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上海虹口,17岁少年一时冲动花费800元到纹身店,在自己胳膊上纹了一个自己喜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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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上海虹口,17岁少年一时冲动花费800元到纹身店,在自己胳膊上纹了一个自己喜

  上海虹口,17岁少年一时冲动花费800元到纹身店,在自己胳膊上纹了一个自己喜欢的图案。可冲动过后少年想洗掉身上时才知道,洗纹身的价格远远超过纹身的价格。事后少年以存在过错为由,将纹身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退回纹身款并赔偿2万元。

  17岁的小陈今年6月份时,因受电影人物的影响,对纹身产生特别浓厚的兴趣,并幻想着自己手臂也有纹身图案后也会特别炫酷。

  随后小陈来到一家纹身店处,并拿出自己精挑细选的图案询问老板李某收费价格,得知只需要800元后,小陈特别高兴,并当场与李某约好下次来纹身的具体时间。

  可纹身后给小陈带来的麻烦接踵而至,而且小陈也为此感到后悔,最终小陈决定将手臂上的纹身图案全部洗掉。可不曾想,洗纹身的价格却远远超出纹身的价格。

  随后小陈找到帮其纹身的纹身店老板李某,要求其承担洗纹身的费用。被拒绝后,小陈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李某退回纹身款800元,另外再赔偿其洗纹身的费用20000元。

  可李某却辩解称,自己打开门做生意,是小陈自己主动找上门来并提供图案要求纹身的,自己又没逼他,何错之有?而且收他800元,却要其赔偿20000元,自己接受不了。

  1、现在很多年轻人,只要脑子一发热,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完全没有考虑后果,小陈就是典型的例子。所幸他后悔的只是纹身,现在还能花钱解决,但有些事情就未能够反悔了,希望经此一事后,他能长长记性!

  2、那么小陈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本案是民事侵权之诉,受民法所调整。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被侵过人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简而言之,小陈的诉求能否成立,就要看纹身店老板李某有没有过错行为。而且,即便李某有过错,也还要看小陈某自己一方有没有过错。最后才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各自的具体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纹身服务。

  本条规定后半段还特别强调称,即便是父母自己经营的纹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纹身。

  也就是说,只要是未成年人,任何人都不能为其提供纹身服务,即便父母同意也不行,甚至父母本人亲身动手也不行,这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再次,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中明确指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具体而言,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纹身店老板李某有核实小陈真实年龄的义务,由于其未履行义务并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存在过错,因此其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小陈纹身时是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当对于纹身的后果,因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综上,由于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双方都要为此承担各方的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以李某退回纹身款800元并赔偿5000元给小陈解决纠纷。目前,李某已经履行其一方的责任,即李某已经支付了5800元给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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