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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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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心理、生理等方面的不成熟决定了在其成长过程中,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关注和保护。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对象更是应该倾尽力量落实和完善矫正措施。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其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再加上其成长环境也存在诸多不良现象,父母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只重视智力教育,品德教育与社会教育脱节,社会上存在的很多消极因素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未成年人容易误入歧途,沦落为未成年犯。因此,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突出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的落实与完善,挽救并引导他们很好地融入社会。但是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不完善。要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就要首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未成年人在成为犯罪主体之前,他们的权利往往会被不法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影响和恶劣的社会风气造成的,未成年犯罪人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过程中,是社会的牺牲品。因此,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惩罚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教育才是目的。因此,我们认为采取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教育为辅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建立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涵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年龄较小、身心不成熟,被寄予厚望并受到广泛关注。同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存在逆反心理倾向,极容易受到社会上消极因素的影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条款,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人身权利、平等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和财产权利等方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这四大原则。因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强化司法保护,父母、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应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防止其世界观、人生观的扭曲,促使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加强未成年人矫正措施的落实与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是一个数量众多、地位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他们的存在对推动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已经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发展,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的未来,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接班人,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心理上正处于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他们在违法犯罪之前,往往本身就是受害者。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矫治。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些是基于意志薄弱,受到消极因素的引诱造成的,有的甚至只是纯粹的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大,再加上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尚未成熟,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可塑性也很大,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能照搬成年人的模式,应该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国家应当更加凸显对未成年人的关照和保护,他们在刑事司法中也应该比成年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三、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然而我国立法及司法中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与做法仍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一)刑事司法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步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之外,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法》、《社区矫正法》的有关章节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不充分,存在一些法律空白,还没有形成独立、科学的司法保障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具有滞后性,限制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立法体系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距,不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一些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贯彻落实,形同虚设。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这条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缺少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而导致其误入歧途等原因,让部分未成年人中途辍学,不能真正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社会生活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对有犯罪的人就业进行限制,如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束手无策。再者,因社区矫正管理中三天两头开展活动和要求汇报等,未成年人根本无法顺从工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普遍过于粗糙、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规则,缺少具体明确的操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

  (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缺少必要的保障制度

  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绝大数人都是希望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但是,犯罪记录将会作为档案材料,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这势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有时候往往是因为社会对他们的冷漠和歧视,才让有些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审理不公开,但宣判却要公开,也会招致一些社会的冷漠和歧视,影响其作为一个正常人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利于未来的成长和发展。

  (四)社区矫正专业化人才普遍缺乏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依靠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是现实中,一是大量的工作强加于司法所。二是委托及委托权限简单、粗糙、不具体,导致司法所承担几乎所有的矫正工作。据了解,全国很多地方的司法所为一人所,甚至有些地方几个乡镇设立一个司法所。因此,社区矫正缺乏人才,矫正质量可想而知。

  (五)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犯罪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散见在各个章节中。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诉讼程序进行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上,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对未成年人应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能照搬对成年犯罪人的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刑事政策,因此,有必要设置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制度,让其独立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自成体系,更加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措施的落实与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刑事司法中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而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可以在总结经验,借鉴国外有益的、可行性做法的基础上,在《社区矫正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以此减少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填补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空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保护体系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保护活动,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顺利地开展社区矫正活动,需要人员、场所、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同时还要得到相关配套工作机制的保障,必须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矫正机构、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各司其职、紧密衔接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社会保护体系,为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提供社会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以县级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学校

  建议采取县级政府投资建设专门的社区矫正学校,负责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公益劳动(活动),当然设未成年矫正对象专区,与成年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公益活动分开。起到避免受托司法所执行教育、公益活动过程中流于形式,得到真正的实效,尤其是未成年人矫正对象。

  (三)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隐形化

  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公众所知,会招致一定的社会冷漠和歧视,降低公众的社会评价,给未成年人未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部分条款,虽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真正的实现将其犯罪记录完全隐性化。笔者认为,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的制度,增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比例,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未成年人品行确已改正,没有犯罪或者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撤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

  (四)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的病态现象,这个现象的出现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我们全体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的重要课题,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未成年人特别的保护,全方位的深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长及其监护人应该增强自己的监护责任意识,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外界社会的侵害之外,还应该注意对其思想品德进行教育,培养自强自立的人格,强化其守法意识,让他们学会为人处世,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智力教育,还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纠正缺陷,促使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积极配合相关的司法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把法治观念根植于处在萌动期的未成年人心中。同时,还要加强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坚决禁止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闲杂人员进出校园,为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环境。拓宽未成年人保护的渠道和途径,注重吸纳社会的各方面的积极力量,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治改革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要想让未成年人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做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具体实施中,应该建立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长效机制,建立专门的实体法、专门的程序法、专门的机构,从而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希望通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和探讨,从中找出改革的思路和对策,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他们很好地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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