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欣 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

栏目:人物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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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规范法律文书的接收工作。法院及时与司法局及监所科沟通,要求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移送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告知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法院将相关文书登记造册,及时转派司法局。

  5.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水平。对所有判处缓刑的案件均扫描进内网,对被告登记在册,并留有电话号码,方便联系。

  问题

  1.从判前调查质量看:一方面是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支持,要么不愿提供真实情况,要么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得罪人,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大都只会讲好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调查时限的紧迫必然导致工作不全面,调查有疏漏,很难保证判前调查的质量。

  2.从工作对象自身看: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数量不断攀升,结构日益复杂,普遍文化层次低、专业技能缺乏、就业竞争力差,难以推荐就业;部分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抱有错误的价值观或不合理的期望值,增加了稳定就业的难度;还有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有抵触心理,以种种借口逃避。

  

  3.从专门工作机构看:一是法律制度保障不足,相关工作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尚无专门立法,所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行政法规,强制力不够。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强、配套制度也不完善。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大部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从事法律服务,充当案件代理人的角色,精力难免分散,严重影响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三是专门工作队伍知识技能欠缺,专业人才匮乏,普遍没有具备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4.从社会支持系统看:一是社会认同度不高。不少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知之不多,甚至认为“犯了罪就应该进监狱”。二是相关帮扶政策落实困难。如刑释未成年犯就业减免税、创业优惠、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困难;未成年犯的入学问题,学校方面对未年年犯的就学安置比较抵触等。三是社会组织发育水平不高,企业社会责任感亟待提高。特别是“工青妇”组织由于其强烈的行政色彩,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5.项目设置存在问题:一是没有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形成足够的约束力,使社区矫正面临虚化的危险;二是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建议

  1.立法完善

  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并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在此基础上再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法》等,同时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进行修订,注入未成年人司法的内容。

  2.分类管理

  依据“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的规定,完善刑罚的种类和结构,增设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服务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尝试特殊的假释形式――试工、试读假释制度,逐步增设新的社区矫正种类。

  3.差别化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矫正工作时,应注重个案分析,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矫正工作中,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以及个性特征、犯罪类别、犯罪心理等多种因素,制定差别化、个性化的矫正个案,分析其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有效矫正。

  4.思想教育

  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

  5.心理矫治

  未成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对症下药。同时,急需对矫正工作者开展专门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快地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运用“南风效应”起到春分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注重“鲇鱼效应”,发挥个体优势,起引导作用,让教学发挥应有的功能。

  6.职业技术培训

  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少年犯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他们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小学和初中水平的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滑向犯罪的深渊。

  7.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结构

  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理念,象成熟社区矫正制度运作的国家(如加拿大)那样建立起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网络,完善部门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的效果。一是发挥社区的地缘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培育和发展社区帮教、矫治组织;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经过培训后实行优胜劣汰,将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剔除社区矫正体系;三是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以此扩大社区矫正人员规模;四是可大量吸纳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加入社区矫正队伍,逐步健全社区矫正人才体系。

  8.完善社区矫正项目

  一是对管制刑的完善。可以考虑建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制度。如果判处管制刑的未成年犯不思悔改、拒不履行有关强制性义务时,则可以调整原来的社区矫正判决为拘役刑,反之,如果拘役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恢复管制刑。

  二是对缓刑制度的完善。包括设立义务性措施、建立专门的对未成年犯缓刑观护考察制度,帮助缓刑犯适应社会生活;帮助介绍职业,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等,帮助未成年犯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避免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重新犯罪。

  三是假释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建立假释委员会。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由监狱提请报批,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建议假释决定权应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来行使,这样更有利于假释适用的公正和效率。同时,可以适当放宽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

  9.建立前科实际消灭制度

  现行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由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对于那些确有悔罪的初犯、偶犯或有重大立功的少年犯,书面上报原审法院,矫正人员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可以免除少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并把这一内容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涂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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