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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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中,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按照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在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明天。近年来,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差,以及一些未成年人精神空虚、物质缺乏之机,通过诱骗、胁迫甚至暴力手段,组织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夺、敲诈勒索、伤害等活动;在大型商贸区、繁华地带实施盗窃、扒窃、抢夺等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大中城市十分猖獗。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而且更严重的是剥夺了这些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健康权,使他们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首先,必须实施了“组织行为”。但本罪的组织行为,不是《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行为和《刑法》第290条、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而是单独构成犯罪的一种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其次,被组织的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包括身体残疾和智力发育不正常的未成年人。最后,必须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谓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指进行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列举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四种常见的典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并未穷尽,因而加了一个“等”字,说明在适用范围上并不限于以上四种行为。例如,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盗窃;楚跃超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被告人楚跃超等人采取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有偿陪侍。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多为成年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必须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组织者”。例如,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被告人靳某某使①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未成年女性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单位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犯本罪一般都以牟利为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因此,行为人出于扰乱社会秩序等其他目的的,也可以构成本罪。鉴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更有利于认定和及时惩处这类犯罪,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组织行为”,因而,不具备这种组织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本罪在法律上没有情节的限制,一般只要行为人组织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就构成本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如何处理?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是同一个组织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一个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否则违反了不得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二是,如果行为人先后分别组织不同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者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事实上存在两个独立的组织行为的,则构成数罪,应当实行并罚。

  3.本罪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相关犯罪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诱骗、教唆等手段,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如何处理?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这些行为属“同一组织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可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处理;二是,如果已构成犯罪,则属想象的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而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中法定刑重的一个罪处罚。

  4.区分本罪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罪的界限。

  本罪的适用应排除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情形,即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活动本身并不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仅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如果所组织实施的盗窃等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等犯罪构成,则对组织者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间接正犯或者教唆犯原理来处理。具体而言: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则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实为其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的工具,依间接正犯原理,对组织者直接认定为具体的盗窃罪、抢夺罪等;若所利用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则所利用的未成年人本人也应对盗窃、抢夺等承担刑事责任,此时组织者实属教唆犯,且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大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给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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