无辜,坠于沟壑”的凋敝状况,要“廓清四海,安辑遗民,期于宁济,劝农务本”,责令“州县牧宰,明加劝导,咸使戮力,无或失时”,要求各州县官司切实负责,劝勉引导农民戮力从事农业生产。这实际上是宣布了“劝农务本”的重农政策。贞观三年正月,太宗颁《籍田诏》,并“亲耕籍田”,恢复自东晋以来废弃已达四个世纪的籍田仪式,亲作表率,再次宣导重农政策。
这一时期政策和制度的定策立制,还考虑到了如何调控和稳定社会经济运行。武德元年九月,高祖颁《置社仓诏》,提出要“抚字氓黎”,“跻之仁寿”,“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穑丰羡,则增籴而收。触类长之,去其泰甚,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壅滞”,着手设置社仓和常平监官来控制粮食,再通过调控粮食价格来调控社会经济平稳运行。贞观二年四月,“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开始大规模推行义仓制度:“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旨在通过设立义仓,来实施赈灾和调控粮食的丰歉价格。后来,贞观十三年(639)十二月,“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更加重视粮食控制和粮价调控。社仓、义仓、常平仓等的设置和推行,不仅有益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对于当时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户和农民来说也是显然有利的,能够有效避免农户因灾害歉收等原因而陷入破产流亡。
多种措施收拢增加农户数量和农民人口,也是重要的培植扶持政策。这类措施和政策主要有:一、积极争取因隋末战乱流落到境外的汉族人口的回归和周边少数民族的内附。如武德五年(622),高祖赐书高丽王建武,要求遣还流落高丽的人口,建武奉诏,“遣还中国民,前后以万数”。太宗继位后,继续采取这种措施,到贞观三年时取得了突出成效。该年岁末,尚书省户部奏:“中国人自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内附、开四夷为州县者,男女一百二十余万口”。贞观四年,唐军武力灭亡东突厥,李靖俘虏突厥15万口自阴山以北南迁,安置在东自幽州、西至灵州的地区,设顺、祐、化、长四州都督府加以管理。贞观五年(631)四月,“以金帛购中国人因隋乱没突厥者男女八万人,尽还其家属”。当年,“党项羌前后内属者三十万口”。贞观六年,契苾部落六千多家内附,迁于甘州、凉州安置。这些回归人口和内附人口,增加了农户户数和农民人口数,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二、劝勉及时婚嫁,早生早育,鼓励人口增加,如贞观元年二月,太宗颁《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责令各地州县官司“所在劝勉,其庶人男女之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襃多益寡,使得资送”,并制定了有关奖惩规定:“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於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这类措施和政策的推行,较快增加了农户数量和人口数量,武德年间,国家掌握的在籍人口只有二百余万户,到贞观十三年,增加到了三百余万户,增量迅速。
李渊太原起兵后,就宣布废除严苛的隋炀帝大业律令。进占长安之初,“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武德元年五月,李渊即皇位,迅速“命裴寂、刘文静等修定律令”,着手唐王朝国家律令的制定。裴寂、刘文静等参照隋文帝开皇律令,“尽削(炀帝)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制成五十三条格文,“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同年十一月,“诏颁五十三条格,以约法缓刑”。到武德六年(623)十月,“降死罪,流以下原之”,又大力减轻刑罚。武德七年四月,新的律令修成,遂“大赦天下,颁行新律令”,是为《武德律》。
高祖还通过一些具体行为,来宣示宽简刑法,如武德二年二月,“武功人严甘罗行劫,为吏所拘。高祖谓曰:‘汝何为作贼?’甘罗言:‘饥寒交切,所以为盗。’高祖曰:‘吾为汝君,使汝穷乏,吾罪也。’因命舍之”。又如武德八年(625)二月,高祖“亲录囚徒,多所原宥”。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武德律》再加厘改,修订成《贞观律》,“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是为《贞观令》。贞观十一年(637)正月,正式颁行贞观律和令,即所谓“颁新律令于天下”。还进行了《贞观格》的编订,即“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贞观格“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也做了大量删减。《贞观律》成为唐王朝的基本大法,后到高宗时加以“疏议”,合并形成《唐律疏议》,成为甚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唐朝的律、令、格大为宽约减省,有益于缓和社会矛盾,缓解农民所受压迫剥夺的程度,有益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获得“天下称赖焉”的赞誉。
与高祖一样,太宗也通过一些具体行为来宽简刑法,如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诏:“决罪人不得鞭背。”此诏颁布的原委是,“初,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叹曰:‘夫箠,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诏”。又如对死刑的判刑特别慎重,尽量减少,贞观四年时,“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贞观五年八月,“初令天下决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诸司,五覆奏”,对死刑量刑特别慎重。贞观六年十二月十日,太宗“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贞观十年时,明确下令“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这些对于农民来说也显然具有安抚作用,有利于其生产生活的稳定。
对于农户和农民的控制是通过制度体系构建来实现的,对于农户和农民的役使则主要是颇为沉重的兵役和徭役。
唐承隋制,军事制度沿用府兵制。高祖李渊晋阳起兵时的三万军队就是所辖鹰扬府的府兵,太宗贞观十年至武周之前,府兵制进入全盛时期。府兵制是士卒拣点征发制度,实行“拣点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的原则,主要从部分农户中征发丁男专门服役,是控制农户和农民的兵役制度。前文已述,武德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法,制定了农民对国家的赋税制度。武德四年九月,“诏括天下户口”,下令搜括和掌控户口,重点无疑是搜括农户数和户内人口数。武德六年三月,集中制定了三项制度:其一,令“以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制定了年龄划分和丁中制度,着重掌控农户中成年的丁男和即将成年的中男,掌控国家统治所需的税源和役源。其二,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制定了按各户资产多寡划分户等的制度。其三,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制定了一年一编计帐和三年一编户籍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将农户和农民等编制控制起来,实施人身控驭。
到武德七年四月,军事统一全国基本上完成,重建国家政权统治成为唐王朝工作的重心,掌控农户和农民的制度构建进一步系统化。《旧唐书》食货志对此做了集中记载:第一,制定推行针对农户收授土地的均田制,即“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如前所述,这一土地制度授予并承认农户小土地权益,对农户有培植扶持之助。不过,这一制度的本质目标是将广大农户固定在所授土地之上,并将其小土地纳入政府的直接控制和调整之下,农户的小土地权益是有条件的。第二,将武德二年初定的租庸调法的赋税制度,完善为赋役制度,即“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详细规定了农户中丁男所承担赋和役的内容以及蠲免细则等,国家不但赋税之,而且徭役之,不但征之以实物,而且役之以劳力。第三,制定乡里邻保村坊制度,即“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旨在对农户和农民加以地域性控制和组织化管理。第四,确立“士农工商,四人各业”政策,规定农之子恒为农,禁止农民及其子孙改变身份和行业,要祖祖辈辈地世代为农。第五,继承武德六年三月的丁中制度和计帐户籍制度,对农户和农民加以户口调查和户籍编制,进行严格的人身编制、控制甚至占有。
太宗贞观年间,继续完善强化了控制农户和农民的制度化构建。贞观九年三月,“敕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置为九等”,将武德六年三月的三等户等制改进为九等户等制,按各户户等高低征缴多少有差的资产户税和摊派一些差科,其中农户也要交纳户税并是差科的主要负担者。同月,“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开始实施武德七年四月的乡里建置制度,着手县级官司以下的基层政权建设。到贞观十五年(641)时,乡长和乡佐虽被罢免简省,但乡级政权建置依旧存在,每乡“置耆老一人, 以耆年平谨者, 县补之, 亦曰父老”,负责伦理教化工作,同时以百户为里,每里设里正一人;以五里为乡,每乡共设五个里正。五个里正在贞观十五年之后成为实际上的乡务管理者,成为县级官司最基层的延伸。贞观十五年以后,还在村和坊分别设立村正和坊正,村制和坊制建置得到落实,并形成乡里制与村坊制相辅而行的格局——乡里按户口多少编制,村坊则按地域聚落界限划分。乡里村坊制度的建置及实施,建立起了基层官司与广大农户和农民之间最直接的统治隶属关系,实现了最直接的控制与管理。
在乡里村坊制度建置与实施的同时,也开始了乡里最基层政权以上官司体制的构建。到贞观十三年时,全国县级官司及县级以上州府官司的行政区划和建置完成,即所谓该年定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州县乡里制度构建至此趋于完善。贞观十六年(642)正月,“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下令在贞观十七年岁末时,完成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搜刮和编制入籍工作,重点无疑是要完成对于农户和农民的入籍编制。这一敕令也说明,贞观十六、七年时对农户和农民的户籍编制和州县乡里控制工作已接近完成。
总之,经过高祖和太宗两朝,唐王朝制定了控制管理广大农户和农民的均田制、租庸调制、户等制、州县乡里邻保村坊制、计帐户籍制、府兵制等,并相互配套,协同推行,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的所有制度均以立法形式确立,均是强制性的国家正式制度,共同实现了对广大农户和农民的地域固定、人身隶属、赋税剥夺和劳动力役使等,实现了全方位的网络化操控。
在对农户和农民进行制度体系控制的同时,对他们的兵役、徭役役使也无日不在进行,特别是贞观十二年之后,兵戈屡兴,战事连绵,役使颇为沉重,对农户和农民造成了持续伤害。
高祖李渊以晋阳留守所辖鹰扬府三万府兵起兵,在进军长安途中多次“开仓库以赈济穷乏,远近响应”,实际上是吸纳隋末大乱中饥寒交迫的部分农民扩充军队。李渊还收编了多支小规模农民起义军,进至长安城下时,总兵力扩充到20万人。这种吸纳收编,实质上是一种对农民的控制和兵役役使。此后,在唐王朝军事统一全国过程中,有更多的农民被吸纳为府兵士卒而被强制服役,死伤在所不免。唐王朝建立和巩固之后的太宗贞观年间,兵役和徭役也从未间断,也都对农民造成了伤害。举其要者如下
为解除东突厥对新建唐王朝的威胁。贞观三年十一月,以行并州都督李世勣为通汉道行军总管,兵部尚书李靖为定襄道行军总管,华州刺史柴绍为金河道行军总管,灵州大都督薛万彻为畅武道行军总管,“合众十余万,皆受李(世)勣节度,分道出击突厥”。此役于次年春大破突厥,但时属寒冬,唐军也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贞观五年,唐太宗下令兴修九成宫和洛阳宫,并命将作大匠窦琎具体负责。窦琎督促甚急,“凿池筑山,雕饰华靡”,大兴土木以修洛阳宫,连唐太宗都觉得奢靡过度,“遽命毁之,免(窦)琎官”。然而,修毁之间,既伤财又劳民。该年,宰相戴胄批评了对农民的兵役徭役役使并感到担忧,说“比见关中、河外,尽置军团,富室强丁,并从戎旅。重以九成(宫)作役,余丁向尽,去京二千里内,先配司农(司)、将作(监)。假有遗余,势何足纪?乱离甫尔,户口单弱,一人就役,举家便废。入军者督其戎仗,从役者责其糇粮,尽室经营,多不能济。以臣愚虑,恐致怨嗟”。从戴胄的言辞,可见当时的徭役兵役已对京畿和河东地区的农户和农民造成了较大伤害。
贞观八年十一月,吐谷浑进寇凉州。十二月,太宗诏令李靖为西海道行军大总管,统帅积石道行军总管侯君集、鄯善道行军总管李道宗、且末道行军总管李大亮、赤水道行军总管李道彦、盐泽道行军总管高甑生,发动了对吐谷浑的大规模反击。此次反击,唐军行程数千里沙碛苦寒之地,历经库山、伏俟城、大非川、曼头上、牛心堆、赤水源、乌海、赤海、蜀浑山、居茹川、突伦川等大小战斗,虽于次年闰四月击溃吐谷浑,但唐军也付出了“马瘦人疲”、死伤惨重的代价,如赤水源之战,薛万均、薛万彻率部为吐谷浑围困,“从骑死者什六七”,幸得契苾何力率兵救援才免遭全军覆灭,又如赤水道行军总管李道彦在野狐峡遭遇大败,“死者数万”,只得退保松州。
徭役、兵役对于农户和农民的伤害,也引起了侍御史马周的忧虑。贞观十一年八月,马周上疏直陈百姓赋役之重:“今百姓承丧乱之后,比于隋时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臣每访问,四五年来,百姓颇有嗟怨之言,以陛下不存养之。”马周基于自己多次的访问调查,说自贞观六、七年以来的徭役已使“百姓颇有嗟怨之言”,贞观五年戴胄“恐致怨嗟”的担忧变成了现实。同年十一月,太宗往幸怀州,有上封事者反映:“何为恒差山东众丁于苑内营造?即日徭役,似不下隋时。怀、洛以东,残人不堪其命。”也证明了农民徭役负担的沉重。然而,无论是马周的上疏,还是怀州上封事者所言,都没有促使唐太宗改弦易辙。
贞观十二年八月,吐蕃以二十万之众围困松州。太宗命侯君集为当弥道行军大总管,执失思力为白兰道行军总管,牛进达为阔水道行军总管,刘兰为洮河道行军总管,“督步骑五万击之”。九月,击败吐蕃于松州城下,斩首千余级,再燃战火。贞观十三年十二月,命交河行军大总管侯君集和副总管薛万均等将兵进击高昌。次年五月,侯君集等攻灭高昌国,“下其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一万七千七百,地东西八百里,南北五百里”。九月,于高昌设立西州、庭州,于交河城设置安西都护府,留兵镇守。此次战役极大地开拓了唐朝疆土,却也加重了百姓徭役兵役负担,黄门侍郎褚遂良上疏云:“陛下诛灭高昌,威加西域,收其鲸鲵,以为州县。然则王师初发之岁,河西供役之年,飞刍輓粟,十室九空,数郡萧然,五年不复。陛下每岁遣千余人,而远事屯戍,终年离别,万里思归。去者资装,自须营办,既卖菽粟,倾其机杼,经途死亡,复在言外。”可见战事对河西地区农民造成了灭顶之灾,也加重了其他地区农民的负担。不过,褚遂良的奏疏也没有被采纳。
贞观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率同罗、朴骨等二十万众入寇。太宗命营州都督张俭率部压其东境,又以兵部尚书李世勣为朔州道行军总管,以右卫大将军李大亮为灵州道行军总管,以右屯卫大将军张士贵为庆州道行军总管,以凉州都督李袭誉为凉州道行军总管,合步骑十余万大规模反击。十二月,李世勣部逾越白川道,击败薛延陀于诺真水,“斩首三千余级,捕虏五万余人”,但“唐马多死”,损失较重。
贞观十八年,太宗不听褚遂良等人的谏诤,决意征伐高丽,七月,“敕将作大监阎立德诣洪、饶、江三州,造船四百艘以载军粮”,诏营州都督张俭等帅幽、营二都督兵及契丹、奚等先击辽东以观其势,又以太常卿韦挺为馈运使负责河北诸州馈运保障,以太仆少卿萧锐负责运输河南诸州粮食入海,进行征讨高丽的前期部署。十一月,正式下诏征讨高丽,以张亮为平壤道行军大总管,“帅江、淮、岭、峡兵四万,长安、洛阳募士三千,战舰五百艘,自莱州泛海趣平壤”;以李世勣为辽东道行军大总管,“帅步骑六万及兰、河二州降胡趣辽东”,“发天下甲士,召募十万,并趣平壤,以伐高丽”。贞观十九年二月,太宗亲统六军发自洛阳,御驾亲征,发动了对高丽的大规模进攻。此役历经盖牟城、辽东城、白岩城、安市城等战斗,遭到高丽的顽强抵抗,使唐军付出了沉重代价,仅新城、建安、驻跸三战,唐军“战士死者几二千人,战马死者什六七”,不得不于九月放弃攻击而班师,实际上宣布了失败。
亲征高丽失败之后,太宗仍不甘心,重新部署征讨。贞观二十一年八月,敕宋州刺史王波利等在江南宣、润、常、苏、湖、杭、越、台、婺、括、江、洪十二州,征发工匠“造大船数百艘,欲以征高丽”。贞观二十二年正月,诏以右武卫大将军薛万彻为青丘道行军大总管,“将兵三万余人及楼船战舰,自莱州泛海以击高丽”。同年七月,遣右领左右府长史强伟,“于剑南道伐木造舟舰,大者或长百尺,其广半之。别遣使行水道,自巫峡抵江、扬,趣莱州”。八月,“敕越州都督府及婺、洪等州造海船及双舫千一百艘”,为从海路攻击高丽大作准备。强伟等大造舰船,“州县督迫严急,民至卖田宅、鬻子女不能供,谷价踊贵,剑外骚然”,且“役及山獠,雅、邛、眉三州獠反”,“遣茂州都督张士贵、右卫将军梁建方发陇右、峡中兵二万余人以击之”,严重加剧了剑南道农民的负担和苦难,激化了民族矛盾和社会矛盾。贞观二十三年(649)五月太宗病逝时,三州獠人的反抗仍未平定。高宗继位后,在长孙无忌主持下,“罢辽东之役及诸土木之功”,才放弃了再次征讨高丽的部署。
在重新部署征讨高丽的同时,唐太宗还发动了对薛延陀、龟兹和松外诸蛮等的战争。贞观二十年(646)六月,“遣兵部尚书、固安公崔敦礼,特进、英国公李勣击破薛延陀于郁督军山北,前后斩首五千余级,虏男女三万余人”。贞观二十一年十二月,令“左骁卫大将军阿史那社尔、右骁卫大将军契苾何力、安西都护郭孝恪、司农卿杨弘礼为崑山道行军大总管,以伐龟兹”。贞观二十二年闰十二月,阿史那社尔“降处密、处月,破龟兹大拨等五十城,虏数万口,执龟兹王诃黎布失毕以归,龟兹平,西域震骇。”贞观二十二年四月,“右武侯将军梁建方击松外蛮,下其部落七十二所。五月庚子,右卫率长史王玄策击帝那伏帝国,大破之,获其王阿罗那顺及王妃、子等,虏男女万二千人、牛马二万余以诣阙”。由上可见,唐太宗死前的贞观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兵役和徭役达到了一个顶峰,唐军四面作战,连兵不息,全国范围内的黎民百姓深罹戕害。
由以上两个方面的阐述,可以看出,高祖和太宗时期,唐王朝对农户和农民既有安抚培植,也有控制役使。两个方面相矛盾冲突,又同时并存,一齐内在地构成王朝国家的农民政策,形成明显的政策内在悖论。这种政策内在悖论反映了唐王朝农民政策的两面性,既有培植扶持农民的良性,也有役使伤害农民的恶性,不能概称之为“让步政策”,也不能概称之为“反攻倒算”。
这种政策内在悖论以及良性、恶性兼具的两面性,决定了当时农民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必然会造成很大的局限性。与隋末战乱和社会动荡时期相比,当时尤其是太宗贞观年间,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确实有了一定改善,社会经济也有了明显发展,但绝非像旧史所渲染的那样美好。
翻检《贞观政要》《旧唐书》《资治通鉴》等史籍,不乏描述贞观年间农民生产、生活的溢美之词。如《贞观政要》说唐太宗自即位以来,励精图治,“至贞观三年,关中丰熟,咸自归乡,竟无一人逃散,其得人心如此”,“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又说贞观二十年间,“风俗简朴,衣无锦绣,财帛富饶,无饥寒之弊”。《旧唐书》记贞观四年时“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资治通鉴》贞观四年十二月条也载:“是岁,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在这些史籍中,也多见唐太宗本人的自我夸饰。如贞观八年,唐太宗对侍臣们说:“自朕有天下已来,存心抚养,无有所科差,人人皆得营生,守其资财,即朕所赐”。又如贞观九年,唐太宗说自己“夙夜孜孜,惟欲清净,使天下无事,遂得徭役不兴,年谷丰稔,百姓安乐”。再如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又说“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
无论是史籍的溢美之词,还是唐太宗的自我夸饰,都是不符合历史史实的虚骄渲染,皆非信史。事实上,贞观年间农民的真实生产、生活依旧艰难困苦。这种艰难困苦情形,前文所举史料和戴胄、马周、褚遂良等大臣的奏疏已多有揭示。以下典型史料可进一步地加以证实。史载贞观二年,“关内旱饥,民多卖子以接衣食”。同年,“河南、河北大霜,人饥”。贞观三年时,“关辅之地,连年不稔,自春及夏,亢阳为虐”。贞观四年六月,给事中张玄素上书陈述当时百姓生活情形说:“百姓承乱离之后,财力凋尽,天恩含育,粗见存立,饥寒犹切,生计未安,三五年间,恐未平复”。同年冬,高昌王鞠文泰入唐,途径秦陇之北,言其情形是“城邑萧条,非复有隋之比”。贞观六年,魏徵反对封禅泰山的建议,说当时“承隋末大乱之后,户口未复,仓廪尚虚,……自伊、洛以东至于海、岱,烟火尚希,灌莽极目”。贞观七年八月,“山东、河南三十州大水”。贞观八年七月,“山东、河南、淮、海之间大水”。贞观十一年七月,“癸未,大雨。谷、洛(水)溢入洛阳宫,坏官寺、民居,溺死者六千余人”。针对此次水灾,中书侍郎岑文本上封事,说当时“承丧乱之后,又接凋敝之余,户口减损尚多,田畴垦辟犹少”。同年,礼部侍郎李百药也上书陈述当时全国情形云:“顷岁霜俭,普天饥馑,丧乱甫尔,仓廪空虚”。贞观十三年,针对唐太宗颇好奢纵和广兴劳役等,魏徵上《十渐不克终疏》有云:“顷年已来,疲于徭役,关中之人,劳弊尤甚。杂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辈,上番多别驱使;和市之物不绝于乡闾,递送之夫相继于道路”。贞观二十二年,“军旅亟动,宫室互兴,百姓颇有劳弊”,竟惊动了嫔妃充容徐氏。徐氏进谏言道:“窃见顷年以来,力役兼总,东有辽海之军,西有崑丘之役,士马疲于甲胄,舟车倦于转输。且召募役戍,去留怀死生之痛,因风阻浪,人米有漂溺之危。”
这些史料,均可进一步证明贞观年间农民生活状况的艰窘和赋役负担的沉重。王仲荦先生指出,旧日的封建历史家“把贞观时期当做理想的‘太平盛世’,和实际情况是有很大距离的”。王士立先生也指出,贞观年间“农民最多也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一部分农民仍有‘饥寒之弊’,至于‘富给’和‘安乐’是根本谈不上的”。要之,贞观年间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绝非美好,其赋役负担颇为沉重,生活状况依然困窘,这就说明当时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问题,而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看不到这种局限性而过度夸大所谓“贞观盛世”的惠农成绩,显然是受了旧史溢美之词和唐太宗自我夸饰的误导。
从政策本质目的上加以深度观察,对农民的安抚培植决不表明唐王朝是农民利益的代表者,王朝国家只能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者,安抚培植的目的在于对农民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行统治和役使,以满足王朝国家统治之所需。可以说,安抚培植是服务于控制役使的,控制役使才是农民政策的本质目的所在。这种政策本质目的,决定了唐王朝不可能真正为农民谋利益,决定了它解决农民问题必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唐代农民艰难困苦的历史命运。
张国刚-清华大学历史系/思想文化研究所 (tsinghua.edu.cn)
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白居易《井底引银瓶》 这首诗描述了唐代的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但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这个故事揭示了唐代常有的一种特殊家庭形态:一个男子即使姬妾成群,甚至子女众多,只要他没有明媒正娶的妻子,就仍然保持着“未婚”的身份。没有经过正式礼法手续出嫁的女子,即使为夫家做出巨大的贡献,也仍然不被认可为这个家庭的一分子。在这样的社会风俗下,家庭人际关系自然十分复杂。 在隋唐五代,传统家庭达到一个繁荣时期。这一时期各种家庭形态都得到了发展,家庭户籍人口与实际共爨人口呈现出二元复合型特征;同时,普通民众的小家庭与官宦士绅的大家庭共存。伦理上,婚姻重门第,亲子重孝养。男子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有多个女性伴侣。而随着科举制度的产生,家庭教育出现了很多新特点,一方面继承了魏晋以来的家学风气;另一方面随着私塾等的兴起,礼法文化下移到了普通民众中。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隋文帝时期的家庭人口政策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要求三代同居的家庭必须析籍;另一方面,在开皇末年,隋文帝又对于“家门雍穆,七叶同居”的太原文水郭家公开进行表彰。这说明隋代家庭结构存在二元模式:政府把析籍与同居分开来处理。 唐代墓志资料中有关于家庭子女的比较确切的数据,可以作为研究家庭人口的重要资料。我们从5000多方墓志中搜集出486个家庭资料比较完整的墓志,做了一项统计,归纳出唐代家庭人口和生育数据。统计结果是平均每家生育有4.75个孩子,其中以子女3~4人的家庭为最多(共229个)。根据同样的资料,还能估算出当时儿童的性别比和夭亡率。综合这些数据看,唐代家庭子女生育数平均不足5个,其中男女性别比例大体平衡。父母加上3~4个孩子,假如还有一个祖父母辈的老人,唐代家庭平均人口为5~7人。[1] 唐代这个平均家口数在历史上具有代表性。《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得七口”、“中地家得六口”、“下地家得五口”。其基准是5至7口。郑玄注云:“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很显然,古史记载中这个5~7口或者说平均6口的数据也正是唐代户口统计中的家庭人口平均数。 家庭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学上有所谓“家庭生命周期”或者“家庭生命循环过程”的概念。费孝通先生在研究生育制度的时候提出了“出身家庭”和“生育家庭”的概念。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生活在父母身边,这个家庭是其出身家庭;结婚后自己生男育女,这个家庭是生育家庭。出身家庭与生育家庭的关系形式,是家庭结构的重要内容。家庭结构和规模的演变,取决于男女双方出身家庭和生育家庭或分或合的关系形式。就某一个完整的家庭生命周期而言,出身家庭、生育家庭(结婚家庭)、养老家庭,就构成了该家庭生命的初期、中期、末期。唐代60岁入老,对一个男性来说,1~20岁在出身家庭里(古人出生即1岁,没有0岁的概念),21~59岁在生育家庭里,60岁以上在养老家庭里。 唐朝男性的平均寿命为62.3岁,女性平均寿命为64.2岁。[2]当一个家庭步入晚年的时候,一般可以有三代人,但四世同堂则只有少数高龄老人或者早婚早育之家才有可能。三代之家中,第二代同样生4个子女,则这个家族会有13~14人。如果子女出嫁或者分家,则分别为7~8人(与1位或2位老人同居者)和5~6人(不与老人同居者)。到第四代出生之时,第一代当已作古,家庭人口数仍然在上述数据范围内波动。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主干家庭—若干核心家庭,事实上是一个家庭发展的周期形态。 官僚地主家庭常常有成年兄弟同居的情况,因此家庭人口多在10人以上。其原因大体有三点:一是儒家礼法文化的影响,士大夫之家总是儒家文化的倡导者。唐朝许多讲究礼法门风的家庭,都追求大家庭生活模式。二是经济基础的雄厚,官宦人家和富裕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可以有条件支持一个大家庭的生活。三是职业特点的助力,官宦人家的子弟大多追求功名,弱冠之年正在读书赶考的时候,出仕之后由于在外地做官,在客观上使大家庭难处的诸多因素都获得了缓解。因为离开了老家,所以实质上成了同籍异财的家庭形态。总之,官宦人家三代同居的家庭结构比较多,有其客观原因。 中古时期的家庭存在“二元复合”的特征。一户未必是一家,而一家又往往不只一户。本章使用的“家庭”一词只是对应于同居共爨共财这样的狭义的“家”概念。唐代法律中的“同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要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即真正生活在一起的亲属或非亲属;另一种是,凡血缘关系或伦理关系比较密近的亲属,即使不是同财共居,在法律上也可以算作同居。把这种解释引入到家庭关系领域,就会发现同居实际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同财共活,但却不在一个户籍上;第二种是并不在一起过日子的各“家”拥有同一个户口,拥有同一个名义上的“户主”,即所谓“同籍别居”。另外,唐朝法律中还有“虽复同住,亦为异居”的说法。它是指那些随母亲改嫁后与继父住在一起的孩子,尽管孩子与继父共同生活如一家,但是,他们并不被官府承认为“同居”关系。户口登记成员与共居家庭成员的不一致性,构成了唐代家庭形式的二元结构模式。 唐代复合型家庭关系可以大别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同居共活”型。这种家庭虽然户籍上并不是一户,赋役也分别承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共同承担生活负担,生活上采取合伙的形式。第二种是“同籍别居”型。这种形态的家庭对于官府而言,只有一个户主、一个家长;但是,内部却是各家独立过日子。他们之间也有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为对于共同承担或者分摊国家赋役时的配额问题。 “同籍异居”型和“同居别籍”型两种不同的复合型家庭在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在富裕家庭和上层社会,同居别籍主要是因为家族之间关照的需要,即所谓依养型家庭,是一种过渡的家庭形态;同籍异居则是因为兄弟父子在不同地域做官或者乡村地主本家与外地做官的子弟之间的自然分异所造成的。在基层普通民众家庭里,同籍异居是为了避免官府反对所谓“生分”(父母在而别籍异财);同居别籍则是在分家之后,由于经济和生产上的需要而保持的一种“同居共活”的家庭形态。 为什么唐代会出现这种二元的复合型家庭结构?原因有三方面:首先是政府的强力干预,隋唐政府一直鼓励同籍共居,反对分家析户。儒家知识分子更是把“同居共活”视作孝悌和仁义之举。其次是中古转型时期家族形态的影响。在传统的世家大族门阀制度下,大家族对于宗族属党的荫庇十分普遍。隋朝统一以后,命令“大功以下,兼令析籍”,目的是要消解世家大族的势力,因此宗族或家族中血缘关系比较近的家庭之间保持某种经济上的密切联系十分必要。最后是唐代的法律制度的影响。小家庭从大家庭中裂变出来,本来是古今中外家庭演变的基本轨迹。唐代法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更加使富室多丁之家为规避徭役采取分家析产的方式。国家权力对家庭结构进行强力干预的结果,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就出现了种种变通办法,也出现了史料记载中各种分家或者同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 妇女归宗是复合型家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对家庭结构、家庭类型及家庭规模也有较大的影响。妇女归宗,一般出现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由于某种原因,出嫁女独自或与丈夫、子女一起较长时间居住于本家,即长期归宁;另一种是由于丈夫早年亡故,夫家不便停留而归宗,即夫亡归宗。如果出嫁女个人或其夫婿、子女居住妇女本家,按照唐律的解释,归宗妇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只论及同居关系,并未强调上升至同籍关系,因此,出嫁女、女婿应该还保持着自己单独的家庭户籍。另外,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合籍,可能会出现借此规避赋役、减免刑罚的情况,这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完整的敦煌户籍史料中,没有任何一个户籍登录女婿,可为一明证。出嫁女长期归宗,尤其是夫随妻居,使得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与本家亲人形成了同居关系,甚至同财共居关系,出嫁女小家庭与本家家庭成为事实上的联合家庭。 妇女夫亡归宗,由于孀妇自身条件的差异,与本家家庭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关系。其中,依养外亲家庭中的寡母孤儿,依附于本家家庭生存,将本家家庭由原来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扩展为真正的联合家庭。但在官方的户籍登录中,孀妇的户籍或隐或显,既可留置夫家,也可加入本家;孤子虽在一定时期内寄养于外家,但其户口则并未出现在外家的户籍之中,致使生活实态与官方户籍并不一致。寡母无子守节,寄养于女儿女婿家庭,一般出现在夫家、本家皆无所归依的境遇之下。寡母不论从实际生活和官方户籍来说,都成为这个家庭中的一员,由于家庭中增加了非直系长辈,改变了原有的核心家庭的结构,成为其他类型的家庭,而寡母原来的家庭则实际消亡了。不过,寡母寄养于女儿家庭守节属于权变之法,并不常见。孀妇终身归宗守节,是唐代妇女寡居生活的常态;寡母先归宗而后再嫁,也是唐代妇女常见的生活选择之一,有时也会对本家家庭带来直接影响,尤其是寡母将子女留给本家抚养,并不改变外家的家庭类型,但也增加了外家的抚养人口。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隋唐时期流行早婚。唐太宗李世民与长孙皇后结婚的时候,李世民16岁,长孙皇后年仅13岁。 按照文献记载,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唐玄宗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里,唐玄宗仅规定了最低的年龄限度,即男年15岁、女年13岁就达到了合法的结婚年龄。在《唐代墓志汇编》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辑录的5164件墓志中,我们共得到有妇女婚龄记载的样本480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30岁;一般女子笄年订婚到过门出嫁之间会有两三年的间隔;而夫妻之间男大女4~8岁为常见;男女婚嫁推迟主要是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是,结婚前男子普遍有妾等性伴侣,使那些奔竞仕途的官员有可能推迟结婚,他们取得功名后常有老夫少妻现象。 唐代的婚姻礼仪,从文献上看,仍然是《仪礼·士昏礼》的一套程序。但是,隋唐时期士大夫对于古代婚礼不甚了了。就《唐律疏议》来说,它关于民间婚姻成立的条件其实很简单:“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对“约”的解释是:“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这说明唐朝官方认定的婚姻条件要么是有正式的定婚书(包括双方另有私约,即女方对于男方的身体和身份等情况已经有清楚的了解),要么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聘财,符合其中一条,这桩婚事就算约定了。女方毁约要负刑事责任,男方毁约则不准追回聘财。 成亲的过程根据敦煌文书、《酉阳杂俎》等资料的记载,主要是表现喜庆和祝福的气氛。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双方的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但是,与订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只要订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大唐开元礼》中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或纳征)、请期、亲迎等,基本照搬古礼的记载,其实只是具文而已。实际的情节则已大异其趣,民间更未必皆遵行不替。而官府认定婚姻有效性也只是看婚姻契约。 虽然唐代官府没有对于婚姻缔结的登记制度,但是对于婚姻缔结的限定条件,《唐律疏议》规定得比较具体。比如,良贱不得为婚,同姓不得为婚,长幼不得为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得结婚。但实际上,唐朝人在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此类礼法约束。 唐代婚姻礼仪中有一个比较特殊也相对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敦煌文书《大唐吉凶书仪》中有“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累积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诞育,男女非止一二”。此点已经有一些学者论及。所谓男到女家成婚,并不是招女婿进门,而只是把结婚仪式搬到了女方家。男到女家成婚本来是不合乎礼法的,唐代出现这种情况各有不同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对女方的尊重与照顾,如在崔元综以58岁娶韦家19岁少女的情况下;或者是由于现实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遥远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是由于男方羁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较方便,一般婚礼结束后,男女双方盘桓一些时日就会回男方家。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暂时依附在女方家,因而在女家结婚,婚后较长时间居住女家,等到男方仕宦有成再把妻儿接走。 唐朝婚姻讲究门第。所谓名门或者高门,又称旧族,乃是指南北朝以来的士族,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所谓山东士族崔、卢、李、郑、王诸家。这些家族在政治上的地位并不是最显赫的,经济上也不是最富有的,但在门第上却被认为是最高贵的。 唐太宗曾经指责山东旧族据门第自高,索取高额聘财。为此,唐朝甚至一度用法律规定聘财上限。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十月诏:“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装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这等于从法律上为聘财规定了一个上限。但唐人小说中便有反例。《玄怪录》卷一《张老》条记载了一个男子求婚的故事:士族韦恕有“长女既笄”,扬州六合的菜农张老闻之,央求媒婆为自己说媒。韦恕大怒,发难说:“为吾报之,今日内得五百缗则可。”要一个菜农一日之内拿500缗钱的聘礼。500缗钱的价值恐怕超过了按规定平民之家所受聘财“不过五十匹”的许多倍!正式的法律对于聘礼的多寡其实没有硬性规定。疏议中说:“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也就是说聘礼在原则上只是一种信物,不在数额的多少。特别规定酒食非聘财当是为了避免把男方宴请女家视为下聘礼,并不是说酒食之物不可以为聘财。所以,疏议中明确说:“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而在实际生活中,聘财可能是影响男婚女嫁的一个重要因素。 士庶通婚的界限被金钱、官职等打破之后,突破了所谓身份内婚制。士族高门用他们的社会身份与拥有金钱和政治地位的新富新贵进行交换,从而达到一种新的心理和社会的平衡。由于唐太宗等开国统治者把礼教、门第和官爵等同起来,因而压制了旧士族为代表的礼法文化。统治集团内部旧族讲究礼法而新贵从不讲礼法到遵从礼法,这是社会的一个变化。统治阶层讲究礼法,也逐渐地影响到民间遵从礼法,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所蕴涵的历史意义,乃是社会对于士族的社会价值观、伦理观等所谓礼法制度的认同。 唐代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这种观念突出地反映了婚姻关系在社会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夫妻婚姻关系的缔结,除了性的关系和人口繁衍的需要之外,还有社会政治的需要。这一点是娶妻和纳妾的根本区别。唐代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轴。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夫为妻纲,强调妻以柔顺为准则,尊阳抑阴,所谓“夫为妻天”就是这个意思;二为夫妻一体,“妻者齐也,秦晋匹也。”强调夫妻之间的对等位置。有人统计唐律中提到夫为妻天的有3处,而强调夫妻敌体的则有6处之多。夫妻双方的道德是要同甘共苦,丈夫以给妻子带来荣耀为满足,妻子则应温顺地侍奉丈夫,不嫌贫爱富是作为妻子最主要的道德。唐代妇女大多鼓励丈夫出人头地,并甘愿忍受生活的艰辛痛苦。韦皋妻子张氏鼓励丈夫“男儿固有四方之志”,表示“妾辞家事郎君,即使荒隅茅屋、箪食瓢饮,亦所不辞!” 妻子在家庭的定位是“主中馈”,即作为内当家,管理家庭里的财物。还有一个职责就是管理家务劳动。在穷人家要亲自操持家务,缝纫浆洗;在富贵人家则要指挥奴婢做相关家务。值得提出的是,有些家务劳动,即使有奴仆,也要由妻子来做。白居易《赠内子》诗云:“白发方兴叹,青蛾亦伴愁。寒衣补灯下,小女戏床头。”白居易家里不是没有婢仆,但是,妻子还是要亲自缝补丈夫的衣服。在敦煌通俗文学作品中,妇女家庭生活内容主要有蚕桑、纺织、裁缝、扫地、取水、看家、炊爨、园艺、洗濯,此外还有侍奉丈夫、公婆、叔伯,抚育儿女等。作为主妇,妻子还有一个重要角色,即与丈夫共同主持祭祀。有没有在家中主持祭祀的权力是区别女人身份的一个标志。 唐代家庭关系复杂的原因之一在于,夫妻之外,还有妾、媵之类女性家庭成员。唐代士大夫之家娶妻与纳妾的区别在于:娶妻讲究门当户对,需要像样的彩礼;纳妾则没有身份、门第的要求,也没有彩礼和婚礼上的花费。妻子的等级身份最重要,姬妾则是色艺最重要。唐代法律规定,妾应该以良家妇女为之。姬和妓都是舞女一类,以隶属乐籍的贱民居多(但也不排除有非贱民身份者)。像郑覃那样,“位相国,所居不加饰,内无妾媵”,是极难得的,所以才被史家表彰。在拥有妻妾的复杂家庭关系上,唐朝的伦理观念是双重的。一方面,像郑覃那样不蓄养妓妾,被予以正面的肯定;另一方面,在妻妾成群之家,又强调和睦相处,关键是妻不能嫉妒。妻子过于嫉妒是“礼教不修”的表现,但是妻妾矛盾是客观存在,在很多唐人小说中都有反映。另外,未娶妻先纳妾的情况在求官的士大夫中很有普遍性。有些求取功名的读书人或者中下级官吏在结婚以前已经儿女绕膝。唐朝许多官宦子弟,特别是那些门户趋于衰落,政治上没有靠山的士族子弟,其正式娶妻往往比较晚,30、40岁结婚的大有人在。他们往往会在结婚之前娶妾或者有宠婢、姬人侍奉。其中许多人穷困潦倒、仕宦无成,乃至终生未能结婚,只是与那些没有名分的侍女辈生育了子女。 家庭里有众多女人存在,但地位各不相同,作为正妻,拥有主母的重要权利。根据唐朝法律,妻、妾和婢在家庭里的地位相差悬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也就是说,妻和妾都是丈夫的合法配偶。但唐律明确规定妻妾之间的地位不得随便变更:“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这些都只能看成是法律设定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地位,也是官府处理家庭纠纷时掌握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丈夫与妻、妾和宠婢的关系千差万别,因人因家庭而异。一些史料显示,由于妻与妾的矛盾,有些家庭男子在娶亲之后,先前的妾因为老病等原因就要求离去或者被迫离去。 在唐代,青年男女之间互相交往的禁忌似乎比后世要宽松许多。唐人传奇中有许多爱情故事,描写男欢女爱,为后世传诵并被改编成戏剧者如《长生殿》(《梧桐雨》)、《西厢记》(《莺莺传》)等都出现在唐代,它们是当时男女追求爱情生活的真实写照。唐朝人对通奸的定义与今人有所不同:有夫之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通奸;即使丈夫已经死亡,寡妇与未婚男性发生性关系也是通奸;男性即使已婚,与未婚女性发生性关系亦不为通奸。 唐朝法律允许夫妻因关系不和谐而离婚。《唐律疏议·户婚律》就有“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的规定。同时,法律条文给予男方以比较大的离婚权利,这集中体现在“七出”的条文上。所谓“七出”如《唐律疏议》所载,是指:“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唐代民间婚姻的离异一般不需要惊动官府,就像结婚不需要在官府登记一样。民间婚姻关系的正常解除被称为“和离”。从敦煌文书中的几份“放妻”文书来看,夫妻之间的关系恶化是导致和离的主要原因。婆媳不和则是又一民家常见的离婚原因。 离婚后的再婚在唐代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敦煌文书中对于夫妻离婚后的再婚持宽容的态度:“自后夫则任娶贤妻,同牢延不死之龙;妻则再嫁良媒,合卺契长生之净虑。”更有丈夫祝福离婚的妻子:“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但即使如此,唐代的妇女仍有守寡十几年乃至数十年者,而士族之寡女再醮也被认为是个别事例。由此可见,虽然论者都说,唐代从皇室到民间都不以妇女再嫁为耻辱,寡妇改嫁在唐代基本没有法律障碍,公主再醮也是常见之事,更为民家妇女的再婚做出了示范。但是,相比较而言,公主寡居不改嫁的毕竟比改嫁的要多。德宗认为妇女寡居后,如果穿着鲜艳乃是不安本分的表现,寡妇素雅不修饰才是合于礼法的举止:“德宗初嗣位,深尚礼法。谅暗中,召韩王食马齿羹,不设盐酪。皇姨有寡居者,时节入宫,妆饰稍过,上见之极不悦。异日如礼,乃加敬焉。”礼法之风在皇家也在滋长。宪宗以后似乎没有出现公主改嫁的事例。宣宗大中年间规定已经生育了儿女的公主不得提出再嫁要求,实际上是无的放矢。但是,它表明了两点:第一,即使是皇家也不一般地反对妇女再嫁;第二,对于妇女再嫁的限制已经逐渐占了上风。因此,从总的情况看来,寡妇再嫁虽然在唐代是很普遍的事情,但是,社会的主导舆论还是遵行礼制的精神,鼓吹贞节观念。 墓志中关于再嫁的情况记载很少,或许是由于根本就不愿去记载。但是对于坚持守寡的描述则比比皆是,毫不吝惜笔墨。“丹石生平,孰能渝变;松竹志气,终自坚贞。”从墓志的行文中,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基本上对此采取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苦节”、“贞节”、“清贞”、“皎洁”、“贞心”、“霜雪”、“秋霜”等这些词的频繁使用,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于寡居妇女的要求:清心寡欲,坚贞不渝,“目不觇于非礼,耳不受于谀言”。很多寡居妇女在“不御铅华”的同时,也与佛教结下了不解之缘。从墓志中反映的情况看,在所有女性佛教信众中,寡妇占有相当的比重。寡妇的社会处境和心理状况使她们比其他妇女更容易皈依佛教。 守寡妇女在丈夫死后,往往担负着侍奉公婆、抚养儿女、主持家务的重任,甚至成为一家之主,为生计而忙碌。如果丈夫先逝而亲人尚未如愿安葬,那么可能就得由寡居的妻子来完成了。寡居妇女回本家与父母、兄弟同居以度余生也是一个选择。许多年轻的寡妇夫亡之后,子女尚年幼,她们余生的重要任务就是抚养子女长大成人,“训育男女,若全师父”,使得“男有官,女有归”,“克己成家,树立余业”。当然,孩子也是她们寡居生活的一种寄托。 唐代出嫁妇女守寡后,要么回本家寄养,要么留在丈夫家里抚育子女。若留在夫家,按照均田制规定,寡妻妾可以受田30亩,承户者再加20亩。在敦煌文书中也确实发现有寡妇受田的记载。寡妻妾可以分得土地,说明寡妇当家或者孤儿寡母的家庭,在均田制下也有权占有自己的耕地。不能获得宗族接济和支持的下层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不改嫁,其谋生的道路自然特别艰辛。假如穷困又没有子嗣的话,其生活往往十分凄惨。上层妇女在守寡之后一般还有家业可以维持生计,因此,深居简出被认为是寡妇的美德。另外,墓志文献中有非常丰富的奉孀姊、寡姑的事迹,也反映出唐代出嫁妇女在孀居后往往得到娘家救助的事实。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家庭中的核心关系之一。唐代法律以“父为子纲”作为长辈与晚辈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准绳,反映的是国家对于人伦关系的主导意识形态。其实,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更多的人情意味。唐朝人家庭中理想的子女数目大约是五男二女。官僚或者富裕人家的子女数目往往比较多,比如,张献诚有18男2女,慕容曦皓有8个儿子,马浩有12个儿子。从墓志中统计的数据看,平均每户生育孩子4.75人,生育3~4个孩子的家庭最多。 在儿童教育方面,母亲如果读书识字,往往是儿童最早的启蒙老师。唐朝父母希望子女幼小的时候就懂事成熟,少年老成是当时称赞儿童的标准。官僚士人家庭中,男孩子一般7岁开始读书,15岁就已经熟悉儒家的基本经典,开始是读《诗经》和“三礼”之类的作品,后来则研读《周易》和《左传》等艰深的著作。士人家的子弟如果六七岁还不能识字写字,就会被人嗤笑。 妇女出嫁是生活的根本转变。作为女儿与媳妇的为人处事有很多不同,其中姑嫂、妯娌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墓志中关于主妇道德的叙述也特别关注此点。从唐朝人的措辞看,最小的女儿往往尤其得到父母的钟爱。唐朝老人生病,似乎女儿侍奉汤药比媳妇更为普遍;在外家发生经济困难时,出嫁妇女时常有接济之举。 唐代家庭里的子女一般是以父亲的血统为归属,即从父不从母,但是孩子由于其母亲的身份不同而有嫡庶之分。正妻所生子女为嫡,正妻之外女人所生子女为庶,庶出的子女又有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唐朝法律中娶妾也属于婚姻的范围,故妾所生的庶子是婚生,其他女人所生则是非婚生。于是家庭中子女因为其母亲的身份便有了嫡子、庶子、别子、外宅子、奸生子女等区别。嫡庶的区别在皇家很重要。在官宦人家,子女随父祖享有某种特权,如封荫入仕,嫡庶在享受特权的次第上存在差异。此外,封爵的继承也一般是嫡子的特权,庶子只能处于候补的地位。褚遂良曾指出,西晋永嘉以来,北方风俗“嫡待庶若奴,妻御妾若婢,废情亏礼,转向因习,构怨于室,取笑于朝”。看来嫡庶之间的差别和矛盾是那个时代普遍的现象。同样是庶出,又有婚生与非婚生之别。所谓非婚生子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子结婚后与妻妾之外的女人所生育的子女;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结婚以前所生育的子女。男子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期间的非婚生子女都是公开与合法的。还有一类所谓“外宅男”或者“别子”,则属于非公开(不一定非法)的子女。 在子女出身复杂的家庭里,父母特别是母亲与非亲生子女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文献中总是表彰正妻或者后母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慈爱,然而现实中正妻或者后母对待庶出或前妻的子女未必能够一视同仁。颜之推曾说过:北朝风气,家庭里以女人支撑门户,后母皆爱己子,因为“前妻之子,每居己子之上”,故“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隋唐时代仍有这种风气。但是,在前妻之子长大成人后也可能虐待后母。如武则天在娘家的时候,与她的生母杨氏就受到同父异母兄弟的苛待。在继母的赡养方面,只要继母没有与父亲离婚,即使回娘家去住,仍然可以享受丈夫前妻所生子女的孝顺。但是改嫁妇女跟前夫所生子女与后夫之间的关系则比较复杂。唐朝法律对于继父与妻子跟前夫所生子女的关系分为同居、异居和无服三个层次,以规定不同的亲疏等级。妇女带着年少的儿女再嫁,那么继父就与妻子的前夫子女构成同居关系。假如后来继父有了自己的子女,即使仍是同居,也与妻子的前夫子女解除了同居关系。唐律在这里特别加以分疏的其实就是继父对妻子及其前夫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妻子与前夫生的子女并不属于这个新家庭的法律上的一员。这个孩子将来还是要承嗣自己亲生父亲的门户。 结成收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双方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拟制的父子关系,因此,社会学上把这种关系叫做“拟制血亲”关系。但是,养子也是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综观敦煌文书中的养子情况,发现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收养对象比较复杂:有收养兄弟之子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之子的,有收养外甥的。第二,收养的目的:首先是立嗣,但是民间百姓收养子女,更多考虑养老的现实生活需要。第三,养子和养父的权益通过契约的形式加以保证。总体来说,养父母要给养子以生活保障和财产上的继承权利,养子要对养父母恪尽孝养的义务。第四,在养子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以及解除收养问题上:所收养的儿童如果是走失者,生父母来认领,养父母必须归还;如果是领养的儿童,养父无子而养子擅自离去,要判处二年徒刑;如果养父已经生子而亲生父母无子,养子想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听任归还。 家庭关系中,媳妇与婆婆之间往往是最难相处的。丈夫的父母即公婆,唐朝人一般称为舅姑。唐朝法律对于公婆与儿媳的关系有尊卑的基本规定。“不事舅姑”是被列入“七出”之条的罪名之一。媳妇结婚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拜见舅姑,“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生动地记述了这一点。新妇入门就要主中馈,“三日入厨房,洗手作羹汤。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说明新妇讨好婆婆的重要性。婆媳不和是家庭里的常见现象,相关原因很多,重要原因之一是家庭的主导权问题:花钱替儿子娶了媳妇,新婚夫妇却逐渐接管了对于家庭的掌控大权,新妇操持家内之事,儿郎则代表家庭继承“门户”,由此往往引发矛盾。 岳父母与女婿的关系比婆媳关系简单一些。根据古礼及唐朝贞观礼的丧服制度规定,女婿为岳父母只需要服缌麻三月,到了晚唐五代的民间书仪《丧服图》中,才出现女婿为岳父母服小功五月的变化。由于女婿为岳父母的服制轻,所以在讲究书写礼仪的墓志中几乎不会提到女婿如何悲悼岳父母之情,甚至根本不提女婿。但在实际生活中,女婿与岳父母的关系并不疏远。一般而言,丈母娘爱怜女婿,女婿被视为半子。孤单无依的老人晚年有时还与女婿一起生活。 妇女出嫁后,其新家庭与娘家的兄弟姐妹也构成了亲戚关系。其子女与娘家兄弟的关系就是甥舅关系,“甥”指外甥,包括男性和女性。在舅父比较有名的情况下,唐朝人在介绍某人的出身时,也不忘指出墓主是某人之甥,说明外家与本家关系的密切。抚育外甥,在唐代是一种为人赞扬的美德。唐代的郎舅关系要比姑表关系更亲近一些。 唐朝的人均寿命,根据今人的研究大约为50岁,这与我们从墓志统计中得出的结论相差不大。但是,这并不能完全作为唐朝人心目中老人观念的指标。根据唐朝的规定,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1岁成丁(前后有所变化),60岁入老。则是60岁以上才算老年人,与近世几乎没有差异。担任公职的官员,甚至70岁才退休。可见,唐朝人的老年观念,与今人差别不大。 有关老人的主要社会问题是生活的保障问题,包括物质生活和情感需求。隋唐尤其是唐代国家政策对此提出了一系列措施。隋代规定年至50,即不需要亲身去当差服役。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度,没有了年龄的优待,但是60岁以上是法定的免除赋役负担的年龄。对于年高的耄耋老人,唐朝有所谓“侍丁”制度,家有80岁以上的老人或者有严重疾患之人,可以免除一丁以上的劳役,让他专门在家里侍候。这种人性化的制度不仅仅是具文,而是切实实行了的。 唐朝均田法令保证老人和残疾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授田,在家产分割上,对老疾者也有所照顾。唐代的户口政策阻止分家析产导致老人独居,法律上明确禁止父母在世而别籍异居。老人在世时儿女不分家,不仅保障了老人的经济生活,而且满足了老人的感情需求。当然实际的家庭生活也并不完全按照朝廷政策设计而运作。老人与子女的关系可以说是决定老人晚年生活的关键性因素。中国传统礼教文化有比较浓重的尊老倾向,唐代更是大力倡导孝道。不仅皇帝亲自注释《孝经》,佛教为了争取社会的支持,也广泛地向大众推销为父母消灾追福的功德法事,使用一切宣传手段宣扬孝道。 对于父母的孝养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具体事务上,最典型的一般就是侍汤奉药、孝敬奉养之类。比如唐朝宰相房玄龄就是一个出名的孝子。但是,父母进入老年其实也是家庭权利关系的一种更替,代沟与冲突不可避免。老年人在把家庭的接力棒交给儿子和儿媳后,常会有一种生活上的孤独无助感。而他们与出嫁女儿的关系则往往是另外一番情景,在与儿媳发生矛盾时,出嫁的女儿常使他们感到亲情的温暖。 唐代一些没有子女的家庭,在收养子嗣的时候,讲明就是为了照料老人晚年的生活。许多老年妇女特别是寡居妇女,为了缓解年老或丧偶所带来的孤寂与悲痛,往往崇奉佛教。老年男性信佛出家者很少,特别是有身份的男性,一般努力在本地生活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唐玄宗曾经下令在各乡设立“乡望”,“并取耆年宿望,谙识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这无疑提升了老年人在地方事务中的发言权。 4 家庭财产的析分 从家庭生活上说,成年兄弟结婚之后仍然在一起生活,最大的变数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成年兄弟已经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或者比较独立的劳动能力,不再完全倚赖父亲,从而容易产生离心倾向;另一个是兄弟结婚后,在家庭中引进了非血缘关系的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往往处在一种复杂关系中,妯娌、婆媳都很容易产生矛盾。这些因素导致兄弟成婚后维持大家庭有相当难度。 完整意义上的分家,应该包括获得独立的户籍(别籍)和获得独立的财产(异财)两个内容。从唐朝的国家政策来说,禁止父母在世的时候兄弟分家。等到父母尊长亡故,分家才是合法行为。因此分家就有了民间和官方的两重意义:从民间来说,异财就已经是分家;从官方来说,只有别籍才承认是分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父母健在时,一个家庭若不改变户籍的登记形式(别籍),祖父母、父母做主,为子孙分割家产,即“同籍异财”是合法的。因此,父母主持下的“同籍异财”,是常见的家产析分方式。实分名不分的家庭析分现象在唐代层出不穷,从而出现各种“二元式”家庭结构。 大致说来,隋朝和唐朝以及五代都从正面肯定累世同居的家庭模式。但从社会风俗习惯上说,南北朝时期北方地区盛行大家族制度;南方的家庭析分无论在上层还是下层都是相当普遍的,小家庭结构在整个家庭结构中占到了“十家而七”、“八家而五”的比重。到了唐代,北方居民也普遍流行分家了。唐朝官府一贯通过旌表的手段来鼓励民间数代同居,有时候还给予实质性的奖励,但实际上分家现象很普遍。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这里的家长与户主的分别,其实就是对于家庭的两种定位分别,家长是作为一个血缘婚姻单元的首长,户主是作为一个社会基层组织的首长。法律规定,他们应该是同一个人。家长是家庭事务包括财产处置的主宰。根据史料记载可知,家长处分财产的权力是独立于其财产继承人的意志之外的。即使其他家庭成员认为,家长的某一财产处置行为会给家庭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除了劝告外,也并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阻拦。相反,卑幼不经家长许可,则无权随意处置家庭财产。 国家对于民间户籍的分与合有一定的政策,民间则通过变更家庭户口形式来获得赋税上的好处:一种办法是“合户”,另一种办法是“分家”。普通家庭为了逃避赋役,通过以疏为亲的办法把本来的两家合为一户,从而获得蠲免的好处;那些本来没有课役的官宦人家,则通过合并两家为一户,从而获得减免刑罚的待遇。通过分家来获得赋役上的好处主要是因为唐朝前期实行“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的差科派役政策,分家可以减少家庭的丁口和财产的数额,从而可以减少或逃避差课。唐代后期实行两税法,赋役征收原则及户籍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则上家庭财产成为赋役征发的主要根据。也有人认为两税法实行后以户口的增殖考核地方官政绩的做法,直接导致了析户之风的盛行。 分家析产是家庭生存周期中的一个正常环节,其中财产分割又是分家析产的关键所在。所谓分家本质上其实就是财产的重新分配和重新会计。分家析产的难点也在财产的划分上,唐朝对此自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在儿子作为第一继承人的这一辈,唐律实行按照房支(一个兄弟为一房支)均分的原则;在孙儿作为第二继承人的这一辈,则实行按人数均分的原则。被排除在财产继承范围之外的,首先是那些已经多年离开父母而单独生活的兄弟,其次是未入户籍的外宅妻儿。 父母亡故,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分家的内容?律文只说是田宅和财物。一般住宅和财物比较好平均分割,而土地的分割在唐朝则有一些法令上的障碍。因为在均田制法令里,只有永业田和赐田是可以传给子孙的,而口分田则是身死还公。但实际上,均田制度并没有严格地按照田令来进行土地的还授,因此实际的分家析产就只能按照现实的家庭土地占有状况来划分。永业田及赐田是完全的私产,所以“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口分田按照参与分家人员的实际年龄及其相应的受田权限来分配,而不是均分。也就是说,如果是丁男或18岁以上中男,将获得相应的口分田,如果尚未入丁中就不能或者只能较少地分得口分田。但法律同时补充说:如果口分田很少,也可以采取均分的办法。可见口分田是可以实际被百姓当作家产予以析分的。唐代家庭财产析分中要排除两类资财:一是媳妇们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二是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这两类不在析分范围之内。 唐代法令对于女性家庭成员继承权利的规定是:姑姑和姊妹未婚者应获得嫁妆钱,数额为男性侄子兄弟娶妻所花聘财的一半。寡妻与妾的继承问题比较复杂。唐朝法律区分了如下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寡妇有子嗣或者无子嗣而有养子,子嗣或养子可获得丈夫名下的那一份财产,寡妇除了自己的私财外不另外分得财产;二是寡妇无子嗣,她可以继承丈夫应该得的那一份财产;三是寡妇无子嗣,同时丈夫的兄弟也都死亡,寡妇面对的是丈夫的诸侄儿时,那么寡妇可以作为全体继承人中的一员,与诸侄儿一样分得一份家产;四是寡妇无子嗣而改嫁,寡妇本人必须放弃所有从丈夫家继承的财产,这些财产当重新进入再分配。妇女的财产往往被鼓励用来资助家庭用度和亲友,墓志中记有大量妇女以私产充大家庭公用的美德义举。 隋唐五代的家产析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父亲生前立遗嘱模式,二是长辈死后兄弟分家模式,三是长兄死后叔叔与侄子的分家模式。唐朝法律禁止父母在世兄弟分家,为了防止引起纷争,父母临终前立遗嘱是常见的一种分家模式。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死后若干年内尚没有分家,形成联合家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离心因素,兄弟之间要订立契约分家。父亲生前未立分家遗嘱,兄弟同居共财,长兄亡故后,子女幼小,孩子们由叔叔鞠养,后来侄子长大成人,于是发生叔侄分家。父祖尊亲在世时预先将家产按照一定份额分给子孙,或者以遗嘱方式处分身后家财在唐以前便很常见。也有家长根据家庭财产及相关情况的变易,改动、补充遗嘱内容,使得最终的家产析分更加合理。还有一种“同居共活体”的复合家庭,其中大家小家并存,或者同籍共活,或者异籍共活,既有大家的共同财产,又有小家的私有财产,也会导致多次分家。 敦煌文书中的分书样本或遗嘱文本的契约性质是很典型的。民间的契约要符合《户令》为主的分家析产法令要求,同时也不违背地方习俗(所谓“乡原体例”),这自然是保证契约和遗嘱实施的基础。除此之外,契约文书或者范本还特别强调两点:第一是当事人是在神智清醒的状况下做出的决定,第二是有乡邻或者亲友做见证人。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诉诸官府时发生怀疑遗嘱可靠性的问题。 5 家庭生计 《颜氏家训》是现存最古老的中古治家资料,该书的治生思想一般来说反映了士族之家的情况。敦煌文书中也有许多童蒙类作品,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通大众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念。这一时期,艰苦劳动、勤俭持家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后世治家格言的基调之一。 中古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的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依照等级制度安排生活规格的社会中。官民的住宅从法令上说都有制度上的规定。就实际居宅情况而论,官民之家、贫富之家差别甚大。一些家住城里的官绅人家,往往在远郊或者乡村盖有别墅,偶尔前往居住。唐朝住房的形制,从出土的住宅模型结构来看,仍然是以四合院式为主格调。在坐北朝南的四合院的正中轴线上,分别是南向的大门、中堂、后院和寝房。东西两边的厢房由廊庑组成,有的后院还有假山。房子的庭院有的栽种树木。敦煌壁画所见居宅于院落旁建有马厩。当然一般平民住宅不会有如此排场。富人圈养马匹的地方在农家也许是一排鸡舍或者猪圈,北方有些地方也许是羊圈。农家的门口大都有宽敞的场院,门后或许有花果园圃:“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就是其生活场景的写照。穷人之家当多住茅屋,杜甫有“茅屋为秋风所破”的境遇自不待言。但同是草舍,规格也有不同。唐代南方还保留着以草木筑居室的习惯。 根据《四时纂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记载,唐代一般家庭餐桌上的主食,主要有粟、麦、稻。中国自新石器时代以来就形成了北粟南稻的粮食格局。到了唐代,大田粮食作物种植方面的最重要变化就是稻逐渐取代了粟在粮食生产中的主导地位,麦的种植面积也不断扩大,粟在农产品中的比重在降低。 土地和农具是农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耕牛和铁制农具是一种需要财产才能获致的生产资料,也是唐代农家所缺乏的主要生产资料。曲辕犁的出现,对于小农家庭最重要的意义是,它摆脱了二牛抬杠式的笨重结构,适合于在小块土地上耕作的需要。于是,一家一户的农业耕作方式具备了更加独立和便利的条件。但是从敦煌壁画的有关图像来看,二牛抬杠式的大型犁铧还在使用。唐代小块土地使用的耕作工具主要有长镵(当即长铲),也就是踏犁。收割方面的农具主要有钐,是一种长柄的大镰刀。水稻的种植还带来了灌溉工具的发展。大的水利工程由政府来主持,地方长官的德政之一就是兴修水利。 中古时代蚕桑业的中心在黄河流域,但南方的蚕桑业已经有一定的发展。中古的均田制度都有桑田或者种植桑树若干棵的规定,可见蚕桑业的普及程度。蚕桑的种植,根据学者的研究,《齐民要术》时代是每亩2.4株,《四时纂要》记载北方地区的专业桑园是每亩植9~10株。唐代农家常见的副业经济还有果树和材用树木的种植,竹木器物的编织,酒、酢、酱、豉等的酿造,以及家禽家畜的饲养,等等。 唐代的商业活动相当繁荣,不仅许多非农家庭要依靠市场获得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农家生活也离不开商品交换。农家的产品具有比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在生产技术已经在农业增收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时候,农村家庭的相对专业分工就有可能较广泛地存在。这又进一步加速了市场的发育以及农家生计与市场的密切联系。文书中关于家庭雇佣的情况很普遍。农民家庭雇佣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缘家内欠少人力”,于是雇佣某人“营作九个月”,雇价一般是每月一驮麦以及衣服、鞋之类物品。总之,唐代一般农民家庭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经济体,其经济生活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农家生产成本主要是耕牛、农具和种子。唐代农家非常性大宗家庭开支主要是丧葬费用和婚嫁费用。丧葬费用包括购买墓地的开支和办丧事的花销。就墓地而论,依时代、地区和地段而有很大差异,风水好的墓地价格贵于农田。婚姻的费用,在农家大约与丧事的开支旗鼓相当。温饱家庭每有吉凶婚丧之事,就有入不敷出之虞。因此,民间有时候通过结社互肋的形式来解决各家因婚丧吉凶突然增大的开支问题。 唐代一个农民家庭究竟占有多少土地?一般自耕农五口之家占有40~50亩土地当属比较普遍。由于自耕农之家土地相对较少,可以做到精耕细作,因此产量相对比较高,一般产粟地区平均亩产可达1.5石,产稻及稻麦复种的南方亩产3~4石也应该不算高估。这样,南方即使只有10~20亩水田的农户,也有可能与北方有40~60亩土地的农户一样获得60~80石的粮食收入。 假如一个有60亩土地的农家,其平均收入是90石粟,那么,家庭粮食消费约占总收入的44%。唐代一个中产之家的赋税开支约占27%,即24.5石,加上种子、农具等成本共计34.5石,则中等农家的纯收入是55.5石。其中基本的粮食消费40石,约占纯收入的72%。可剩余粮食15.5石。这样相对的盈余,大体可以支持中等农家从事一些其他的活动,比如宗教信仰、子女教育、结婚和生子、寿庆和丧葬以及住房建筑等温饱之外的开销。真正的储蓄积累或者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如购置土地),就很有限了。农民家庭一般可以分成三类:一是乡村地主和比较富裕的农户,大约在户等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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