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以案释法|河南伊川:痛心!15岁少年过量饮酒后身亡,谁该担责?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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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吴某虽同为未成年人,但作为骆某的同行者,在骆某喝酒后出现醉酒现象,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超市的雇员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出售酒时未认真核实买酒者的年龄,出售白酒与骆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某超市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的责任份额。

  同时骆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控制,骆某出于自愿心理大量饮酒导致其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其的法定监护人对骆某的教育、安全疏于监管,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喝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自我保护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特殊的保护。

  本案中,父母的疏于管教、严某的未予劝阻、骆某的不自爱等都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原因,令人十分痛惜。

  在此大力呼吁: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社会各界应自觉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让他们远离酒的伤害,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聚会时,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图文 王鹤龙)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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