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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引起社会公众极大关注、强烈反应。通过介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原因,分析监护人监护不到位、防护意识薄弱、社会文化影响、性犯罪人心理特征、未成年人个体因素五类具体成因,进而提出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对策,从全面普及性教育、构建良好家庭环境、完善定罪量刑法律规定、加强教育机构及教职员工管理、规范特殊行业人群管理五个方面解决案件多发问题。以综合推进、全面构建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等全方位防范屏障。
作者:王春艳 桂阳县公安局民警
我国现有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儿童性侵害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主张,性侵害同时涵盖强奸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人等多种带有性侵害性质的行为[1],包括以强行或诱骗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接触与非接触的犯罪性行为[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综合学者研究结果和法律有关规定,性侵害指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害行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日趋复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亟待多方共同探索治理方式,构建严密的防控体系仍需家庭、学校、社会力量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原因
(一)监护不到位为案发留下时空条件
1.亲子之间缺乏情感沟通
留守儿童和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由祖父母或继父母等长辈抚养、照看,与父母的情感交流和互动较少,内心的需求、压力得不到满足和宣泄。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孤独、猎奇等心理特点,利用游戏、物质奖励等方式获取其信任后实施侵害行为。
2.监护人缺乏警惕意识
对性侵害存在认知偏差和重大误解,认为熟人不会实施侵害,幼儿或男童不会遭受侵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往往关注和强调安全问题,却忽略了性侵害发生的可能性,导致防范不到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监护人对相关职业缺乏防范
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教师、保姆、校车司机等职业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职业,而这些职业群体的个人形象更易于得到监护人及大众的认同与信任,导致监护人对这几类群体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未尽到防范义务,进而酿成悲剧。
(二)性教育缺失导致防护意识薄弱
1.家庭性教育较为匮乏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中国家庭的性教育表达较为隐晦,部分未成年更是从未接受过全面、系统的性教育。一方面,未成年人羞于谈性,不敢谈论正常的性教育知识。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对性教育存在错误认知,以不当的处理、宣泄方式应对性需求。
2.学校缺乏有效的性教育体制
我国性教育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尚缺乏统一的性教育形式和内容,没有规范的性教育教材,学校教育更侧重于应试类文化科目,性教育课大多采用班会、自学等方式进行,加之性教育和心理学专业人才的缺乏,性教育课程多由思政老师或其他任课老师兼任,学校性教育课程形式大于实质。
3.社会整体宣传氛围不浓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对学生、家长和教师进行防性侵教育调查收到的8288份有效问卷反馈中,有36.6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接触过儿童防性侵相关教育。规范化教程、教材、电视专栏、网站寥寥可数,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性教育方式相当欠缺。
(三)社会文化的影响
1.性耻文化
案发后,考虑报案对受害人声誉的影响,家属选择劝受害者隐忍、与犯罪人私下和解或者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再报案。更有甚者,要求女性受害人嫁给犯罪人以保全名节,从而助长了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导致犯罪人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案。
2.受害者有罪论
群众、网民夸大被害人受侵害的因素,媒体为博取热点过度炒作、披露细节,暴露未成年人隐私,造成二次伤害,也导致部分受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
3.暴露隐私的网络文化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未成年人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聚集、交友、注册个人信息,隐私意识不强导致未成年人更容易暴露在网络环境中,更便于犯罪者寻找作案目标,传统侦查手段、诉讼程序很难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形式。
(四)性犯罪人心理特征
1.人格不健全
长期独居的老人生理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满足,把防范、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作为发泄对象;部分犯罪人性格怯懦、人际关系不良、自卑,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和征服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达到报复和心理补偿。
2.精神病理性原因
研究发现,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作案者存在明显的性倒错、恋童癖、儿童性骚扰、儿童性虐待等倾向[3]。造成恋童癖等病态原因,除了受到先天性因素影响外,还有部分作案者是由于与成人交往产生障碍,从而将兴趣转向未成年人。
3.法律观念不强
部分犯罪人误认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或认为抚摸未成年人虽有悖社会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或认为无实质上的性器官接触不构成犯罪等。
(五)未成年人个体因素
1.身体发育不成熟
在暴力型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在遭受体形比自身强大的犯罪人侵害时,无法反抗、脱逃。青春期大脑前额叶皮质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此时,第二性征开始发育,未成年人对性充满好奇和冲动,在不良文化和环境影响下,容易产生心理躁动,极易模仿和尝试。
2.认知水平相对较低
未成年人社会阅历少,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弱,容易被诱骗;在遭受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出于恐惧或羞愧心理,不报告监护人或者学校,导致侵害逐步升级或长期持续。
3.对权威的盲从
部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过于强调为人师长的权威性,导致孩子面对代表权威的老师、兄长时心存畏惧。案发时, 考虑到犯罪人的威严感和权威性,受害人不敢反抗,也不知应该如何反抗。受害人也容易轻信老师、兄长的哄骗,未能及时认识到性侵害的严重性,选择盲从犯罪人的言论。案发后,大多数受害者不敢或未意识到要报告监护人以及学校。
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对策
(一)全面普及性教育。
1.普及家庭性教育
家庭性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利用亲子阅读、亲子活动时间,运用科普绘本、视频等资料,通过情景演练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逐步了解性知识和预防性侵害的技能。
2.常态化、差异化、多样化开展学校性教育
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编印规范的性教育教材,学校将性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培养具有专业资质的师资力量,探索通过讲座、讨论、游戏、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根据不同年龄段、城乡差距等因素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牵头开展有关宣教活动,义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公益组织进校园、进社区活动。
4.大众媒体广泛宣传
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在深受未成年人青睐的应用软件、网站、论坛开设性教育专题,广播、电视节目开设性专栏,相关报刊、杂志增设专题,全方位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能力。
(二)构建良好家庭环境,强化日常监管。
1.营造安全家居环境和温馨家庭氛围
增进亲子交流,建立良性的亲子互动模式。向未成年人科普性教育知识、常见的性侵害行为和自我保护措施。确保孩子不与陌生人同处家中的密闭空间。规范父母言行,融洽夫妻关系,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
2.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情境
不轻易将未成年人交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照顾,对日常接触孩子的人要有充分的了解,尤其避免将孩子交给言行举止异常的人。
3.正确识别性侵害
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情绪和行为,经常性的检查幼儿的身体及内衣裤,发现未成年人生殖器受伤、性情大变、模仿性行为、谈论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性概念等异常情形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完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规定
1.健全独立罪名和立法
逐步设立性侵未成年人类案件的独立罪名和单独立法,我国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散见于刑法和相关规定中,以加重或从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没有独立罪名或者专门法。探索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监护人失职失责犯罪等内容的刑法条文或专门法。
2.适当提高性同意年龄[4]
基于《刑法》第236条规定,学者推定我国默认性同意年龄为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受身体发育水平、家庭教育、社会文化、生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年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于性的辨识能力仍然有限,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极有必要。
3.加强男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现有法律条文无法将愈发多样的性侵害方式穷尽,性侵害主体复杂化,目前法律对性侵害男童的惩罚力度极其有限。探索取消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限制,将强奸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以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四)加强教育机构和教职员工的管理
1.落实教师准入查询制度
建立教师准入查询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杜绝性犯罪类前科人员入校,定期开展核查,及时清理不合格人员,有效减少性犯罪人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确保源头防范。
2.加强师风建设和心理教育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调教师立德树人的职业原则。明确教师从业底线,自觉规范从教行为,严格规范师生交往。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经常性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
3.建立预警和报告机制
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建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识别和预警机制。深入推进和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教师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4.促进家校共建和家校共育
探索家校沟通桥梁,采取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家长开放日等多种方式促进教师、学生、家长良性沟通和互动,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形成管理合力。
(五)规范特殊行业、人群的管理
1.全面规范特种行业、特殊部门管理
旅馆经营者应落实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等工作要求,网吧、娱乐场所严禁接待未成年人,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卫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形时,应当报案或举报。
2.落实特殊人群分类分层监管
对受害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危险性评估,适时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提供法律救助和社会救助,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人员教育、转化、安置工作,降低重点人员再犯罪率;对性犯罪人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类进行管制和教育。
3.新闻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要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以此为前提报道案件,避免造成二次伤害;适度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和打击整治成效,对潜在犯罪分子产生震慑力,达到“以打促防”的效果;倡导正确的性教育和性观念,推动性教育制度建设。
结语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现出熟人作案、持续反复作案、依托网络作案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痕迹物证不足,加之大多数嫌疑人拒不认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存在一定的困难。通过对家庭监管、社会文化、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部分成因,探索从教育、预防、惩治等角度防范、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何挺,林家红. 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的三维构——建以美国经验为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1):60,62,65.
[2] Paul Mc Pherson, Philip Scribano, Jack Stevens. Barriers to Successful Treatment Completion in Child Sexual Abuse Survivors[J].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2012,27(1): 23-39.
[3][英]Ronald Blackburn. 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 吴宗宪,等,译.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237-255.
[4]新浪财经.“提高未成年性同意年龄”,人大代表的建议冲上热搜. [D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6566572808247319&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2.10.1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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