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失当行为更应立足矫治与防范
近日,江苏沭阳县一名8岁女童安安(化名)被飞来的钢珠击中,致左眼球破裂失明。肇事者是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13岁左右的男孩,他们持弹弓射击,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目前,该案因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决定不予立案。事发至今,两名肇事男孩的家长并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作为受害者,对轻伤二级的鉴定不能接受,他们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考虑起诉肇事方。
该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与探讨:一方面为安安的悲惨遭遇感到惋惜与痛心;另一方面对两名13岁男孩的失当行为,以及他们家长事后的处理方法与态度感到愤怒。还有网友表示担忧,两名男孩的家长如此“不当回事”的处理态度,是否是对警方“不予立案”的误读导致?
这样的担忧其实不无道理。两名孩子做出“弹弓射人”的失当行为,本身已从侧面说明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失位,如果再因为自身的错误理解而产生未成年人失当行为是“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将会引发广泛而负面的影响。
事实上,“不予立案”并不等同于没有罪错。警方的“不予立案”,仅仅是表明两名男孩可以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免除他们以及家长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他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所有合理费用,两名男孩及他们的家长都应认识到错误、积极赔偿并进行深刻反省。
立足于本次事件,社会各界更应该看到,把“未成年保护法”误认为未成年失当行为的“免死金牌”的潜在危害性。法律的公正无需置评,但司法处置与社会教育衔接处矫治与防范之间的“空白”,应当被及早正视并尽快认知。
在此笔者呼吁,应当有对应的组织、机构或者人群,对做出失当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矫治,而其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比如,可以要求做出失当行为的未成年人必须完成规定时长的志愿服务,或者是去特定的机构接受定期、定量的司法教育与心理疏导等等。适当的矫治介入,才能让孩子们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问题所在。
对未成年失当行为的认识,不能止于“惩或处”的探讨,更应该立足矫治与防范,去思考如何给孩子们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树立更好的司法认知、守法意识。防范成年前的失当行为,也能避免成年后受到法律的“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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