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1岁女孩被两名未成年人诱骗家中发生关系,家属:必须严惩!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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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4周岁就不用承担责任!”山东济宁,一名11岁的女孩被两名未成年人诱骗到家中,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受害者报警以后两人被抓捕,然而其中一名男孩因不满14周岁,直接被警方释放!

  案发当天,女孩通过朋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男生殷某,殷某和另一男生周某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泽家里为由,将女孩骗到引殷某家里。

  到达房间后,女孩发现殷某家中并没有自己的朋友,两名男生谎称她的朋友去卫生间了,马上就回来。说话间,便趁女孩不注意把房门锁死,女孩立马意识到危险,想要逃跑,结果被两名男生一脚踹倒。

  女孩被打倒地后,两名男生骑在女孩身上扇女孩的耳光,女孩奋力反抗,但是由于双方体力悬殊,很快便被两名男生脱掉了衣服,随后对女孩实施了性侵。

  两人发泄过程中,拍摄了女孩被性侵的视频,并威胁女孩如果敢告诉父母就要把视频散播出去。事发以后,女孩不敢回家,女孩的父母四处寻找女孩,直到三天以后女孩的母亲才在大街上找到女孩,在父母的追问下,女孩痛哭不止,如实说出了被侵害的过程。

  女孩的父母报警以后,警察对两名男生的行为义愤填膺,但是发现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殷某未满14周岁,只能将其释放,另一男生周某已满14周岁被刑拘。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说,女孩真的太可怜了,肯定会造成一辈子的阴影,两名男生真的是禽兽不如,坚决不能因为年龄不满14周岁就免于处罚。从法律上说,两名男生违背女孩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两名男生先后性侵女孩,已经属于这里的轮奸,因此对其至少10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在处罚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已满14周岁的男孩,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男生则不用承担责任。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总之,从情理上来说,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不对殷某处罚太不合理了,这也是近年来很多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那么关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交流。关注@管子说法 ,让您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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