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谁承担责任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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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女士咨询:

  2004年,颜女士跟随大自己5岁的男友张某前往北京,共同为生活打拼。同居期间颜女士每次提出结婚,张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时间一晃过去了十年,两人的儿子都已经7岁了,虎头虎脑十分可爱。可是颜女士十年付出却未能换来张某一个婚姻的承诺。

  两年前,张某开始无故不回家,对孩子也不闻不问。颜女士心力交瘁,无力独自抚养孩子,便带着孩子回到武汉老家,并向洪山区法援中心咨询,如果与张某分开,能否按照事实婚姻关系起诉分割财产并判决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用。

  深圳刘志鑫律师解答: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双方当事人系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

  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老师的辱骂、训诫、体罚、殴打,导致学生自杀的,学校作为管理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自身学习不好、压力过大、厌世等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并不是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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