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泽内训|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量刑?(上)
真泽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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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一、关于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及适用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则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关于未成年人相关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
1. 《刑法》第十七条
2. 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3.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严宽相济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5.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
6.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7. 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8. 2007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9. 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 2010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条
11.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12. 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及适用
1.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刑法第十七条)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中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法律上的具体适用(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a.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b.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c.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以上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拟制的抢劫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3.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单位及未成年人家庭的协调、配合。通过责令加以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实施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其再犯罪。
收容教养的范围包括:(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2)不满14周岁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注:无论上述哪种情形,都必须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收容教养,尤其是对在校学生、初犯、且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1982年3月23日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和1997年12月3日公安部《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4.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场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2012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5.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280 号] 李某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奸淫幼女罪,于2000年11月28日被逮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奸淫幼女罪,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依法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伙同未成年人申某某(1986年11月9日出生,时龄13周岁)将幼女王某(1992年5月21日出生)领到香坊区幸福乡东柞村村民张某某家的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2000年11月2日,因被害人亲属报案,李某被抓获。
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轮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且系轮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奸淫幼女罪,适用罪名不当,且量刑偏重。依法改判,以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Q:与不满 14 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应认定为轮奸?
A:本案二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一要件。由于本案的另一行为人不满 14 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不存在所谓的犯罪故意,故不能将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轮奸(简称轮奸共同犯罪说)。
(2)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轮奸”只是强奸罪的一个具体的量刑情节。认定轮奸,只要看行为人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换言之,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应以两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强奸犯罪为必要,而是看是否具有共同的奸淫行为(简称轮奸共同行为说)。
二审法院认为另一参与轮奸人申某不满 14 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轮奸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就本案被告人而言,李某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参与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犯罪认识来认定是否构成某一量刑情节,而不应将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件当成唯一认定犯罪情节的要素。
Q:轮奸属于法定从重情节,那对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该如何量刑?
A:轮奸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情形,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再根据其他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李某某(男,17周岁)和王某某(男,16周岁)两人与张某某(女,15周岁)吃饭,期间多次灌酒给张某某。随后趁张某某醉酒后两人将其带至宾馆,依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属于轮奸情形。李某某和王某某于次日被抓获,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情节),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颁布的量刑规则,未成年人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区间犯罪的,减少基准刑10%-50%,坦白情节减少20%以下。若确定基准刑为十年,若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30%,则刑罚为七年,再根据坦白情节减少基准刑15%(假设),则最终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Q:两人轮奸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该如何量刑?
A:两人以上轮奸的一般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增加基准刑20%以下。首先先确定轮奸情形的基准刑,然后根据从重处罚的情形确定刑罚。如确定基准刑为十一年,若从重情节基准刑增加10%,则可能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Q:两名未成年人轮奸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该如何量刑?
A:两人以上轮奸,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增加20%以下基准刑(从重情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量刑情节分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形:两名未成年人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属于减少基准刑的30%-60%,确定基准刑后按照这个量刑幅度来处罚。假设确定基准刑为十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50%,则刑罚为五年。再根据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节增加基准刑10%(假设),则最终可能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第二种情形:两名未成年人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减少基准刑的10%-50%,确定基准刑后按照这个量刑幅度来处罚。假设确定基准刑为十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减少基准刑30%,则刑罚为七年。再根据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节增加基准刑15%(假设),则最终可能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分享“真泽内训|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量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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