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详细范文怎么写「未满十八岁询问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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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客观地反映和记载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体现和传达犯罪嫌疑人的本意
制作讯问记录时切忌主观随意性,问话人和记录人不能先入为主, 带着框框问、记。如果笔录歪曲了犯罪嫌疑人的本意,那么这份笔录无论记得怎样,也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所以记录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尤其是犯罪疑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责任、后果等主要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原意、本意,有的要记录原话。
不能按照记录人自己的意思或想当然地去替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对无罪辩解及其理由不予理睬;不能任意涂改、撤换或毁坏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如果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歪曲,将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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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讯问笔录既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问答内容,又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前面讲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本意,并不是要求将其说过的每一句话都要一字不漏地、录音式地记录下来,事实上也不可能这样。为了提高记录的速度、保持说与写的基本同步,必须对问答内容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整理,从而把问话和答话中的重点内容、关键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还要注意,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一律用“问”和“答”表示,不能用其他符号,如“?”“:"、“△”、“.."、等代替。实践中有的记录员为提高书写速度,先将“问”和"答” 省略,最后再补上的做法倒是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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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要记录他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
讯问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伴随着他的有声语言,还会出现各种无声语言,即体态语言,包括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头发、顿足、捶胸等。有些体态语言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是对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必须有所选择地加以反映。
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回答,情况各异。有的是情绪抵触,故意对抗讯问;有的是侦查人员的提问打中了要害,正在琢磨对策;有的是正在犹豫,下不了决心等等。不论是何种情况,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记:“答(不/ 无语)”。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气焰嚣张、无理取闹、呼喊反动口号、拒绝签字等情况都应在笔录上记清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制定相应的讯问对策,又可以作为结束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处理的意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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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话中关键的方言土语、犯罪隐语等保持原貌,必要时可用括号加以注明
在讯问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讲的一些黑话,一般不要原话记录,但对涉及犯罪性质或重要情节的黑话,必须在笔录上“原版"反映时,除应加引号外,还要对黑话的本义或者指代内容通过追讯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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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别注意对第一次讯问的记录
因为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最真实可靠的口供, 如果记录下来,有利于查获犯罪的其他证据以及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扩大战果;如果记录有所遗漏,在以后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了对抗讯问的防御体系,讯问工作就会变得艰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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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特殊对象的记录方法
1、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 根据法律规定,应请翻译人员参加。
讯问语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涉及外交形象问题,情况复杂,无论讯问、记录要求都很严格。因此,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的侦查人员和记录员,充分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讯问前要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明确讯问计划和应注意的事项。
讯问开始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你愿意使用哪一种语言交代问题?"当犯罪嫌疑人选择了他愿意使用的语言之后,若需要翻译,侦查人员要问犯罪嫌疑人:“我们拟请xxx当翻译,你是否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要根据情况调请翻译人员,记录人员应将上述情况记在笔录里。
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力求简单、明确、严密,并要讲究分寸,不能留有空隙让犯罪嫌疑人“可钻”。否则,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纠缠,影响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按翻译人员翻译的内容如实记载。当然,翻译人员的翻译要准确无误,否则就会影响笔录的质量。讯问结束时,翻译人员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讯问笔录》。在外籍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 可以将系统的《讯问笔录》翻译成犯罪嫌疑人本国语言让其看。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错误,应在中文笔录或者本国文字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用某语向我宣读过(或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手印。最后,侦查人员、记录 员在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写明“由某语译成汉语”,并签名。
讯问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与上述做法大同小异。不同之处是在讯问时, “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值得注意的是讯问时要照顾民族特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切忌讲出一些伤害民族自尊心的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讯问、记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因此,在讯问笔录中要把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的情况详细记载。聋哑犯罪嫌疑人从受教育程度分,可分为通晓汉语、部分通晓汉语、懂得规范聋哑手势的聋哑人,也有既不通晓汉语、文字,又不懂规范聋哑手势的“土哑巴"。对于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连普通哑语都不懂的“土哑巴",可以请邻居或懂“土哑巴"手势的人协助。不管请什么人协助,记录员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表示的意思弄懂后再记,以免出现差错。对重要的 情节,应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手势动作和翻译人员的翻译同时记录下来。 对于有书写能力的聋哑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笔问笔答或者口问笔答的讯问方式。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向其讲明参加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并询问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记录员要把这些内容记入笔录。
在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的正当插话或者替犯罪嫌疑人无理申辩、指名指事问供、打骂犯罪嫌疑人等干扰讯问的表现,记录员也应当将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应当注意的是,记录时要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按照记录员本人的语言习惯随意变更。
实践中,有的记录员把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答话反映在笔录上,却成了成年人的语言或者满篇“之、乎、者、也",这就从形式上降低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讯问结束时,应当询问法定代理人对本次讯问有无违法之处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讯问结束后,除侦查人员、记录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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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应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承认自己有罪,进而如实供述犯罪的手段、情节、目的、动机,大多是因为侦查人员采取了正确的策略和方法,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而非犯罪嫌疑人自觉自愿。对此,讯问笔录中应充分予以反映。
实践中,有些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 往往只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答话,而忽视侦查人员的问话。还有一些记录员,当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时才开始记录。
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仅仅在开头记一句:“把你的犯罪行为交代一下"之后就是“接着讲”、“继续讲”、“讲下去”,等等。这是录口供,根本不是合乎规范的讯问笔录。从这样的笔录中,根本无法看出讯问的策略、方法,更谈不上从中研究讯问的得失。这也是导致目前极少见到成功案例或资料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客观、全面、如实记录讯问全过程的要求。因此,记录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记录反映讯问的策略和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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