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须知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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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办证须知

  一、申请主体须知

  1.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 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 异议登记;

  (7) 更正登记;

  (8) 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须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

  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或者协议确定监护人。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监护的人担任。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证据。

  2.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

  认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的宣告判决书,或者残疾证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被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体现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系父母子女配偶关系的材料。

  没有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中的监护人或人民法院判决中指定监护的人担任,也可以由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指定) 监护的人担任。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指定)监护材料。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的,该判决直接作为认定监护人的依据。

  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下列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不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

  (4) 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 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四、法律文书

  (1) 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3)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4) 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机关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6)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国外的公证文书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文书,并附汉字文本。

  五、其他须知

  1.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如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公证的中文译本;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经查验或询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申请登记事项不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不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不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予登记的情形

  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5.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办理登记的类型(连续登记原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业务设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七、办理地点及服务时间

  东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东至县政府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时间:人工窗口: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商银行便民服务点

  地址:东至县集贤路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00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昌盛开发公司便民服务点

  地址:东至县集贤路昌盛翰林学府营销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6:00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证处便民服务点

  地址:东至县尧渡镇滨河园1幢1层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周六值班   9:00-12:00, 14:30-17:30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璞玉星城开发公司便民服务点

  地址: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同路南侧璞玉星城售楼部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6:00

  八、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

  中心服务大厅咨询电话: 0566-3321991

  监督电话: 0566-3321991

  农商银行服务点: 13866457868

  公证处服务点:  0566-5299932

  昌盛开发公司服务点: 0566-5299888

  璞玉星城开发公司便民服务点: 0566-8051888

  2.网上办事大厅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http://chiz.ahzwfw.gov.cn/)

  九、预约方式

  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互联网预约

  十、办证结果送达

  领证方式有:已实时制发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确需领取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可自行领取、委托领取、免费EMS邮寄送达;自行领取的可在人工窗口领证,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领证方式。

  十一、承诺时限

  序号 登记类型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个工作日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个工作日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3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即时办结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个工作日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个工作日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即时办结

  9.抵押权首次登记 3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1个工作日)

  10.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11.抵押权转移登记 3 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企业的为0.5个工作日)

  12.抵押权注销登记 即时办结

  13.预告登记 3个工作日

  14.依申请更正 1个工作日

  15.依职权更正 即时办结

  16.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 即时办结

  17.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 即时办结

  18.补证、换证 1 个工作日

  19.居住权登记 1 个工作日

  说明: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是指从申请人取得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到可以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时间, 上述承诺时限指一个不动产单元单一登记类型的办理时限,且不含公告、公示和补充材料所需时间。

  十二、服务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

  (一)单位和个人到我中心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负责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业务股室。

  (二)首问负责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三)办事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窗口,由有关责任窗口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负责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中心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二、服务承诺制度

  (一)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二)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三)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有关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业务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具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的,应开具补缺材料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材料、手续一时不能补齐的,先作退件处理,同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

  (四)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五)如服务对象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服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先作退件处理,再重新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六)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导致工作人员不能明确答复的,均属疑难事项范畴,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中心分管领导,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七)本系统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给予责任追究。

  四、全程服务制度

  (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二)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三)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职能股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二)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四)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部分  业务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政府部门核发,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可数据共享获取)

  (5)完税凭证(可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5)完税凭证(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提交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完税凭证(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提交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获取)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部门内部共享获取)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可数据共享获取)

  (6)不动产测绘报告(可数据共享获取)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提交电子证照)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若转移材料为合同的,可现场打印免填写,转让双方签字确认)

  (5)完税凭证(可根据数据共享获取或内部传递)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第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证

  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项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条件: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提交抵押要素表的无需提供前述合同)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的,1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同一宗土地上包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非住宅收费标准550元/件。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申请条件: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为企业的,0.5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含车位、储藏室、车库);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同一宗土地上包含住宅和非住宅,并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非住宅收费标准550元/件。

  (三)抵押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设立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符合预告登记首次登记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1.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预告登记转移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更正登记

  (一)依申请更正登记

  1.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1.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2.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六、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

  1.申请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件

  证书工本费:第二本起10元/本

  (二)注销异议登记

  1.申请条件: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查封登记

  (一)不动产查封登记

  1.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2.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①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②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③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注销查封登记

  1.申请条件: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2.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①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②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③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

  4.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补证、换证

  (一)遗失补证

  1.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遗失声明(可现场打印免填写,申请人签字确认)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证

  (二)验证换证

  1.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申请换发。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0元/证

  九、居住权登记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1.申请条件: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权证书

  (4)①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

  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③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当事人单方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80元/件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居住权义务人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②居住权的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免收登记费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居住权的情形;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1)东至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可数据共享获取或提交电子证照)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①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③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登簿→领取办证结果

  4.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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