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网络图片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案要担责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三十五期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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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鹳霖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和家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大家好,我是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肖鹳霖。本期的以案说法节目,我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网络公司网络图片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案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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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30日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我不知道大家对这个事情还有没有印象。

  当时深圳有一个作家,名叫罗尔,他有一个5岁的女儿,名叫罗一笑,患了白血病,每天都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罗尔写下《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是一篇发自肺腑的性情文字,令人十分动容,一时间刷爆朋友圈,很快获得了两百多万的捐款打赏。之后围绕这一事件的报道大量出现,信息越挖越深,大家发现这位父亲在深圳和东莞一共有三套房产,并且深圳市儿童医院也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罗一笑自费的医药费为3万多元。一时间舆论引爆,网络上开始声讨这位父亲。

  

  而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就和当时的这场声讨有关,我们这个案子的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时转发了两篇文章,分别是《罗一笑事件,父亲利用女儿骗巨款知情人曝内幕令人唏嘘》《罗尔面对质疑痛哭想博同情,揭罗一笑事件背后内幕很恐怖》,但是配的图片却不是事件主人公本人的,而是我们这个案子原告和他父亲的照片,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以为他们父女俩就是罗尔和罗一笑,在下面就开始各种口诛笔伐,骂得极其难听。

  所以原告及其父亲非常的气愤,就向我们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被告擅自在自己的网站刊载的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和他爸爸的照片,张冠李戴,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等损失5000元。

  但是被告提出抗辩,被告说我这两篇文章都是从其他网站上转发的,并不是我在自己主办网站自主发表,而且你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太高了吧,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怎么办?

  你们觉得侵犯了这个原告的肖像权吗?

  来,看看咱们国家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吧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许大家会想,《民法总则》都生效了你还在讲《民法通则》,在这跟大家解释一下,咱们的《民法总则》是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而这个案子宣判是在这之前,所以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过现在民法总则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宽泛了,不再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咱再回头看看案子,被告转发了两篇文章并配图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了自己网站的访问量,访问量越多流量越多,流量越多的网站,获取的广告费就越高,赚钱的道理跟电视频道收视率和广告费用类似,所以被告主办的网站是具有商业性质的,目的是营利,被告在转载具有一定负面内容的文章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和注意义务,没有经过原告和原告父亲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及其父亲的照片作为配图,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是否侵犯了名誉权

  肖像权说完了,名誉权呢?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呢,咱们国家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网站转载的文章内容使公众误以为原告及其父亲就是受到网友抨击的罗尔、罗一笑父女,导致原告在网上被攻击谩骂,社会评价降低,所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结论

  原告是未成年人,以网络为载体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易扩大被侵权人受到的负面影响,增加原告的精神痛苦,再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法院作出了以下的判决:一、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转载的《罗尔面对质疑痛哭想博同情 揭罗一笑事件背后内幕很恐怖》一文中原告李某某及原告李某某与其家庭成员合照的照片内容;二、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转该网页首页上发表对原告李某某的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法制日报》上,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江苏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罗一笑事件”是一起社会及法律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去年年底曾在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网络作为飞速发展的新兴媒体,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以及海量资讯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新的土壤,再加上网络数字化和虚拟性的特性,也使网络成为侵权事件的高发地。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公共事件搭便车炒作,不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吸引公众关注并谋取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例。那么这个案子的宣判有什么意义呢?

  01

  首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范。通过本案的处理,引导广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用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把控好相应的权利边界,在报道社会事件或转载网络文章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尽到审查核实的责任,确保所引用的文字或图片资料与事件具有关联性,避免侵害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2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张冠李戴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依法酌情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行为警示,有利于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告诉咱们广大网友,也许你轻点鼠标或转发朋友圈的一个简单行为就会让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请慎重。

  03

  最后,对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制裁,拓展了传统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范围。普通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别歧视、体罚等,对这些行为的处理,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案所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行为特征是以网络为载体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更容易使被侵权人受到的负面影响扩大,从而增加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因而,人民法院对此类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具有典型意义。

  好啦,本期的节目到这里就要跟大家说再见咯,我们下次再见!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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