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未成年人 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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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3日,为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隐私,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经龙井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对住宿在女朋友家的被害人以低俗的语言和抚摸身体敏感部位等方式进行猥亵。9月15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判决结果 龙井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初犯,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成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要加强性侵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会陷入惊恐无助的状态,伴随着深深的羞耻感和屈辱感,大多缄默其口,助长了性侵者的气焰。未成年人不要让他人触碰自己的敏感部位,倘若不幸遇到侵害,要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尽量留下反抗痕迹,必须及时向父母、亲戚、老师、警察等成年人寻求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文字:廉美仙

  编辑:廉美仙

  审核: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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