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附条件不起诉听证 守护少年的你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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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3月9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听证会,对两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听取各方意见。此次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援助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事实、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情况、犯罪嫌疑人家庭监护情况、社会调查情况以及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各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涉案相关问题提问并进行了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希望检察机关按照所附条件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使其良性回归社会。

  此次听证会不仅体现了司法温情,增加了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更彰显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下一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把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制度落实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健康成长更加美好、更高水平的期待,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2年第44期  总第1116期

  来源 |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 | 宝杰 刀肖丽泰

  审核 | 何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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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0日  星期四  壬寅年二月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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