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之名,保护少年的你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9
手机版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2021年6月1日,国家为少年儿童送上了一份儿童节关怀大礼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近年来,校园霸凌、青少年沉迷手机、沉迷网络等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此次修订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这些新规将与你的孩子息息相关。

  01

  NEWS

  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是目前公认的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显示,儿童约束装置对减少儿童乘员受伤和死亡非常有效,使用儿童约束装置可以使死亡人数至少减少60%。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使用了“应当”的字眼,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这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细化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上位法的指导作用。

  法条链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02

  NEWS

  关爱“留守儿童” 细化监护人职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去城市务工,在农村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背井离乡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贡献,让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孩子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的关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留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纳入法律,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为留守儿童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让他们远离阳光暴晒、风吹雨淋、呵护他们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03

  NEWS

  建立防止网络沉迷成瘾制度

  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约束能力弱,面对网络沉迷成瘾等风险,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以及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之后,孩子就能够得到家长、学校、社会的合力教育与引导,就会知道如何合理健康地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避免受到网络这把双刃剑的侵害。

  法条链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04

  NEWS

  校园霸凌 学校不得隐瞒

  校园霸凌实际上是指孩子们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它一直长期存在校园中,发生这些同学间欺压的行为,可能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也有可能是类似性骚扰般的对别人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或讥笑。学校对于欺凌行为的发生和预见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05

  NEWS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准入制度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在遭受到侵害后可能不自知或羞于启齿。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由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强、重复性高,法律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法条链接: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法条链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END

  编辑:“克拉玛依教育”微信公众平台编辑部

            薛雅元  田韵

  来源:“青春克拉玛依”微信公众平台

           审核/朱科红  刘培文  刘旭捷

  

  精彩回顾

  【关注】“冬奥”开幕!一张图带孩子了解北京冬奥会

  【关注】寒假最常见的10个坏习惯,养成很快改掉难,影响下学期的学习

  【关注】冬天不能去这里滑冰,危险!(附冬季运动注意事项)

  【关注】2021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成效如何?教育部有这些做法

  【关注】寒假将至,来看教育部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关注】2021年基础教育十大热点

  【关注】教育部印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含18项关键指标

  【关注】新疆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应考提示

  扫码关注klmy-edu克拉玛依教育

上一篇:瞬间看透人心、随口下诊断、操控病人…求求“影视心理咨询师”别再瞎搞了!
下一篇:挑战禁忌的9部伦理片,不止是“毁三观”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