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的残障人,是怎么生活的?真实分享。。。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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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小伟的弟弟发现,小伟经常把自己关在屋里聊天, 而且每次都很长时间,问他也不说,弟弟很担心,于是偷偷查了小伟的存款账户和手机付款记录,他吓了一跳。

  小伟是个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的残障人士,弟弟是他的监护人。小伟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弟弟很了解小伟,除了日常照顾他,还经常开导他。

  由于小伟不爱说话,电脑手机就成了他消遣的主要方式,为了让小伟生活得开心,弟弟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只要小伟开心就好。

  某次,小伟打开了一个交友链接,按照指引,他注册成了会员,在进入后发现。里面有交友聊天室,于是小伟尝试进入发现,里面的主播不仅长得漂亮,说的话他都很爱听。和他们聊天,完全没有压力。

  于是,每天有空他就会进去聊天,一呆就数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其他的事情都忘记了。弟弟发现小伟的变化,感觉奇怪,哥哥对啥都不感兴趣,为啥这次变了。

  于是,弟弟偷偷查看了链接,原来是个交友网,鉴于对这类信息的了解,弟弟连忙查询了小伟的付款记录,结果发现,几个月内,小伟的账户里竟然打赏付款达15137元之多。

  弟弟怀疑,哥哥是被骗了。经过仔细查询发现,小伟的钱都是打赏花的,甚至小伟还因为豪气打赏,成了“榜一哥”。

  这让弟弟非常生气,他纠正小伟并告诉他不应该这样做,辛苦挣钱不容易。同时,他联系平台说明原因,要求网站给小伟退款。但对方并不认可。于是,小伟的弟弟以侵权为由,起诉网站要求其返还15137元。弟弟提供了小伟的残疾证,上面标示小伟是属于精神疾病二级,而且小伟打赏是在治病期间,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在此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民事行为能力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什么?《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然,小伟的情况属于第二种,因此他的行为需要他的监护人同意或确认,但是显然弟弟并不知道小伟的做法。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限制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识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本事件中,弟弟是小伟的监护人,因此他实施的单方面的付款行为,必须通过弟弟同意,才是有效的,而弟弟并不知道小伟的打赏行为,没有经过弟弟同意,因此小伟的法律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认为,小伟打赏是在治疗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付款行为并未征得监护人同意,属于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法庭判定,网站退还小伟的款项151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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