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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必须知道的5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李某与向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李判归李某抚养。2012年2月,李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小李一直随李某及胡某生活。2013年5月,李某因车祸去世。李某死亡后,小李一直由胡某继续抚养。2014年3月,向某要求小李随其生活,因胡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因小李与胡某已形成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胡某对小李亦十分疼爱,且愿意继续抚养小李。向某在此期间从未探视过小李,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如变更抚养不利于小李健康成长,遂驳回向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实务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成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部分或全部的;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本案中,小李与胡某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胡某对小李享有法定抚养权,这种抚养权亦优先于生父母抚养权,所以在胡某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小李的抚养权时,不亦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的形成伴随而来的便是对被抚养人的监护权,本文以此为引,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进行归纳整理以资共同学习。
何谓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此,监护人不能随意使用和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法定范围之内,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实务中,不少父母购置房屋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后因家中发生变故如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父母生病急需用钱等情形急需变卖房产,该行为便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在出现夫妻一方不同意变卖房屋,导致房屋不能顺利转让产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以非因未成年人利益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房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所以实务中购置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亦需谨慎,避免引发纷争。
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是否还应承担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权的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移,但监护职责则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父母是自然的法定监护人,即使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父母作为监护人仍应承担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父母承担;如果被委托人确实存在过错,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委托他人便当然免除。
监护人的撤换
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当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实务中,常见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等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二是将被监护人置于无人看管状态,导致被监护人面临死亡或严重伤害,且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6个月以上,致使被监护人流离失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因服刑等无法履行职责的;五是胁迫、诱骗、利用被监护人乞讨,经有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六是教唆、利用被监护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当监护人出现上述行为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指定监护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监护人?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系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其他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亦可。如无上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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