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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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磊律师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在《谈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对未成年人的失常行为之一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分解。这里,继续来分解未成年人的另一个失常行为,即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相对于不良行为而言,在程度上比不良行为更为严重,更应当引起家庭、社会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见,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只是由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给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具体分为以下类型。

  (一)寻衅滋事

  这里的寻衅滋事,是指未成年人参与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等。

  在寻衅滋事中,又可分成四种常见表现形式:一是结伙斗殴,二是逐、拦截他人,三是强拿硬要,四是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这里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是指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法律允许,携带国家进行管制的器具。

  国家进行管制的器具,具体表现为:一是枪支,二是弹药,三是弩,四是匕首等。

  (三)伤害他人身心健康

  这里的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是指未成年人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心里,影响他人健康等。

  伤害他人身心健康,具体可体现为:一是殴打他人,二是辱骂他人,三是恐吓他人,四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抢毁公私财物

  这里的盗抢毁公私财物,是指未成年人两抢一盗,故意毁损公私财物。

  盗抢毁公私财物,表现为:一是盗窃,二是哄抢,三是抢夺,四是故意损毁。这些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制品

  这里的传播淫秽制品,是指未成年人传播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品。

  淫秽制品,具体表现:一是淫秽读物如诲淫性书刊,二是淫秽音像制品如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三是淫秽信息如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六)卖淫、嫖娼,或淫秽表演

  这里的卖淫、嫖娼,或淫秽表演,是指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涉及毒品

  这里的涉及毒品,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到与毒品有关事件中来。

  涉及毒品,具体表现有:一是吸食毒品,二是注射毒品,三是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

  这里的参与赌博,是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涉及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为了穷尽规定,弥补法律漏洞,这里规定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要对症下药。

  (一)未成年人本身之外的因素的处理

  对于不是未成年人本身因素,而来自未成年人外界因素,对该外界因素进行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的规定,“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告的主体包括: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二是教育机构主要是学校,三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接受报告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发现有外界因素让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二)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置

  一是制止、查处,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消除或减轻违反后果,严加管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

  二是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的规定,一是予以训诫,二是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是责令具结悔过,四是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是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是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是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是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是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三是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或者不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的规定。

  四是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种情形是,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或管教无效,才可能采取该措施。同时得通过申请,经评估后由教育部门落实。具体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进行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以及拒不接受或配合前种情形等,经评估后,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送入专门学校。这主要由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进行规定。

  还有一种情形是不予以刑罚处罚的,经评估,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情形主要规定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之中。

  (三)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通过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专门学校教育,或转回普通学校就读,或转学。符合回普通学校的,这是经评估,由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未决定或拒收的,转学。这一措施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进行规定。

  二是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主要是三项,道德、法治、心理方面的教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当保证接受义务教育。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中进行规定。

  (四)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接受专门教育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规定

  一是加强联系,定向反馈情况。二是为看望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作了相应规定

  (五)不服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救济

  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进行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的规定,救济的措施两条,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救济措施的运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引起家庭、社会的重视,为避免未成年人被利用成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象,对导致未成年人可能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外界因素进行治理。同时,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让其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未成年人,并最终成为家庭的骄傲,成为国家的栋梁。

  最后,大家行动起来,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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