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培训心得体会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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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则江西一教师因强奸罪终身禁业新闻进入人们的视野,且该类案件并不是鲜少有见,教师性案件层出不穷,引起多方关注。教师本应保护学生安全,他们却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背叛社会的信任,反而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学生,实在罄竹难书。教师作为学生的第二保护人,其实施性侵行为更是招人唾骂,引起民众愤慨,教师性侵行为也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对于教师该类群体利用自己身份对学生进行性侵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规制和完善,有利于打击犯罪,近年来对于负有照顾职责人员的身份以及强奸罪的相关理论问题虽研究较多,但对于教师犯下强奸犯罪的实证分析研究较少。对于教师性犯罪的现象,需要对其犯罪人、犯罪行为进行本质剖析,清楚其动因,了解本应教书育人的教师为何做出其低劣行径,进而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

  由于强奸案件的隐私性以及牵涉到未成年人等因素,教师性侵学生刑事判决数量较少,因此笔者随机从“裁判文书网”与“中国法律数据库”检索到40份案例,通过分析总结判决书中记载的相关细节特征并加以统计,以此研究教师强奸犯罪行为人特征以及行为特征,分析其犯罪原因,并结合相关理论来提出相应的矫治对策。

  一、研究对象——案例的选取及基本情况分析

  实证分析需要真实客观的样本进行研究,实证分析得来的结果也是基于研究样本,倘若研究样本内容有误,或者范围错误等,都会导致实证分析的结果偏离,因此明确刑事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强奸案件具有隐私性以及部分案件牵涉到未成年,再加上裁判文书网案例的有限,笔者对样本进行二次筛选,选取出40个符合条件的刑事判决进行分析。

  (一)案例选取来源

  本文研究样本来源于中国法律数据库的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由该平台对样本进行第一次筛选,其平台样本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权威来源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权威来源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地方法院官方网站、各年度“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案例来源多为官网发布,案例数据真实有效。

  (二)案例选取标准

  笔者意图在研究教师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实施强奸犯罪的特征以及矫治对策,因此在运用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平台进行首次样本筛选时,选择案件种类为刑事案件,具体判决罪名为强奸罪,审判程序为一审,文书类型属于判决书,以及全文中包含教师一词。对以上五个条件进行检索后,在数据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案件样本147件。由于无法直接筛选出被告人为教师身份,被害人为学生的案件,笔者随后对该147件案例进行二次筛选,抛出多数无关案例,最后得到40件被告人职业为教师,且其具有利用教师身份对学生进行奸污的情节。

  二、教师强奸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人特征

  1. 年龄特征

  在40个样本中,有6份年龄样本缺失,其余的34个有效样本中,年龄最大的达到60岁,被判处强奸罪,具有老师身份的行为人年龄最小的仅为22岁。34份案例中的行为人平均年龄为38岁。根据年龄段进行分类,有效样本34份,其中行为人年龄在18至25周岁的样本数量达到3份,占比8.82%,行为人年龄在25周岁至30周岁的样本数量达到4份,占比11.76%,也就是说行为人年龄处于18至30周岁的样本数占比共为20.58%。行为人年龄在30周岁至40周岁的样本数量达到12份,占比35.29%,40至50周岁的样本数量为11份,占比32.35%。50周岁以上的样本数量为3份,占比8.82%。从上列数据中可以得出,作为教师,第一次作案年龄多为青中年。通过对判决书统计分析发现,年龄段在30-50岁之间的教师往往因教龄长、资质高而具有很好的教学口碑和丰富的获奖经历,多数在家长的心中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德高望重的形象,以至于在此类群体中暴力侵害行为将变得更为隐蔽,因为在暴力侵害行为发生后,基于该年龄段主体的日常表现和优质形象,很难将暴力侵害行为与其联系在一起,导致此类群体一直呈现黑数高趋势。

  2. 文化职业特征

  在40个样本中,有效的文化程度样本数为35个。其中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最低学历为初中文化。且硕士学历的行为人仅有一人,而最低学历为初中文化程度的也仅为一人。其中高中文化程度样本为5份,占比14.28%。文化程度为大专的样本数为13份,占比38.2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样本数为14,占比40%。可见作为教师群体,行为人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多为低学历的学历结构组成不同,其作案人普遍拥有大专及以上,甚至硕士的较高学历,并不能称之为低学历群体。形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教师该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要求,文盲或者学历较低人群难以当上教师,因此实施强奸行为的教师罪犯群体也具有较高学历。

  在40份样本中,大学老师仅为1名,普通中学教师7名,还有6名校外艺术老师或者校外生活托管班的老师,剩下26名均为小学教师(其中包括临时代课教师)。值得注意的是,在作案群体中,小学教师占比较大,由于小学生年龄小,自然辨认能力较弱和反抗能力低,对于某些6、7岁的孩童辨别是非能力更是极其微弱,老师发挥相当重要的引导作用,正是如此,也降低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难度,倘若老师图谋不轨采取引诱的方式,学生也许甚至难以意识到自己正在遭受性侵,再者,年龄过小的孩童身体体格和力气都比较弱小,一旦遭遇性侵,其力量也难以与成年男子抗衡,难以反抗。例如在刑事判决中,有行为人以性器官涂抹零食的方式作为奖励,孩童无辨别能力,行为人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学生的易控制与易实施成功犯罪致使行为人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也导致小学校园成为该类犯罪的易发地。对此,该现象提醒我们在预防该类问题上需格外注意小学校园,且需时刻注意校园安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下强奸罪行的教师并不单局限于普通校园内的“老师”,校外艺术培训机构、个体辅导班或者校外生活托管班也为禽兽教师创造作案机会,在40个样本中,包含架子鼓老师、武术老师、以及生活老师等等,也就是说犯下强奸行为的教师并不一定框限在正式的学校之中,对于社会而言,教育培训或者艺术机构等所谓的老师也许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但是对于孩子而言,哪怕只是行政人员,一旦被冠以“老师”之名,他们对于孩子而言也有威严性或者引导性,孩子也容易被其掌控,其被老师错误引诱或者胁迫的可能性也持续存在。因此,保障孩子的安全不能仅将目光落在校园内,其他地方同样需要小心警惕。

  (二)犯罪行为特征

  老师实施性侵时,较少发生暴力虐待行为。在40份案例中,较少老师对学生性侵时采取直接的暴力虐待行为,例如殴打脚踢等。多数为诱劝学生,或者逐渐脱下学生衣裤进行性侵。主要是学生通常年龄较小,实施反抗的能力较弱,有时甚至无法反抗,所以行为人通常无需采取暴力虐待行为就能够实施犯罪行为。再者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举动较大,在学校教室、办公室等隐秘性较弱的场所施暴容易引起他人关注,被其他人发现,且殴打后容易在学生身上留下受伤痕迹,会增大回家之后伤情被发现的可能性。因此在教师对学生实施强奸犯罪中,暴力虐待行为出现较少。

  老师实施犯罪行为时,与被害人形成恋爱关系。行为人错误引导,致使部分学生自愿与老师发生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甚至形成斯德哥尔摩模式的相处模式。老师与未成年甚至未满14周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无论在社会整体还是家长看来,都是难以接受的事情。但是在部分学生的视角中看来,自己并未被老师性侵害,发生性关系只是正常的男女恋爱关系。在刑事判决中,有老师给学生发13.14元红包,买零食,送衣服袜子等行为,学生欣然接受,并且自愿与老师发生发生性关系。站在不同的角度之所以会发生如此大的偏差是因为年龄尚小,未满14周岁的孩子还没有形成成熟正确的价值观,对于世界的认知甚少,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细心引导。作为影响孩子价值观重要一环的老师为了满足自我的兽欲,错误的引导孩子,甚至为其编织美梦,只为顺利的实施犯罪行为,更是导致孩子的价值观进一步偏,此时倘若家长没有及时有力地改正,孩子便易就此误入歧途,将强奸犯的性侵行为视作为爱情。

  老师实施犯罪行为时,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降低被害人的防备,创造犯罪时机。行为人凭借自己的教师身份,以教师身份所应承担的职责为由,增加与学生相处的次数时间,或者对学生实施号令等,企图为自己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创造机会。例如在高某强奸案中,高某利用其系各被害人班主任老师、对各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便利条件,多次反复的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性侵行为。在黄某强奸案中,黄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要求学生整理器材为由,将学生单独留在器材室内,并对其实施性侵行为。教师对学生的强奸行为与一般的暴力性强奸行为不同,教师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常利用教师身份创造犯罪条件,使学生放下戒备心,无意识地落入犯罪的陷阱之中,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老师对学生实施的性侵多为长期多次,甚至侵害多人。教师与学生存在长期相处的过程,老师一旦对学生实施性侵,便难以一次收手,通常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反复对学生施以性侵行为。在40个刑事判决中,多数行为人在第一次得手后,发现行为没有暴露后,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性侵。可见,隐忍不发、唾面自干只会成为行为人变本加厉的垫脚石。除了侵害的时间长,次数多之外,老师一旦实施性侵行为,被害人往往并不是单一的。在多份案例中,老师都对不同学生实施了性侵。例如在程某强奸案中,在2019年6月,程某先是对六年级的张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且随后多次在自己车内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在2019年9月,程某又对自己五年级的另一名学生田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在李子辰案中,其凭借架子鼓老师身份,以提供零食、玩手机游戏等手段,对于在不同鼓房学习的汪某和张某分别实施了性侵害行为。

  (三)犯罪空间特征私密性强为案发场所的特点,从作案地区而言,教师性侵学生行为多发生在学校、宾馆以及自己家中或者车上。在学校,教师实施性侵学生的行为多在私密性较好的地方,例如自己的办公室、学校寝室内,其私密性较强,难以被人发现。也有少数案例,教师性侵行为就发生在教室、食堂楼梯等公共场合,但在该公众场合,教师实施的行为多为短暂的、轻微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例如抚摸等。在学校公共场合之外的地区,老师对学生实施的性侵程度通常达到性交或者长时间猥亵的程度。通常在放学后,或者假期内老师与学生私下有联系接触,老师有机会将学生带到自己的家中或者车上,实施程度较深的性侵,例如性交、口交等。可见教师性侵学生类案件多发生于私密性较强的场合。

  (四)被害人特征

  1. 被害人多为刚入青春期的少女

  在40份样本案例中,被害人多为初小学生。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为5岁,年龄最大的被害人为21岁。40份样本中,被害人年龄有效样本35份,根据年龄段分类,5周岁至10周岁的被害样本数为6,占比17.14%。11周岁至15周岁的被害人样本数为24,占比68.57%,超过半数的被害人年龄都在11周岁至15周岁之间。16周岁至21周岁的被害人样本数为5,占比14.28%。可见被害人多数为小学生或者初中生。该年龄段的被害人反抗能力弱,性认知不够,且辨别是非能力弱,面对成年老师,就如同待宰的羔羊,难以有还手之力。因而容易被一些心怀不轨的老师作为性犯罪的目标。为何更低年龄的孩童不会成为主要的犯罪对象,由于我国女孩青春期开始的一般年龄为10 ~ 12岁,青春期开始前性器官以及性功能发展缓慢,进行青春期后性器官和性功能开始快速发展,女孩开始有着明显的性别特征,成为了罪犯虎视眈眈的对象。主要被害对象都是在进入青春期阶段,是因为其性器官逐渐成熟,并且其进入青春期开始有发展情爱的意识。有部分老师以恋爱为幌子,对学生做出一些爱护照顾的行为,例如部分案例中有老师私下给学生发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红包,或者购买一些袜子等较廉价物品,以此向学生证明自己的爱意,使正处在青春期对爱情有着憧憬却极其懵懂的学生误认为这是所谓的爱情,并付出,实则是罪犯为了满足自己兽欲的骗局。

  三、教师强奸犯罪的原因

  (一)个体原因

  在个人层面,教师性侵学生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牵涉到两类主体,主要是作为行为人的教师、作为被害人的学生。

  1. 行为人个人原因

  第一类主体是实施强奸行为的教师,教师本应承担教书育人厚德载物之责,为何会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甚至突破法律的界限,实施奸淫幼女的可恶行为?行为人实施主观犯罪因素有二,一是思想意识因素,人的行为受自我意识的支配,人的行为体现了人思想的取向和对社会生活的态度。作为教师反而伤害学生的性犯罪主体无视学生年龄,无视法纪,法治意识和性意识较为淡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多发生在偏远或者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以及乡镇农村等地,其教育资源有限,对于教师的门槛较低,考核竞争也较为薄弱,出生于大城市或者经济水平较好的教师虽有部分去往山村支教,但该群体仍是少数。多数偏远地区的教师本身也出自偏远环境下,道德观念不强,法治熏陶环境较弱,自我受到的性教育也薄弱。中西部地区县城乡镇经济较为落后,教育资源落后,教师要求相对较低。根据《贵州兴义市2021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简章》所示,其计划招收118名市教育职员,其中初中教师62名,小学教师56名,其对于招聘对象的学历要求是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而《2023年广东珠海市香洲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中对于教师的学历要求是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见,不同的地区对于教师学历要求具有差距,教师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落后地区教师竞争力较弱,素质较低,为学生安全问题留下部分隐患。因而对于性犯罪的警惕性较低,容易无视法律,放纵自我。

  教师个人犯罪的第二个因素是心理因素,性本能是人的自然属性的体现,然而人具有社会属性,人性本能的需要和满足必须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规范。根据佛洛依德所提出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理论。“本我”来自人的本能,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追求各种个人欲望的满足和追求个人利益实现,本我是人的生物性本能。“超我”来自社会文化,是个体在成长经历中已经内化为自身价值观念的种种文化信念,其中以道德、信仰为主要内容,超我是人内化了的社会道德原则。作为教师但性侵学生,其过分注重个人欲望以及个人利益的实现,“本我”程度较高,而“自我以及超我”程度较低。从而“本我”与“自我和超我”失衡,促进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数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师处在青中年时期,而作为被害对象的行为人却处在幼年或者少年时期,实施犯罪的教师性心理与性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其对自己的性身份、性对象、性目的以及性满足方面出现明显的异常。例如朱宏强奸案中,被害人段某与朱宏既是师生关系,甚至多次称呼朱宏为“爸爸”,其长后辈关系明显,性对象关系明显不匹配,朱宏仍对段某实施性侵。在陈勇战强奸案中,当时已经47岁的陈勇战猥亵读小学一年级,只有五岁的黎某,其性心理和性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心理因素异常,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2. 被害人个人原因

  第二类主体是被害人者本人,根据个人被害因素理论,作为学生的被害人容易被害的因素主要有促进因素、诱发因素、合作因素、机会因素以及免罚因素。首先是促进因素,促进因素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被害的无知、鲁莽等心理特性,促进被害人被害。作为年龄较小,性知识了解程度较低的学生,倘若没有学校以及家长角色及时承担普及教导性知识的职责,其对过早性行为的危害难以有深刻的认知,加上教师的撺掇,更是容易对性行为产生错误的认识。在刑事判决中,多数老师实施恶行并非直接的虐待或者殴打以实现奸淫目的,也并不是直接的当初采取性行为。而多数老师是采取迷惑或者诱导的方式,私下频繁接触学生,叫学生去自己家里,宿舍内,使学生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在课后余时以教导学生,或者给学生讲题为借口增加与学生接触的次数时间,并循循渐进的对学生采取恶行。被害人对性侵害的低认知度,对于他人情感是非的低辨识度促进了自我被害的风险。

  再者,是诱发因素,诱发因素是指被害人因生理、社会环境或者社会角色等方面具有弱点,极易成为犯罪被害的对象。被害人年龄较小,辨别是否能力弱,在与教师的相对关系之中,由于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限制,无论是社会角色还是生理方面,都处于弱势角色,易受到教师的影响和控制。在社会角色方面,因为学生听从老师教诲是社会共识,对于行为人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准备工作,例如老师以讲题为理由,叫学生课后留下,或者被叫去办公室等行为,对于处在较弱势地位的学生难以直接拒绝。再者,被害人生理方面也有弱点,被害人年龄小,体格较弱,力量和体格上都难以和成年男性抗衡,女性学生由于生理结构局限,体格单薄,反抗能力弱,身体素质偏薄弱,行为人实施犯罪成功率高,容易受到来自于更有力量的异性的伤害,易成为犯罪被害的对象。

  第三类被害人个人因素是合作因素,合作是指被害人对犯罪持有同意态度。在一些刑事判决中,作为被害人的学生对于老师的性侵行为是持同意态度的,甚至主动向老师表达自己的爱慕,在尉中晗强奸案中,被害人王某自述,其五年级的时候就对当时的数学老师产生了爱慕之情,在2015年的春天,王某主动向老师表达了自己的爱意和崇拜,并且想让老师带她走。尉老师将她带出来后,在探沂镇政府西面路北一个宾馆自愿和尉迟中晗发生了性关系。在该案中,被害人王某对于尉某的性侵行为是自愿的,甚至主动的,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甚至达成合作关系,也是促使自己被害的因素之一。

  再者,促使被害人被害的还有机会因素,机会因素是指被害人存在让犯罪人可以利用的因素,例如女子单独搭乘陌生男子的车。在我们所讨论的教师性侵学生类案中,机会因素实则为学生对于老师疏于防范,无论面对熟人还是陌生人,被害人如果充分警觉,足够防备,有很大可能性避免被害。然而由于老师的身份,学生通常对老师防备心降低,疏于防范,没有足够的警觉性,在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案情中的机会因素也主要体现为学生单独跟随老师去宾馆酒店,或者单独去老师家中等。因为老师的几句言语,学生轻易信赖老师,放下防备心理,与老师单独在私密性较高的场合相处,甚至去一些一般师生不应该去的场合,例如跟随老师去酒店。如此便给行为人创造了犯罪的机会因素,助长了被害的几率。

  最后一类因素是免罚因素,免罚因素是指被害人不愿报案、案件破案率、发现率低等,行为人感觉有恃无恐,多次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犯罪的因素。首先,老师与学生发生性行为,隐蔽性较高,如果学生不主动告知家长和其他老师同学,可能难以被他人所知晓,而且年龄较低的学生易受老师控制和影响,在被老师警告之后可能不敢告诉他人,或者害怕事情暴露对自己的名誉产生影响,会受到家长打骂等因素,将事情暗藏在心里,不告诉他人,导致案情一直不被他人所知晓。其次,由于老师强奸学生案件性质恶劣,给老师和学生,特别是对于年龄尚小的学生,案件的触发会给被害人带来名誉上的玷污,因此家长们知晓或者发觉了,也可能选择私下解决,息事宁人,导致行为人的恶行未被揭露,仍有机会再次实施性侵行为,反而助长了其犯罪的火焰。例如在尉某强奸案中,尉某其当着被害人王某家人的面写了事情经过和赔偿20万元的协议书。后其一个中间人将20万元送到王某家中,王某家人撕坏尉中晗写的事情经过和协议,并表示不再追究尉中晗的法律责任。以及朱宏强奸案中,2014年八九月至2016年9月间,朱宏多次到被害人段某的家中,违背被害人段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段某自述,一到周末,朱宏就来家里,目的就是发生性关系,每次都是强行发生,她都是不愿意的,但他是老师,其怕他,平时还跟他练习武术,就想忍着没有和家里人说,段某也未报警,2019年四五月份,被害人段某的家人得知朱宏与被害人段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就此报警,而是经双方协商,朱宏支付30万元作为被害人段某的治疗费用。在以上案例中,被害人不愿告知或者家属的不愿报警,都使行为人没有及时的受到法律制裁,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和约束,降低或者让行为人没有付出应付的代价,为其下一次实施犯罪行为埋下隐患,因而被害方的不愿报案也是个人被害的促进因素之一。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于被害人有着重要影响,作为社会个体,从出生到参与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受着其家庭的影响。笔者认为家庭适时的监管和看护、日常足够的性教育能够极大的降低被害人被害的风险,但在刑事判决中,往往被害人的家庭总是忽视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或者因为客观因素使子女成为留守儿童。在日常的生活中也缺少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意识。从而导致学生对性知识认知不够,被看护程度不够也给行为人创造了漏洞机会施以犯罪行为。

  1. 家庭缺少对学生的看护

  家庭作为学生的重要看护角色,对于学生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是不可比拟的。父母对子女的疏于看护,既易使学生感觉脱离家庭环境,向往社会,又会给犯罪分子创造机会,为行为人实施恶行留下机会。

  刑事判决之中,多数被害人位于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基础落后问题,为改变这种经济现状,造成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现象突出。大家都是看哪里的工作机会多、回报率高就往哪里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选择涌入城市,但是大城市的人口过多,城市则会调整政策,限制城市的规模,外来打工的人群子女就无法在此地上学,为了讨生活,父母只能选择让孩子回到户籍地,自己外出打工,由隔代长辈,例如外婆或者奶奶等长辈对子女进行看护,形成了留守儿童问题。根据2015年6月18日在北京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数据统计,我国有近 1000 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农村城市化发展大背景下,仍然存在大量的农村去向城市的劳动力输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安全问题仍然是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父母作为监护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家庭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健康人格塑造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留守家庭的形成会对其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年龄等客观因素,隔代长辈对于孙女的照看与父母总是有着差别。父母在外工作,从而学生的生活中时常缺少父母角色的照看,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父亲或母亲的缺位,不利于孩子在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的成长,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陈勇战强奸罪一案中,根据陈勇战的供述,其之所以选择黎某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其观察了很久,黎某性格较为内向,且她的父母不在家。陈勇战之所以选择黎某作为被害人,是因为她父母不在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考量犯罪对象时,父母是否在身边也是一影响因素。因此家庭的看护缺失对于学生被害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对该类犯罪进行治理时,我们应着重家庭看护缺失的补偿或者寻求合适的代替方法。

  还有部分家庭,在明知孩子已经遭遇了性侵犯罪之后,出于对孩子名誉的考量以及愿意接受行为人的经济补偿等,从而选择了不报案,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使本该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逃脱法外。在尉中晗强奸案中,2015年尉中晗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家人知道之后,接受了尉中晗的20万赔偿,并且约定好这事就此结束。在2019年,王某被娄某在KTV的房间内强奸一案案发后,王某进行被害人陈述时,将2015年曾与尉中晗发生过性关系的事情讲了出来,尉中晗一案才就此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因此尉中晗即使与未满14周岁的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但通过私下了断的方式仍获得了不应得的四年自由,且倘若没有娄某对王某实施强奸一案的发生,王某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是否该案会更晚,甚至不被司法机关所掌握,行为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除该案之外,社会当中必然存在部分不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案情,家长为了保护孩子的名誉,接受了行为人的经济补偿,从而隐匿犯罪事实,使行为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留给其继续犯罪的机会,让行为人有机可乘,继续侵害被害人或者侵害新的被害人。

  2. 家庭的教育问题

  许多家庭多重视传统观念的灌输,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县镇农村地区。地区经济的落后带来的不仅仅是生活水平的低下,更多的是文化观念和思想的禁锢。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受制于文化程度的束缚,大多数家长只知教导未成年子女在学校要听班主任和老师的话,教师性侵学生案发主要集中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原因之一便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往往比经济发达地区更注重传统教师文化。传统教师文化具有教师形象神圣化、教学封闭化、保守化等特点,虽然传统教师文化中的“尊师贵道”等核心思想在现代社会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向上的作用,可以促进学生与老师之间形成并保持融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能带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师风气,但是如果从小学阶段就过度灌输传统教师文化,过度强调教师权威,过度强调对教师指令的服从,势必会使学生产生惧怕的思想,这种惧怕会导致学生判断意识的混乱,如果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非法侵害行为,未成年学生往往会因为惧怕而变得缺乏判断并不知所措。

  除了对于传统观念的强力灌输之外,家庭对于子女的教育也是缺失不足的。部分家庭将孩子的教育任务视为学校教师的任务,而忽视了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重要性。一味地想着孩子靠学校老师教育,自身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将责任推卸。这样的行为导致孩子对于学校教师的依赖性和信赖度较强,由学校老师引导其思想意识的发展。特别是身为班主任的老师,在生活学习中皆对学生进行引导,学生和教师私下接触较多,以及学生对老师产生依赖度,易逐渐演变成越轨的感情发展。而且家庭往往难以快速发现子女的思想意识已经被错误诱导,因此也难以及时纠正。除了由于对子女的教育较为忽视,使学校教师承担过多的教育职责之外,导致子女产生错误认知,难以被家长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之外。家庭对于子女的性教育往往是极度缺失的。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家庭之中,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大多数是由他们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以及其他的亲戚朋友监护, 有时甚至是兄弟姐妹一起独立生活, 或是寄宿在学校里。在这种情形下,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一般缺乏青春期性教育的意识, 在心理上无法代替其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 对他们青春期的种种生理与心理上的变化不 能及时给予关注, 即便有时候意识到了他们身上的一些变化, 也会受传统旧观念的影响和束缚, 对其视而不见或置之不理, 认为一些青春期的特征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没有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进行辅助引导。再者,多数家庭对于性教育的内容仅仅浮于表面,其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内容多为提醒或者叮嘱,并没有对孩子进行深刻实质的教育。往往简单的叮嘱或者提醒无法使孩子真正认识到过早进行性行为或者清楚地知道当自己遇到性侵害行为时应该如何应对和反抗,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避免遭受犯罪行为。由于家庭对性教育的沉默,缺乏对孩子进行深刻有用的性教育,导致孩子们警戒心较低,对于危害情况不灵敏,难以事先预防该类犯罪,在遇到犯罪之后也不知道如果解决,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导致孩子成为受害人之后,没有正确应对犯罪行为,从而沦为行为人多次实施犯罪的对象。

  (三)学校原因

  1. 落后地区教师门槛较低

  从教育投入上看,农村地区的财力投入要远低于城市地区,所以在教师招聘和把控上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多数教师往往不愿意只身来到农村,在很多落后偏远地区,学校的教师编制大多是会存在空缺的,且仍然大量存在一人数职的现象,所以很多地方会选择从社会上去选聘代课教师,而这一缺口便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例如在尉中晗强奸案中,其学历为大专,到镇上担任临时代课老师,而后对未满14周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又例如,吴淑齐强奸案中,年龄已经达到60周岁,学历仅为初中文化,明显不符合教师门槛。但是却被修水县大椿乡中心小学聘任为该乡柏树村小学代课教师。而后,其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多次对多名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为未成年学生们带来巨大伤害。因此,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经济有限,福利待遇较差,环境落后封闭,生活质量不高,导致多数教师不愿来偏远地区教书,教育资源偏差,导致部分县镇乡村地区只好聘任社会上的代课老师,为其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2. 对于学生的性教育重视程度较低

  预防教育的贯彻落实对提高未成年学生防范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而言,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乡镇地区学校的中小学生普遍缺乏性教育和校园暴力预防教育,乡镇中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相对薄弱,致使被害人在面临暴力侵害行为时缺乏必需的知识技能储备,以至于在遇害时无所适从。

  被害角色的产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防范意识的提高又与预防教育的普及与落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小学阶段遭受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高发与缺乏性侵防范知识密切相关。在文章第二部分,总结出被害群体主要集中于 11到 15岁之间,这些年龄阶段大都是初小学阶段,他们的认知能力较弱,防范意识较差。在40件教师性侵学生中有多起案件的被害主体根本不知道性是什么,不知道性侵行为代表着什么意思,在性侵类教师性侵学生中,一些防范意识淡薄的未成年学生往往认为这是来自老师的特殊关爱,与正常的身体接触并无不同。还有一些被害学生被犯罪人采用吃穿玩乐诱惑的方式引导未成年学生做一些满足犯罪人欲望的事情,比如只要你按我的要求做,就拿手机给你玩或者给你买零食。此外,在遭受教师的性侵伤害时,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回到家后也不知道如何向家长讲述说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与预防教育的缺失存在重要的关系。除家庭外,校园是未成年学生待得最长时间的地方,所以未成年学生的性侵害防范知识主要来源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大多数家长受制于自身教育水平对学生免遭校园暴力和性侵害的认知水平普遍不高,并且对未成年学生校园暴力防范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预防教育的贯彻落实上,多数家长片面的认为这应当是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部分家长虽然意识到自己应负校园暴力预防教育责任,但通常也只是停留在低水平层次上的劝诫、嘱咐等。而学校作为校园暴力预防教育的主要阵地则明显缺乏专业的法治教育课堂,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课堂和法治教育的缺失仍然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校园内安全保障程度较低

  经济落后地区的学校普遍存在缺乏对教师日常活动行为的监督问题,或者仅是流于形式。这些地区的家长大多对教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认为未成年人在老师的监管下便不会遭受危险,丧失了应有的警惕心。在社会环境的渲染以及家长的观念灌输之下,学生对于老师的防备心也较低,因而为行为人引诱被害人单独去往私密场合创造条件,在40件教师性侵学生刑事判决中,有接近16起案件发生在教学场地或者老师的宿舍、办公室当中。甚至有老师性猥亵学生发生在公开性较高的食堂。行为人之所以有胆量在这些地点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有些经济落后的学校校园内难以配适完善的监控,以及合规质量的安保,实施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其便可以大胆的实施侵害行为。学校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的监控制度和日常巡逻配置,增加了封闭空间学生受害的可能性,给潜在的犯罪人创造了铤而走险的机会。

  四、教师强奸犯罪的矫治对策

  (一)提高教师法治道德观念,及时检测教师心理状况

  由于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能力有限,教师福利待遇有限,因而许多优质教师不愿去往偏远地区教书,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的教师缺乏,因而政府政策只好随之下降教师门槛。例如广东珠海市对于中小学生的教师最低学历要求在硕士毕业以上,贵州市对于中小学生教师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大专。虽然学历并不能够证明个体的素质水平高低,但仅从学历该方面可窥见,落后地区的教师选择范围有限,素质也参差不齐。总体上,经济落后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教师竞争力较差。其综合素质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乡镇地区迫于无奈临时招聘的代课教师,可能并不符合通常的教师门槛,选拔的老师素质较低,道德观念薄弱。出生于大城市或者经济水平较好的教师虽有部分去往山村支教,但该群体仍是少数。多数偏远地区的老师本身出自经济与观念都较为落后的地区。因此部分乡镇地区教师的思想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教师自己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观念,自我培养对于学生以及工作的责任心和正确的价值观念,认真了解法治知识,育人先育己,培养自己的法治意识。学校也应承担监督教师的职责,及时定时开展对教师的法治道德培养,日常展开工作会议时也需强调教师思德的培育,并且多关注教师的心理状况,对行为异常或者遭遇变故的教师多予以关心和看护,日常开展教师的心理测试,对于思想观念异常的教师及时进行矫正,对于出现性异常或者表现出恋童取向的教师及时停止其教职工作。

  (二)提高被害人防范意识,防范能力

  前文分析被害人的个人被害因素众多,其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年龄较小,从而导致的其防范意识缺乏以及反抗能力不够。因此从源头出发,减少学生被害的几率从提高其防范意识以及防范能力出发。首先,未成年人应提高防卫意识,减少与异性教师的不合时相处,从客观上避免被害的可能。教师性侵学生类案件多发于私密性较好的场所,未成年人在异性教师相处时,应尽量避免与之在单独封闭的场所内独处,并随时随地提高警惕。对于教师的肢体接触,应当能够明确区分亲昵行为与性侵害行为的边界,尽量不与异性教师在酒店宾馆,或者其他社会场所单独见面,以此减少遇害的可能。其次,未成年人需要愿于同家庭朋友分享自我的情感变化和生活遭遇,多与父母敞开心扉,及时让周围的人了解自己的遭遇,避免被教师所误导感情,可以让身边的人及时察觉并且纠正,建立对家人朋友正确的依赖,而非过度依赖老师。最后,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参与性教育课程和培训,提高防范能力,认真学习性知识,不以性教育课程作为玩乐或者对性知识羞于启齿,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学习过早进行性行为的危害、如何预防性侵以及被性侵后如何解决等等知识,全面地掌握自救处理知识,不断增进自身对性防范知识和防侵害技巧的了解,对潜在的侵害行为及时远离。

  (三)家庭加强看护,重视教育

  1. 加强对孩子心理和人身上的看护

  好的原生家庭能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反之则会成为孩子一生的灾难。在心理层面,家庭不仅需要承担为孩子提供生活环境、求学环境以及经济支持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要与未成年人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随地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首先,家长应当从小与孩子搭建良好的沟通模式,学会理解孩子,做孩子的朋友,让孩子觉得家长是安全的、可信的,愿意主动将自己的想法告知家长。应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动向和在校的社交情况,保持耐心,多倾听、多了解,发现异常第一时间不要冲动呵斥孩子,而是及时与学校和老师沟通,用更妥善的方式保护孩子。如果孩子遇到了威胁或者性侵案件,保持温和态度及时安慰孩子,梳理孩子心情,时刻关注其心理状态,教导其正确的解决方法,而非斥责,认为其丢脸。孩子遭遇了性侵,选择告诉家庭表现了其对家庭的信任以及自身的无措,此时家长更不能够对孩子予以恶劣态度。在人身方面,父母要多关注孩子的状态以及异常,即使外出务工,也要多与家庭保持联系,多用电话或者网络与孩子联系,关注其生活日常。监护孩子的家长更是要注重孩子的安全,对于年龄尚小的孩子时刻保持关注,不仅课余放假在家需要对孩子的安全留心,在学校上课期间也不可以将孩子的安全完全放心,置之脑后,同样需要多留心多注意。在孩子遭遇性侵之后,应当选择报警,以法律手段解决事情,运用法律武器使行为人受到应得的惩罚,避免自己孩子或者他人再次受到伤害。以此做到在心理和人身方面都保障孩子的安全。

  2.重视对孩子的人格教育以及性教育

  家庭是孩子教育之路上的重要角色,即使学校承担了大量的文化教育工作,家长也不能够以此作为不承担教育责任的原由。家庭和学校应当相互合作,全方面地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导,让孩子拥有安全健康的童年。首先,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时刻告诫孩子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占小便宜,不要乱拿乱要陌生人的东西,不要轻易被小恩小惠收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得的一切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只有让孩子清楚了解这一点,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孩子因受他人诱骗而被侵犯的可能。并且教导孩子什么是错误的利用行为,教导孩子如何正确的辨别什么是爱什么是犯罪的工具。教导孩子产生正确的世界观,对教师保持尊重以及合理的距离。多注意教导提升孩子权利意识,在我国,介于文化传统观念和法治进程发展缓慢等因素,在学校法治教育中仍然存在义务为主导的教育模式,义务本位的旧思想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建设起着非常大的阻碍作用,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对教师性侵学生类案件中的被害者起到了一定的压制作用,助长了犯罪者的嚣张气焰,家长应教育孩子正确认识自我的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对教师的尊重与敬爱,而非事事都被教师所掌控。

  除了人格教育之外,防止性侵害案件发生,对孩子的进行性教育也是极其重要的,在进行正确的性教育之前,家长自己也需要了解学习正确的性知识以及性犯罪预防措施等,避免误导孩子。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家长应当主动向孩子传授基础性教育知识,包括男女两性生理构造区别、人类的繁衍模式等,并告诉孩子哪些隐私部位绝对禁止他人触摸,对于让自己感觉不舒服的事情可以严词拒绝。除预防知识外,还需反复教导孩子遭受或者听闻他人遭受该类性侵案件之后的解决措施,以免孩子认为性行为是难以启齿的,不愿意将遭遇告诉大人,从而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用缓和的态度教导其告诉父母家长的重要性,降低其恐惧感。另外,在家庭性教育过程中,家长态度应直接大方,将性知识作为正常知识一样普及,避免让孩子感知到性是不可启齿的态度。描述生殖器官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代替词,以此让孩子认识到性这件事是重要的、严肃的,需要慎重对待。引起他的重视,认识到事情的重要性。

  (四)学校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教育

  1. 完善教师选拔制度

  学校在聘任临时代课教师以及入编教师时需要制度合理标准,坚守标准,把控好新任入职教职员工队伍素质的质量,更加重视新任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不能只把眼光放在教职员工的业务能力上,要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课堂育德、典型树德和规则立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质,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坚定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联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精准把握教职员工思想道德素质这个关键抓手,联合开展对新入职教职员工的师德培训和法治教育培训。在经济落后地区,学校需联动地方政府重视学校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通过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出台相应的补助性政策支持吸引优秀的教师到农村教学、吸引本地大学生回村教学,以改变当地农村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和质量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资源不够,只能降低标准的问题。

  2. 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

  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成长的“第二个家”,也是性教育传播和防范的主要责任主体,学校的性教育对学生的健康向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常规教育体制下,对文化课程的考察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的重要标准,但是单一的文化课教育只能让未成年人拥有在社会立足的学识,但却不能教会他们防范无处不在的风险。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普遍提前,因此提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并普及防侵害知识,无论对其生理发育和心理健康都大有裨益。首先,应当由教育部牵头,按照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发育情况,有针对性的编订深度、广度逐级递增的性教育课本。此外,为了确保性教育课程能够在全国各地得到落实,还有必要将性教育课程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必修课程范围,从源头解决因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导致的性教育普及程度参差不齐的问题,从而实现各地学生都能够受到性知识教育,降低被害风险。

  3. 完善校内安全制度

  学校完善安全制度,必定需要相应的人员和配套措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一支高素质校园安保队伍,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可以鼓动多名老师、家长以及县镇工作人员关注校内安全问题,保障日常有负责安保工作的人员在日常校园巡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中小学幼等学校的安保人员普遍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且安保人员的年龄都偏大的问题,这就导致其在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时难以有效应对,造成校园安保漏洞,可以在安保行业准则中进行对专项输出校园安保的人员进行一定化的规范,形成一套专门适用于学校安保的行之有效的安保准则。其次,确保建立完善的校园监控部署。完善的校园监控部署不仅仅在事后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同时也具有及时解决,及时止损的作用,在监控设施的部署上不仅仅要合理,而且要定期定点对监控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应努力构建视频监控系统,一站式紧急报警系统,确保每一所学校的视频监控能与当地公安网络进行联网,纳入到公安监控系统,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介入,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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