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如何定罪?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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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A(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与B(未满16周岁)相互介绍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月10日以后,B主要介绍C(未满16周岁)在珠海、广州、深圳三地从事卖淫活动,B指使C利用鸽子血等手段伪装处女,每次收取嫖资3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期间,B每次联系好嫖客后,让被告人D(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将C送到卖淫场所。后C每次卖淫所得,D与B从中共同分得二分之一。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D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A被民警抓获。

  本案在庭审期间,被告人D认罪认罚,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做为D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除发表了D 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之外,同时认为,本案结合B、C等证人证言以及D的供述可以看出,无任何两人对收取嫖资数额陈述是一致的。因此,本着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请求法庭按照最低标准认定被告人D违法获利的数额。

  本案经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D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严惩治。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A与D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虽然现阶段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但是本案是非常值得总结与反思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虽然B也从事了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活动,但是其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有在从事以下八种犯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

  因此,B虽然也构成犯罪,但是其没有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在本案中,B没有被司法机关追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本案在多名证人证实存在介绍卖淫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结合被告人D的供述,是可以认定介绍卖淫罪的成立。但是在认定非法获利的数额上,即嫖资收取的数额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对收取嫖资的数额陈述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为了充分说明非法获利数额不清的情节,做为D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印证表格,将每次案发时间、地点相同的卖淫活动,针对每个人的陈述都一一摘录下来,通过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由此着重说明被告人D非法获利的数额是无法认定的。因此,请求法庭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最低的数额来认定非法获利所得。

  三、在本案庭审阶段,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做为D的辩护人,深切的告知D:你在如此小的年龄就走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应当深刻反省,现在改过自新还来得及。如果在人生的基础阶段没有夯实牢固、正确的发展观念,那么必然会影响到你今后的人生之旅。希望你今后能够多接触优秀的人,多读书,学会靠自身的努力去获得合法的收入,而不要再去接触那些社会上的歪风邪气,不再重走犯罪之路,希望你能自省、自重、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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